DB37/ 3693-2019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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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市场蓝督管理局 发布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DB37/ 36932019

    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技术内容 污染物监测要求 达标判定 标准实施与监督

    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技术内容 污染物监测要求 达标判定 标准实施与监督

    DB37726932019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组织实施。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生态环境规划研究院、山东省科技发展战略研究所、金锣水务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谢刚、史会剑、张青、李昕婧、苏志慧、李玄、刘夫生。 本标准由山东省人民政府于2019年9月17日批准,

    DB37/ 36932019

    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水污染物

    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 监督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规模小于500m"/d(不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规模大 于500m/d(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执行GB18918中一级标准的A标准要求

    HJ755水质总大肠菌群和粪大肠菌群的测定纸片快速法 HJ828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 HI1001水质总大肠菌群、粪大肠菌群和大肠埃希氏菌的测定酶底物法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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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ruralsewagetreatmentfacility 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收集处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备(含专门用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的人工湿地 水质净化工程、稳定塘等)。

    4.1.1根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规模和出水去向,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水污染物排放 标准分为一级标准和二级标准。 4.1.2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出水直接排入GB3838一2002中IⅢI类水域、GB3097一1997中二类 海域的,执行一级标准。 4.1.3规模大于50m/d(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出水直接排入GB3838一2002中IV类、 V类水域和其他未划定水环境功能区的水域、沟渠、自然湿地,以及GB3097一1997中三、四类海域的, 执行一级标准。 4.1.4规模小于50m/d(不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出水直接排入GB3838一2002中IV类 V类水域和其他未划定水环境功能区的水域、沟渠、自然湿地,以及GB3097一1997中三、四类海域的, 执行二级标准

    4.2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表1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单位:mg/L(pH值、粪大肠菌群数除外)

    DB37/36932019

    表1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续)

    单位:mg/L(pH值、粪大肠菌群数除外)

    注:(1)氨氮指标括号外数值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括号内数值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 (2)总氮指标适用于出水直接排入封闭水体或超标因子为总氮水体的情形。 (3)总磷指标适用于出水直接排入封闭水体或超标因子为总磷水体的情形。 (4)粪大肠菌群数指标适用于设施规模大于100m/d(含),且出水直接排入GB3838一2002中Ⅲ类水域、G 一1997中二类海域的情形。 (5)动植物油指标适用于提供餐饮服务的农村旅游项目生活污水的处理设施。

    4.2.2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应稳定运行,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表1规定的排放浓度限 值。 4.2.3农村生活污水就近纳入城镇污水管网的,执行GB/T31962的要求。 4.2.4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出水用于农业灌溉或其他用途时,执行国家或山东省相应的水质标 准。

    5.1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工艺未端应设置规范化排污口,并设置永久性排污口标志。 5.2采样点的设置、采样方法,以及对污水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照HJ/T91、HJ493、 HJ494、HJ495等国家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5.3本标准各项目监测分析方法按照表2执行。本标准发布后,国家新发布的其他相关监测分析方法 也可作为本标准的监测分析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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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2监测分析方法(续)

    6.1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按照相关手工监测技术规范获取的监测结果超过本标准排放浓度限值的,判定 为排放超标。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对污水处理处置设施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将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 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管理措施的依据。 6.2国家对达标判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1在任何情况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管理单位均应遵守本标准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 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7.2本标准实施后,新制(修)订的国家或山东省排放标准及污染物的排放要求严于本标准的,按相 应的排放标准限值或要求执行。 .3执行本标准仍不能保证区域水环境质量达标或仍发生水体黑臭的,设区市人民政府可提出严于本 标准排放限值的排放控制要求,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后实施。

    1排放标准限值或要求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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