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T 1322.27-2018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27部分:煤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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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5并下巷道和人行道

    3.2.5.1巷道净断面应符合GB50419的规定。 3.2.5.2人行道的设置应符合GB50419的规定。 3.2.5.3主要绞车道不应兼作人行道。 3.2.5.4架线电机车运输巷道的净高,在井底车场内从井底到乘车场,应不小于2.4m;其他地点,行 人的不小于2.2m,不行人的不小于2.1m。

    3.2.6.1矿井应采用机械通风,并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 3.2.6.2新井投产前应进行1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以后每3年应至少测定1次。生产矿井转入新水 平生产、改变一翼或者全矿井通风系统后,应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 3.2.6.3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投入使用前,应进行试运转和通风机性能测定,以后每5年至少进行1 次性能测定。

    并下安全标志的设置与管理应符合AQ1017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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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1.1使用的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产品,应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 标志的,不应使用。 3.3.1.2不应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和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 料和设备。

    3.3.2通风设备设施

    3. 3. 2. 1主要通风机

    3.3.2.1.1主要通风机站的位置、装置和供配电应符合GB50450的规定。 3.3.2.1.2装有主要通风机的出风井口应安装防爆门,防爆门每6个月检查维修1次。 3.3.2.1.3每季度应至少检查1次反风设施,每年进行1次反风演习。

    3.3. 2.2局部通风机和风筒

    3.3.2.2.1安装和使用局部通风机和风筒应

    局部通风机应指定人员负责管理; b 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应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掘进巷道回风口应不小于10m;全风 压供给该处的风量应大于局部通风机的吸入风量; 其他掘进工作面和通风地点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应采用三专供电;或者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 机配备安装一台同等能力的备用局部通风机,并能自动切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和备用局 部通风机的电源应取自同时带电的不同母线段的相互独立的电源; d) 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 e) 正常工作和备用局部通风机均失电停止运转后,当电源恢复时,均不应自行启动,应人工开启 局部通风机: f) 使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地点应实行风电闭锁和甲烷电闭锁。使用2台局部通风机同时供风的, 2台局部通风机应同时实现风电闭锁和甲烷烧电闭锁; 每15日至少进行一次风电闭锁和甲烷电闭锁试验,每日应进行一次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与 备用局部通风机自动切换试验,试验记录要存档备查; h) 不应使用3台及以上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不应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 2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 3.2.2.2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掘进工作面,不应停风;因检修、停电、故障等原因停风时,应将 《员全部撤至全风压进风流处,切断电源,设置栅栏、警示标志,人员不应入内

    ,3.2.之.之使用同部通风通风的进 设置栅栏、警示标志,人员不应入内

    3.3.3防排水设备设施

    3.3.3.1排水设备及供电

    3.3.3.1.1井下主排水设备、采区和井底水窝排水设备应符合GB50451的规定 3.3.3.1.2井下排水管路应符合GB50451的规定。 3.3.3.1.3主排水泵站应符合GB50451的规定。 3.3.3.1.4主排水泵的电气保护装置应符合GB50451的规定,

    3. 3. 3. 2水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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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3.2.2生产矿并的新水平,正常涌水量在1000m3/h以下时,主要水仓的有效容量应能容纳8h的 正常涌水量。正常涌水量大于1000m3/h的矿井,主要水仓有效容量可按2倍的(正常涌水量+3000m3/h) 计算。 3.3.3.2.3采区水仓的有效容量应能容纳4h的采区正常涌水量。 3.3.3.2.4水仓进口处应设置算子。对水砂充填和其他涌水中带有大量杂质的矿井,还应设置沉淀池。 水仓的空仓容量应经常保持在总容量的50%以上。 3.3.3.2.5水仓、沉淀池和水沟中的淤泥,应及时清理:每年雨季前应清理1次

    3.3.3.3防水闸门

    3.3.4采掘设备设施

    3.3.4. 1采煤机

    3.3.4.1.1采煤机上装有能停止工作面刮板输送机运行的闭锁装置。启动采煤机前,应先巡视采煤机 四周,发出预警信号,确认人员无危险后,方可接通电源。采煤机因故暂停时,应打开隔离开关和离合 器。采煤机停止工作或者检修时,应切断采煤机前级供电开关电源并断开其隔离开关,断开采煤机隔离 开关,打开截割部离合器。 3.3.4.1.2工作面遇有坚硬夹研时,应采取松动爆破处理措施,不应用采煤机强行截割。 3.3.4.1.3工作面倾角在15°以上时,应有可靠的防滑装置。 3.3.4.1.4使用有链牵引采煤机时,在开机和改变牵引方向前,应发出信号,只有在收到返向信号后, 才能开机或者改变牵引方向,防止牵引链跳动或者断链伤人。应经常检查牵引链及其两端的固定连接件,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采煤机运行时,所有人员应避开牵引链。文 3.3.4.1.5更换截齿和滚筒时,采煤机上下3m范围内,应护帮护顶,不应操作液压支架。应切断采煤 机前级供电开关电源并断开其隔离开关,断开采煤机隔离开关,打开截割部离合器,并对工作面输送机 施行闭锁。 3.3.4.1.6采煤机用刮板输送机作轨道时,应经常检查刮板输送机的溜槽、挡煤板导向管的连接情况 防止采煤机牵引链因过载而断链,采煤机为无链牵引时,齿(销、链)轨的安设应紧固、完好。

    3.3.4.2.1所有支架应架设牢固,并有防倒措施。不应在浮煤或者浮上架设支架。 3.3.4.2.2巷道架棚时,支架腿应落在实底上;支架与顶、帮之间的空隙应塞紧、背实。支架间应设 牢固的撑杆或者拉杆,可缩性金属支架应采用金属支拉杆。倾斜井巷支架应设迎山角。 3.3.4.2.3工作面煤壁、刮板输送机和支架都应保持直线。支架间的煤、研应清理干净。倾角大于15 时,液压支架应采取防倒、防滑措施。 3.3.4.2.4液压支架应接顶。 3.3.4.2.5采煤机采煤时应及时移架。移架滞后采煤机的距离,应根据顶板的具体情况在作业规程中 明确规定。 3.3.4.2.6当采高超过3m或者煤壁片帮严重时,液压支架应设护帮板。 3.3.4.2.7工作面内液压支架(支柱)编号管理,牌号清晰。

    3.3.4.3刮板输送机

    3.3.4.3.1采煤工作面刮板输送机应安设能发出停止、启动信号的装置,发出信号点的间距不应超过 15ml。 3.3.4.3.2刮板输送机使用的液力偶合器,应按所传递的功率大小,注入规定量的难燃液,并经常检 查有无漏失。易熔合金塞应设专人检查、清除塞内污物。 3.3.4.3.3刮板输送机不应乘人。 3.3.4.3.4移动刮板输送机时,应有防止冒顶、顶伤人员和损坏设备的安全措施,

    3.3.4.4.1粑装机作业时应有照明。 3.3.4.4.2耙装机绞车的刹车装置应完好、可靠。 3.3.4.4.3粑装机应装有封闭式金属挡绳栏和防耙斗出槽的护栏;在巷道拐弯段装岩(煤)时,应使 用可靠的双向辅助导向轮,清理好机道,并有专人指挥和信号联系。 3.3.4.4.4固定钢丝绳滑轮的锚桩及其孔深和牢固程度,应根据岩性条件在作业规程中明确。 3.3.4.4.5耙装机在装岩(煤)前,应将机身和尾轮固定牢靠。粑装机运行时,不应在粑斗运行范围 内进行其他工作和行人。在倾斜井巷移动耙装机时,下方不应有人。上山施工倾角大于20°时,在司 机前方应设护身柱或者挡板,并在耙装机前方增设固定装置。倾斜井巷使用粑装机时,应有防止机身下 滑的措施。

    3.3.4.4.1靶装机作业时应有照明

    3.3.5提升设备设施

    3.3.5.1提升机和提升绞车

    1.1提升机和提升绞车应符合GB20181的规定

    新安装的矿井提升机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专门升降人员及混合提升的系统应每年进行1 次性能检测,其他提升系统每3年进行1次性能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b) 提升机应装设可靠的提升容器位置指示器、减速声光示警装置,应设置机械制动和电气制动装 置; c 机械制动装置应采用弹簧式,能实现工作制动和安全制动,应符合下列要求: 1)工作制动应采用可调节的机械制动装置; 2)安全制动应有并联穴余的回油通道; 3)双滚简提升机每个滚筒的制动装置应能够独立控制,并具有调绳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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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升机机械制动装置的性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制动闸空动时间:盘式制动装置不应超过0.3s,径向制动装置不应超过0.5s; 2)盘形闸的闸瓦与闸盘之间的间隙不应超过2mm。

    3. 3. 5. 2罐笼

    3.3.5.2.1罐笼罐体应符合GB16542的规定

    .5.2.2专为升降人员和升降人员与物料的罐笼,应符合下列要求: 进出口应装设罐门或者罐帘,高度不应小于1.2m。罐门或者罐帘下部边缘至罐底的距离 超过250mm,罐帘横杆的间距不应大于200mm,罐门不应向外开,门轴应防脱; b 提升矿车的罐笼内应装有阻车器; c)不应在罐笼同一层内人员和物料混合提升。 5.2.3立井提升容器和载荷应符合下列要求:

    3.3.5.2.3立并提升容器和载荷应符合下

    b)升降人员或者升降人员和物料的单绳提升罐笼应装设可靠的防坠器; c)罐笼的最大提升载荷和最大提升载荷差应在井口公布,不应超载和超最大载荷差运行 3.3.5.2.4立井罐笼提升井口、井底和各水平的安全门与罐笼位置、摇台或者锁罐装置、阻车器之间 的联锁,应符合下列要求: a)井口、井底和中间运输巷的安全门应与罐位和提升信号联锁; b)井口、井底和中间运输巷都应设置摇台或者锁罐装置,并与罐笼停止位置、阻车器和提升信号 系统联锁; c)立井井口和井底使用罐座时,应设置闭锁装置。升降人员时,不应使用罐座,

    3. 3.5.3提升钢丝绳

    .3.5.3.1新钢丝绳的使用与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 钢丝绳到货后,应进行性能检验。合格后应妥善保管备用,防止损坏或者锈蚀: b) 每根钢丝绳的出厂合格证、验收检验报告等原始资料应保存完整; c) 存放时间超过1年的钢丝绳,在悬挂前应再进行性能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d) 钢丝绳悬挂前,应对每根钢丝做拉断、弯曲和扭转3种试验,不合格不应使用: e) 主要提升装置应有检验合格的备用钢丝绳: f) 专用于斜井提升物料且直径不大于18mm的钢丝绳,有产品合格证和检测检验报告等,外观检 查无锈蚀和损伤的,可以不进行a)、c)所要求的检验。 .3.5.3.2在用钢丝绳的检验、检查与维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升降人员或者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缠绕式提升钢丝绳,自悬挂使用后每6个月进行1次性能检 验;悬挂吊盘的钢丝绳,每12个月检验1次;V b) 升降物料用的缠绕式提升钢丝绳,悬挂使用12个月内,应进行第一次性能检验,以后每6个 月检验1次; c) 缠绕式提升钢丝绳的定期检验,可以只做每根钢丝的拉断和弯曲2种试验。试验不合格不应使 用; 摩擦式提升钢丝绳、架空乘人装置钢丝绳、平衡钢丝绳以及专用于斜井提升物料且直径不大于

    3.3.5.3.2在用钢丝绳的检验、检查与维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升降人员或者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缠绕式提升钢丝绳,自悬挂使用后每6个月进行1次性能检 验;悬挂吊盘的钢丝绳,每12个月检验1次;V从 升降物料用的缠绕式提升钢丝绳,悬挂使用12个月内,应进行第一次性能检验,以后每6个 月检验1次; c) 缠绕式提升钢丝绳的定期检验,可以只做每根钢丝的拉断和弯曲2种试验。试验不合格不应使 用; d) 摩擦式提升钢丝绳、架空乘人装置钢丝绳、平衡钢丝绳以及专用于斜井提升物料且直径不大于 18mm的钢丝绳,不受a)、b)款限制; e) 提升钢丝绳应每日检查1次,平衡钢丝绳、罐道绳、防坠器制动绳(包括缓冲绳)、架空乘人 装置钢丝绳、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钢丝绳和井筒悬吊钢丝绳应每周至少检查1次。对易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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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断丝或者锈蚀较多的一段应停车详细检查。断丝的突出部分应在检查时剪下。检查结果应记 入钢丝绳检查记录薄: f) 对使用中的钢丝绳,应根据井巷条件及锈蚀情况,采取防腐措施。摩擦提升钢丝绳的摩擦传动 段应涂、浸专用的钢丝绳增摩脂; g) 平衡钢丝绳的长度应与提升容器过卷高度相适应,防止过卷时损坏平衡钢丝绳。使用圆形平衡 钢丝绳时,应有避免平衡钢丝绳扭结的装置; h)平衡钢丝绳不应浸泡水中。 3.3.5.3.3钢丝绳的报废和更换应符合下列要求: a)钢丝绳的报废类型、内容及标准应符合表1的要求。达到其中一项的,应报废;

    3.3.5.3.3钢丝绳的报废和更换应符合下互

    a)钢丝绳的报废类型、内容及标准应符合表1的要求。达到其中一项的,应报废 b)更换摩擦式提升机钢丝绳时,应同时更换全部钢丝绳。

    钢丝绳的报废类型、内

    3.3.5.3.4有接头的钢丝绳仅限于下列设备中使用: a) 平巷运输设备; b) 无极绳绞车; c) 架空乘人装置; d) 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 e)钢丝绳接头的插接长度不应小于钢丝绳直径

    3.3.5. 3.4 准信息服 a) 平巷运输设备; b) 无极绳绞车; c) 架空乘人装置; d) 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 el 钢丝绳接头的插接长度不应小于钢丝绳直径的1000

    3. 3. 5. 4 连接装置

    3.3.5.4.1立并提升容器与提开钢丝绳的连接,应采用形连接装置。每次更换钢丝绳时,应对连接 装置的主要受力部件进行探伤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楔形连接装置的累计使用期限为单绳提升不 应超过10年、多绳提升不应超过15年。

    3.5.4.2倾斜井巷运输时,矿车之间的连接、矿车与钢丝绳之间的连接,应使用不能自行脱落 装置,并加装保险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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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5.4.3倾斜并运输用的钢丝绳连接装 进行试验。 3.3.5.4.4倾斜井巷运输用的 其最大静荷重的拉力试验。

    3. 3. 5. 5 提升装置

    3.3.5.5.1提升装置应装设下列安全保护装置

    a) 过卷和过放保护; b) 超速保护; c) 过负荷和欠电压保护; d) 限速保护; e) 提升容器位置指示保护; f) 闸瓦间隙保护; 8y 松绳保护; h) 仓位超限保护; i) 减速功能保护; . 错向运行保护: k) 过卷保护、超速保护、限速保护和减速功能保护应设置为相互独立的双线型式; 1) 缠绕式提升机应加设定车装置。 3.3.5.5.2各种提升装置的卷筒上缠绕的钢丝绳层数应符合下列要求: a)立井中升降人员或者升降人员和物料的不超过1层,专为升降物料的不超过2层; b) 倾斜并巷申升降人员或者升降人员和物料的不超过2层,升降物料的不超过3层。 3.3.5.5.3缠绕2层或者2层以上钢丝绳的卷筒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卷筒边缘高出最外层钢丝绳的高度,至少为钢丝绳直径的2.5倍: b) 卷筒上应设有带绳槽的衬垫;或在卷筒板上刻有绳槽或者用1层钢丝绳作底绳; c) 钢丝绳由下层转到上层的临界段(相当于绳圈1/4长的部分)应经常检查,并每季度将钢丝绳 移动1/4绳圈的位置。 3.3.5.5.4钢丝绳绳头固定在卷筒上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a)应有特备的容绳或者卡绳装置,不应系在卷筒轴上; b)绳孔不应有锐利的边缘,钢丝绳的弯曲不应形成锐角: c)卷筒上应缠留3圈绳,以减轻固定处的张力,还应留有定期检验用绳。 3.3.5.5.5通过天轮的钢丝绳应低于天轮的边缘,其高差:提升用天轮不应小于钢丝绳直径的1.5倍, 悬吊用天轮不应小于钢丝绳直径的1倍。 3.3.5.5.6天轮和摩擦轮绳槽衬垫磨损达到下列限值,应更换: a)天轮绳槽衬垫磨损达到1根钢丝绳直径的深度,或者沿侧面磨损达到钢丝绳直径的1/2; 摩擦轮绳槽衬垫磨损剩余厚度小于钢丝绳直径,绳槽磨损深度超过70mm。 3.3.5.5.7提升装置管理应具备下列资料,并妥善保管: 提升机、钢丝绳、天轮、提升容器、防坠器和罐道等的检查记录簿; 钢丝绳的检验和更换记录簿; ? c) 安全保护装置试验记录薄; d) 故障记录薄; e) 岗位责任制和设备完好标准; f) 司机交接班记录薄; 操作规程,

    3.3.5.5.2各种提升装置的卷简上缠绕的钢丝绳层数应符合下列要求:

    h)制动系统图、电气系统图、提升装置的技术特征等应悬挂在提升机房内。

    3.3.6运输设备设施

    3. 3. 6. 1带式输送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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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1带式输送机的安装应符合GB22340的规定。 6.1.2采用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运输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a)装设过速保护、过电流和欠电压保护、钢丝绳和输送带脱槽保护、输送带局部过载保护、钢丝 绳张紧车到达终点和张紧重锤落地保护,并定期进行检查和试验; b 在倾斜井巷中,应在低速驱动轮上装设液控盘式失效安全型制动装置;制动装置应具备手动和 自动双重制动功能,

    3. 3. 6. 2 轨道机车

    3.3.6.2.1轨道机车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a)低瓦斯矿并的主要回风巷、采区进(回)风巷应使用符合防爆要求的机车。低瓦斯矿并进 主要运输巷道,可以使用架线电机车,并使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b)各种车辆的两端应装置碰头,每端突出的长度不应小于100mm。

    3.6.2.2采用轨道机车运输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生产矿并同一水平行驶7台及以上机车时,应设置机车运输监控系统:同一水平行驶5台及以 上机车时,应设置机车运输集中信号控制系统; b) 列车或者单独机车均应前有照明,后有红灯; c) 列车通过的风门,应设有当列车通过时能够发出在风门两侧都能接收到声光信号的装置; d) 巷道内应装设路标和警示牌; e) 应定期检查和维护机车,闸、灯、警铃(喇叭)、连接装置和撒砂装置,任何一项不正常或者 失爆时,不应使用; f) 正常运行时,机车应在列车前端。机车行近巷道口、室口、弯道、道岔或者噪声大等地段, 以及前有车辆或者视线有障碍时,应减速慢行,并发出警号; g 2辆机车或者2列列车在同一轨道同一方向行驶时,应保持不少于100m的距离; h) 同一区段线路上,不应同时行驶非机动车辆: i) 应有用矿灯发送紧急停车信号的规定。非危险情况下,任何人不应使用紧急停车信号; 机车司机开车前,应对机车进行安全检查确认;启动前,应关闭车门并发出开车信号;机车运 行中,司机不应将头或者身体探出车外;司机离开座位时,应切断电动机电源,取下控制手把 (钥匙),扳紧停车制动。在运输线路上临时停车时,不应关闭车灯; k) 新投用机车应测定制动距离,之后每年测定1次。运送物料时制动距离不应超过40m;运送人 员时制动距离不应超过20m

    3.3.6.2.3轨道线路应符合下列要求!

    a 运行7t及以上机车、3t及以上矿车,或者运送15t及以上载荷的矿井、采区主要巷道轨道线 路,应使用不小于30kg/m的钢轨;其他线路应使用不小于18kg/m的钢轨; b) 卡轨车、齿轨车和胶套轮车运行的轨道线路,应采用不小于22kg/m的钢轨; c) 同一线路应使用同一型号钢轨,道岔的钢轨型号不应低于线路的钢轨型号; d)轨道线路应经常维护及检修,无缺陷或隐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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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架空线的直流电压不应超过600V; c)轨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两平行钢轨之间,每隔50m应连接1根断面不小于50mm的铜线或者其他具有等效电阻的 导线; 2 线路上所有钢轨接缝处,应用导线或者采用轨缝焊接工艺加以连接: 3) 不回电的轨道与架线电机车回电轨道之间,应加以绝缘。第一绝缘点设在2种轨道的连接 处;第二绝缘点设在不回电的轨道上,其与第一绝缘点之间的距离应大于1列车的长度。 在与架线电机车线路相连通的轨道上有钢丝绳跨越时,钢丝绳不应与轨道相接触。

    .3.6.3运送人员装置

    3.3.6.3.1井下运送人员应符合下列要求: a)长度超过1.5km的主要运输平巷或者高差超过50m的人员上下的主要倾斜井巷,应采用机械方 式运送人员: b 运送人员的车辆应为专用车辆,不应使用非乘人装置运送人员; C)不应人、物料混运。

    于0.8m,固定抱索器的钢丝绳间距不应小于1.0m。乘人吊椅距底板的高度不应小于0.2m,在 上下人站处不大于0.5m。乘坐间距不应小于牵引钢丝绳5s的运行距离,且不应小于6m。除采 用固定抱索器的架空乘人装置外,应设置乘人间距提示或者保护装置; b)[ 固定抱索器最大运行坡度不应超过28°,可摘挂抱索器最大运行坡度不应超过25°。运行速 度超过1.2m/s时,不应采用固定抱索器;运行速度超过1.4m/s时,应设置调速装置,并实现 静止状态上下人员,人员不应在非乘人站上下; c) 驱动系统应设置失效安全型工作制动装置和安全制动装置,安全制动装置应设置在驱动轮上; d) 各乘人站设上下人平台,乘人平台处钢丝绳距巷道壁不小于1m,路面应进行防滑处理; e) 架空乘人装置应装设以下保护装置: 1)走 超速、打滑、全程急停、防脱绳、变坡点防掉绳、张紧力下降、越位等保护,安全保护装 置发生保护动作后,需经人工复位,方可重新启动; 2) 应有断轴保护措施; 减速器应设置油温检测装置,当油温异常时能发出报警信号。沿线应设置延时启动声光预 警信号。各上下人地点应设置信号通信装置。 f) 巷道应设置照明; g) 每日至少对整个装置进行1次检查,每年至少对整个装置进行1次安全检测检验; h) 不应同时运送携带爆炸物品的人员。 8.3.6.3.3平巷人车运送人员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每班发车前,应检查各车的连接装置、轮轴、车门(防护链)和车闸等; b) 不应同时运送易燃易爆或者腐蚀性的物品,或者附挂物料车; c) 列车行驶速度不应超过4m/s d) 人员上下车地点应有照明,架空线应设置分段开关或者自动停送电开关,人员上下车时应切断 该区段架空线电源; e) 双轨巷道乘车场应设置信号区间闭锁,人员上下车时,其他车辆不应进入乘车场; f) 应设跟车工,遇有紧急情况时立即向司机发出停车信号; g)两车在车场会车时,驶入车辆应停止运行,让驶出车辆先行。

    3.3.6.3.4人员乘坐人车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3.6.3.4人员乘坐人车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听从司机及跟车工的指挥,开车前应关闭车门或者挂上防护链; b 人体及所携带的工具、零部件,不应露出车外: c) 列车行驶中及尚未停稳时,不应上下车和在车内站立; d) 不应在机车上或者任意2车厢之间搭乘; e)不应扒车、跳车和超员乘坐。

    3.7 安全监控与通信设

    3. 3. 7. 1 一般要求

    3.3.7.1.1矿井应装备安全监控系统、人员位置监测系统、有线调度通信系统和无线通信

    3.7.1.1矿并应装备安全监控系统、人员位置监测系统、有线调度通信系统和无线通信系统。 3.7.1.2每3个月对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等数据进行备份,备份的数据介质保存时间应不 年。图纸、技术资料的保存时间应不少于2年。录音应保存3个月以上。 3.7.1.3安全监控和调度通信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3.7.1.2每3个月对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等数据进行备份,备份的数据介质保存时间应不少于 年。图纸、技术资料的保存时间应不少于2年。录音应保存3个月以上。 3.7.1.3安全监控和调度通信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a)矿用有线调度通信电缆应专用。安全监控系统与图像监视系统不应共用同一芯光纤。矿井安全 监控系统主干线缆应分设两条,从不同的井筒或者一个井筒保持一定间距的不同位置进入井 下; b) 设备应满足电磁兼容要求。系统应具有防雷电保护,入井线缆的入井口处应具有防雷措施; c) 系统应连续运行。电网停电后,备用电源应能保持系统连续工作时间不小于2h; d 监控网络应通过网络安全设备与其他网络互通互联; / 安全监控和人员位置监测系统主机及联网主机应双机热备份,连续运行。当工作主机发生故障 时,备份主机应在5min内自动投入工作; f) 安全监控和人员位置监测系统显示和控制终端、有线调度通信系统调度台应设置在矿调度室。 矿调度室应24h有监控人员值班,

    .3.7.2安全监控设备i

    3.3.7.2.1安全监控设备的设置和安装应符合AQ1029的规定。 3.3.7.2.2安全监控设备应具有故障闭锁功能 3.3.7.2.3安全监控系统应具备甲烷电闭锁和风电闭锁功能。系统应具有断电、馈电状态监测和报警 h能

    a 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传感器应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气样在设备设置地点调校,便携式甲烷 检测报警仪在仪器维修室调校,每15日至少1次 b) 甲烷电闭锁和风电闭锁功能每15日至少测试1次; c)可能造成局部通风机停电的,每半年测试1次; d)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应及时处理,并填写故障记录。 3.3.7.2.5应每日检查安全监控设备及线缆是否正常,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 对照,并将记录和检查结果报矿值班员。 3.3.7.2.6矿调度室值班人员应监视监控信息,填写运行日志,打印安全监控日报表,并报矿总工程 师和矿长审阅。系统发出报警、断电、馈电异常等信息时,应采取措施,及时处理,并立即向值班矿领 导汇报;处理过程和结果应记录备案。 3.3.7.2.7安全监控系统应具备实时上传监控数据的功能。 3.3.7.2.8井下下列地点应设置甲烷传感器:

    3.3.7.2.8并下下列地点应设置甲烷传感器

    DB11/T 1322. 272018

    a)采用串联通风时,被串采煤工作面的进风巷;被串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前; b)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 c) 使用架线电机车的主要运输巷道内装煤点处; d 煤仓上方、封闭的带式输送机地面走廊; e) 井下临时瓦斯抽采泵站下风侧栅栏外。 3.3.7.2.9下列设备应设置甲烷断电仪或者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a)采煤机; b)其他需要安装的移动设备。 3.3.7.2.10甲烷电闭锁和风电闭锁的被控开关的负荷侧应设置馈电状态传感器。 3.3.7.2.11监测监控系统应能对紧急避险设施内外的甲烷和一氧化碳浓度等环境参数进行实时监测

    3.3.7.3.1人员位置监测设备设施的安装与维护应符合AQ1048的规定。 3.3.7.3.2紧急避险设施入口和出口应分别设置人员定位系统分站,对出、入紧急避险设施的人员进 行实时监测。

    3.3.7.4通信与图像监视设备设施

    3.3.7.4.1通信设备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特种设备应符合DB11/T1322.2的规定。

    3.5公用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

    3.5.1空气压缩机站

    3.5.1.1空气压缩机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矿井应在地面集中设置空气压缩机站; bl 在井下设置空气压缩设备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应采用螺杆式空气压缩机,不应使用滑片式空气压缩机; 2) 固定式空气压缩机和储气罐应分别设置在2个独立碱室内,并保证独立通风; 3) 移动式空气压缩机应设置在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且具有新鲜风流的巷道中; 4) 应设自动灭火装置:

    3.5.1.2空气压缩机站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a) 设有压力表和安全阀。压力表和安全阀应定期校准。安全阀和压力调节器应动作可靠,安全阀 动作压力不应超过额定压力的1.1倍; b) 使用闪点不低于215℃的压缩机油; c) 使用油润滑的空气压缩机应装设断油保护装置或者断油信号显示装置。水冷式空气压缩机应装 设断水保护装置或者断水信号显示装置。 3.5.1.3空气压缩机站的储气罐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储气罐上装有动作可靠的安全阀和放水阀,并有检查孔。定期清除风包内的油垢; b) 新安装或者检修后的储气罐,应用1.5倍空气压缩机工作压力做水压试验; c) 在储气罐出口管路上应加装释压阀,其口径不应小于出风管的直径,释放压力应为空气压缩机 最高工作压力的1.25倍~1.4倍;

    3.5.1.4空气压缩设备的保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螺杆式空气压缩机的排气温度不应超过120℃,离心式空气压缩机的排气温度不应超过130℃。 应装设温度保护装置,在超温时能自动切断电源并报警; b) 储气罐内的温度应保持在120℃以下,并装有超温保护装置,在超温时能自动切断电源并报警。

    3.5.2.3疏水器完好有效,疏水管接至安全地

    a 每月进行一次设备检查,并记录归档; b) 设备有排气试验装置的,每周应进行一次手动排气试验,每月应进行一次自动排气试验,并记 录归档; 应有锅炉及附属设备的运行记录、交接班记录、水处理设备运行及水质化验记录、设备检修保 养记录、设备管理人员每月一次的锅炉特种设备检查记录、事件事故记录。

    DB11/T 1322. 272018

    3.6.1.1一般要求应符合DB11/T1322.2的规定。 3.6.1.2矿井供用电应符合GB50417的规定。 3.6.1.3并下电气设备的选用应符合AQ1023的规定。

    3.6.2.1矿井应备有井上、下配电系统图,井下电气设备布置示意图和供电线路平面敷设 随着情况变化定期填绘

    母线)。当任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担负矿井全部用电负荷; b) 正常情况下,矿井电源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若一回路运行,另一回路应带电备用; c)10kV及以下的矿井架空电源线路不应共杆架设; d)矿井电源线路上不应装设负荷定量器等各种限电断电装置。 6.2.3采区变电所应设专人值班。无人值班的变电所应关门加锁,并有巡检人员巡回检查。实现地 口集中监控并有图像监视的变电所可以不设专人值班,确室应关门加锁,并有巡检人员巡回检查。 6.2.4电气设备不应超过额定值运行。 6.2.5防爆电气设备到矿验收时,应检查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并核查与安全标志 自核的一致性。入井前,应进行防爆检查,签发合格证后方准入井。 6.2.6井下供电线路除符合3.6.1.2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对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和采(盘)区变(配)电所、供电线路,不应少于两回路。当 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应承担全部用电负荷; b) 主要通风机、提升人员的提升机、地面安全监控中心等主要设备房,应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 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 6.2.7井下配电系统同时存在2种或者2种以上电压时,配电设备上应明显地标出其电压额定值 6.2.8井下电气设备和保护除符合3.6.1.2外,应符合下列要求: 并下不应使用油浸式电气设备。40kW及以上的电动机,应采用真空电磁起动器控制: b) 井下配电网路(变压器馈出线路、电动机等)应具有过流、短路保护装置;保护装置应保证配 电网路中最大容量的电气设备或者同时工作成组的电气设备能够起动; c) 井下接地和漏电保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矿井6000V及以上高压电网,应采取措施限制单相接地电容电流不超过20A; 2) 每日应对低压漏电保护进行1次跳闸试验; 3) 每一移动式和手持式电气设备至局部接地极之间的保护接地用的电缆芯线和接地连接导 线的电阻值,不应超过12; 4) 在钻孔中敷设的电缆和地面直接分区供电的电缆,不能与井下主接地极连接时,应单独形 成分区总接地网,其接地电阻值不应超过22。 d)并上、下应装设防雷电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经由地面架空线路引入井下的供电线路和电机车架线,应在入井处装设防雷电装置; 2) 由地面直接入井的轨道、金属架构及露天架空引入(出)井的管路,应在井口附近对金属 体设置不少于2处的良好的集中接地

    3.6.2.9并下机电设备室应符合下列要求:

    中央变电所应采用砌确或者其他可靠的方式支护

    1)从碱室出口防火铁门起5m内的巷道,应砌或者用其他不燃性材料支护; 2)碉室的过道应保持畅通,不应存放无关的设备和物件。 b 采掘工作面配电点的位置和空间应满足设备安装、拆除、检修和运输等要求; 桐室内各种设备与墙壁之间应留出0.5m以上的通道,各种设备之间留出0.8m以上的通道: d) 室入口处应悬挂“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的警示牌。室内应悬挂与实际相符的供电系统图 室内有高压电气设备时,入口处和碉室内应醒目悬挂“高压危险”警示牌。碉室内的设备, 应分别编号,标明用途,并有停送电的标志。 6.2.10井下电缆的敷设除符合3.6.1.2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在水平巷道或者倾角在30。以下的并巷申,电缆应用吊钩悬挂: b 在立井井筒或者倾角在30°及以上的井巷中,电缆应用夹子、卡箍或者其他夹持装置进行敷 设。夹持装置应能承受电缆质量,并不应损伤电缆; C 水平巷道或者倾斜并巷中悬挂的电缆高度应保证电缆在矿车掉道时不受撞击,在电缆坠落时不 落在轨道或者输送机上; d) 电缆悬挂点间距,在水平巷道或者倾斜井巷内不应超过3m,在立井井筒内不应超过6m e) 沿钻孔敷设的电缆应绑紧在钢丝绳上,钻孔应加装套管; f) 电缆不应悬挂在管道上,不应遭受淋水。电缆上不应悬挂任何物件。电缆与压风管、供水管在 巷道同一侧敷设时,应敷设在管子上方,并保持0.3m以上的距离; g 井筒和巷道内的通信和信号电缆应与电力电缆分挂在井巷的两侧,如果受条件所限:在井筒内: 应敷设在距电力电缆0.3m以外的地方;在巷道内,应敷设在电力电缆上方0.1m以上的地方 高、低压电力电缆敷设在巷道同一侧时,高、低压电缆之间的距离应大于0.1m。高压电缆之 间、低压电缆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0mm; i) 并下巷道内的电缆,沿线每隔一定距离、拐弯或者分支点以及连接不同直径电缆的接线盒两端 穿墙电缆的墙的两边都应设置注有编号、用途、电压和截面的标志牌; )电缆穿过墙壁部分应用套管保护,并严密封堵管口

    3.6.2.11电继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a)立并井筒中敷设的电缆中间不应有接;因并筒太深需设接头时,应将接头设在中间水平巷道 内; b) 电缆与电气设备连接时,电缆线芯应使用齿形压线板(卡爪)、线鼻子或者快速连接器与电气 设备进行连接; c) 不同型电缆之间不应直接连接,应经过符合要求的接线盒、连接器或者母线盒进行连接; d 橡套电缆的修补连接(包括绝缘、护套已损坏的橡套电缆的修补)应采用阻燃材料进行硫化热 补或者与热补有同等效能的冷补。在地面热补或者冷补后的橡套电缆,应经浸水耐压试验,合 格后方可下井使用; e) 塑料电缆连接处的机械强度以及电气、防潮密封、老化等性能,应符合该型矿用电缆的技术标 准。

    3. 6. 2. 12并下照明除符合 3. 6. 1.2 外,应符合

    3.6.2.13并下信号应符合下列要求

    a)矿井中的电气信号,除信号集中闭塞外应能同时发声和发光。重要信号装置附近,应标明 的种类和用途; b)升降人员和主要井口绞车的信号装置的直接供电线路上,不应分接其他负荷:

    DB11/T 1322. 27—2018

    C)并下照明和信号的配电装置,应具有短路、过负荷和漏电保护的照明信号综合保护功能。

    6.2.14电气设备、电缆的检查、维护和调整应符合下列要求: a)电气设备的检查、维护和调整,应由电气维修工进行。高压电气设备和线路的修理和调整工作, 应有工作票和施工措施; b) 高压停、送电的操作,可以根据书面申请,得到批准后,由专责电工执行; c) 采区电工,在特殊情况下,可对采区变电所内高压电气设备进行停、送电的操作,但不应打开 电气设备进行修理; d) 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运行、维护和修理,应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项技术要求。防爆性能遭受破坏 的电气设备,应立即处理或者更换,不应继续使用; e 矿并应按表2的要求对电气设备、电缆进行检查和调整; 检查和调整结果应记入专用的记录筹内。检查和调整中发现的问题应指派专人限期处理。

    表2电气设备、电缆的检查和调整

    3.7.1一般要求应符合DB11/T1322.2的规定。 3.7.2木料场、研石山等堆放场距离进风井口不应小于80m。木料场距离研石山不应小于50m。不应将 研石山设在进风井的主导风向上风侧、表土层10m以浅有煤层的地面上和漏风采空区上方的塌陷范围 内。 3.7.3矿井应设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井下消防管路系统应敷设到采掘工作面,每隔 100m设置支管和阀门,在带式输送机卷道中应每隔50m设置支管和阀门。地面的消防水池应保持不少 于200m的水量。消防用水同生产、生活用水共用同一水池时,应有确保消防用水的措施。 3.7.4进风井口应装设防火门,防火门应严密并易于关闭,打开时不妨碍提升、运输和人员通行,并 定期维修。

    3.7.5并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m内,不应有烟火或者用火炉取暖。 3.7.6暖风道和压入式通风的风应用不燃性材料砌筑,并至少装设2道防火门。 3.7.7井筒与各水平的连接处及井底车场,主要绞车道与主要运输巷、回风巷的连接处,井下机电设 备碉室,主要巷道内带式输送机机头前后两端各20m范围内,都应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3.7.8井下不应使用灯泡取暖和使用电炉。 3.7.9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应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作业。 3.7.10井下使用易燃、可燃物品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井下使用汽油、煤油应装入盖严的铁桶内,由专人押运送至使用地点,剩余的汽油、煤油应运 回地面,不应在井下存放:

    3.7.6暖风道和压入式通风的风应用不燃性材料砌筑,并至少装设2道防火门。

    井下使用汽油、煤油应装入盖严的铁桶内,由专人押运送至使用地点,剩余的汽油、煤油应运 回地面,不应在井下存放:

    DB11/T1322.272018

    b)并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布头和纸等,应存放在盖严的铁桶内。用过的棉纱、布头和纸,也 应放在盖严的铁桶内,并由专人定期送到地面处理,不应乱放乱扔。不应将剩油、废油泼洒在 井巷或者碉室内; c)井下清洗风动工具时,应在专用碉室进行,并应使用不燃性和无毒性洗涤剂。 3.7.11 井上、下应设置消防材料库,并符合下列要求: 井上消防材料库应设在井口附近,但不应设在井口房内; b) 井下消防材料库应设在每一个生产水平的井底车场或者主要运输大巷中,并装备消防车辆; c) 消防材料库储存的消防材料和工具的品种和数量应定期检查和更换;消防材料和工具不应挪作 他用。 3.7.12井下消防器材设置和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a)井下爆炸物品库、机电设备室、检修碉室、材料库、井底车场、使用带式输送机或者液力偶 合器的巷道以及采掘工作面附近的巷道中,应备有灭火器材,其数量、规格和存放地点应符合 本企业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要求; b) 井下工作人员应熟悉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并熟悉本职工作区域内灭火器材的存放地点; c)井下爆炸物品库、机电设备碱室、检修室、材料库的支护和风门、风窗应采用不燃性材料, 3.7.13每季度应对井上、下消防管路系统、防火门、消防材料库和消防器材的设置情况进行1次检查, 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3.8职业病危害预防与控制

    3.8.1.1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总粉尘、呼吸性粉尘)浓度应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 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的要求。 3.8.1.2煤矿对井定时间等应符合AQ1020的规定。 3.8.1.3粉尘监测采样点布置应符合表3的要求,

    表3粉尘监测采样点布置

    8.1.4没有防尘供水管路的采掘工作面不应生产。 。主要运输巷、带式输送机斜井与平巷、上山 、采区运输巷与回风巷、采煤工作面运输巷与回风巷、掘进道、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 等地点应敷设防尘供水管路,并安设支管和阀门。

    围岩有严重吸水膨胀性质,注水后易造成顶板跨塌或者底板变形;地质情况复杂、顶板破坏严 重,注水后影响采煤安全的煤层。 A 注水后会影响采煤安全或者造成劳动条件恶化的薄煤层。 原有自然水分或者防灭火灌浆后水分大于4%的煤层。 d) 孔隙率小于4%的煤层。 e) 煤层松软、破碎,打钻孔时易塌孔、难成孔的煤层

    DB11/T 1322. 27—2018

    f)采用下行跨落法开采近距离煤层群或者分层开采厚煤层,上层或者上分层的采空区采取灌水防 尘措施时的下一层或者下一分层, 3.8.1.6喷射混凝土时,应采用潮喷或者湿喷工艺,并配备除尘装置对上料口、余气口除尘。距离喷 浆作业点下风流100m内,应设置风流净化水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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