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T 1658-2019 生态再生水厂评价指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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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1再生水厂可依据表1对申报前一年度进行自评,自评数据应为权威机构发布或第三方检测 数据。自评得分70分以上者,可参与生态再生水厂申报工作。
4.6.2经主管部门认定为生态再生水厂后,其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再生水厂需重新申报。 4.6.3被认定为生态再生水厂后,如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件等,立即取消生态再生水 厂称号,并在三年内不得参选
4.6.3被认定为生态再生水厂后,如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件等,立即取消生态再生水 厂称号,并在三年内不得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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