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电梯安全条例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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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电梯安全条例
广西壮族直治区电梯安全条例
既有住宅业主可以通过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住房公积金等多渠道筹措资 金加装电梯,
既有任宅业主可以通过提取任宅专项维修资金、住房公积金等多渠道筹措资 金加装电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通过财政补贴、简化审批程序等措施,支 持既有住宝加装电梯
本条所称既有住宅,是指国有土地上依法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四层以上(不含 地下室)、九层以下的无电梯住宅。
第十八条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对电梯使用履行安全管理义务、承担安全管 理责任。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三)产权单位自行管理的电梯,产权单位为使用管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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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共有产权的电梯,共有权人应当通过合同明确使用管理单位;未通过 合同明确的,全体共有权人为使用管理单位; (五)含有电梯的房屋以及相关场地的所有权人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 转移房屋以及相关场地的使用权的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使用管理单位未约定的 房屋以及相关场地的所有权人为使用管理单位;
(四)共有产权的电梯,共有权人应当通过合同明确使用管理单位;未通过 合同明确的,全体共有权人为使用管理单位;
(五)含有电梯的房屋以及相关场地的所有权人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 转移房屋以及相关场地的使用权的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使用管理单位未约定的 房屋以及相关场地的所有权人为使用管理单位
(六)政府出资建设的用于公益性事业的电梯,政府委托的运营或者管理单 位为使用管理单位;
(七)其他不能明确使用管理单位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开发区管理机构商县级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使用管理单位发生变更的,新的使用管理单位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到 原使用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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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报废的,使用管理单位应当自电梯报废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原使用登记机 关办理注销手续。
电梯报废的,使用管理单位应当自电梯报废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原使用登 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条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对电梯运行安全负责,应当建立电梯安全岗位责 任、隐惠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遵守下列规定:
(五)电梯发生故障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在电梯口的显著位置设置停用 标志,及时通知维护保养单位进行检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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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对电梯使用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发现不安全乘坐电梯行为的,及时制
(七)督促并且配合做好电梯的改造、修理、更换、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对 维护保养记录进行确认并签字;
(八)按时申请电梯定期检验,确保电梯在检验有效期内使用,及时消除检 验和安全风险排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惠;
(九)对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电梯实施实时视频监控,视频资料应当保存不 少于一个月;
(十)对电梯轿厢内部进行装修的,装修结束后,应当通知维护保养单位对 电梯进行安全测试,经测试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 (十一)发生乘客被困故障时,应当立即通知维护保养单位,配合维护保养 单位实施救援,并按规定及时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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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以及信息基础设施服务企业应当根据使用管理单位的申 请,及时装设通信设施,确保电梯轿厢、并道信号覆盖。
第二十一条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一梯一档的要求建立安全找 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电梯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以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 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四)日常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维护保养记录、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 告、应急演练记录;
(五)电梯安装、改造、重大修理有关资料及其监督检验报告,电梯使用后 定期检验报告:
(六)电梯运行故障与事故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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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自常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应急演练记录 定期检验报告,保存期限不少于四年,其他资料应当长期保存。
使用管理单位变更的,原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将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完整移交给 新的使用管理单位,
第二十二条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维护保养,签 订维护保养合同。
使用管理单位变更在用维护保养单位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 到检验机构变更电梯使用标志相关内容。检验机构应当及时出具新的使用标志 并自出具新的使用标志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负责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 理部门提交更新后的维护保养单位信息。
第二十三条电梯需要停用一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超出下一次定期检验日期的 更用管理单位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封存电梯,并自停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电梯 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停用手续。电梯重新启用 前,使用管理单位应当进行检查,向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 到电梯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启用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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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电梯应当安装符合电梯安全技未规范以及 目关标准要求的电梯安全运行监测系统。 鼓励在其他场所使用的电梯安装电梯安全运行监测系统,
第二十五条禁止在电梯轿厢门和层门设置除安全警示标志外的任付 片、视频。
在电梯轿内加装电子显示屏等设备的,应当按照电梯安全技术规范以及相 关标准的要求施工。
第二十六条乘客乘用电梯时,应当遵守安全使用说明和安全注意事项的要 求,禁止有下列行为 :
(一)使用明示停用的电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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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电梯内吸烟、嬉戏、打闹、蹦跳,或者在运行的自动扶梯、自动人 行道逆行以及在其出入口滞留
四)强行开启轿厢门、层门 ;
(五)拆除、毁坏电梯的部件或者标志、标识、安全监测装置、应急处置设 备、设施;
(七)未为犬只套系牵引绳(链),或者未为犬只戴嘴套、未将犬只装入犬 袋(笼)乘坐电梯
(八)其他危及电梯安全运行的行为。 精神病患者、智障者、学龄前儿童等不能控制自身行为的人乘坐电梯,应当 能够确保其乘梯安全的成年人陪护。
精神病患者、智障者、学龄前儿童等不能控制自身行为的人乘坐电梯,应当 有能够确保其乘梯安全的成年人陪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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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用的电梯发生故障时,乘客应当及时与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取得联系,服从 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的指挥
第二十七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对其维护保养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并按照 梯一档的要求建立维护保养档案,档案至少保存四年。维护保养应当由制造单位 或者具备资质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安装、改造、修理单位维护保养的 电梯参数应当在其资质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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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过 网站公开备案的维护保养单位信息
第二十九条电梯维护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特种设备作业资格。维护保养单位应 当定期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建立作业人员培训教育档案,并保 存不少于四年
维护保养单位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时,现场作业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做好 自身安全防护
第五章检验、检测和安全评估
第三十一条电梯检验、检测应当由依法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电梯检 验、检测人员应当具有相应作业资格。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应 当遵守科学、便民原则,提供安全、可靠、便捷、诚信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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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电梯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或者次数,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按照安 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通过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变更后,方可继 卖使用。充许继续使用的,应当采取加强检验、检测和维护保养等措施,确保使 用安全。
第三十三条电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可以委托检验、检测 机构开展安全评估,并根据安全评估结果确定继续使用电梯的条件或者对电梯进 行修理、改造、更换:
一)电梯故障频率较高、影响正常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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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保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人员具有国家规定的资格
)检验、检测、安全评估活动符合相关规
(三)在规定期限内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或者安全评估报告,并对出具的报 告负责;
(五)检验、检测、安全评估活动中发现电梯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书面告 知使用管理单位;属于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书面告知使用管理单位暂停使用电 梯,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向电梯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六)告知使用管理单位按期申请检验,对逾期未申请检验的,应当及时报 告电梯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七)在检验活动中,对电梯生产、使用管理单位执行法律法规标准规 落实安全责任的相关工作质量情况进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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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将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结果报送电梯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
将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结果报送电梯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年度监 督检查计划,对电梯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管理、维护保养单位 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应当对下列电梯的使用管理 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实施重点监督检查:
(四)使用年限达到设计年限或者使用次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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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 每年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电梯安全状况报告
自治区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 每年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电梯安全状况报告。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电梯设计、制造、使用管 理和维护保养单位利用物联网、大数据等先进技术和信息化手段建立电梯安全运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电梯设计、制造、使用管 理和维护保养单位利用物联网、大数据等先进技术和信息化手段建立电梯安全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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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监测系统,对在用电梯的运行和维护保养情况实施安全监测,并向特种设备安 全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电梯应急救援纳入本行政区域应急救 援体系,建立电梯应急救援公共服务平台,统一协调指挥电梯应急救援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制定电梯事故应急 预案,并在接到事故报告后,依法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制定电梯事故应急 预案,并在接到事故报告后,依法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 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 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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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学校、幼儿园、任宅小区以及其他公众聚集场所新安装电梯,没有 设置视频监控设施和双回路供电系统,或者没有配置备用电源、安装电梯应急平 层装置的;
(二)新安装使用的乘客电梯,制造单位未配备具有运行参数采集和网络远 程传输功能的监测装置,并提供标准数据接口的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将 其承揽的安装、改造、修理业务进行分包、转包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 门责令改正,处一方元以上三方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在 电梯控制系统中人为设置技术障碍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将 其承揽的安装、改造、修理业务进行分包、转包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 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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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未对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电梯实施实时视频监控,或者视频资料保存 少干一个月的
(四)未对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电梯实施实时视频监控,或者视频资料保存 少干一个月的
五)未按照一梯一档要求建立安全技术栏
六)电梯日常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应急演 练记录、定期检验报告,保存期限少于四年,其他资料未长期保存的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一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电使用管理单位变更,原 更用管理单位不将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完整移交给新的使用管理单位的,由特种设 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方元以上五方元以下罚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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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变更维护 保养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电梯检验机构变更使用标志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 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一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变更维护 保养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电梯检验机构变更使用标志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 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干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 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干元以上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干元以上 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电梯轿厢门或者层门设置除安全警示标志外的文字、图片、视频的
(三)在电梯轿内加装电子显示屏等设备,未按照电梯安全技术规范以及 相关标准的要求施工的。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乘客乘用电 弟时强行开启轿厢门、层门,拆除、毁坏电梯的部件或者标志、标识、安全监测 装置、应急处置设备、设施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修理或者恢复 原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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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乘客乘用电梯时违反法律法规规 定携带易燃、易爆、腐蚀性强等危险物品乘坐电梯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 管理处罚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电梯 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伺私舞彝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本条例自 2019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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