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5/ 323-2018 厦门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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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普钙工业除外的其他工业。 °氯气以排气筒高度为25m时的排放速率。

    5.2.2生产工艺废气中有机气态污染物排气筒、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分别按表2、表3白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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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焊接钢管标准表2生产工艺废气中有机气态污染物(排气筒)排放限值

    表3生产工艺废气中有机气态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3.1.1所在建筑物高度在24m(含24m) 其油性排放高所生津筑物率贝,5 气筒高度不得低于15m,餐饮业油烟排放应执行GB18483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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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1.2建筑物高度在24m(含24m) 口低于所在建筑物屋顶1.5m,或排气筒 高度低于15m,油烟排放浓度按GB18483标准浓度限值减半执行,并增加异味处理设施,油烟排放口 位置应当与相邻居民住宅、医院、学校或其他单位的水平距离达10m以上。 5.3. 1.3所在建筑物高度在 24 m 以上,按 GB 18483、HI 554 规定执行

    5. 3. 2 新建单位

    按GB18483、HJ554规定执行。

    按GB18483、HJ554规定执行。

    6.1排气简与排放速率要求

    6.2无组织排放管理要求

    6.2.1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辅材料应储存于密闭储罐或密闭容器中,并存放于储存室内,或至少设置 遮阳挡雨等设施。采用密闭管道或密闭容器进行输送。容器使用过程中随取随开,用后应及时密闭。 6.2.2以挥发性有机物为原料的生产工序(如化学反应、分离精制、配料加工等)和含挥发性有机物 产品的使用过程(如混合、涂装、印刷、粘结、清洗、干燥、成型作业等)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 空间内进行,废气进入废气收集处理系统。不能密闭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处理措施。 6.2.3投料、卸(出、放)料、产品分装(灌装、包装)等过程应密闭操作,或设置集气罩,对含挥 发性有机物废气进行收集处理。对于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反应尾气、蒸馏装置不凝尾气等工艺排气, 工艺容器的置换气、吹扫气、抽真空排气等应进入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6.2.4粉状物料运输应采用密闭车厢或罐车,贮存时应储存于密闭料仓或封闭式建筑内。粒状、块状 等易散发粉尘的物料运输应采用密闭车相,或使用防尘布、防尘网覆盖物料,捆扎紧密,不得有物料遗 撒,贮存时应储存于储库、堆棚中,或储存于密闭料仓中。临时露天堆存粒状、块状等易散发粉尘的物 料,应使用防尘布、防尘网覆盖严密。 6.2.5装卸易散发粉尘的物料应采取密闭操作,或在封闭式建筑物内进行装卸,或在装卸位置采取局 部气体收集处理、洒水增湿等控制措施。在厂内转移和输送易散发粉尘的物料应采用密闭输送系统,或 在封闭式建筑物内进行转移和输送,或在上料点、落料点、接驳点及其他易散发粉尘位置采取局部气体 收集处理、洒水增湿等控制措施。 6.2.6物料加工与处理过程中易散发粉尘的工艺环节(如破碎、粉磨、筛分、混合、打磨、切割、投 料、出料(渣)、包装等)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进行。不能密闭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 处理、洒水增湿等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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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7生产工艺设备、废气收集系统以及废气处理设施应同步运行。废气收集系统或废气处理设施发 生故障或检修时,应停止运转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待检修完毕后共同投入使用。 6.2.8应记录废气收集系统、废气处理设施及其他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的主要运行信息,如运行时间、 废气处理量、关键运行参数(如有机废气燃烧装置的燃烧温度、吸附装置的吸附剂再生/更换周期)、 酒水或喷酒化学稳定剂的作业周期、用量等。 6.2.9确因工艺需要无法实现密闭的工艺设备、储存场所等,应采取其他污染控制措施,并达到表1 或表3的无组织监控浓度限值。 6.2.10原(辅)材料仓库、危险废物暂存场所排气应达到表1或表3的无组织监控浓度限值,否则应 采取局部气体收集处理。

    商业标准改造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装置时应同时符合各类

    7.1.2单位周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位布设按GB16297一1996附录C执行。 7.1.3封闭设施外无组织排放监控点应按照生产设施、原(辅)材料仓库、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封闭情 兄进行设置,其生产活动在带有集气系统的封闭车间内完成,无组织排放监控点设置在封闭车间主要溢 散口(如门、窗、通风口)外1m,距离地面1.5m以上位置处;其生产活动未在封闭车间内完成,无 组织排放监控点设置在生产设备外1m,距离地面1.5m以上位置处;监控点的数量不少于3个,并选 取浓度最大值。特殊情况下,采样位置可适当延伸但不得超过10m

    7.2.1以连续1h的米样获取平均值;或在1h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4个样品,取平均值。 7.2.2特殊情况下的采样时间和频次,若排气筒的排放为间断性排放,排放时间小于1h,应在排放 寸段内实行连续采样,或在排放时段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2~4个样品,取平均值;若排气筒的排放为 间断性排放,排放时间大于1h,则应在排放时段内按排气筒中废气的采样,以连续1h采样获取平均 值;或在1h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2~4个样品,取平均值。 7.2.3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监测的采样,一般采用连续1h采样取平均值。若浓度偏低,可适当延长采 样时间。

    按GB/T5468、GB/T16157、HI/T55、HI/T397、HI732规定热行

    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测定采用表5所列的方法标准或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的等效方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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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折算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单位为毫克每立方米(mg/m"); C" 实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单位为毫克每立方米(mg/m); 0(0,) 基准氧含量,%; d(o) 实测氧含量水利标准规范范本,%。

    8.1本标准由厦门市及各驻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8.2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 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具体达标判定方法按国家环境保护主 管部门的有关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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