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0/T 867.4-2019 安全生产技术规范 第4部分:油气开采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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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1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并建立使用台账 4.2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缴纳相关保险费用。企业宜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4.6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

    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开展安全生产电子台账管理、 重大危险源监控、职业病危害防治、应急管理、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自查自报、安全生产预警预测等信 息系统的建设。

    住宅楼标准规范范本4.7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4.7.1企业应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标准规范,结合自身生产特点,制定适用的安全生 产规章制度。

    4.7.1企业应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标准规范,结合自身生产特点,制定适用的安全生 产规章制度。 4.7.2企业应结合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标准规范的更新或修订以及自身生产特点变 化情况,及时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进行相应的修订、更新和完善。 4.7.3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经批准实施,现行有效版本应发放至相关岗位的从业人员。 4.7.4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含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a) 目标管理; b) 安全生产责任制; cJ 安全生产承诺; d)安全生产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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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产信息化; 四新(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设施)管理; gX 、文件、记录和档案管理; 安全风险管理、隐患排查治理; 职业病危害防治; jx 教育培训; 班组安全活动: 2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1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 n) 设备设施管理; o 施工和检维修安全管理; O 危险物品管理; 1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 安全警示标志管理; SJ 安全预测预警; 安全生产奖惩管理; 0 相关方安全管理; 变更管理; w) 个体防护用品管理; x) 应急管理; yX 事故管理 安全生产报告; aa)绩效评定管理。

    4.8.1企业应结合本单位生产工艺、作业任务特点以及岗位作业安全风险与职业病防护要求,编制齐 全适用的岗位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操作规程。 4.8.2岗位操作规程应经批准实施,现行有效版本应发至相关岗位。 4.8.3工艺、设备发生变化后应及时修订或更新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并保存相关记录,

    4.9.1企业应建立文件和记录档案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明确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规章制度、操作规 程的编制、评审、发布、使用、修订、作废以及文件和记录管理的职责、程序和要求。 4.9.2档案内容应包含设备设施、安全教育培训、职业卫生、事故应急、风险管理、重大危险源、项 目“三同时”等方面。 文 4.9.3文件档案的建立、变更、借阅、销毁应有相应的记录

    4. 10. 1 培训教育管理

    10.1.1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对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教育 10.1.2企业应明确安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定期识别安全教育培训需求。 10.1.3企业应根据安全教育培训需求,制定、实施安全教育培训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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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0.1.4企业应如实记录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情况,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并对培训效 果进行评估和改进。

    4.10.2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的培训

    4.10.2.1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与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和职 业卫生知识与能力。 4.10.2.2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经安全资格培训,取得有效证书。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应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应少于16学时。

    4.10.3.1企业应对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满足岗位要求的安全生 产和职业卫生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 全操作技能和职业危害防护技能、安全风险辨识和管控方法,了解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措施,并根据实际 需要,定期进行复训考核。 4.10.3.2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应上岗作业。 4.10.3.3企业应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 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可安排上岗作业。 4.10.3.4企业的新入厂(矿)从业人员上岗前应经过厂(矿)、基层(车间、分厂、区队等)、班组三级 安全培训教育。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应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应少于20学时。 4.10.3.5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对有关从业人员进行 专门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确保其具备相应的安全操作、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 4.10.3.6从业人员在企业内部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重新进行基层(车间、分 厂、区队等)和班组级的安全教育培训。 4.10.3.7从事特种作业、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经专门安全作业培训,考核合格,取 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并定期接受复审。 4.10.3.8企业的专职应急救援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经专门应急救援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并定期参加复训。

    4.10.4.1应对进入企业从事服务和作业活动的承包商、供应商的从业人员和在校实习生等,进行入厂 (矿)安全教育培训,并保存记录。V 4.10.4.2外来人员进入作业现场前,应由作业现场所在单位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保存记录。主 要内容包括:外来人员入厂(矿)有关安全规定、可能接触到的危害因素、所从事作业的安全要求、作业 安全风险分析及安全控制措施、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应急知识等。 4.10.4.3企业应对进入企业检查、参观、学习等外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主要内容包括:安全规定、 可能接触到的危险有害因素、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应急知识等。

    4.11.1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和工作场所的安全风险特点,在有重大危险源、较大危险因素和严重职业 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设置明显的、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4.11.2石油天然气站场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进行危险提示、警示,并满足下 列要求:

    a)大门通道附近设置站场安全疏散示意图、入场安全须知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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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2安全风险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

    4.12.1安全风险管理

    4.12.1.1企业应建立安全风险辨识 理制度,组织全员对本单位安全风险进行全面、系统的辨识。 4.12.1.2对识别出的危害因素,组织风险评估,确定不可接受的风险并进行分级管理;对不可接受的 风险应制定并采取控制措施。 4.12.1.3应建立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制度,明确安全风险评估的目的、范围、频次、准则和工作程序等。 4.12.1.4应对安全风险辨识资料 进行统计、分析、整理和归档

    4.12.2重大危险源辨识与管理

    4.12.3隐患排查治理

    4.12. 3. 1隐患排查

    4.12.3.1.1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惠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 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4.12.3.1.2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组织制定各部门、岗位、场所、设备设施的隐患排查 治理标准或排查清单(见附录B),明确隐惠排查的时限、范围、内容、频次和要求,并组织开展相应 的培训。 4.12.3.1.3隐患排查的范围应包括所有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场所、人员、设备设施和活动,包括承包商、 供应商等相关方服务范围。 4.12.3.1.4隐惠排查应当与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监督检查等相结合,隐惠排查的频次应符合以下要 求: 现场操作人员应当按照单位规定的时间间隔进行巡检,及时发现并报告隐患; b) 基层班组应当结合班组安全活动,至少每天组织一次隐患排查; C) 基层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应当结合岗位责任制,至少每周组织一次隐惠排查; d)厂(矿)应当根据季节性特征及本单位的生产实际,至少每月开展一次隐患排查。

    a)现场操作人员应当按照单位规定的时间间隔进行巡检,及时发现并报告隐患; b 基层班组应当结合班组安全活动,至少每天组织一次隐患排查; C 基层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应当结合岗位责任制,至少每周组织一次隐患排查 d)厂(矿)应当根据季节性特征及本单位的生产实际,至少每月开展一次隐患排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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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2.3.1.5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 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 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4.12.3.1.6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 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 事故隐惠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4. 12.3.2隐患治理

    4.12.3.2.1应根据隐惠排查的结果,制定隐惠治理措施或方案,对隐惠及时进行治理。 4.12.3.2.2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基层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组织整改。对 于重大事故隐患,由厂(矿)主要负责人或业务分管人员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4.12.3.2.3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包括目标和任务、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质、机构和人员、时限和 要求、应急预案。 4.12.3.2.4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 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疏散可能危及的人员,设置警戒标志, 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加强 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4.12.3.3验收与评估

    12.3.3.1治理完成后,应对事故隐惠治理情况进行评估、验收。评估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12.3.3.2重大隐患治理完成后,应组织本企业的安全管理人员和有关技术人员进行验收或委托 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进行评估

    4.12.3.4信息记录、通报和报送

    4.12.3.4.1应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至少每月进行一次统计分析。 4.12.3.4.2定期或实时向从业人员通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4.12.3.4.3企业应运用隐患自查、自改、自报信息系统,通过信息系统对隐患排查、报告、治理、销 账等过程进行电子化管理和统计分析,并按照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要求,定期或实时报送隐 惠排查治理情况。

    4.12.3.5预测预警

    事故等情况,运用定量或定性的安全生 产预测预警技术,建立体现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及发展趋势的安全生产预测预警体系。

    4.13.1.1企业应建立应急管理组织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应急管理工作。 4.13.1.2参与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的人员应具备一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4.13.2.2应急预案的编制应符合下列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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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b) 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c) 危险性分析情况; d) 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有明确、具体的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f) 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满足本单位的应急工作需要; g) 应急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应急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h) 应急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4.13.2.3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场所、装置或设施,应当编制现场处置方案,并针对工作场所、岗位的特 点,编制简明、实用、有效的应急处置卡。 4.13.2.4按照有关规定将应急预案报地方主管部门备案,并通报应急救援队伍、周边企业等有关应急 协作单位。 4.13.2.5应定期评估应急预案,及时根据评估结果或实际情况的变化进行修订和完善,并按照有关规 定将修订的应急预案及时报当地主管部门备案。 4.13.2.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并归档: a) 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b) 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c) 面临的事故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d) 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e) 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f) 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问题需要修订的; g) 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13.5.1发生事故后,应根据预案要求,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报告事故情况 先期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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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3.5.2在不危及人身安全时,现场人员采取阻断或隔离事故源、危险源等措施;危及人身安全时, 迅速停止现场作业,现场人员采取必要的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4.13.5.3事故发生后,应向有关负责人和部门进行报告。 4.13.5.4研判事故危害及发展趋势,将可能危及周边生命、财产、环境安全的危险性和防护措施等告 知相关单位与人员;遇有重大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封闭事故现场,通知本单位从业人员和周边人员疏散, 采取转移重要物资、避免或减轻环境危害等措施。 4.13.5.5根据事故类型和响应级别,请求周边应急救援队伍参加事故救援,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 事故现场证据。

    成险情或事故应急处置后,企业应当开展应急处 业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

    4.14.1.1企业应建立事故报告程序,明确事故内外部报告的责任人、时限、内容等,并教育、指导从 业人员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告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 4.14.1.2企业应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及相关证据。 4.14.1.3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视 事故态势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向有关部门报告。 4.14.1.4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及时补报

    4.14.2事故调查和处理

    4.14.2.1企业应建立内部事故调查和处理制度。 4.14.2.2企业发生事故后,应及时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 4.14.2.3事故调查应根据有关证据、资料,分析事故的直接、间接原因和事故责任,提出应吸取的教 训、整改措施和处理建议,编制事故调查报告。 4.14.2.4企业应开展事故案例警示教育活动,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 故再次发生。 4.14.2.5企业应根据事故等级,积极配合有关政府部门开展事故调查。 4.14.2.6将相关承包商、供应商等在企业内部发生的事故纳入本企业事故调查和处理。

    故再次发生。 4.14.2.5企业应根据事故等级,积极配合有关政府部门开展事故调查。 4.14.2.6将相关承包商、供应商等在企业内部发生的事故纳入本企业事故调查和处理。

    企业应针对设备、人员、工艺等变更可能带来的风险进行管理。包括: a)确定变更管理流程; b)对变更可能带来的有害影响及风险进行分析,并采取控制措施; c)保存变更实施的相关记录,

    4. 16 相关方管理

    4.16.1承包商和供应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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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6.1.1企业应建立承包商管理制度, 4.16.1.2企业应对承包商、供应商的相应资质进行审查并对其业绩进行考核,建立合格承包商、供应 商等相关方的名录和档案。 4.16.1.3企业应与承包商、供应商签订安全协议,也可在合同或协议中包含安全生产方面的内容。对 承包商和供应商实施准入管理,不应将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承包商、供应商。 4.16.1.4企业应对承包商和供应商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4.16.1.5企业应对承包商和供应商的安全业绩进行评估,及时更新合格的承包商和供应商名录。

    4.16.2社区和公共关系

    4.16.2.1企业应对井场、集气站、天然气净化厂等石油天然气站场、集输管道相关方履行告知义务, 告知安全风险和防范措施,并保存记录。 4.16.2.2企业应开展改进社区与公共关系的活动,实现地企共建、共谋发展。

    4.17.1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作业等危险性较高的作业应建立安全作业许可制度,实施分级控制,明 确安全作业许可的申请、批准、实施、变更及保存程序。 4.17.2涉及工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高处、临时用电、移动式吊装等风险作业,应实施安全作业许 可管理。 4.17.3作业前应对作业过程可能存在风险进行系统分析,制定针对性控制措施;在作业过程中,应严 格落实各项风险控制措施。 4.17.4涉及工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作业活动,应开展气体检测,

    4.18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

    4.18.1企业应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实行“三同时”管理,安全设 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4.18.2企业应根据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组织安全预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及审查、安全设施施工和竣工 验收。 4.18.3企业应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 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相应的评审,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及验收

    4.19.1设备设施建设

    4.19.1.1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按照4.18的要求实行“三 同时”管理。 4.19.1.2所采购设备设施应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 说明、制造监督检验证书等出厂文件。 4.19.1.3所采购设备设施的安全要求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4.19.1.4不应采购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已经报废、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设施。 4.19.1.5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评价,严格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施工、试运行、工验收等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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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9.1.6企业应执行设备设施采购、到货验收制度,购置、使用符合设计要求、质量合格的设备设施。 设备设施安装后生产经营单位应进行验收, 并对相关过程及结果进行记录

    4.19.2设备设施运行

    .19.3设备设施维护保

    生产经营单位应对生产设备设施进行定期维护保养,定期检测、检修或更换,做好维护保养、检测 记录,保持安全防护性能良好。

    4.19.4设备设施检维修

    4.19.4.1企业应建立设备设施检维修管理制度,明确检维修周期和质量,制定综合检维修计划,编制 检维修方案,落实检维修人员、安全措施,确保设备设施完好有效,并做好记录。 4.19.4.2检维修方案应包含作业安全风险分析、控制措施、应急处置措施及安全验收标准。 4.19.4.3检维修过程中应落实安全控制措施,隔离能量和危险物质,并对作业过程进行监督检查,检 维修完成后应进行安全确认, 4.19.4.4检维修涉及危险作业的,应按照4.17执行安全作业许可管理

    4.19.5设备设施拆除、报废

    4.19.5.1企业应建立设备设施报废管理制度。 4.19.5.2设备设施的报废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拆除作业前应制定拆除方案,并设置明显的报废标志。 4.19.5.3报废拆除涉及作业许可的,应按照4.17执行,在作业前对相关作业人员进行培训和安全技 术交底,并按照方案和作业许可内容组织实施。

    5.2油气田内部集输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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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不应存在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防腐层的深根植物,如乔木、灌木、藤类、芦苇、 竹子等; 6) 不应存在采石场、堆放重物、机械挖掘作业场所、腐蚀性物质排放口; 不应出现危及管道安全的建(构)筑物,如家畜棚圈、房屋等。 2.3在穿越河流的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500m地域范围内,不得出现抛锚、拖锚、挖砂、挖泥、采 石、水下爆破等作业。

    a)不应存在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防腐层的深根植物,如乔木、灌木、藤类、芦苇、 竹子等; 不应存在采石场、堆放重物、机械挖掘作业场所、腐蚀性物质排放口; C) 不应出现危及管道安全的建(构)筑物,如家畜棚圈、房屋等。 5.2.3在穿越河流的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500m地域范围内,不得出现抛锚、拖锚、挖砂、挖泥、采 石、水下爆破等作业。

    见定。 5防雷防静电接地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工艺装置区内露天布置的塔、容器等,当顶板厚度等于或大于4mm时,可不设避雷针保护,但 必须设防雷接地; b 油、气生产装置中的立式和卧式金属容器(分离器、电脱水器、原油稳定塔、缓冲罐等)至少 应设有两处接地,接地端头分别设在卧式容器两侧封头支座底部及立式容器支座底部两侧地脚 螺栓位置,接地电阻值应小于10Q; c) 与油、气管道连接的泵、过滤器、缓冲器防静电接地装置的电阻值应小于100Q; d) 钢储罐防雷接地引下线不应少于2根,并应沿罐周均匀或对称布置,其间距不宜大于30m e) 钢储罐的防雷接地装置可兼作防静电接地装置; f) 汽车罐车、装卸场所,应设防静电专用接地线; g) 每组专设的防静电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02; h) 当金属导体与防雷接地(不包括独立避雷针防雷接地系统)、电气保护接地(零)、信息系统 接地等接地系统相连接时,可不设专用的防静电接地装置; 1) 装于钢储罐上的信息系统电气装置,其金属外壳应与罐体做电气连接,配线电缆宜采用铠装屏 蔽电缆,电缆外皮及所穿钢管应与罐体做电气连接 ) 电气设备防雷保护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2;交流工作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2;安全保护接地电 阻不应大于4Q:联合接地系统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Q

    6.1.5防雷防静电接地应符合下列要求:

    6. 2. 1 并口装置

    6.2.1.1井口装置应无泄漏。 6.2.1.2井口阀门应按期进行加脂注油维护保养。 6.2.1.3并口安全截断系统应定期进行测试,确保正常运行。

    6.2.1.1井口装置应无泄漏。

    6.2.2.1应设置必要的安全附件和监视仪表。 6.2.2.2压力、温度、水位等参数不得超限运行

    6.2.2.1应设置必要的安全附件和监视仪表。

    6.2.2.3应不漏气、不漏电、不漏水。 6.2.2.4烟肉应采取“细绳+地锚”等有效固定措施。

    6.2.3清管器发送(接收)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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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3.1清管器接收筒快开盲板,不应正对距离小于或等于60m的居住区或建(构)筑物。当受条件 限制无法满足上述要求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6.2.3.2清管器发送(接收)简及快开盲板应定期维护保养。 6.2.3.3快开盲板各部件及连接处不松不旷,密封处不渗不漏,

    6.2.4干法脱硫装置

    6.2.4.1脱硫塔不得超限运行。

    6.2.5天然气压缩机

    要求,应滑际搬东质和规 液。 6.2.5.2压缩机入口分离器应设液位高、低限报警及超限停机装置。 6.2.5.3压缩机进口应设压力高、低限报警及超限停机装置。 6.2.5.4压缩机各级出口管道应安装全启封闭式安全阀。 6.2.5.5压缩机进出口之间应设循环回路。 6.2.5.6压缩机的原动机(除电动机外)应设置转速高限报警和超限停机装置。 6.2.5.7 启动气和燃料气管线应设置限流及超压保护设施。 6.2.5.8 燃料气管线应设置停机或故障时自动切断气源及排空的设施。 6.2.5.9 压缩机组润滑油系统应有报警和停机装置。 6.2.5.10 压缩机应设置振动监控装置及振动高限报警、超限自动停机装置 3.2.5.11 压缩机应按规定周期进行维护保养。 6.2.5.12 压缩机的安全保护联锁系统应完好可靠,并定期对其进行检查维护。 6.2.5.13 机组各个部件、缸盖、支架的紧固螺栓齐全,连接紧固可靠,旋转部件的保护罩完好、可靠, 5.2.5.14压缩机的吸入管应有防止进入空气的措施,高压排气管线应设置单向阀。 6.2.5.15压缩机房当采用非散开式结构式时,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和强制通风设施,并运行 正常;机房内的电气设备应满足防爆要求。

    6.3.1.1抽油机基础应牢固,无下沉移位。 6.3.1.2各部位连接件、紧固件,应齐全、无松动。 5.3.1.3刹车装置应可靠。 5.3.1.4抽油机曲柄、平衡块、曲柄销固定背帽处应设置检查红线。 5.3.1.5抽油机曲柄和平衡块应采用护栏防护,并设置警示标识。

    6.3.1.1抽油机基础应牢固,无下沉移位。

    6.3.1.1抽油机基础应牢固,无下沉移位。 6.3.1.2各部位连接件、紧固件,应齐全、无松动。 6.3.1.3刹车装置应可靠。 6.3.1.4抽油机曲柄、平衡块、曲柄销固定背帽处应设置检查红线 6.3.1.5抽油机曲柄和平衡块应采用护栏防护,并设置警示标识,

    6.3.2.1应设置必要的安全附件和监视仪表

    1应设置必要的安全附件和监视仪表。

    6.3.2.2储油罐应有溢流和抽癌预防措施,储油量应在安全液位内。 6.3.2.3装车台至少设置两处接地,接地电阻不大于102。 6.3.2.4上油罐扶梯处应设置静电消除装置,

    6.3.2.2储油罐,

    6.4.1应设置必要的安全附件和监视仪表。 6.4.2无泄漏、变形、裂纹。 6.4.3液位计完好、指示清楚。 6.4.4过滤式气液分离器进出口压差大于规定要求时,应清洗或更换分离器滤芯

    6. 5. 1脱硫、脱水装置

    DB50/T 867.42019

    6.5.1.1进出天然气净化厂的天然气管道应设截断阀。三级、四级站场的天然气净化厂的截断阀应有 自动切断功能。当天然气净化厂内有两套及两套以上天然气净化装置时,每套装置的天然气进出管道均 立设置截断阀。 6.5.1.2天然气原料气进脱水吸收塔前应设置分离器。 6.5.1.3脱硫(水)吸收塔、闪蒸罐、再生塔、缓冲罐均应设置液位计,液位应控制在规定范围内。 6.5.1.4脱硫、脱水溶液系统应设置过滤器,去除溶液中的杂质。 6.5.1.5脱硫、脱水吸收塔与闪蒸罐之间溶液管线应设置紧急切断设施,并应能在事故状况下易于接 近且便于操作。 6.5.1.6脱硫、脱水装置应设置钢质立式溶液罐,对于接触空气易于氧化变质的溶剂,其储罐应设置 氮气保护设施。 6.5.1.7脱硫场所应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和硫化氢气体检测仪,且报警仪应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6.5.1.8甘醇循环泵为往复泵时,出口应设防止脉动的缓冲装置。

    6. 5. 2 硫磺回收装置

    6.5.2.1硫磺回收装置应设置有酸气/空气比率控制系统。 6.5.2.2酸气进入硫磺回收装置应设置分离器,分离器应设置安全附件,包括安全阀、液位计等。 6.5.2.3废热锅炉、硫磺冷凝冷却器的蒸汽压力应按工艺条件和充分利用余热的原则确定房屋建筑标准规范范本,并应设置 安全阀。 K 6.5.2.4主风机出口压力、系统回压应控制在规定范围内。 6.5.2.5主风机出口管线应设置放空管线及配套设施。 6.5.2.6废热锅炉、硫磺冷凝冷却器应设置液位计,液位应控制在规定范围内 6.5.2.7主燃烧炉、反应器、尾气灼烧炉应设置温度检测设施,温度应控制在规定范围内

    6.6.1.1放空管道必须保持畅通,

    a)火炬的高度,应经过辐射热计算确定,确保火炬下部及周围人员、设备安全; b)应有防止回火的措施:

    c)火炬应有可靠的点火设施; d)距火炬筒30米范围内,严禁可燃气体放空。

    6.6.2.1排污管道应畅通、无堵塞。

    6.6.2.2气田水池(罐)完好,无泄漏

    地下室标准规范范本DB50/T 867.42019

    6.7.1机泵禁止超温、超压、超负荷运行,零附件齐全完好。 6.7.2爆炸危险环境内的机泵应满足防爆要求。 6.7.3机泵转动部件,应设置有效防护装置。 6.7.4电动往复泵的出口管道上应设安全阀。 6.7.5安装有备用机泵的应定期进行切换,并做好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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