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0/T 867.6-2019 安全生产技术规范 第6部分:黑色金属冶炼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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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5.1企业应结合本单位设施设备生产工艺、作业任务特点以及作业安全风险与职业病防护要求,编制 齐全适用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3.5.2企业应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前,组织制订相应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确保其适宜性和有效性。

    3.5.3安全操作规程应包括下列内容

    3.5.3 安全操作规程应包括下列内容: a) 适用范围; b) 岗位存在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及控制要求; c) 设备使用方法或作业程序; d) 个体防护要求; e) 严禁事项; f) 紧急情况现场处置措施。 3.5.4安全操作规程经批准后实施,现行有效版本应发放至相关岗位的从业人员。 3.5.5企业应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 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3.5.6企业应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有色金属标准,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 规则佩戴、使用。

    3.6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6.1安全生产教育管理

    3.6.1.1企业应明确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部门,制定年度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培训安全教育培训计划。 3.6.1.2企业应按照培训计划实施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国家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标准;本单位安全生产、职业卫生责任制、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本行业危险有害因 素、职业病危害因素;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 紧急情况的处理应对措施;典型事故案例等。 3.6.1.3企业应根据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教育和引导从业人员掌握岗位安全生产知识以及相关要求, 遵守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增强从业人员对安全事故的预防和自救互救的能力。 3.6.1.4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要求应符合: a)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 知识和管理能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应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 间不应少于16学时; b)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培训 时间不应少于24学时,并应持证上岗,每年继续教育时间不应少于4学时; c)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应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应少于20

    a)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 知识和管理能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应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 间不应少于16学时; b)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培训 时间不应少于24学时,并应持证上岗,每年继续教育时间不应少于4学时; c)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应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应少于20 学时; 每级安全培训教育应有授课人员和培训人员的签学,单位())级培训应组织考试,保存试卷 和成绩,并列入员工培训档案; e)特种作业人员及其它应经外部培训取证的人员,应持证上岗; f)单位应对相关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g)企业应建立从业人员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生产安全教育培训考核情况。培训档案应包括 安全生产、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内容提纲或课件、培训签到表、考试试卷等有关书面材料和图片资料,培 训材料保存时间应不少于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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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企业应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改进,并纳入培训档案保存; i)相关方人员进入作业现场前,应由作业现场所在单位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保存记录; j)相关方人员安全和教育培训内容包括有关安全规定、可能接触到的危险因素、所从事作业的安 全要求、作业安全风险分析及安全控制措施、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应急知识等; k)对从事业务分包的相关方作业人员,应按照单位内部员工标准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管理。

    7.1企业应与相关方签订管理协议,明确规定双方的安全生产的责任和义务。 7.2相关方应具备与被委托事宜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护等条件。 7.3企业应对相关方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对安全检查中 故隐惠,企业应及时督促相关单位进行整改。 7.4相关方应遵守本单位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按照操作规程使用或佩戴防护用品

    3.8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三

    3.8.1企业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按规定对其编制相应的安全预评价报告。 3.8.2企业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3.8.3安全设施设计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 3.8.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由企业组织审查,形成书面报告。 3.8.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应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按照安全设施设计和相关施工技术标准、 现范进行,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3.8.6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中或建成后,企业应当对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3.8.7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建设项目竣工后,根据规定建设项目需要试运行的,应在正式投入生产 或者使用前进行试运行。 3.8.8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企业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 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3.8.9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由企业组织实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形成书面报 告。 3.8.10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3.8.1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安全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 控制效果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可以合并出具报告或者设计,并可以对职业病防护设施与安全设施一并组 织验收。

    9.1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制定年度安全生产资金使用计划和财务预算,按照有关 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建立安全生产资金提取和使用专门台账。 9.2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缴纳安全责任保险,

    3.11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

    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开展安全生产电子台账管 危险源监控、职业病危害防治、应急管理、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预测预警等 统的建设。

    12.1.1企业应建立安全风险别 具单 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全面辨识重大危险源,对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制定安全管理技术措施和应 严重程度,对风险进行分类分级管

    3.12.1.2应根据危险源可能造成的事故的可能性和相应的后果严重程度,对风险进行分类分级管理。

    3.12.1.2应根据危险源可能造成的事故的可能性和相应的后果严重程度,对风险进行分类分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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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应根据规定的频次,对生产过程存在的危害因素采用适用的评价方法进行分析和评估,根据其是 否可允许、可接受的程度和事故发生可能性、后果严重程度等特征评定其风险等级,

    3.12.3风险控制措施的确定和实施

    企业应根据其评估出的风险和确定的风险等级,对不同级别的风险制定可行而有效的风险控

    3.12.3.1 企业应根据其评估出的风险和确定的风险等级,对不同级别的风险制定可行而有效的风险控 制措施。 3.12.3.2不 在确定风险控制措施时,应按如下顺序考虑降低风险: a)消除; b) 替代; c) 工程控制措施; d) 标志、标识警告管理控制措施; e)个体防护。 3.12.3.3对风险控制措施可行性和有效性应进行必要评审。 3.12.3.4J 应根据风险控制措施进行有效的培训、宣传和实施。 3.12.3.5对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应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测,如未达到预期效果,应进行原因分析,重 新制定控制措施并实施,直至达到预期效果

    3.12. 4 变更管理

    3.12.4.1企业应制定变更管理制度。变更前应对变更过程及变更后可能产生的安全风险进行分析,制定 控制措施,履行审批及验收程序,并告知和培训相关从业人员。 3.12.4.2企业应及时获取适用于其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定期更 新,确保安全生产、职业卫生规章制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要求。 3.12.4.3企业发生建筑布局、道路、疏散通道等环境的变更、建筑物和场地用途的变更、动力设备设 施更新或功能的变更、消防设施的变更等,应进行评估、审批和验收。 3.12.4.4对变更内容应进行安全评估,评估的内容是变更涉及的安全风险及需采取的措施,包括人、 物、环境和管理的各种措施,并包括需增加或改动的各类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消防设施等,得 出明确的变更安全评估意见并保存记录。 3.12.4.5涉及特种设备的设备设施变更,应按规定重新进行特种设备登记。 3.12.4.6涉及建筑物消防设施的变更,应按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3.12.4.7变更后增加或改动的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消防设施等应经过验收,验收发现的问题 应及时解决,直至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消防设施等有效方可投入使用;验收应有安全管理部门

    3. 13. 1隐患排查

    查治理工作,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惠,实行隐惠闭环管理。 3.13.1.2企业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等,组织制定各部门、岗位、场所、设备设施的隐患持 查清单。安全隐惠排查清单应按照以下要求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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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3. 2. 1 的具体要求: a)企业应建立隐患治理台账; b)企业应对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实施过程进行跟踪、核查,事故隐患治理工作应按计划和规定的 要求在限定期限内完成; c)企业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 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到的其它人员,设 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 设备,应加强维护,限时整改治理到位; d)企业应对事故隐惠治理情况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e)事故隐患治理工作应按计划和规定的要求在限定期限内完成; f)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排查治理 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 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企业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 普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3.13.2.2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企业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企业主要 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采取防控措施,并纳入计划,限期解决或停产。 3.13.2.3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a)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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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c) 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d) 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e) 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3.13.3验收与评估

    3.13.3.1治理完成后,应对事故隐患治理情况进行评估、验收。 3.13.3.2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 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企业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 进行评估。

    3.13.4信息记录、通报和报送

    3.13.4.1企业应识别和告知各岗位安全风险。按照要求进行隐患排查治理,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和排查治 理程序应明确,如实记录事故隐患的排查时间、所属类型、所在位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治理措施及 整改情况等内容。隐惠排查与整改治理应实现闭环管理。 3.13.4.2企业应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至少每月进行统计分析。 3.13.4.3企业应定期或实时向从业人员通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重大事故隐患消除前,应向从业 人员公示事故隐患所在位置、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应急措施等信息。 3.13.4.4企业应运用隐患自查、自改、自报信息系统,通过信息系统对隐患排查、报告、治理、销账等 过程进行电子化管理和统计分析,并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定期或实时报送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3.14.2.1应急预案的编制

    3.14.2.2应急预案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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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4.5.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企业应根据应急预案要求,确定响应级别,启动应急响应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报告事故情况,

    3.14.5.3应急处置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

    a)发出警报,在不危及人身安全时,现场人员应采取阻断或隔离事故源、危险源等措施;发现直接 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时,事发源的现场人员应停止作业或者采取临时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 b)应研判事故危害及发展趋势,将可能危及周边生命、财产、环境安全的危险性和防护措施等告知 相关单位与人员;遇有重大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封闭事故现场,通知本单位从业人员和周边人员疏散,采 取转移重要物资、避免或减轻环境危害等措施; c)请求周边应急救援队伍参加事故救援,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证据。准备事故救援技 术资料,做好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移交救援工作指挥权的各项准备。 3.14.5.4当事态得到有效控制后,对事故中的伤亡人员进行安置,对紧急调集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 给予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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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5. 1事故报告

    3.15.1.1企业应建立生产事故报告制度,明确事故内外部报告的责任人、时限、内容等,对从业人员进 行教育培训。 3.15.1.2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应立即将事故发生的 时间、地点、当前状态等简要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 及时补报、续报有关情况;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有关部门报告;对可能引发次生事 故灾害的,应及时报告相关主管部门。 3.15.1.3事故报告应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3.15.1.4事故发生后应保护事故现场及有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 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3. 15.2事故调查和处理

    4.1.2企业的选址与居民生活、活动等人员密集场所、区域的安全距离应符合各行业的相关标准。同时 应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其中,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仓库不得 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4.1.2企业的选址与居民生活、活动等人员密集场所、区域的安全距离应符合各行业的相关

    a))(车间)应设在企业污染影响较天的生产区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b)厂房主要迎风面,应与夏季主导风向成60°~90°角;应使热作业区和产生烟气或有害气体的 作业区布置在下风位置;噪音较大或有害气体和粉尘危害较严重的工序,在工艺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 布置在独立的跨间或单独的房间内;高温作业的操作岗位,应布置在热源的上风侧; c)散热量大或工作条件差的跨间,应采用有组织的自然通风或机械送排风,车间四周不宜修建坡 屋; d)厂房建筑和设备基础受高温辐射烘烤、轧件和机械负荷冲击以及大量油、酸、碱腐蚀等破坏作 用的,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e)设置起重机的新建厂房,其柱顶或屋架下弦底面与起重机顶端的净空尺寸不应小于0.4m:地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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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1建筑物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要求: a)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多层甲类厂房之间的间距不应少于12m,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多层 乙类厂房之间的间距不少于10m。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不应少于25m; b)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多层甲类厂房、乙类厂房与高层民用建筑不少于50m;与其它与民用建 筑的间距不应少于25m; c)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丙类厂房与一、二类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少于20m、15m,丁、戊 类厂房不应少于15m、13m;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丙、丁、戊类厂房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其它民用建筑 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少于10m; d)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之间的防火间距 不应小于30m; e)高层厂房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材料堆场(煤 和焦炭场除外)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3m; f)甲类仓库之间的间距不应少于20m;甲类仓库与高层民用建筑、重要公共建筑的间距不应少于 50m:与其它民用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不应少于25m

    4.2.2建筑物耐火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

    a)高层厂房、甲、乙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的独立甲、乙类单层 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b)单、多层丙类厂房和多层丁、戊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使用或出售丙类液体的厂房 和有火花、赤热表面、明火的丁类厂房,其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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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使用或储存特殊贵重的机器、仪器、仪表等设备或仪表的建筑,其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 d)高架仓库、高层仓库、甲类仓库、多层乙类仓库和储存可燃液体的多层丙类仓库,其耐火等级 均不应低于二级; e)电缆夹层、电气地下室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或砖混结构,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当电缆 层采用钢结构时,应对各建筑构件进行防火保护,并应达到二级耐火等级的要求 f)地下液压站、地下润滑油站(库)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或砖混结构,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 级。油浸变压器室、高压配电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均不应低于二级; e)电缆夹层、电气地下室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或砖混结构,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当电缆 层采用钢结构时,应对各建筑构件进行防火保护,并应达到二级耐火等级的要求: f)地下液压站、地下润滑油站(库)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或砖混结构,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 级。油浸变压器室、高压配电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4.2.3)房(库房)的防爆应符合下列要求: a)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宜独立设置,并宜采用散开或半散开式。其承重结构宜采用钢筋混 凝土或钢框架、排架结构; b)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应设置泄压设施; c)泄压设施宜采用轻质屋面板、轻质墙体和易于泄压的门、窗等,应采用普通玻璃等爆炸时不产 生尖锐碎片的材料。泄压设施的设置应避开人员密集场所和主要交通道路,并宜靠近有爆炸危险的部位 作为泄压设施的轻质屋面板和轻质墙体的单位质量不宜超过60kg/m。屋顶上的泄压设施应采取防冰雪积 聚措施; d)散发较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宜采用轻质屋面板的全部或局部作为泄压面 积。顶棚应尽量平整、避免死角,厂房上部空间应通风良好; e)散发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以及有粉尘、纤维爆炸危险的乙类厂房,应符 合以下规定: 1)应采用不发火花的地面。采用绝缘材料作整体面层时,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2)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厂房内表面应平整、光滑,并易于清扫; 3)厂房内不宜设置地沟,确需设置时,其盖板应严密,地沟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可燃蒸气及 粉尘、纤维在地沟积聚的有效措施,且在与相邻厂房连通处应采用防火材料密封。 f)甲、乙、丙类液体仓库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遇湿会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仓库应设置防 止水浸渍的措施; g)有粉尘爆炸危险的筒仓,其顶部盖板应设置必要的泄压设施; h)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仓库,宜按本节规定采取防爆措施、设置泄压设施。 4.2.4建筑物的防雷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a)各类防雷建筑物应设防直击雷的外部防雷装置,并应采取防闪电电涌侵入的措施。第一、二类 防雷建筑物,尚应采取防闪电感应的措施; b)在建筑物的地下室或地面层处,建筑物金属体、金属装置、建筑物内系统、进出建筑物的金属 管应与防雷装置做防雷等电位连接:外部防雷装置与建筑物金属体、金属装置、建筑物内系统之间,尚 应满足间隔距离的要求; c)第二类防雷建筑物尚应采取防雷击电磁脉冲的措施。其它各类防雷建筑物,当其建筑物内系统 所接设备的重要性高,以及所处雷击磁场环境和加于设备的闪电电涌无法满足要求时,也应采取防雷击 电磁脉冲的措施: d)防雷接地引下线不应少于2根,并应沿四周均匀或对称布置,其间距不应大于30m e)防雷接地装置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当钢质储罐仅作防感应雷接地时,冲击接地电阻不 应大于30Q。

    4.2.3厂房(库房)的防爆应符合下列要求:

    4.3.1设备间距(以活动机件达到最大的范围计算):大型大于等于2m;中型大于等于1m且小于2m;小 型大于等于0.7m且小于1m;大小设备同时存在的,应按大型设备计算;其中设备外形最大长度大于等 于12m为大型,大于等于6m且小于12m为中型,小于6m为小型。 4.3.2设备与墙、柱间距(以活动机件最大的范围计算):大型大于等于1.1m、中型大于等于0.8m且 小于1.1m;小型大于等于0.7m且小于0.8m。 4.3.3桥式起重机轨道标高应保证对最高设备吊装拆卸的安全高度,吊件下缘高度距最高设备高度净空 间距应不小于500mm;起重机司机室下缘距安全通道平台、材料堆垛和车间设施的安全间距应不小于 2000mm,距安全操作平台的安全间距不应小于3000mm。

    4.3.4车间设备应布置在吊钩极限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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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各种操作、观察部位布置应便于操作, 防止人员伤害、减少接触粉尘、噪声及有毒有害物 操作、观察部位布置应符合人机工程学原则 防止操作者疲劳,防止造成健康伤害。

    4.4.1主厂房地坪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5m的人行安全走道,走道两侧应有明显的标志线;安全走道应平整, 不应堆放障碍物品,不应占用空间。 4.4.2煤气加压机房、转炉一次风机房与控制室、值班室隔离后应有连通走道。 4.4.3车行道、人行道上方的悬挂物应牢固可靠;当人行道上方有移动物体时,应设置安全防护网。处 于危险地段的人行道,应设置防护栏杆,并有警示标识;地面平坦,高低差不超过5cm无纤脚物。 4.4.4吊物行走的安全路线不应跨越有人操作的固定岗位,或经常有人停留的场所。 4.4.5厂房内地坪应高于厂房外地坪0.3m以上,厂房内地面运输车辆的轨道面应与地坪面一致。 4.4.6易受高温辐射、液态金属(渣)喷溅、泼洒危害的建构筑物的梁、柱、墙壁及工作平台和设备等, 应有隔热措施。 4.4.7存放、运输液体金属和熔渣的场所、冶炼炉的炉下区域不应设有积水的沟、坑等,不应堆放潮湿 物品和其他易燃、易爆物品。 4.4.8有液体金属与熔渣运作的厂房,应采取防止屋面漏水、天窗飘雨和地面积水等措施, 4.4.9高炉出铁场下、转炉炉台下、连铸主平台以下各层不应设置油罐、气瓶等易燃、易爆品仓库或存 放点,漏钢、漏铁事故可能波及的区域,不应有水与潮湿物品。 4.4.10经常需要作业的深坑、池、沟,地下室等有限空间,宜设置通风换气设施。 4.4.11设备设施操作点脚踏板应齐全完好,牢固可靠,且采取防滑措施。 4.4.12生产作业点、工作台面和安全通道采光照度应满足生产作业的要求,采光系数和天然光临界照 度应符合GB50033和GB50034的相关规定;疏散通道应配备应急照明灯;照明灯具应完好,符合设计 要求,不应随意更换种类和功率

    4.5.1管廊的安全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 4.5.2各种电器设备和线路应保持绝缘良好。 4.5.3管廊内应设通风、照明、火灾监测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存在可燃气体的地方,应设置可燃 气体检测报警系统。 4.5.4管廊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4.5.5管廊应设置相应的警示、警告标识。 4.5.6在人员出入口、逃生孔、灭火器材等部位应设置明显的标识。

    4.6.1全厂性的工艺管线,宜集中布置形成管线带,并采用地上架设。 4.6.2可燃、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管道不应穿过值班室、控制室、仪表室、变电所、配电室、办公室和 休息室,不宜穿过与该管线无关的贮槽区或生产厂房。 4.6.3腐蚀性介质的管道,应敷设在管线带的下部。 4.6.4蒸汽管道与易燃物管道同向架设时,蒸汽管道应架设在上方。 4.6.5氧气及可燃气体、可燃液体管道支架应采用不燃烧体,当沿厂房的外墙或屋顶敷设时,该厂房的 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4.6.6氧气管道、燃油管道、腐蚀性介质管道和电缆、电线不应同沟敷设或穿越;动力电缆与可燃气体、 助燃气体、燃油管道不应同沟敷设或穿越, 4.6.7钢水、铁水、液渣运输线及吊运通道,冶炼炉与浇注区及其附近的地表与地下,不应设置水管(专 用渗水管除外)、电缆等管线;如管线应从上述区域经过,应采取可靠的保护措施。 4.6.8通过厂区道路的架空管道、桥架不应低于4.5m,通过道路应有立柱防撞设施。 4.6.9各类能源介质管道阀门应便于操作,经常操作的阀门或事故时需立即隔断的阀门应设操作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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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能源介质的管道、地沟应设集水井,及时排水

    4.7带式输送机栈桥、通廊

    4.7.1带式输送机通廊两侧均设人行道时,人行道的净宽不应小于0.8m;一侧设人行道时,其净宽不 应小于1.3m;相邻两条带式输送机之间的共用人行道净宽不应小于1.2m。 4.7.2带式输送机通廊的净空高度不应低于2.2m,运输热物料的通廊净空高度不应低于2.6m 4.7.3带式输送机通廊的人行道坡度在6°~12°之间时,应设有防滑条;超过12°时应设踏步。地下 通廊和露天栈桥应有防滑措施。 4.7.4带式输送机应根据需要设人行过桥,人行过桥之间距离不应大于70m;地下通廊每60m距离应 设一个出口至地面。 4.7.5带式输送机通廊,应设置照明设施。 4.7.6封闭式带式输送机通廊,应根据物料及扬尘情况设除尘设备,并保证胶带与除尘设备联锁运转。 4.7.7带式输送机栈桥应设防护栏杆。当输送机栈桥距基准面高度小于2m时,防护栏杆高度应不低于 0.9m。当距基准面高度大于等于2m且小于20m时,防护栏杆高度应不低于1.05m。在距基准面高度不小 于20m时,防护栏杆高度不低于1.2m

    4.8.1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一般设计为正交,如受地形限制必须斜交时,其交叉角一般不小于45°,特 别困难时,其交叉角可以适当减小。 4.8.2道口两侧的道路,从钢轨外侧算起,各应有不小于16m(不包括竖曲线部分长度)的水平路段。当 受地形等条件限制时,可采用纵坡不大于2%的平缓路段。连接水平路段和平缓路段的道路纵坡,不宜大 于3%,困难地段不应大于5%。 4.8.3道口应进行铺砌,铺面宽度一般与相交道路的路基同宽。设有人行道的道路,道口的铺面宽度应 包括人行道的宽度。道路拓宽、改建时,道口铺面应同时拓宽。 4.8.4铁路厂内正线、联络线直线地段以及站场两侧边缘栽植灌木绿篱时,其中心距铁路中心线不得小 于4m;栽植乔木不得小于5m;当树冠影响行车视线时,应及时剪枝;曲线地段应栽植于行车视线以外。 4.8.5有普通车调车作业通过的建筑物大门边缘,距铁路中心线不得小于2600mm。 4.8.6跨越道路上空架设管线距路面的最小净高不得小于5m。跨越道路上空的建(构)筑物(含桥梁、 遂道等)距路面的最小净高,应按行驶车辆的最大高度或车辆装载物料后的最大高度另加0.5m~1m的 安全间距采用,并大于5m。如有足够依据确保安全通行时,净空高度可小于5m,但不得小于4.5m。 4.8.7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区域或贮存仓库区,应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将道路划分为限制车 辆通行或禁止车辆通行的路段,并设置标志 4.8.8厂内干道与职工人数较多的生产车间相衔接的人行通道,如跨越铁路线路,应设置人行地道或天 下 口的视距三角形范围内,不得有妨碍驾驶员视线的障碍物

    4.9操作室、值班室的位置

    4.9.1厂内操作室、值班室不应设在有可能泄漏有毒有害气体的设备排灰、排水、泄压等区域 4.9.2厂内操作室、值班室不应设在氧气、氮气、煤气等有毒有害气体管道上方或正下方。 4.9.3厂内操作室、值班室不应设在氧气、氮气、煤气管道等有毒有害气体管道的法兰、阀门、膨胀器 等下方。 4.9.4厂内操作室、值班室不应设在冶炼炉台下方。 4.9.5厂内操作室、值班室不应设在液态金属(渣)吊运邻近区域。 4.9.6厂内操作室、值班室不应正对治炼炉炉口、炉门、出钢或浇注方向,无法做到时应有安全屏护或 采用视频监控 4.9.7厂内操作室、值班室值班室至易燃易爆气体、液体管道的水平净距不应低于5m,特殊情况不能 低于3m,与氧气管道的水平净距不应低于3m(靠无门窗的值班室墙壁不应低于1.5m)。 4.9.8厂内操作室、值班室不宜设置在桥式起重机吊物行走的下方,工艺需要布置在厂房中间时,应有 防撞设施或易于识别的明显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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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操作室、值班室、休息室和楼梯出口不应正

    4.10.1建构筑物的出入口应遵守GB50016的相关规定

    4.10.1建构筑物的出入口应遵守GB50016的相关规定。 4.10.2主控(楼)室、主电室、电气室、地下油库、液压站、润滑油站、加压站等要害部门,其出入 口不应少于两个,若面积小于6㎡或长度小于7m,可只设1个出入口,门应向外开 4.10.3冶炼炉炉台应有紧急撤离处或安全出口。 4.10.4易燃易爆、有毒气体生产装置高层走道、平台两端宜设安全出口。 4.10.5热风炉、转炉一次电除尘器、高炉布袋除尘器等设备工作平台应至少设两个出入口。

    4.11工业梯与工业平台

    4.11.1距地面1m以上需要经常操作、检测、检修或运输的设备或工作平台,均应设置带上下扶梯的固 定平台或安全通道,并设有不低于1.05m的防护栏杆,栏杆下部应有不小于0.1m的踢脚板。工作平台或 安全通道,应至少设两个出入口。 4.11.2厂区输送主管和进入主要用户的分配主管上的阀门应设固定平台。 4.11.3厂区内的坑、沟、池、井,应设盖板或安全栏杆,不能设置栏杆的,其上口应高出地坪0.3m以 上。 4.11.4设备裸露的转动或快速移动部分,应设有结构可靠的符合安全要求的安全防护罩、防护栏杆或防 护挡板。

    4.11.6桥式起重机轨梁行走通道内侧应设防护栏杆。 4.11.7固定式钢斜梯踏板及钢平台铺板应采用花纹钢板或经防滑处理的钢板制作, 3m处应设置安全护笼 垂直间距应不大于1.5m,立杆间 距应不大于0.3m,均匀分布, 0.4m;护笼顶部在平台或梯子顶部 进、出平面之上的高度应不小于1.05m, ,并有进、出平台的措施或进出口。单段梯高宜不大于10m,攀登 高度大于10m时宜采用多段梯,梯段水平交错布置,并设梯间平台。钢斜梯内侧净宽度:单向通行宜为 0.6m,经常单向通行及偶尔双向通行宜为0.8m,经常双向通行宜为1m;踏板的前后深度应不小于0.08m, 相邻两踏板的前后方向重叠应在0.01m~0.35m之间;踏板间距宜为0.225m~255m;由突缘前端到上 方障碍物的垂直距离应不小于2m;梯宽不大于1.1m两侧封闭的斜梯,应至少一侧有扶手,且设在下梯 方向的右侧;梯宽大于1.1m但不大于2.2m的斜梯,无论是否封闭,均应在两侧安装扶手;梯子扶手中 心线应与梯子的倾角线平行,梯子扶手的高度由踏板突缘到扶手的上表面垂直测量应不小于0.86m,不 大干0.96m;支撑扶手的立柱应从第一级踏板开始设置,间距不宜大于1m。 4.11.9钢平台的结构应符合相应要求:通行平台的无障碍宽度应不小于0.75m,单人偶尔通行平台的宽 度可适当减小,但应不小于0.45m;梯间平台(休息平台)的宽度应不小于梯子的宽度;平台地面到上 方障碍物的垂直距离应不小于2m;踢脚板顶部在平台地面之上高度应不小于0.1m,其底部距地面应不大 于0.01m;当平台距基准面高度小于2m时,防护栏杆高度应不低于0.9m;距基准面高度大于等于2m并 小于20m时,防护栏杆高度应不低于1.05m;距基准面高度大于20m时,防护栏杆高度应不低于1.2m; 方护栏杆端部应设置立柱,立柱间距应不大于1m;在扶手与踢脚板之同应至少设置一道申间栏杆,其与 上、下方构件的空隙间距应不大于0.5m

    4.12.17内道路交通安全标识应符合GB5768.2、GB5768.3的相关规定。 4.12.2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备、设施的上醒目位置,应设置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 安全警示标志。 4.12.3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载明产生职业危 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的措施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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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2.4具有甲、乙、内类火灾危险的生产厂区、,房等的人口处或防火区内,具有甲、乙、内类火灾危 险的仓库的入口处或防火区内,具有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堆场等的防火区内,可燃、助燃气体储罐 或罐区与建筑物、堆场的防火区内,建筑中燃油、燃气锅炉房,油浸变压器室,存放、使用化学易燃、 易爆物品等场所应设置禁止烟火和禁止吸烟的规范标志。 4.12.5各种射线源、高压供电设施以及其它严重危险的区域,应设有色灯或醒目的警告标志; 4.12.6吊车易于碰撞的设备、高处作业坠物区、易燃易爆场所以及其它事故多发地段,均应用易于辨认 的安全色标明或设置醒目的警告标志牌。 4.12.7高炉风口以上、转炉炉口以上各层平台入口处应有醒目的未经允许,不得入内的警告标志。 4.12.8煤气管道排水器、出灰口、烘烤器等可能泄露煤气区域应有醒目的“煤气危险、禁止停留”的警 告标志。

    5.1.1设备设施建设

    5.1.2设备设施运行

    1.3设备设施维护保养

    5.1.3.1企业应对生产设备设施进行定期维护保养,定期检测、检修、更换,做好维护、保养、检测记 录,保持安全防护性能良好。 5.1.3.2专业的设备设施应由专业人员用专业工具、试剂等进行维修保养。

    1.4设备设施检修维修

    5.1.4.1企业应建立设备设施检维修管理制度,制定综合检维修计划,明确检维修方案、检维修人员 安全措施、检维修质量、检维修进度,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设备设施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完 整准确,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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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4.2检维修方案应包含作业安全风险分析、控制措施、应急处置措施及安全验收标准。 5.1.4.3检维修过程中应执行安全控制措施,隔离能量和危险物质特种设备标准规范范本,并进行监督检查,检维修后应进行 安全确认 5.1.4.4作业过程中涉及特殊作业的,应办理作业票证,作业票证应放置在作业现场,作业现场还应配 置必要的应急措施和监护人员。 5.1.4.5作业后应清理作业现场,对作业中产生的废弃物进行分类处理。 5.1.4.6检维修后应由有关人员签字。

    5.1.5设备设施报废

    5.2生产工艺设备设施

    斗利和友射板, 应设有机械清理装置 5.2.1.2烧结机的点火器应设置空气、煤气比例调节装置和煤气低压自动切断装置:烧嘴的空气支管

    5.2.1.2烧结机的点火器应设置空气、煤气比例调节装置和煤气低压自动切断装置;烧嘴的空气支管 应采取防爆措施 5.2.1.3烧结机台车轨道外侧应安装防护网。 5.2.1.4烧结机主抽风机室高压带电体的周围应设围栏,地面应敷设绝缘垫板。 5.2.1.5烧结机主抽风机操作室应与风机房隔离,并采取隔音和调温措施;风机及管道接头处应保持 严密。 5.2.1.6烧结机机头电除尘器应设有防火防爆装置。 5.2.1.7竖炉应设有双安全通道,通道倾斜度不应超过45°。 5.2.1.8烧结平台上不应堆乱放杂物和备品备件,每个烧结厂房烧结平台上存放的备用台车,应根据 建筑物承重范围内准许5~10块台车存放;载人电梯不应用作检修起重工具,不应有易燃和爆炸物 品。

    5.2.2.1高炉应有事故供水设施。

    5.2.2.2高炉固定冷却设备进出水管应严密密封, 5.2.2.3高炉炉体冷却水的压力、流量应符合要求;流量低于规定值、出水温度超过规定值、进出水 流量差大于规定值时,应有自动报和连锁控制措施。 5.2.2.4高炉风口、渣口及水套装饰装修标准规范范本,应牢固、严密,不应泄漏煤气;进出水管,应有固定支撑;风口二套 渣口二、三套,应有各自的固定支撑。 5.2.2.5高炉风口平台应有一定的坡度,并考虑排水要求,宽度应满足生产和检修的需要,上面应铺 设耐火材料。 5.2.2.6高炉应安装环绕炉身的检修平台,平台与炉壳之间应留有间隙,检修平台之间宜设两个走梯 走梯不应设在渣口、铁口上方。 5.2.2.7高炉炉基周围应保持清洁干燥,不应积水和堆积潮湿废料。炉基水槽应保持畅通。 5.2.2.8热电偶应对整个高炉炉底进行自动、连续测温,其结果应正确显示于中控室(值班室)。采 用强制通风冷却炉底时,炉基温度不宜高于250℃;应有备用鼓风机,鼓风机运转情况应显示于高炉中 控室。采用水冷却炉底时,炉基温度不宜高于200℃。 5.2.2.9炉顶放散阀,应比炉顶平台至少高出3m,并能在中控室或卷扬机室控制操作。保证煤气上升 管、下降管不应出现中度及以上锈蚀。 5.2.2.10热风炉管道及各种阀门应严密。热风炉与鼓风机站之间、热风炉各部位之间,应有必要的安 全联锁。突然停电时,阀门应向安全方向自动切换。放风阀应设在冷风管道上,可在高炉中控室或泥炮 操作室旁进行操作。 5.2.2.11磨煤机出口的煤粉温度应确保煤粉不结露,并应低于煤粉着火点,烟煤不应超过400℃;无 烟煤不应超过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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