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2/T 1798-2019 旅游景区安全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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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机动车道应符合国家规定的道路交通条件,标志、标线应符合GB5768标准规定。 .4.2在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等危险路段,应设置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设置限速标志
7.4.1机动车道应符合国家规定的道路交通条件,标志、标线应符合GB5768标准规定。 7.4.2在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等危险路段,应设置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设置限速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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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应按GB50140的规定配备消防器材。 8.1.2应按GB13495.1设置醒目消防安全标志,保证消防通道畅通。 8.1.3严格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制订消防制 度,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整改隐患,制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义务消防队伍,并定期组织消防培 训演练。 8.1.4消防器材应当登记造册,专人管理,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持完好
8.2.1应加强对辖区内木结构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管理、使用单位应严格对一切火源、电源和各种 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 8.2.2在重点要害场所,应设置禁止烟火的明显标志,宗教古建筑场所,点蜡、烧纸、焚香,必须在 配有消防设施的指定地点,并派专人看管或采取巡查值班等措施。 8.2.3古建筑内安装电灯和其他电气设备,应经文物保护单位、消防部门批准,并严格执行电气安全 支术规程,内部装修应符合GB50222的规定。 3.2.4古建筑与毗邻的其他房屋之间,应有防火分隔墙或开辟消防通道,古建筑保护区的通道出入口 必须保持畅通,不得堵塞和侵占。 8.2.5古建筑需要修时,应有古建筑的管理与使用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制订消防安全措施,严格管 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并报当地消防部门审批后实施
8.4.1拥有山林的景区应当制订相应的山林防火管理制度。 8.4.2各上、下山道及坟场周围等重点部位,应设置明显的禁烟、禁火标志。 8.4.3根据山林大、小等特点,配备专门的护林队伍,备好灭火物资及通讯设备,进行巡山护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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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等特种设备,取得特种设备监察管理部门签发的使用证方可投入运行,操 乍人员应持证上岗。 0.2游船(车)、缆车、索道、码头等交通游览设施及各类机械游乐设施,应取得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 门使用证方可投入运行。 0.3交通游览设施及各类机械游乐项目的运营场所,应符合GB/T16767的规定。 0.4特种设备应建立技术档案,定期检验。对日常使用状况定期自检,发生运行故障和事故应记录在 案。 0.5各类特种设备、设施在容易发生危险的部位,应有明显的警示标志,发生故障应立即停止运行。 0.6景区制高点、建筑物、高大游乐设施等应安装防雷设备,每年雷雨季节前进行检测维修,保证完 好有效。 0.7拓展、攀岩、冲浪、飘流、骑马、垂钓等特种旅游活动应明示安全事项,服务人员应严格按操作 程序作业,防止意外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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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规范性附录) 安全管理保证体系图
螺钉标准图A.1安全管理保证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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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3】《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61号令2001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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