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 50493-2019)修编内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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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 50493-2019)修编内容解读(裴炳安)
. 1. 修编情况介绍
. 2. 标准适用范围
. 3. 基本规定 (标准正文)
. 4. 检测点确定 (标准正文)
. 5.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设计 (标准正文)
. 6. 可 燃气体 和 有毒 气体 检测报警 系统安装设计 (标准正文)
. 7. 有关国家标准及法规要求
. 8. 可 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工程设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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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本规定(标准正文)
3.0.6需要设置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探测器的场所,宜采用固定式探测器; 需要临时检测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的场所,宜配备移动式气体探测器。 条文说明: 对于一些不具备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探测器的场所,如: 环境湿度过高;环境温度过低;或在正常情况下视为非爆炸或无毒区,生 产检修时可能为爆炸或有毒危险区等,受检测产品的性能所限,通常可以 安装移动式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探测器,以确保生产和维护的安全需要 3.0.7进入爆炸性气体环境和(或)有毒气体环境的现场工作人员,应配备 便携式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探测器。进入的环境同时存在爆炸性气 体和有毒气体时,便携式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探测器可采用多传感器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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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本规定(标准正文)
3.0.8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应独立于其他系统单独设置。 说明: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不能生产过程控制系统合并设计, 是为了保证工艺装置生产过程控制系统出现故障或停用时,可燃气体和有 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仍能正常工作。 2014年国家安监总局安监总管三【2014]116号文中也明确要求:可燃 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应独立设置。因此,本标准修订时,参照 GB50116和安监总管三[2014」116号文有关要求,对GDS的设置要求进行 了重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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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本规定(标准正文)
3.0.9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的气体探测器、报警控制单元、现 场警报器等的供电负荷,应按一级用电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考虑,宜采 用UPS电源装置供电。 条文说明: 分散或独立的有毒及易燃易爆品的设施,如加油站、加气站等,一般 采用盘装或壁挂式,电源功率较小,故规定检测报警系统也可采用普通电 源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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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本规定(标准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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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检测点确定(标准正文)
4.1.1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探测器的检测点,应根据气体的理化性质、释 放源的特性、生产场地布置、地理条件、环境气候、探测器的特点、检测 报警可靠性要求、操作巡检路线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选择可燃气体和有 毒气体容易积聚、便于采样检测和仪表维护之处布置。 4.1.2判别泄漏气体介质是否比空气重,应以泄漏气体介质的分子量与环境 空气的分子量的比值为基准。 >比值≥1.2,泄漏介质重于空气; >1.0≤比值<1.2,泄漏介质略重于空气; >0.8<比值<1.0,泄漏介质略轻于空气; >比值≤0.8,泄漏介质轻于空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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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条文说明: 由于温度和海拔对气体的密度影响较大,为了方便判断泄漏的介质泄 漏到大气中时,泄漏气体介质是否比空气重,本标准用泄漏介质的气体分 子量与当地空气的分子量的相对比值作为判据。 09版标准: 气体密度大于0.97kg/m3(标准状态下)的即认为比空气重;气体密度小 于0.97kg/m3(标准状态下)的即认为比空气轻。
4.1.2条文说明: 由于温度和海拔对气体的密度影响较大,为了方便判断泄漏的介质泄 漏到大气中时,泄漏气体介质是否比空气重,本标准用泄漏介质的气体分 子量与当地空气的分子量的相对比值作为判据。 09版标准: 气体密度大于0.97kg/m3(标准状态下)的即认为比空气重;气体密度小 于0.97kg/m3(标准状态下)的即认为比空气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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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释放源周围应布置检测点: 1.气体压缩机和液体泵的动密封; 2.液体采样口和气体采样口; 3.液体/气体排液(水)口和放空口; 4.经常拆卸的法兰和经常操作的阀门组。 条文说明: 根据《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规定,释放源应按 物质的释放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长短分为连续释放源、第一级释放源和货 二级释放源。第一级释放源:在正常运转时周期或偶然释放;第二级释才 源:在正常情况下不会释放,即使释放也仅是偶尔短时释放。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探测器检测的主要对象是属于第二级释放源的设 备或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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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检测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时,探测器应靠近释放源,且在气体、蒸气 易于聚集的地点。 4.1.5当生产设施及储运设施区域内泄漏的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可能对周边 环境安全有影响需要监测时,应沿生产设施及储运设施区域周边按适宜的 间隔布置可燃气体探测器和(或)有毒气体探测器,或沿生产设施及储运 设施区域周边设置线型气体探测器。 4.1.6在生产过程中可能导致环境氧气浓度变化,出现欠氧、过氧的有人员 进入活动的场所,应设置氧气探测器。当相关气体释放源为可燃气体和 (或)有毒气体释放源时,氧气探测器可与相关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和(或 有毒气体的探测器布置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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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释放源处于露天或敬开式厂房布置的设备区域内,可燃气体探测器距 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10m,有毒气体探测器 距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4m。 4.2.2释放源处于封闭或局部通风不良的半敬开厂房内,可燃气体探测器距 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5m;有毒气体探测器 距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2m。 4.2.3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释放源处于封闭或局部通风不良的半 开厂房内,除应在释放源上方设置探测器外,还应在厂房内最高点气体 易于积聚处设置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探测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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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液化烃、甲B、乙A类液体装卸设施,探测器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铁路装卸栈台,在地面上每一个车位宜设一台探测器,且探测器 与装卸车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0m; 2.汽车装卸站的装卸车鹤位与探测器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0m。 4.3.3装卸设施的泵或压缩机的探测器设置,应符合本标准第4.2节生产设 施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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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液化烃灌装站的探测器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封闭或半散开灌瓶间,灌装口与探测器的水平距离宜为5m~7.5m; 2..封闭或半敬开式储瓶库,应符合本标准第4.2.2条规定;敬开式储瓶 库房沿四周每隔15m~20m应设一台探测器,当四周边长总和小于 15m时,应设一台探测器; 3.缓冲罐排水口或阀组与探测器的的水平距离宜为5m~7.5m。 .3.5封闭或半散开氢气灌瓶间,应在灌装口上方的室内最高点易于滞留生 本处设探测器。 .3.6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装卸码头,距输油臂水平平面10m范围内,应设 一台探测器。 .3.7其他储存、运输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的储运设施,可燃气体、有毒气 本探测器应按本标准第4.2节生产设施的规定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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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其他有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的扩散与积聚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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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设计(标准正文)
5.1.1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应由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探测器、 现场警报器、报警控制单元等组成。 5.1.2可燃气体的第二级报警信号和报警控制单元的故障信号,应送至消防 控制室进行图形显示和报警。可燃气体探测器不能直接接入火灾报警控制 器的输入回路。 5.1.3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检测信号作为安全仪表系统的输入时,探测器宜 独立设置,探测器输出信号应送至相应的安全仪表系统,探测器的硬件配 置应满足《石油化工安全仪表系统设计规范》GB/T50770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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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探测器的输出可选用4mA~20mADC信号、数字信号、触点信号。 5.2.2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探测器的选用,应根据探测器的技术性能、被测 气体的理化性质、被测介质的组分种类和检测精度要求、探测器材质与现 场环境的相容性、生产环境特点等确定。 5.2.3常用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探测器的选用原则: 1.轻质烃类可燃气体宜选用催化燃烧型或红外气体探测器。当使用 场所的空气中含有能使催化燃烧型检测元件中毒的硫、磷、硅、 铅、卤素化合物等介质时,应选用抗毒性催化燃烧型探测器、红 外气体探测器或激光气体探测器。在缺氧或高腐蚀性等场所,宜 选用红外气体探测器或激光气体探测器。重质烃类蒸气可选用光 致电离型探测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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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常用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探测器的选用原则: 氢气检测宜选用催化燃烧型、电化学型、热传导型探测器; 3. 有机有毒气体宜选用半导体型、光致电离型探测器; 4. 无机有毒气体检测宜选用电化学型探测器; 5. 氧气宜选用电化学型探测器; 6. 在气候环境或生产环境特殊,需监测的区域开阔的场所,宜选择 线型可燃气体探测器; 7. 在工艺介质泄漏后形成的气体或蒸气能显著改变释放源周围环境 温度的场所,可选用感温型探测器或红外图像型探测器; 8. 在高压工艺介质泄漏时产生的噪声能显著改变释放源周围环境声 压级的场所,可选用噪声型探测器; 生产和检修过程中需要临时检测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的场所,应 配备移动式气体探测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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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常用探测器的采样方式,应根据使用场所确定: 1.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的检测宜采用扩散式探测器; 2.受安装条件和介质扩散特性的限制,不便使用扩散式探测器的场 所,可采用吸入式探测器; 3.当探测器配备采样系统时,采样系统的滞后时间不宜大于30s。
典型泵吸式探测器原理示意图如右: 适应于工艺阀井、地坑及排污沟等场所。 ①D水气分离除水器;②蓄水/排水器; 3过滤器;4)电动采样泵;5气体检测器; 6吸气口采用浮动型式;(7排水管; 8气体采样管(TUBE);9安装板和支架。
5.3现场警报器选用
5.3.1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应按照生产设施及储运设施的装置 或单元进行报警分区,各报警分区应分别设置现场区域警报器。区域警报 器的启动信号应采用第二级报警设定值信号。区域警报器的数量宜使在该 区域内任何地点的现场人员都能感知到报警。 5.3.2区域警报器的报警信号声级应高于110dBA(09版标准为105dBA) 但距警报器1m处总声压值不得高于120dBA。 5.3.3有毒气体探测器宜带一体化的声、光警报器,可燃气体探测器可带 体化的声、光警报器,一体化声、光警报器的启动信号应采用第一级报 警设定值信号。(中国石化安《2018》232号文《中国石化安全设施管理 办法》2.2.3条要求:固定式气体检测器应具备现场声光报警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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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报警控制单元选用
4.1报警控制单元应采用独立设置的以微处理器为基础的电子产品,并具备 下基本功能: 1.能为可燃气体探测器、有毒气体探测器及其附件供电; 2. 能接收气体探测器的输出信号,显示气体浓度并发出声、光报警; 3. 能手动消除声、光报警信号,再次有报警信号输入时仍能发出报警; 4. 具有相对独立、互不影响的报警功能,能区分和识别报警场所位号; 5. 在下列情况下,报警控制单元能发出与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浓度报 警信号有明显区别的声、光故障报警信号: 1)报警控制单元与探测器之间连线断路或短路; 2)报警控制单元主电源欠压; 3)报警控制单元与电源之间的连线断路或短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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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报警控制单元选用
具有以下记录、存储、显示功能: 1)能记录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的报警时间,且日计时误差不应 超过30s; 2)能显示当前报警部位的总数; 3)能区分最先报警部位,后续报警点按报警时间顺序连续显示 4)具有历史事件记录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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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报警控制单元选用
5.4报警控制单元选用
5.4.2控制室内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声、光报警器的声压等级应满足设备前 方1m处不小于75dBA,声、光报警器的启动信号应采用第二级报警设定值 信号。 5.4.3可燃气体探测器参与消防联动时,探测器信号应先送至取得国家消防 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型式检测报告的专用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报 警信号应由专用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输出至消防控制室的火灾报警控制器 可燃气体报警信号与火灾报警信号在火灾报警控制系统中应有明显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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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测量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5.5测量范围及报警值设定
1. 可燃气体的测量范围:0%~100%LEL; 2. 有毒气体的测量范围宜为0%~300%OEL;当现有探测器的测量 范围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有毒气体的测量范围可为0%~30% IDLH;环境氧气的测量范围:0%~25%VOL; 3.多 线型可燃气体探测器测量范围:0~5LEL.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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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测量范围及报警值设定
.2报警值设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燃气体的一级报警设定值应小于或等于25%LEL; 2. 可燃气体的二级报警设定值应小于或等于50%LEL; 3. 有毒气体的一级报警设定值为小于或等于100%OEL,有毒气体的 二级报警设定值为小于或等于200%OEL。当现有探测器的测量范 围不能满足测量要求时,有毒气体的一级报警设定值不得超过5% IDLH,有毒气体的二级报警设定值不得超过10%IDLH; 4.环境氧气的过氧报警设定值宜为23.5%VOL,环境欠氧报警设定值 宜为19.5%VOL(条文说明:氧气的过氧报警值和欠氧报警值的设 定可只设一级报警,二级报警值由企业自定); 5.线型可燃气体探测器的一级报警设定值宜为 1LEL.m;二级报警设 定值宜为2 LEL.m。
5.5.2报警值设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2报警值设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燃气体的一级报警设定值应小于或等于25%LEL; 2. 可燃气体的二级报警设定值应小于或等于50%LEL; 有毒气体的一级报警设定值为小于或等于100%OEL,有毒气体的 二级报警设定值为小于或等于200%OEL。当现有探测器的测量范 围不能满足测量要求时,有毒气体的一级报警设定值不得超过5% IDLH,有毒气体的二级报警设定值不得超过10%IDLH; 4.环境氧气的过氧报警设定值宜为23.5%VOL,环境欠氧报警设定值 宜为19.5%VOL(条文说明:氧气的过氧报警值和欠氧报警值的设 定可只设一级报警,二级报警值由企业自定); 5.线型可燃气体探测器的一级报警设定值宜为1LEL.m;二级报警设 定值宜为2 LEL.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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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常见有毒气体、蒸气特性
5.5常见有毒气体、蒸气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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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安装设计(标准正文)
5.1.1探测器应安装在无冲击、无振动、无强电磁场干扰、易于检修的场所 探测器安装地点与周边工艺管道或设备之间的净空不应小于0.5m。 6.1.2检测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时,探测器的安装高度宜距地均 (或楼地板)0.3m~0.6m;检测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时,探测 器的安装高度宜在释放源上方2m内(09版标准为:高出释放源0.5~2m)。检 测比空气略重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时,探测器的安装高度宜在释放源下 方0.5m~1m;检测比空气略轻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时,探测器的安装 高度宜高出释放源0.5m~1m(新增)。 6.1.3环境氧气探测器的安装高度宜距地坪或楼地板1.5m~2.0m。(新增) 5.1.4线型可燃气体探测器宜安装于大空间开放环境,其检测区域长度不宜 大于100m(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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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报警控制单元及现场区域警报器安装 6.2.1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的人机界面应安装在操作人员常驻 的控制室等建筑物内。 6.2.2现场区域警报器应就近安装在探测器所在的警戒区域。 6.2.3现场区域警报器的安装高度应高于现场区域地面或楼地板2.2m,且位 于工作人员易察觉的地点。 6.2.4现场区域警报器应安装在无振动、无强电磁场干扰、易于检修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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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标准附录: 附录A:常见易燃气体、蒸气特性 附录B:常见有毒气体、蒸气特性 附录C: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配置图 附录D:常见气体探测器技术性能表 附录E:常见气体探测器选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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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配置
7.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有关
.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有关条文
7.有关国家标准及法规要求
1 8.1.1条: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应由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可燃气体 探测器和火灾声光警报器等组成。 8.1.2条: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应独立组成,可燃气体探测器不应接 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探测器回路。当可燃气体的报警信号需接入火灾 自动报警系统时,应由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接入。 3 8.1.3条:石化行业涉及过程控制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可按现行国家标 准GB50493有关规定设置,但其报警信号应接入消防控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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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有关国家标准及法规要求
7.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有关条文 48 8.1.4条: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的报警信息和故障信息,应在消防控制 室图形显示装置或起集中报警控制功能的火灾报警控制器上显示,但 该类信息与火灾报警信息应有区别。 5 8.1.5条: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发出报警信号时,应能启动保护区域的 火灾声光警报器。 b 8.1.6条: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保护区域内有联动和警报要求时,应 由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或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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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有关国家标准及法规要求
7.有关国家标准及法规要习
7.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安全仪表系统管理的指导意见》安 监总管三【2014]116号有关要求 化工安全仪表系统(SIS)包括安全联锁系统、紧急停车系统和有毒有 害、可燃气体及火灾检测保护系统等。安全仪表系统独立于过程控制系统 (例如分散控制系统等),生产正常时处于休眠或静止状态,一旦生产装 置或设施出现可能导致安全事故的情况时,能够瞬间准确动作,使生产过 程安全停止运行或自动导入预定的安全状态。根据安全仪表功能失效产生 的后果及风险,将安全仪表功能划分为不同的安全完整性等级(SIL1~ SIL4,最高为SIL4级)。不同等级安全仪表回路在设计、制造、安装调试 和操作维护方面技术要求不同。 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设计和实施有毒有害和可燃气体检测保护系统,为 确保其功能可靠,相关系统应独立于基本过程控制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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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工程设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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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工程设计原则
可燃气体探测器参与消防联动时,探测器信号应先送至取得国家 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型式检测报告的专用可燃气体报 警控制器,消防联动信号由报警控制器输出至消防控制室的火灾 报警控制器,火报警控制器实施消防联动功能。可燃气体探测 器信号不能直接接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输入回路。 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检测信号作为安全仪表系统(SIS)的输入时 探测器应独立设置,探测器配置应根据SIL回路定级结果确定,并 满足《石油化工安全仪表系统设计规范》GB/T50770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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闸阀标准8.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工程设计原则
说明: 探测器信号用于警示报警时,GDS报警控制单元采用独立设置的以微 处理器为基础的电子产品即可,既不需要取得SIL认证,也不需要取得消 防产品型式检测报告;探测器信号用于消防联动时,GDS报警控制单元应 采用取得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型式检测报告的专用可燃气 体报警控制器;探测器信号用于安全联锁时,根据《石油化工安全仪表系 统设计规范》GB/T50770有关规定,SIL1及以下安全等级的联锁信号可接 入GDS,SIL2及以上安全等级的联锁信号应接入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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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DS系统、火灾报警系统和SIS系统在陶氏洋葱模型中的作用
GDS系统、火灾报警系统和SIS系统在陶氏洋葱模型中的作用
在石油化工生产过程中,GDS起预警作用;SIS在生产正常时处于休明 或静止状态,发生事故或生产异常时联锁动作,使生产过程进入预定的安 全运行状态或紧急停车;火灾报警控制系统承担火灾后的紧急处置功能, 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 在工程设计中,应根据GB50493、GB50116和安监总管三【2014】116 号文有关规定及要求,分别独立设置GDS、SIS和火灾报警控制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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