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粤建规范[2019]2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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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为了预防和减少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遏制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等有关规定,我厅制订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市政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的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径向我厅反映。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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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28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市政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工程中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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