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T 1322.65-2019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65部分:城镇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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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7.1表曝机减速箱动密封处应密封良好,不应有渗漏现象。 3.7.2表曝机上应有明显的叶轮转向标志。 3.7.3表曝机电气控制柜具有启动、过载保护、短路保护、断相保护、漏电保护及报警等功能 3.7.4运行时产生的环境噪声声压级应小于85dB:空载运行时声压级应不大于80dB

    3.3.8脱水机房及脱水机设备

    3.8.1脱水机房应靠近污泥浓缩池或沉淀池,宜处于生产管理区和生活区的夏季风向下风口。 3.8.2各种污泥脱水设备脱水完毕后海绵城市标准规范范本,应立即将设备冲洗干净,带式脱水机应将滤布冲洗干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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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溶药系统周围地面应有防滑措施。 3.3.8.4脱水机房应设置通风系统 3.3.8.5板框脱水机应严格按照程序操作,不得擅自更改参数设定。运行中应定期巡视高低压进泥泵 系统、滤布清洗系统、压榨水系统等,并作好记录。停机后液压管路要安全卸荷。 3.3.8.6工作时,板框脱水机液压油缸的压力不得超过额定值,液压站周围严禁站人

    3.3.9消化类设备设施

    3.3.9.1厌氧消化系统的电气集中控制室不宜与存在沼气泄漏可能的设施合建,场地条件许可时,宜 建在防爆区外。 3.3.9.2应定期检查二级消化池上清液管、静压排泥管的通畅情况、消化池沼气管线冷凝水排放情况, 定期检查消化池及其附属沼气管线的气体密闭情况,并做好记录。 3.3.9.3应定期检查消化池污泥的安全溢流装置、定期检查和校验沼气系统中的压力安全阀,并做好 记录。 3.3.9.4消化池热交换器长期停止使用时,应关闭通往消化池的相关闸阀,并将热交换器中的污泥放 空。 3.3.9.5消化池附属泵房、阀室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仪,并应定期维修和校验,并做好记录。 3.3.9.6厌氧消化池溢流和表面排渣管出口应在室外,并应有水封装置。厌氧消化池的出气管上,应 设回火防止器。 3.3.9.7应在消化池控制塔设置避雷针,保护范围应涵盖池体,并定期检查检测接地电阻,做好记录。 3.3.9.8消化池中控塔入口应设置人体静电消除器。

    3.10.1管廊的安全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 3.10.2管廊内应设通风、照明、通讯、火警及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报警系统、独立的排水 物孔、人行通道出入口和维护需要的设施等。 3.10.3安全出入口处应设置综合管廊介绍牌,内容应涵盖应急疏散路线,

    3.3.11.1沼气应充分利用,剩余沼气不得直接排放,应使用燃烧器燃烧。 3.3.11.2沼气柜水封槽内水的pH值应定期测定,当pH值小于6时,应换水并保持压力平衡,严禁出 现负压,气柜低位时严禁排水。 3.3.11.3沼气柜的柜顶和外侧应涂饰反射性色彩的涂料。 3.3.11.4 低压浮盖式沼气柜的水封应有防冻措施。 3.3.11.5 应定期对湿式气柜的导轨和导轮进行检查,避免气柜出现偏轨现象,并做好记录。 3.3.11.6于式沼气柜柔膜压力应控制在2500Pa至10000Pa,湿式沼气柜的压力2500Pa至4000Pa。

    3.3.12沼气发电机(内燃机)及机房

    3.3.12.1应定期清洗沼气、空气过滤装置、定期检测沼气稳压罐,并做好记录, 3.3.12.2 应经常检查沼气发电机进气管路,防止漏气及冷凝水过多而影响供气 3.3.12.3 应定期清洗、检修发电机组余热利用系统的管道、闸阀、换热器等,并做好记录。 3.3.12.4 在发电、供电等各项操作中,应执行有关电气设备操作票制度。 3.3.12.5 进入沼气发电机(内燃机)的沼气应采取脱硫处理措施。 3.3.12.6沼气发电机(内燃机)运行高温区域应有明显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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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紧急切断沼气内燃机运行,同时可切断沼气供气。 3.3.12.8电机、仪表和照明等电器设备均应符合防爆要求,室内应设置通风设施和沼气泄漏报警装置 3.3.12.9发电机房入口应设置人体静电消除器

    3.3.13沼气燃烧器

    3.3.13.1 废气燃烧器宜选用混凝基础。 3.3.13.2 应安装防风罩,防风罩安装应采用单独支撑,不应直接固定在外罩上。 3.3.13.3 应定期检查自动式沼气燃烧器的自动点燃程序及母火管路的压力,并做好记录。 3.3.13.4 应定期清理沼气燃烧器火焰喷嘴的污物,并做好记录。 3.3.13.5 应定期校核沼气燃烧器上的压力表、定期保养和维修沼气燃烧器管路上的电动闸阀,并做好 记录。 3.3.13.6 采用电子点火装置的,应定期检查接地母线,并做好记录。 3.3.13.7 废气燃烧器在运行期间,应定时监控火焰燃烧情况,并做好记录。 3.3.13.8 每天应通过燃烧器底部的阀门排放冷凝水,并做好记录。 3.3.13.9 燃烧器长期停运时,应将主气管的手动阀门关闭,并做好记录。 3.3.13.10 燃烧器每月应点火一次,并做好记录。

    3.3.14沼气压缩机

    3.14.1沼气压缩系统中设备与管线应可靠接地。 3.14.2压缩机运行时不应移开驱动装置保护罩。 3.14.3沼气压缩机房入口应设置人体静电消除器,人员进入前应穿戴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 个人防护用品,关闭手机,并触摸人体静电消除器,

    3.15.1应定期检查并记录脱硫装置的温度和压力,当采用保温加热的脱硫装置时,应定期检查 统。 3.15.2定期清理和更换反应塔内喷淋系统的部件。 3.15.3应定时排放脱硫装置内的冷凝水,并做好记录。 3.15.4湿式脱硫装置应确保碱液溢流通畅

    3.3.16 除臭装置

    3.3.16.1 收集系统、控制系统、处理系统的运行工况良好。 3.3.16.2 收集系统应在负压下运行,保持稳定的集气效果。 3.3.16.3 停止运行时,应打开屏蔽棚通风。 3.3.16.4 生物除臭系统管路连接可靠,风机安装隔音挡板。 3.3.16.5 喷淋水箱安装液位保护装置及应急排放口。 3.3.16.6运行时转动无异响、异常振动。

    3.3.17污泥热干化系统

    3.3.17.1除进行维护保养外,流化床干化系统应在全自动状态下运行。 3.3.17.2 定期对干化系统传感器、仪器仪表进行检测校验。 3.3.17.3 干化系统管路、阀门密封性应达到完全密封的要求。 3.3.17.4干化系统应设置除臭装置,且除臭风机应有独立的供电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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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17.5干化系统中的所有阀门应设计为气动阀门,干化系统气密性应良好。 3.3.17.6 干化系统应设置与温度、氧含量、一氧化碳含量等指标相关的报警停机程序 3.3.17.7 干化系统所有设备及管路都应做保温处理, 3.3.17.8 干化系统所有管道设备应做等电位连接。 3.3.17.9 干化系统应安装惰性气体补充装置。 3.3.17.10粉尘分离装置(旋风分离器)应内设防磨损材料 3.3.17.11干化车间每层应有急停按钮。 3.3.17.12污泥热干化尾气应处理达标后排放。 3.3.17.13J 应定期对热交换器、风帽、旋风分离器、高水位报警点、风室挡板等进行全面检查、清理, 并应对所有的密封磨损情况进行详细地检查,并做好记录。 3.3.17.14流化床运行时应连续监测气体回路中的氧含量浓度,不应在高氧量下连续运行。 3.3.17.15停机检修时应清空干燥器内的干泥。 3.3.17.16停机检修前应对流化床进行降温、卸料及空气置换;检修期间,应按照“先通风、再检测 后作业”流程进行作业:检修结束后,应关闭所有仓门。

    3.3.18石灰干化设备

    3.3.18.1污泥石灰干化设备应是一个密封回路,所有进出料口、连接口、接头、检查门、挡板、泄爆 口盖等应作密封处理,无粉尘等外泄。 3.3.18.2石灰干化设备固定部分应有绝热保温层,如果转动部件温度较高,又不易作绝热保温,需采 取其它有效的防护措施。 3.3.18.3设备不便或工艺不允许直接接地的,可通过导静电材料或制品间接接地。 3.3.18.4污泥石灰干化系统现场应设置封闭式围挡。 3.3.18.5如石灰于化系统设置在室内时,应有良好的通风措施

    3.3.19污泥输送设备

    3.3.19.1污泥及栅渣输送设备应设有机械和电气过载保护装置。 3.3.19.2皮带输送机的输送带应耐磨、耐油、耐腐蚀、耐高温(输送石灰污泥时)。其搭接处应采用 平整、牢固的接头。 3.3.19.3皮带输送机全长应装有侧边挡板和密封罩,并镶有橡胶板。 3.3.19.4螺旋输送装置应安装基础稳固,与设备连接可靠,螺旋无变形,盖板完好紧固;运行时转动 无异响、无异常振动。 3.3.19.5板输送机应供料均匀并设有防逆转装置

    3.3.20.1筛分设备的两侧护板高度设计应适当,或在筛箱上部安装防护罩。 3.3.20.2筛分系统的给料装置应根据粒径需要设置篦子。

    3.3.21.1驾驶人员应经过翻抛机驾驶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3.3.21.2 翻抛机驾驶室应有良好的密封,并应设置相应的压强指示系统。 3.3.21.3 驾驶员启动发动机前应检查水位、机油、液压系统、链条拉紧状态、燃料管、齿刀等,确保 正常后方可启动,并做好记录。 3.3.21.4驾驶室内、外不应搭乘非驾驶人员,进行工作时,应只由司机一人操纵手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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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21.5 去际装直 3.3.21.6翻抛机内应设有逃离面具、安全锤、灭火器等安全工具。 3.3.21.77 机械停止使用时,应降低所有的升起设备, 3.3.21.8维护和修理工作(包括清洁工作)应在关掉发动机、机械冷却的情况下进行。

    料口应设置篦子。 混合器长期不运转,应将混合器内所有物料清理

    3.3.23污泥堆肥车间

    3.3.23.1污泥堆肥车间应设有除臭系统,车间内的氨气等有毒有害气体浓度应符合GBZ2.1的规定。 3.3.23.2车间内有大型混料、布料等设备时进入人员应佩戴安全防护装备。 3.3.23.3污泥堆肥车间的钢架结构应经过防腐处理,防腐等级达到st3级要求。 3.3.23.4污泥堆肥车间地面满足翻抛机等设备的承重要求,并设有渗滤液的收集系统

    3.3.24二氧化氯制备系统

    3.3.24.1车间内应设置通风设施,保证二氧化氯最高允许浓度低于1mg/m, 3.3.24.2 二氧化氯发生器与配电装置宜分室放置。 3.3.24.3 二氧化氯发生器出口与外接管路直径应一致,出口应安装止回阀。 3.3.24.4 出药管路应采用聚氯乙烯或ABS塑料管。 3.3.24.5 反应器及原料罐出口阀门的过滤网应定期清洗,并做好记录。 3.3.24.6 照明和通风设备开关应设置在车间外部,并备有防毒面具等应急装备。 3.3.24.7 固体氯酸钠应单独存放,且与设备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m,库房应通风阴凉, 3.3.24.8 制备二氧化氯的原材料氯酸钠、亚氯酸钠和盐酸、氯气等不应相互接触,应分别贮存在分类 的库房内,贮放槽需设置隔离墙。盐酸库房内应设置酸泄漏的收集槽。氯酸钠及亚氯酸钠库房室内应备 有快速冲洗设施。

    3.3.25 臭氧系统

    3.3.25.1应设置臭氧尾气破坏装置,以氧气为气源的臭氧处理设施中的尾气不应采用活性炭消除方 式,电加热臭氧尾气消除装置宜设在室内,室内应有强排风设施,必要时应加设空调设备。催化剂接触 崔化和活性炭吸附的臭氧尾气消除装置应设置在池顶,并加装外部屏蔽房罩。 3.3.25.2液氧设备的四周应设置隔离设施,氧气气源设备的四周(在30m半径范围内)不应放置易燃、 易爆物品,不应堆放油脂和与生产无关的其它物品,不应在任何储备、输送和使用氧气的区域内吸烟或 有明火,不应动火及从事烧焊作业。 3.3.25.3臭氧发生器应放置在通风干燥有遮蔽的场所,应保持风设备处于工作状态,室内环境温度不 应大于40℃。系统运行时,臭氧发生器设备间和尾气破坏设备间臭氧浓度应低于0.16mg/m3。

    3.3.26超(微)滤膜装置

    3.3.26.1 浸没式膜装置膜池应安装液位计。 3.3.26.2 浸没式膜装置反洗排水池应安装高液位报警装置。 3.3.26.3 停机时间过长应按照要求将膜浸泡在水中或专用药剂中。 3.3.26.4 外压式过滤膜系统每3个月应进行一次声纳测试,膜元件出现问题,应及时隔离或修补,并 做好记录。

    3.3.27.1停机时间过长应按照要求将膜浸泡在水中或专用药剂中。 3.3.27.2 应定期巡查管道及膜压力容器,发现漏水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 3.3.27.3 启动前应将系统内空气排出。 3.3.27.4 应设置与加药系统连锁的急停装置。 3.3.27.5 保安过滤器压差达到设计值后应及时更换新的滤芯,并做好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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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28.1 冲洗滤池时,排水槽、排水管道应通畅,不应有雍水现象。 3.3.28.2 采用气水反冲洗时,鼓风机应有备用,并保持恒压运行,避免跑砂。 3.3.28.3 滤池初用或冲洗后上水时,池中的水位不应低于排水槽,不应暴露砂层。 3.3.28.4 每日检查阀门、冲洗设备、电气仪表等的运行状况,并定期保养、维修。

    3.3.29 硫酸投加系统

    3.3.29.1硫酸间宜双人双锁管理。 3.3.29.2硫酸间及硫酸储存区内应设置给水设施或储存用于中和的碱液,定期测试硫酸间内用于中和 的碱液的浓度,并应配备相应品种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及泄漏应急处理设备。 3.3.29.3硫酸间应防水,避免阳光照射,地面应为耐酸、耐腐蚀的坚固水泥地面。 3.3.29.4硫酸不应用金属容器储存,应与易(可)燃物、还原剂、碱类、碱金属分开存放,严禁烟火。

    3.3.30紫外消毒装置

    3.3.30.1 紫外消毒装置应设置温度过高保护、低水位保护、清洗故障报警、灯管故障报警。 3.3.30.2 紫外消毒渠水深应满足灯管淹没要求,消毒水渠无水或水量达不到设备运行水位时不应开启 设备。 3.3.30.3 紫外消毒渠上应设置盖板,如需观察灯管应佩带紫外线防护眼镜。 3.3.30.4定期对玻璃套管进行人工清洗,操作及更换灯管时应戴于净手套进行操作,并做好记录,

    3.3.31石灰加药装置

    3.3.31.1 除尘器出口应畅通,无异物。 3.3.31.2 冲料前应关闭料仓出口开关。 3.3.31.3 启动除尘器时不应冲料。 3.3.31.4 停机后应冲洗管路。 3.3.31.5 石灰罐搅拌器搅拌轴不应反转及空载运行。 3.3.31.6 应定期清洗石灰罐及搅拌器叶片,并做好记录

    3.3.32甲醇投加系统

    3.3.32.1甲醇应存放在专用储罐、专用场地或者专用贮存室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3.3.32.2甲醇贮存场所应设置相应的监控、通风、防晒、防火、灭火、防爆、防毒、防雷、防静电、 防腐、防泄漏、保温、保冷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 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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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33热水解系统

    3.3.33.1热水解系统应设置为自动运行模式。 3.3.33.2进入热水解系统区域应配备适当的个人防护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安全帽、安全鞋、工作服、 手套、防护眼镜、高能见度的服装、耳朵的防护用品和呼吸道的防护用品。 3.3.33.3热水解设备与管线应进行接地。 3.3.33.4热水解系统的安全阀应定期校验,安全阀应安装释放气体收集管线,气体的排放应设置在人 体无法接触的地方。 3.3.33.5热水解系统的管线、阀门应设置隔热层。 3.3.33.6在压力突变情况下应观察各个罐体的压力变化曲线,检查是否有压力超高导致爆破片破损的 青况;如有爆破片破损,应隔离对应罐体并自然冷却降温降压;当压力下降到0时更换爆破片,期间应 使用长管呼吸器,更换完成后使用力矩扳手校验螺丝力矩

    3.3.34.1化验室应建立化学药品使用登记管理制度。剧毒药品应设专柜存放,并双人双锁保管。 3.3.34.2化验室的墙壁、天花板和地面应平整、易清洁、不渗水、耐化学品和消毒剂的腐蚀。地面应 防滑,不应铺设地毯。实验台面应防水,耐腐蚀、耐热。 3.3.34.3化验室应备有消防设备,如黄沙桶和四氯化碳灭火器等,黄沙桶内的黄沙应保持干燥,不可 漫水。 3.3.34.4电热设备所用电线应经常检查是否完整无损。电热器械应有合适垫板。 3.3.34.5从事产生有害气体的操作,应在通风柜内进行。 3.3.34.6压力容器如氢气钢瓶等应远离热源,并停放稳定。

    3.3.35手持电动工具

    3.3.35.1手持电动工具使用应符合GB/T3787中的规定。 3.3.35.2应按作业环境的要求,选用手持电动工具。使用I类手持电动工具应配有漏电保护装置,P日 线连接可靠。 3.3.35.3电源线应用护管软线,长度不得超过6m,中间无接头及破损。 3.3.35.4手持电动工具的防护罩、盖板及手柄应完好,无破损,无变形,不松动。开关应灵敏、可靠 无破损、规格与负载匹配。不应跨越通道使用。 3.3.35.5在使用电动工具时,如因故离开工作场所或暂停工作以及遇到临时停电,应立即切断电动工 具电源。 3.3.35.6 在金属容器内或潮湿场所工作时,应使用安全特低电压的电动工具,并应附加防止直接接触 电击的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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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37.1风机保护网罩应齐全有效。 3.3.37.2电源线、风管等配件应完好无破损。 3.3.37.3防爆型风机应有“EX”防爆标识。

    3.3.37.1风机保护网罩应齐全有效。

    3.3.38.1室内发电机组的排烟管道应伸出室外,室外发电机组应设置防雨设施。 3.3.38.2 发电机组电源应与外电线路电源联锁,不应并列运行。 3.3.38.3 发电机组应可靠接地,单台容量超过100kVA发电机的工作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2,单台容 量不超过100kVA发电机的工作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2。 3.3.38.4 发电机供电系统应设置电源隔离开关及漏电保护器。 3.3.38.5 发电机组并列运行时,应装设同期装置,应在机组同步运行后向负载供电。

    3.3.39液压动力站

    3.3.39.1液压管无破损,液压油充足。

    种设备应符合DB11/T1322.2的规定。

    特种设备应符合DB11/T1322.2的规定。

    3.5公用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

    3.5.1.1机身、曲轴箱等主要受力部件无影响强度和刚度的缺陷,所有紧固件应牢靠并有防松措施。 3.5.1.2压力表、温度表(计)、安全阀、液位计(油标)等安全装置(附件)应完整、灵敏可靠, 且在检测周期内使用。 3.5.1.3螺杆式空压机保护盖运行时应处于关闭状态。 3.5.1.4配套的压缩空气管道无腐蚀,管内无积存杂物,管道漆色符合要求,并标有流向箭头,支架 牢固可靠。 3.5.1.5电气设备符合安全要求,机组旁应设紧急停机按钮(开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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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2.1炊事机械电源线路应敷设在无泡浸、无高温和无压砸的沿墙壁面。 3.5.2.2炊事机械电源控制开关应单机单设,且使用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动作时间不大于 0.1s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对于受烟尘、雾水等因素影响较大的控制开关应有防护装置。 3.5.2.3灶台照明应使用防潮灯。 3.5.2.4定期对排风机、排油烟系统和管道等进行清洗、保养,并记录归档。 3.5.2.5可能对操作者造成伤害的炊事机械危险部位,应采取安全防护,且可靠、实用。 3.5.2.6凡有用气管道和用气设备的场所(含用餐场所、瓶组气化间、用气设备房间等),均应设置 可燃气体探测器,且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应安装在有人的房间内。 3.5.2.7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条件应符合DB11/T450的规定,

    3.5.3.1燃气引入管不应敷设在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纸屑纸尘回收场所、发电间、变配电室、不便 用燃气的空调机房、通风机房、电缆沟等地方。不应在室内地面下水平敷设。 3.5.3.2用气车间、锅炉房以及大中型用气设备的燃气管道上应设放散管,放散管管口应高出屋脊1r 认上。 3.5.3.3进出建筑物的燃气管道进出口处,室外的屋面管、立管、放散管、引入管和燃气设备等处 均应有防静电接地设施。

    用电应符合DB11/T1322.2的规定

    危险化学品应符合DB11/T1322.2的规定

    3.9职业病危害预防与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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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1应定期对职业危害易发场所,如格栅间、脱水机房等进行有毒有害物质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公布、 存入档案。 3.9.2应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如格栅间、脱水机房等应当设置有毒有害 气体报警装置,制定应急预案,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和必要的泄险区。 3.9.3各种防护器具应定点存放在安全、便于取用的地方。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定期校验和维护各 防护用具,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并做好记录。 3.9.4应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 3.9.5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向原申报主管部门申请变更 a)新、改、扩建项目; b)因技术、工艺或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 C)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

    3.10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

    3.10.1作业人员应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3.10.2企业应为从业人员配备与工作岗位相适应的专业工器具和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 员按照使用正确佩戴、使用。 3.10.3各岗位操作人员在岗期间应佩戴齐全劳动防护用品,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具有易燃易爆风险区 域内工作人员应穿戴防静电工作服和工作鞋

    3.11操作人员行为规范

    3.11.1 安全生产行为通则

    3.11.1.1应执行审批制度,未经审批禁止进行动火作业、有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临时用电、起重 作业等危险作业。 3.11.1.2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3.11.1.3/ 应明确作业负责人、安全监护人员和作业人员相关职责,不应在没有安全监护人的情况下作 业。 3.11.1.4 实施危险作业前,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进行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制定消除、控制危 害的措施,确保整个作业期间处于安全受控状态,评估结果形成作业方案。 3.11.1.5 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的劳动防护装备。 3.11.1.6 作业许可证应包含危害因素分析和安全措施等内容。 3.11.1.7 严格按审批要求和作业方案要求实施危险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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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1.2.7风力在5级以上不应作业

    3.11.3 有限空间作业

    3.11.3.1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要实行审批制度,未经作业负责人审批,任何人不应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3.11.3.2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隔离式空气呼吸设备、通讯设备、气体检测设备、通风设 备、应急照明设备、安全绳、救生索、安全梯、安全带等安全装备。 3.11.3.3作业前应严格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检测有限空间内可能存在的危害因 素,包括氧气、有毒有害气体、易燃易爆气体等。未经检测,作业人员不应进入有限空间。 3.11.3.4作业前应根据检测的结果对作业环境危害状况进行评估,制定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同时 全进入点附近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告知作业者存在的危害因素和防控措施, 3.11.3.5在作业环境条件可能发生变化时应对作业场所中的危害因素进行持续或定时检测,作业者工 作面发生变化时,视为进入新的有限空间,应重新检测后再进入。 3.11.3.6实施检测时,检测人员应处于安全环境。 3.11.3.7作业前和作业过程中,宜采取强制性持续通风措施降低危险,保持空气流通,禁止纯氧进行 通风换气。在热水解系统维修前,应保证蒸气系统完全隔离,系统泄压至大气压并保证充分冷却。 3.11.3.8传递作业工具盒提升杂物时应用绳索系牢,井下水泵运行时不应下并,连续作业时间不超过 1小时。 3.11.3.9作业完成后,作业负责人应组织人员对现场进行清理。

    3.11.4.1高处作业应搭建脚手架或采取防止坠落措施。 3.11.4.2在陡坡、屋顶、杆塔、吊桥以及其他危险的边沿进行工作,临空一面应装设符合规定的安全 网或防护栏杆,作业人员应使用安全带。 3.11.4.3陡坡的场地或人行道上的冰雪、碎石、泥土应经常清理,靠外一侧应设不低于1m高的栏杆, 3.11.4.4在没有脚手架或者在没有栏杆的脚手架上工作,高度超过1.5m时,应使用安全带或采取其 他可靠的安全措施。 3.11.4.5安全带在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安全带的挂钩或绳子应可靠固定,高挂低用。 3.11.4.6工具及材料应用工具袋或绳系牢后传送。较大的工器具应用绳索拴在牢固的构件上,不应随 便摆放。 3.11.4.7工作地点下方应设有安全围栏或装设其他安全保护装置。 3.11.4.8上下层同时进行作业时,应经审批许可,中间应搭设严密牢固的防护隔板、罩棚或其他隔离 设施。 3.11.4.96级以上的大风以及暴雨、雷雨、大雾等恶劣天气,禁止露天高处作业

    3.11. 5临时用审

    3.11.5.1各种设备维修前应断电,并应在开关处悬挂维修和禁止合闸的安全警示标志牌,经检查确认 无安全隐患后方可操作。 3.11.5.2应建立完备的临时用电审批制度,执行作业前审批手续,其中应明确架设地点、用电容量 用电负责人、审批部门意见、准用日期等内容。 3.11.5.3临时电气线路审批期限:一般场所使用不宜超过15天;建筑、安装工程按计划施工周期确 定。 3.11.5.4不应在易燃、易爆等危险作业场所架设临时电气线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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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1.5.5临时线路应采用绝缘良好的导线,容量要满足负荷需要和强度需要。应用架杆或专用架具架 设,导线距地面的高度,室内不低于2.5m,室外不低于4.5m,与道路交叉时不低于6m。 3.11.5.6临时线路应由一个能带负荷分断的主开关控制,每一分路应装短路、过载、漏电等保护设施, 装在户外的开关应有防水设施。 3.11.5.7所有临时用电设备外壳均应作保护接地。 3.11.5.8临时线路电线敷设在地面上的部分,应有防碾压措施。临时线路与建筑物、树木、设备管线 等的距离不应小于JBJ6规定的数值。 3.11.5.9临时用电设施应做到人走断电,同时将配电箱或操作盘锁好,工程完毕后应拆除

    3.11.6 起重作业

    3.11.6.1使用电动芦进行起重作业

    3.11.6.1.1作业前应检查减速器、起升电机、运行电机、断火器、电缆滑线、卷筒装置、吊钩装置、 联轴器、软缆电流引入器、锁扣等是否完好有效, 3.11.6.1.2吊运物件空中运行时,操作人员的注意力应高度集中,不应站在被吊物件的垂直下方,物 牛不允许从人员上方越过,不应用控制盒上的电缆套管控制被吊物件的运行。 3.11.6.1.3不应把吊物长时间吊在吊机上而悬在空中。 3.11.6.1.4 不应同时按下两个使电动葫芦按相反方向运动的按钮。 3.11.6.1.5 吊机接近库房两端轨道尽头时应提前减速,以点动控制运行。 3.11.6.1.6 6非紧急情况下,不应打反车制动,

    3.11.6.2使用汽车起重机进行起重作业

    3.11.6.2.1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3.11.6.2.2启动前应进行检查,安全防护装置及指示仪表应齐全完好,钢丝绳、连接部位及轮胎气压 应符合规定;燃油、润滑油、液压油、冷却液等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要求。 3.11.6.2.3 操纵杆应置于空挡位置,拉紧手制动器,取力器置于脱离位置。 3.11.6.2.41 低温启动时,应使用启动预热装置,不应明火烘烤。 3.11.6.2.5工作场地应满足作业安全要求。 3.11.6.2.6按顺序定位伸展支腿,在支腿座下铺垫垫块,调节支腿使起重机呈水平状态,其倾斜度满 足设备技术文件规定,并使轮胎脱离地面。 3.11.6.2.71 作业中不应操作支腿控制手柄。 3.11.6.2.8 作业中随时观察支腿座下地基,发现地基下沉、塌陷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及时处理。 3.11.6.2.9起升作业时,先将重物吊离地面,检查重物的平衡、捆绑、吊挂是否牢靠,确认无异常后, 方可继续操作。对易晃动的重物,应栓拉安全绳。 3.11.6.2.10伸缩起重臂时,应保持起重臂前滑轮组与吊钩之间有一定安全距离,并确保吊钩不接触 地面。 3.11.6.2.11 当吊钩处在制造厂规定的最低位置时,在卷筒上至少要保留三圈钢丝绳,并采取相应保 护措施。 3.11.6.2.12 作业过程中,操作应平稳,不得猛起急停,若需换向操作,应先将手柄回位后进行。 3.11.6.2.13起重作业范围内,无关人员禁止停留或通过,作业中起重臂下禁止站人。 3.11.6.2.14 起吊零星物件和材料应用吊笼或捆绑牢固后,方可起吊。禁止在起吊重物上堆放或悬挂 零星物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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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安全生产等级划分应符合DB11/T1322.1的规定。 4.2安全生产等级评定一级否决条款见附录A。 4.3基础管理要求指标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见附录B。 4.4场所环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见附录C。 4.5生产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见附录D。 4.6特种设备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见附录E。 4.7公用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见附录F。 4.8用电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见附录G。 4.9消防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见附录H。 .10 危险化学品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见附录1。 .11 职业病危害预防与控制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见附录J。 .12 劳动防护用品规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见附录K。

    4.1安全生产等级划分应符合DB11/T1322.1的规定 4.2安全生产等级评定一级否决条款见附录A。 4.3基础管理要求指标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见附录B。 4.4场所环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见附录C。 4.5生产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见附录D。 4.6特种设备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见附录E。 4.7公用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见附录F。 4.8用电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见附录G。 4.9消防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见附录H。 4.10 危险化学品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见附录1。 .11 职业病危害预防与控制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见附录J。 4.12 劳动防护用品规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见附录K。

    表A.1规定了安全生产等级课定的一级否决条款。

    表A.1安全生产等级评定一级否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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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基础管理要求指标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1给出了基础管理要求指标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总分为305分。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基础管理要求指标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验货标准附录B (规范性附录) 基础管理要求指标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表B.1基础管理要求指标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表B.1基础管理要求指标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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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B1基础管理要求指标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续】

    电气安全标准表B1基础管理要求指标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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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B1基础管理要求指标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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