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50493-2019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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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50493-2019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
接收探测器的输出信号、显示和记录被检测气体的浓度 匕报警信号,并能向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等设备发送
浓度报警信号和报警控制单元故障信息的电子设备。可燃气体报 警信号参与消防联动时,报警控制单元通常采用按专用可燃气体 报警控制器产品标准制造并取得检测报告的专用可燃气体报警控 制器。
alarm set point
预先设定的报警浓度值。报警设定值分为一级报警计 二级报警设定值。
锅炉标准response time
在试验条件下,从探测器接触被测气体至达到稳定指示值的 时间。通常达到稳定指示值90%的时间为响应时间,恢复到稳定 指示值10%的时间为恢复时间。
vertical height
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长期反复接触,不会对绝大多数 健康引起有害作用的容许接触水平。化学因素的职业择 为最高容许浓度、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和时间加权平均 三种
工作地点在一个工作日内、任何时间有毒化学物质均不应超 过的浓度。
在工作地点,环境中空气污染物浓度达到某种危险水平,如可 致命或永久损害健康,或使人立即丧失逃生能力。
3.0.1在生产或使用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的生产设施及储运设 施的区域内,泄漏气体中可燃气体浓度可能达到报警设定值时,应 设置可燃气体探测器;泄漏气体中有毒气体浓度可能达到报警设 定值时,应设置有毒气体探测器;既属于可燃气体文属于有毒气体 的单组分气体介质,应设有毒气体探测器;可燃气体与有毒气体同 时存在的多组分混合气体,泄漏时可燃气体浓度和有毒气体浓度 有可能同时达到报警设定值,应分别设置可燃气体探测器和有毒 气体探测器
0.2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的检测报警应采用两级报警
3.0.2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的检测报警应采用两级报警。同级 别的有毒气体和可燃气体同时报警时,有毒气体的报警级别应 优先。
场控制室、中心控制室等进行显示报警;可燃气体二级报警信号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报警控制单元的故障信号应送 至消防控制室。
3.0.4控制室操作区应设置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声、光报警;现
、0.4控制室操作区应设置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声、光: 区域警报器宜根据装置占地的面积、设备及建构筑物的 文源的理化性质和现场空气流动特点进行设置,现场区域 有声、光报警功能
立的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防爆合格证和消防产品型式检验报 告;参与消防联动的报警控制单元应采用按专用可燃气体报警控 制器产品标准制造并取得检测报告的专用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 国家法规有要求的有毒气体探测器必须取得国家指定机构或其授
权检验单位的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安装在爆炸危险场所的有 毒气体探测器还应取得国家指定机构或其授权检验单位的防爆合 格证。
深测器;需要临时检测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的场所,宜配备 气体探测器
配备便携式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探测器。进入的环境同时存 在爆炸性气体和有毒气体时,便携式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探测器 可采用多传感器类型
配备便携式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探测器。进入的环境同时存
3.0.8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应独立于其
3.0.9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的气体探测器、报警控
3.0.9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的气体探测著 制单元、现场警报器等的供电负荷,应按一级用电负荷中 的负荷考虑,宜采用UPS电源装置供电。
3.0.10确定有毒气体的职业接触限值时,应按最高容许浓度、时 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的优先次序选用。
有毒气体、蒸气特性应按本标准附录B采用
4.1.1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探测器的检测点,应根据气体的理化 性质、释放源的特性、生产场地布置、地理条件、环境气候、探测器 的特点、检测报警可靠性要求、操作巡检路线等因素进行综合分 析,选择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容易积聚、便于采样检测和仪表维护 之处布置。
4.1.2判别泄漏气体介质是否比空气重,应以泄漏
子量与环境空气的分子量的比值为基准,并应按下列原则判别:
1当比值大于或等于1.2时,则泄漏的气体重于空气; 2当比值大于或等于1.0、小于1.2时,则泄漏的气体为略 重于空气; 3 当比值为0.8~1.0时,则泄漏的气体为略轻于空气; 4 当比值小于或等于0.8时,则泄漏的气体为轻于空气。 4.1.3 下列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释放源周围应布置检测点: 气体压缩机和液体泵的动密封; 2 液体采样口和气体采样口; 3 液体(气体)排液(水)口和放空口; 经常拆卸的法兰和经常操作的阀门组。 4.1.4 检测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时,探测器探头应靠近释放源
气体可能对周边环境安全有影响需要监测时,应沿生产设施及 诸运设施区域周边按适宜的间隔布置可燃气体探测器或有毒气 体探测器,或沿生产设施及储运设施区域周边设置线型气体探
4.1.6在生产过程中可能导致环境氧气浓度变化,出现欠氧、过 氧的有人员进人活动的场所,应设置氧气探测器。当相关气体释 放源为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释放源时,氧气探测器可与相关的可 燃气体探测器、有毒气体探测器布置在一起。
4.2.1释放源处于露天或敬开式广房布置的设备区域内,可燃气 本探测器距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 10m,有毒气体探测器距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的水平距 离不宜大于 4m。
4.2.2释放源处于封闭式厂房或局部通风不良的半敲
可燃气体探测器距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的水平距离不宜 大于5m;有毒气体探测器距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的水平 距离不宜大于2m。
4.2.3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释放源处于封闭或局音
通风不良的半敲开厂房内,除应在释放源上方设置探测器外,还应 在厂房内最高点气体易于积聚处设置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探 测器。
4.3.1液化烃、甲B、乙A类液体等产生可燃气体的液体储罐的防 火堤内,应设探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距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 一 释放源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10m,有毒气体探测器距其所覆盖范 围内的任一释放源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4m。 4.3.2液化烃、甲B、乙A类液体的装卸设施,探测器的设置应符 合下列规定: 1铁路装卸栈台,在地面上每一个车位宜设一台探测器,且 探测器与装卸车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0m;
2汽车装卸站的装卸车鹤位与探测器的水平距离不应大 于10m。 4.3.3装卸设施的泵或压缩机区的探测器设置,应符合本标准第 4.2节的规定。
4.3.4液化烃灌装站的探测器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封闭或半敬开的灌瓶间,灌装口与探测器的水平距离宜为 5m~7. 5m; 2封闭或半敬开式储瓶库,应符合本标准第4.2.2条规定: 敬开式储瓶库房沿四周每隔15m~20m应设台探测器,当四周 边长总和小于15m时,应设一台探测器; 3缓冲罐排水口或阀组与探测器的水平距离宜为 5m~7. 5m。
易于滞留气体处设探测器。
范围内,应设一台探测器。
4.4其他有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的扩散与积聚场所
4.4.1明火加热炉与可燃气体释放源之间应设可燃气体探测器 探测器距加热炉炉边的水平距离宜为5m~10m。当明火加热炉 与可燃气体释放源之间设有不燃烧材料实体墙时,实体墙靠近释 放源的一侧应设探测器。
1.4.2设在爆炸危险区域2区范围内的在线分析仪表间
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探测器,并同时设置氧气探测器。 4.4.3控制室、机柜间的空调新风引风口等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 有可能进入建筑物的地方,应设置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探 测器。
4.4.4有人进入巡检操作且可能积聚比空气重的口
.4.4有人进人巡检操作且可能积聚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或有 毒气体的工艺阀井、管沟等场所,应设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探 丽熙
4有人进人巡检操作且可能积聚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
毒气体的工艺阀井、管沟等场所,应设可燃气体和(或)有 测器。
5.1.1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应由可燃气体或有毒 气体探测器、现场警报器、报警控制单元等组成。 5.1.2可燃气体的第二级报警信号和报警控制单元的故障信号 应送至消防控制室进行图形显示和报警。可燃气体探测器不能直 接接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输入回路
5.1.1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应由可燃气体或有毒 气体探测器、现场警报器、报警控制单元等组成。
时,探测器宜独立设置,探测器输出信号应送至相应的安全仪表系 统,探测器的硬件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安全仪表系 统设计规范》GB/T 50770有关规定
5.1.4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配置图见本标准附
.2.1探测器的输出可选用4mA~20mA的DC信号 号、触点信号。
5.2.2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探测器的选用,应根据探测装
5.2.3常用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探测器的选用应符合下
1轻质烃类可燃气体宜选用催化燃烧型或红外气体探测器 当使用场所的空气中含有能使催化燃烧型检测元件中毒的硫、磷 硅、铅、卤素化合物等介质时,应选用抗毒性催化燃烧型探测器、红 外气体探测器或激光气体探测器;在缺氧或高腐蚀性等场所,宜选
用红外气体探测器或激光气体探测器;重质烃类蒸气可选用光致 电离型探测器; 2氢气检测宜选用催化燃烧型、电化学型、热传导型探测器; 3有机有毒气体宜选用半导体型、光致电离型探测器; 4无机有毒气体检测宜选用电化学型探测器; 5氧气宜选用电化学型探测器; 6在气候环境或生产环境特殊,需监测的区域开阔的场所: 宜选择线型可燃气体探测器; 7在工艺介质泄漏后形成的气体或蒸气能显著改变释放源 周围环境温度的场所,可选用红外图像型探测器; 8在高压工艺介质泄漏时产生的噪声能显著改变释放源周 围环境声压级的场所,可选用噪声型探测器; 9在生产和检修过程中需要临时检测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的 场所,应配备移动式气体探测器。 5.2.4常用探测器的采样方式应根据使用场所按下列规定确定: 1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的检测宜采用护散式探测器; 2受安装条件和介质扩散特性的限制,不便使用扩散式探测 器的场所,可采用吸入式探测器; 3当探测器配备采样系统时,采样系统的滞后时间不宜大 于30s。
5.2.5常见气体探测器的技术性能应符合本标准附录D的要 求;常见气体探测器应按照本标准附录E选用,
5.3.1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应按照生产设施及储 云设施的装置或单元进行报警分区,各报警分区应分别设置现场 区域警报器。区域警报器的启动信号应采用第二级报警设定值信 号。区域警报器的数量宜使在该区域内任何地点的现场人员都能 感知到报警。
5.3.2区域警报器的报警信号声级应高于110dBA,且距警报器 1m处总声压值不得高于120dBA。 5.3.3有毒气体探测器宜带一体化的声、光警报器,可燃气体探 测器可带体化的声、光警报器,一体化声、光警报器的启动信号 应采用第一级报警设定值信号
5.4报警控制单元选用
5.4.1报警控制单元应采用独立设置的以微处理器
子产品,并应具备下列基本功能: 1能为可燃气体探测器、有毒气体探测器及其附件供电。 2能接收气体探测器的输出信号,显示气体浓度并发出声 匕报警。 3能手动消除声、光报警信号,再次有报警信号输入时仍能 发出报警。 4具有相对独立、互不影响的报警功能,能区分和识别报警 所位号。 5在下列情况下,报警控制单元应能发出与可燃气体和有毒 体浓度报警信号有明显区别的声、光故障报警信号: 1)报警控制单元与探测器之间连线断路或短路。 2)报警控制单元主电源欠压。 3)报警控制单元与电源之间的连线断路或短路。 6其有以下记录、存储、显示功能: 1)能记录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的报警时间,且日计时误差 不应超过30s; 2)能显示当前报警部位的总数; 3)能区分最先报警部位,后续报警点按报警时间顺序连续 显示; 4)具有历史事件记录功能。
满足设备前方1m处不小于75dBA,声、光警报器的启动信号应采 用第二级报警设定值信号。
满足设备前方1m处不小于75dBA,声、光警报器的启动信号应采 用第二级报警设定值信号。 5.4.3可燃气体探测器参与消防联动时,探测器信号应先送至按 专用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产品标准制造并取得检测报告的专用可 然气体报警控制器,报警信号应由专用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输出 至消防控制室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可燃气体报警信号与火灾报警 信号在火灾报警控制系统中应有明显区别。
5.5测量范围及报警值设定
5.5.1测量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可燃气体的测量范围应为0~100%LEL; 2有毒气体的测量范围应为0~300%OEL;当现有探测器 的测量范围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有毒气体的测量范围可为0~ 30%IDLH;环境氧气的测量范围可为0~25%VOL;
1可燃气体的一级报警设定值应小于或等于25%LEL。 2可燃气体的二级报警设定值应小于或等于50%LEL。 3有毒气体的一级报警设定值应小于或等于100%OEL,有 毒气体的二级报警设定值应小于或等于200%OEL。当现有探测 器的测量范围不能满足测量要求时,有毒气体的一级报警设定值 不得超过5%IDLH,有毒气体的二级报警设定值不得超过10% IDLH。 4环境氧气的过氧报警设定值宜为23.5%VOL,环境欠氧 报警设定值宜为19.5%VOL。 5线型可燃气体测量一级报警设定值应为1LEL·m;二级 报警设定值应为2LEL·m。
5.1.1探测器应安装在无冲击、无振动、无强电磁场干扰、易于检
6.1.2检测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时,探测器的安装高 度宜距地坪(或楼地板)0.3m~0.6m;检测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 或有毒气体时,探测器的安装高度宜在释放源上方2.0m内。检 则比空气略重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时,探测器的安装高度宜在 释放源下方0.5m~1.0m;检测比空气略轻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 体时,探测器的安装高度宜高出释放源0.5m~1.0m。 一
6.1.2检测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时,探测器的安装高
6.1.3 环境氧气探测器的安装高度宜距地坪或楼地板1.5m~ 2.0m。
6.1.3环境氧气探测器的安装高度宜距地坪或楼地板1.5m~
6.1.4线型可燃气体探测器宜安装于大空间开放环境,其检测区 域长度不宜大于100m。
报警控制单元及现场区域警托
6.2.1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人机界面应安装在操 作人员常驻的控制室等建筑物内。 6.2.2现场区域警报器应就近安装在探测器所在的报警区域。 6.2.3现场区域警报器的安装高度应高于现场区域地面或楼地 板2.2m,且位于工作人员易察觉的地点。 6.2.4现场区域警报器应安装在无振动、无强电磁场干扰、易于
人贝常驻的控制至等建筑物内。
板2.2m,且位于工作人员易察觉的地点。 6.2.4现场区域警报器应安装在无振动、无强电磁场干扰、易于 检修的场所
6.2.4现场区域警报器应安装在无振动、无强电磁场干扰、易于 检修的场所。
注:对环境大气(空气)中有毒气体浓度的表示方法有两种:质量浓度(每立方米空 气中所含有毒气体的质量数,即mg/m3)和体积浓度(一百万体积的空气中所 含有毒气体的体积数,即ppm或μmol/mol)。通常,大部分气体检测仪器测得 的气体浓度是体积浓度(ppm)。而我们国家的标准规范采用的气体浓度为质 量浓度单位(mg/m3)。 本标准中,浓度单位ppm(umol/mol)与mg/m3的换算关
注:对环境大气(空气)中有毒气体浓度的表示方法有两种:质量浓度(每立方来空 气中所含有毒气体的质量数,即mg/m3)和体积浓度(一百万体积的空气中所 含有毒气体的体积数,即ppm或μmol/mol)。通常,大部分气体检测仪器测得 的气体浓度是体积浓度(ppm)。而我们国家的标准规范采用的气体浓度为质 量浓度单位(mg/m3)。 本标准中,浓度单位 nnm ( mmol /mal)与 mg / m3 的换管关
22.4 ppm M.... 273 Cmg/m p
注:“**”表示常用;“十”表示可用;“一”表示不用。
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产格程度不 司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充许梢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 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重庆标准规范范本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1 50493一2019),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9年9月25日以第257 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标准是在《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 范》GB50493一2009的基础上修订而成。上一版的参编单位是北 京燕山时代仪表有限公司、无锡格林通安全装备有限公司、上海理 研仪器有限公司、深圳市南油诺安电子有限公司、海湾安全技术有 限公司,主要起草人员是文科武、罗明、裴炳安、吕明伦、朱华兴、马 振武、潘建新、卿笃安等。 为便于产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 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 本检测报警设计标准》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 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自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 行了说明。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 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
2术语 (38) 3 基本规定 (43) 4 检测点确定 (49) 4. 1 一般规定 (49) 4.2生产设施 (53) 4.3储运设施 (56) 4.4其他有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的扩散与积聚场所 (57) 5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设计 (60) 5.1一般规定 (60) 5.2探测器选用 (61) 5.3现场警报器选用 (64) 5.4报警控制单元选用 (66) 5.5测量范围及报警值设定 (67) 6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安装设计 ( 72 ) 6.1探测器安装 (72) 6.2报警控制单元及现场区域警报器安装·.· (73) 附录A常见易燃气体、蒸气特性 (74) 附录B常见有毒气体、蒸气特性 (75) 附录C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配置图 ... (76) 附录D常见气体探测器技术性能表 (77)
1.0.1石油化工企业指以石油、大然气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储 运各种石油化工产品的炼油厂、石油化工厂、石油化纤厂或其联合 组成的工厂,定义同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GB50160。生产过程由工艺装置、公用工程设施和辅助生产单元 组成,其中公园标准规范范本,工艺装置是由一个或一个以上相互关联的工艺单元组 合。储运设施包括甲类气体、液化烃、甲B、乙A类液体的储罐区、 装卸设施、灌装站等储运单元。
1.0.2石油化工改建工程的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
化工装置和以煤为原料制取燃料及化工产品的工厂或装置的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的设计可以参考使用。工厂分 析化验室区域的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的设计可以参 考使用。 本标准不适用于海上石油大然气开采和加工平台区域的可燃 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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