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4/ 2208-2019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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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44/22082019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监测、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处理规模小于500m/d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500m/d及以上 规模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参照GB18918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DB44/22082019

    主活污水经处理达到相应的水质标准或要求后用于农田施肥或灌溉、渔业用水等行为

    4.1农村生活污水的处理,应从农村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采用污染治理和资源利用相结合、工程措施 与生态措施相结合、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建设模式和处理工艺。 4.2加强生活污水源头减量,强化改厕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有效衔接。在污水收集时,具备条件的农 村地区应实施雨污分流。鼓励优先选择氮磷资源化与尾水利用技术、手段或途径,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 后尾水进行综合利用。 4.3对分布在城镇周边、可将生活污水纳入城镇污水管网的农村,应将农村生活污水纳入城镇污水处 理厂进行集中处理。

    5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5.1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本标准,现有农村生活污水 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 5.2根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排放去向和处理规模,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 准分为一级标准、二级标准和三级标准。 5.2.1出水排入环境功能明确的水体,执行表1中的一级标准。

    卫生标准DB44/22082019

    6.2对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样品保存等要求,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源监测 的技术规范执行。 6.3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等规定,建立 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6.4水污染物排放浓度的测定采用表3所列方法标准。本标准实施后国家发布新的污染物监测方法标 准,同样适用于本标准相应污染物的测定

    表3水污染物浓度测定

    7.1本标准实施的监督管理责任主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 7.2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 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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