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1064-2019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制药工业—中成药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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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S一一生产能力,t/a; B一第i种产品规格,ml/支、ml/瓶、ml/袋; ni—第i种产品数量,亿支/a、亿瓶/a、亿袋/a;
4.3.7设计年生产时间
型钢标准S=0.1xB,xn
S = Z100×B;xn, ×p
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意见或者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申的年生产时间填写 若无相关文件或文件中未明确生产时间,按实际生产时间填写。
排污单位如有需要说明的内容,可填写。
4.4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
4. 4. 1一般原则
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应填报原辅材料及燃料种类、设计年使用量及计量单位;原辅材料中有毒有害 成分及占比;燃料成分,包括灰分、硫分、挥发分、热值;其他
1.4.2原辅材料及燃料
原料包括中药饮片加工、中成药生产药用基本原料,应填写具体物质名称,参见附录A。 辅料指工艺过程和废水、废气治理过程中添加的化学品或其他物质等,包括催化剂、溶剂、助剂等 参见附录A。 燃料种类包括:煤、柴油、天然气、沼气、液化石油气、其他
4.4.3设计年使用量及计量单位
设计年使用量为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原辅材料及燃料年使用量。设计年使用量的计量单位为 m3/a。
4.4.4原辅材料有毒有害成分及占比
为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以及有关文件中规定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成分占比,按设计值或上 实际值填写,原辅材料中不含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可不填写。
污单位如有需要说明的内容,可填写
4.5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
4.5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
4. 5. 1一般原则
废气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包括生产设施对应的产排污环节、污染物项目、排放形式 (有组织、无组织)、污染治理设施、是否为可行技术、有组织排放口编号及名称、排放口设置是否符 合要求及排放口类型。 废水类别、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包括废水类别、污染物项目、污染治理设施、排放去向、排放方 式、排放规律、排放口编号及名称、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及排放口类型
排污单位废气产排污环节、污染物项目、排放形式及污染治理设施填报内容参见表2。排污单位污 染物项目根据GB14554、GB37823确定。地方有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从严确定。
药生产排污单位废气产排污环节、污染物项目、排放形式、污染设放
4.5.2.2污染治理设施、有组织排放口编号
污染治理设施编号可填写排污单位内部编号,或根据HJ608进行编号并填报 有组织排放口编号填写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现有编号,若无现有编号,则由排污单位根据H 行编号并填写。
4.5.2.3排放口设置要求
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 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执行的污奖 标准中有关排放口规范化设置的规定,填报废气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
4.5.2.4排放口类型
排污单位废气排放口均为一般排放口
4.5.3.1废水类别、污染物项目及污染治理设)
排污单位废水污染物项目依据GB21906确定。地方有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从严确 正。 排污单位废水类别、污染物项目及酒 填报内容见表3,
业一中成药生产排污单位废水类别、污染物项目及污染治理设施一览
“增方有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热行。
含一类污染物的车间生产废水。 “直接排放指直接进入海域:直接进入江河、潮、库等水环境;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江河、湖、库):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沿海海域),以及其他直接进入环境水体的排放方 间接排放指进入城镇污水处理厂:进入其他排污单位:进入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以及其他间接进入环境水体的排放方式。 “当废水间接排入其他废水集中处理设施时,按照排污单位与废水集中处理设施责任单位的协商值确定,并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不外排指回喷、回灌、回用等
4.5.3.2排放去向及排放规律
排污单位应明确废水排放去向及排放规律。 废水总排放口排放去向包括:直接进入海域;直接进入江河、湖、库等水环境;进入城市下水道(再 人江河、湖、库);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沿海海域);进入城镇污水处理厂;进入其他排污单位;进 入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不外排(回喷、回灌、回用等)。 当废水直接或间接进入环境水体时填写排放规律。废水排放规律类别参见HJ521。
4.5.3.3污染治理设施、排放口编号
污染治理设施编号可填写排污单位内部编号,或根据HJ608进行编号并填报。 污水排放口编号填写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现有编号,若无现有编号,则由排污单位根据HJ608 进行编号并填报。 雨水排放口编号可填写排污单位内部编号,或采用“YS+三位流水号数字”(如YS001)进行编号 并填报。
1.5.3.4排放口设置要
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和地方相关管理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执行的污染物排 放标准中有关排放口规范化设置的规定,填报废水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
4.5.3.5排放口类型
排污单位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口、废水总排放口(综合废水处理站排放口)、生活污水单独排放口 均为一般排放口。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还应包括生产工艺流程图(包括全厂及各工序)、区总平面布置图、雨水和污 水管网平面布置图。 生产工艺流程图应至少包括主要生产设施(设备)、主要物料的流向、生产工艺流程等内容。 厂区总平面布置图应至少包括主体设施、公辅设施、有组织废气排放源、废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 设施等内容,同时注明厂区运输路线等, 雨水和污水管网布置图应包括厂区雨水和污水集输管线走向、排放口位置及排放去向等内容,
5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
5.1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
废气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对应排放口类型,见表2。 废气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排放口高度、排气筒出口内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 境影响评价审批、审核要求及承诺更加严格排放限值,
废水产排污环节及对应排放口见表3。 废水直接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对应入河排污口名称及编码、受纳自然水体信息、汇入受 纳自然水体处的地理坐标及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废水向海洋排放的,还应说明岸边排放 或深海排放。深海排放的,还应说明排污口的深度、与岸线直线距离。 废水间接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受纳污水处理厂信息及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废水间歇式排放的,应当载明排放水污染物的时段。 单独排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生活污水仅说明排放去向。
5.2污染物许可排放限值
5. 2. 1一般原则
许可排放限值为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 对于大气污染物,以排放口为单位确定排放口的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不做要求;无组织废气 按照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要求的监控点确定许可排放浓度。对于水污染物,以排放口为单位确定排放口 的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不做要求。 根据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按照从严原则确定许可排放浓度。排污单位承诺执行更加严格的 排放浓度的,应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
5.2.2许可排放浓度
5. 2. 2. 2废水
排污单位依据GB21906确定废水许可排放浓度。《关于太湖流域执行国家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 排放限值时间的公告》《关于太湖流域执行国家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区域的公告》中所涉及 行政区域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按其要求执行。其他依法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的应从其规定。地方有排 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从严确定。 当污水间接排入其他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时,按照排污单位与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责任单位的协商值确 定,并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若排污单位在同一个废水排放口排放两种或两种以上工业废水,且每种废水同一种污染物执行的排
放标准不同时,若有废水适用的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则执行相应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关于混合 废水排放的规定;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未作规定的,或各种废水均适用GB8978的,则按照GB8978 附录A的规定确定许可排放浓度;若无法按照GB8978附录A的规定执行的,则按照从严原则确定许 可排放浓度
排污单位排放天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许可排放量不做要求。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 量改善需求,增加重点污染物的许可排放量 量管理要求
6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中所列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及运行管理要求可作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 审核的参考。 对于排污单位采用本标准所列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的,原则上认为具备符合规定的污染防治设施或污 染物处理能力。对于未采用本标准所列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的,排污单位应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 已有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对于国内外首次采用的污染防治技术,还应当提供中试数据等说明材料) 证明可达到与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相当的处理能力,并加强自行监测、台账记录,评估达标可行性。 制药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发布后,从其规定。
排污单位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参考附录B。
6. 3 运行管理要求
排污单位应优化产品结构,采用先进的生产 艺和设备,提升污染防治水平。尽量使用无毒、 低毒、低害的原辅材料,减少有毒、有害原辅材料的使用
6.3.2.1有组织排放
有组织废气应进入废气治理设施。环保设施应与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转,保证在生产工艺 设备运行波动情况下仍能正常运转,实现达标排放。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需设立局部或整 本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排污单位应按以下要求监管环保设施运行、操作、维护过程: a)废气污染治理设施的设计、施工和建设应遵守国家、地方或相关行业技术规范,污染物排放指 标应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审核意见的要求。 b)废气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应按照操作规程要求进行,确保废气的集输、处理和排放符合国家、地 方或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排污单位应根据操作规程定期对设备、电气、自控仪表及构筑物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污染治理
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d)废气污染治理设施应与产生废气的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由于事故或设备维修等原因造成治 理设备停止运行时,应按规定及时报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e)所有治理设施应制定操作规程,明确各项运行参数,实际运行参数应与操作规程一致。 f)定期对污染治理设施的计量装置,如气体流量、检测排放浓度值等在线监控设备进行校验和比 对。
6. 3. 2. 2 无组织排放
无组织排放的运行管理要求按照GB14554、GB37823及《制药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中的要求 执行。 a)生产过程中应密闭式操作,采用密闭设备、密闭原料输送管道;投料宜采用放料、泵料或压料 技术,不宜采用真空抽料,以减少VOCs的无组织排放。 b)无组织排放节点主要包括原辅材料储存、固体废物贮存、药渣出渣、管网阀门、散口容器、物 料分离、废水处理等。对无组织排放设施应实现废气源密闭化,将其变为有组织排放;建筑物内废气无 组织排放源(加料口、卸料口、离心分离、真空泵、提取罐等)应采用全空间或局部空间有组织强制通 风收集系统;对敬开式恶臭排放源(污水治理设施的调节池、酸化池、好氧池、污泥浓缩池等),应采 取覆盖方式进行密闭收集。根据恶臭控制要求,按照不同构筑物种类和池型设置密闭系统抽风口和补风 口,并配备风阀进行控制。 c)有机溶剂回收系统应选用密闭、高效的工艺和设备,提高溶剂回收率。 d)储罐应尽量采用压力罐、内浮罐减少无组织排放。所有废气收集系统应采用技术经济合理的 密闭方式,具有耐腐、气密性好的特性,同时考虑具备阻燃和抗静电等性能,并结合其他专业设备的运 行、维护需要,设置观察口、呼吸阀等设施。 e)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地方相关规定中有针对原辅料、生产过程等其他污染防治强制要求的,还 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地方相关规定,明确其他需要落实的污染防治要求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要求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并进行维护管理,保 证设施运行正常,处理、排放水污染物符合相关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a)废水宜分类收集、分质处理;高浓度废水、含有药物活性成份的废水应进行预处理;含有药物 性成份的废水,应进行预处理灭活;高含废水宜进行除盐处理后,再进入污水处理系统。 b)排污单位根据运行管理需要及规范管理要求开展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果的监测、分析。 c)所有污染治理设施应制定操作规程,明确各项运行参数,实际运行参数应与操作规程中的规定 致。 d)定期对污染治理设施的计量装置,如pH计、液位计、废水在线监控设备等进行校验和比对。 e)规范废水处理设施开停机记录、维修巡检记录、药剂加量及消耗材料使用记录、处理前后水质 水量监测记录、要求记录规范,内容完整
a)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原则,落实各类工业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利用、
和转移措施。 b)固体废物类别包括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判定其产生的固 体废物是否为危险废物,进行分类管理并及时处理处置,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的相关单位进行处理。 生产车间产生的固体废物,贮存场所地面应采取防渗漏措施。 c)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药渣鼓励作有机肥料或燃料利用。 d)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应及时处理处置,并达到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或控制标准要求 e)加强污泥处理处置各个环节(收集、储存、调节、脱水和外运等)的运行管理,污泥暂存场所 地面应采取防渗漏措施。 f)记录固体废物产生量、贮存量、处置量及去向。 g)危废管理应符合GB18597、GB15562.2、HJ2025及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
排污单位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应当按照本标准确定的产排污环节、排放口、污染物项目及许可限 值等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在排污许可平台中明确。 本标准未规定的其他监测要求按照HJ819等标准规范执行。待制药工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发布后 从其规定。 2015年1月1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排污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有其他管理要求 的应同步完善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管理要求。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根据环境质量改善需求 增加自行监测管理要求,
自行监测方案中应明确排污单位的基本情况、监测点位及示意图、监测指标、执行排放标准及其限 值、监测频次、采样和样品保存方法、监测分析方法和仪器、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自行监测信息公开 等。对于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填报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指标、自动监测系统联网情况、 自动监测系统的运行维护情况等;对于未要求开展自动监测的污染物指标,排污单位应当填报开展手工 监测的污染物排放口和监测点位、监测方法、监测频次等:对于2015年1月1日(含)后取得环境 影响评价审批意见的排污单位,还应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填报周边环境质量监测方案。
7. 3. 1一般原则
7.3.2.1有组织废气监测点位、指标及频次
各类废气污染源通过烟或排气筒等方式排放至外环境的废气,应在烟或排气筒上设置废气
口监测点位。点位设置应满足GB/T16157、HJ75等技术规范的要求。废气监测平台、监测断面和监测 孔的设置应符合HJ75、HJ/T397等的要求。当排放标准中有污染物去除效率要求时,应在进入相应污 染物治理设施单元的进口设置监测点位。 排污单位有组织废气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表4执行。
4有组织废气监测点位、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7.3.2.2无组织废气监测点位、指标及频次
无组织废气监测点位按GB14554、GB37823及HJ/T55执行。无组织废气监测点位、监测指 低监测频次按表5执行。
表5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7.3.3废水监测点位、指标及频次
按照排放标准规定的监控位置设置废水排放口监测点位,废水排放口应符合《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 术要求(试行)》、HJ/T91和地方相关标准等的要求, 排污单位废水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表6执行
表6废水排放口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7.3.4内部监测点位
当排放标准中有污染物去除效率要求时,应在相应污染物处理设施单元的进、出口设置监测 环境管理有要求或排污单位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在排污单位内部设置监测点,监测污染物浓度
7.3.5周边环境影响点监测
对于2015年1月1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排污单位,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点 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设置,
自行监测的技术手段包括手工监测和自动监测。 排污单位废水总排放口流量、pH值、化学需氧量和氨氮鼓励采用自动监测设备监测,未开展 测的,应采用手工监测。
废气自动监测参照HJ75、HJ76执行。 废水自动监测参照HJ/T353、HJ/T354、HJ/T355、HJ/T356执行。监测数据与地方生态环境主管 部门联网时,按照HJ/T212要求实时上传监测数据。 自动监测设备发生故障时,应开展手工监测,监测数据应及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7. 5. 2 手工采样
废气手工采样方法的选择参照GB/T16157、HJ/T397执行。无组织废气手工采样方法参照HJ/T55 执行。周边大气环境监测点采样方法参照HJ/T194执行。 废水手工采样方法的选择参照HJ494、HJ495和HJ/T91执行。 样品的保存、管理参照HJ493执行。
废水、废气污染物的测定,按照相应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执行,国家和地方 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监测期间,手工监测的记录和自动监测运行维护记录按照HJ819执行。 应同步记录监测期间的生产工况
7.7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按照HJ819要求,排污单位应根据自行监测方案及开展状况,梳理全过程监测质控要求,建立自 行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体系。
7.8自行监测信息公开
污单位应按照HJ819要求进行自行监测信息公
8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
8. 1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
8. 1. 1 一般原则
排污单位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应在排污许可平台中明确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有核发权的地方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增加和加严记录要求。排污单位也可自行增加记录要求。 排污单位应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落实环境管理台账记录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明确工作职 贵,包括台账的记录、整理、维护和管理等,并对台账记录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负责。 环境管理台账分为电子台账和纸质台账两种形式。 排污单位可在满足本标准要求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记录格式,或参照资料性附录C样 表格式,其中记录频次和内容须满足排污许可证环境管理要求。
8. 1. 2 记录内容
包括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和监测记录信息,参照资料性附录C。污染治理设施、排放口编码
8.1.2.1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排污单位应记录废气及废水治理设施、固体废物产生及处理处置运行管理信息。 a)废气治理设施:应按照废气治理设施类别分别记录设施的实际运行相关参数和维护记录,包括 设施名称、编码、运行参数、运行状态等。 b)废水处理设施:包括设施名称、编码、主要参数、废水产生情况、废水排放情况、药剂名称及 使用量、投加时间、运行状态等。 c)固体废物产生及处理处置:记录固体废物名称、类别、产生及预处理情况、综合利用量、处理 处置量等。
异常情况说明包括:事件原因、是否报告、应对措施等。
8. 1. 2. 2 监测记录信息
排污单位应建立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监测记录,记录、台账的形式和质量控制参照HJ/T373、 HJ819等相关要求执行。 监测记录包括有组织废气污染物监测、无组织废气污染物监测、废水污染物监测。监测记录信息应 包括采样时间、监测时间、监测结果、监测期间工况、若有超标记录超标原因。有监测报告的可只记录 监测期间工况及超标排放的超标原因
8.1.3.1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a)正常情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按照污染治理设施管理单位班制记录,每班记录1次。
8.1.3.2监测记录信息
监测数据的记录频次与本标准规定的废气、废水监测频次一致。
8.1.4记录存储及保存
8.1.4.1纸质存储
应将纸质台账存放于保护袋、卷夹或保护盒等保存介质中;由专人签字、定点保存;应采取防光、 防热、防潮、防细菌及防污染等措施: 如有破损应及时修补,并留存备查。
8.1.4.2电子化存储
应存放于电子存储介质中,并进行数据备份;可在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填报并保存;由专人定期 维护管理。
8.2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
封头标准8. 2. 1报告周期
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按报告周期分为年度执行报告、李度执行报告和月度执行报告。 持有排污许可证的制药工业一中成药生产排污单位,均应按照本标准规定提交年度执行报告。地方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环境管理需求,可要求排污单位上报季度/月度执行报告(具体要求参照HJ944) 并在排污许可证中明确。排污单位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提交执行报告。 对于持证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年度,报告周期为当年全年(自然年);对于持证时间不足三个月的年 度,当年可不提交年度执行报告
8. 2. 2 编制内容
接地线标准年度执行报告编制内容应包括: a)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b)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 c)自行监测执行情况; d)实际排放情况及合规判定分析; e)信息公开情况; f)其他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执行情况; g)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h)结论。 具体内容要求参见HJ944的5.3.1,表格形式参见本标准附录D
b)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 c)自行监测执行情况; d)实际排放情况及合规判定分析; e)信息公开情况; f)其他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执行情况; g)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h)结论。 具体内容要求参见HJ944的5.3.1,表格形式
....- 生产标准 工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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