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1066-2019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印刷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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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复合包装材料、商标、标签、包装盒、包装纸、纸箱、广告、样本、挂历、塑料包装袋、复合 袋、壁纸、建材印刷、纸张、纸板、织物印刷、容器及瓷、罐类印刷、其他。
排污单位生产能力为主要产品设计产能,不包括国家或地方政府予以淘汰或取缔的产能。没有
以近三年实际产量均值计算。产能和产量计量单
装修软件4.3.6设计年生产时间
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意见或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所确定的年生产时 计量单位为h/a。若无相关文件或文件中未明确年生产时间的,按近三年实际年生产时间均值
排污单位如有需要说明的内容,可填报。
4.4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
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应填报原辅材料及燃料种类、设计年使用量及计量单位;原辅材料中有毒有害 成分及占比;燃料成分,包括含硫量、灰分、挥发分、低位热值、其他。以下“4.4.2~4.4.4”为必填项, “4.4.5”为选填项。 排污单位年溶剂型油墨(含稀释剂)使用量和胶粘剂(含稀释剂)使用量的确定原则如下:投运满 三年的,按照近三年的年最大溶剂型油墨(含稀释剂)和胶粘剂(含稀释剂)使用量确定;投运大于 年但不满三年的,按投运期间的年最大使用量确定:未投运或投运不满一年的,按照设计年使用量确定
4.4.2原辅材料及燃料种类
原料种类包括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印刷承印物:纸张、纸板、塑料、金属板材(型材)、各类容器、 其他。 辅料种类包括生产过程中的主要辅料以及污染防治过程中添加的化学品:塑料里印油墨、塑料表印 油墨、纸质凹版印刷油墨、柔版印刷油墨、丝网印刷油墨、金属印刷油墨、商业轮转印刷油墨、单张纸 平版印刷油墨、胶粘剂、稀释剂、清洗溶剂、润版液、光油、溶剂型涂料、水性涂料、粉未涂料、催化 剂、吸附剂、絮凝剂、其他。 燃料种类包括:燃料煤、天然气、生物质燃料、其他
4.4.3设计年使用量及计量单位
设计年使用量为与产能相匹配的原辅材料及燃料年使用量。 计年使用量计量单位为m/a或t/a。
4.4.4原辅材料中有毒有害成分及占比
原辅材料中有毒有害成分及占比包括:油墨、稀释剂、清洗溶剂及胶粘剂等的挥发性有机物、苯系 物(苯、甲苯、二甲苯等)含量、油墨中重金属含量及各原辅材料的密度
排污单位如有需要说明的内容,可填
4.5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防治设
4. 5. 1一般原则
排污单位应分别填报废气和废水的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防治设施等信息。 废气包括生产设施对应的产排污环节名称、污染物项目、排放形式(有组织、无组织)、污染防治 设施名称及工艺、是否为可行技术、有组织排放口编号及名称、排放口类型、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 等。 废水包括废水类别、污染物项目、污染防治设施名称及工艺、是否为可行技术、排放去向、排放规 律、排放口编号及名称、排放口类型、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等
1废气主要产污环节、污染物项目、排放形式
重点管理排污单位废气产污环节名称、污染物项目、排放形式、污染防治设施及排放口类型填报内 容见表3,简化管理排污单位废气产污环节名称、污染物项目、排放形式、污染防治设施及排放口类型填 报内容见表4。印刷工业排污单位废气污染物项目依据GB16297确定,待印刷工业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 发布实施后,从其规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有更严格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确定
表4简化管理排污单位废气产污环节、污染物项目、排放形式及污染防治设施一览表
本标准使用非甲烷总轻作为排气简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综合管控指标,待印制工业大气污案物排放标准发布后,从其规定 "特征污染物包括苯、甲苯、二甲苯,待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效标准发布后,从其规定。 “使用无落剂复合技术的复合,涂布工序列入一般排放口。
4.5.2.2污染防治设施、有组织排放口编号
污染防治设施编号应填报排污单位内部编号,若排污单位无内部编号,则根据HJ608进行编号并 填报 有组织排放口编号填报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现有编号,或由排污单位根据HJ608进行编号并填 报。
4.5.2.3排放口设置要求
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 认及排污单位执行的排放标准申有关排放口规范化 设置的规定,填报废气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地方有更严格要求的,从其规定
4.5.2.4排放口类型
排污单位废气排放口分为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 重点管理排污单位印刷设备、烘干箱(间)设备、复合涂布设备(使用无溶剂复合技术的除外)经 废气捕集装置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口为主要排放口,其他废气排放口为一般排放口;简化管理排污单位 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口均为一般排放口
4.5.3.1废水类别、污染物项目及污染防治设
排污单位废水污染物项目依据GB8978确定,待印刷工业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实施后,从其规 定;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确定。 排放方式分为直接排放、间接排放和不外排三种方式。 排污单位废水类别、污染物项且、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去向及排放口类型填报内容参见表5
表5排污单位废水类别、污染物项目及污染防治设施一览表
4.5.3.2排放去向及排放规律
排污单位应明确废水排放去向及排放规律。 排放去向分为:不外排;车间废水处理设施;厂内综合废水处理设施;厂内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 入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进入市政污水处理厂;直接进入地表水体(江、河、湖、库等水环境);其 他。 当废水直接或间接进入环境水体时填报排放规律,不外排时不用填报。排放规律分为连续排放,流 量稳定;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但有周期性规律;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但有规律,且不属于周期 性规律;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属于冲击型排放;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且无规律,但不属于冲击型 排放;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稳定;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但有周期性规律;间断排放, 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但有规律,且不属于周期性规律;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属于冲击型 排放: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且无规律,但不属于冲击型排放,
4.5.3.3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口编号
传集防滑设驰编号填授 划限循H608进行编号开 , 废水排放口编号填报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现有编号,或由排污单位根据HJ608进行编号并填报
4.5.3.4排放口设置要
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 排污单位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有关排放口规范 化设置的规定,填报废水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排污口规范化要求。地方有更严格要求的,从其规定。
4.5.3.5排放口类型
排污单位废水排放口分为废水总排放口(厂内综合污水处理站排放口)、生活污水单独排放口、车 间或生产设施排放口。 排污单位的废水排放口均为一般排放口
参照本标准第6部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填报
参照本标准第6部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填报。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还应包括生产工艺流程图(包括全厂及各工序)、区平面布置图、雨水和污水 管网平面布置图。雨水和污水管网布置图应包括厂区雨水和污水集输管线走向、排放口位置及排放去向 等内容。 厂区平面布置图至少应包括主体设施、公辅设施、废气处理设施、废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等, 并注明废气主要排放口、一般排放口和无组织排放的生产单元。
5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
环节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
5.1产排污环节及对应排放口
重点管理排污单位废气产排污环节、废气污染物及对应排放口类型见表3,简化管理排污单位废气 产排污环节、废气污染物及对应排放口类型见表4。 废气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排气筒高度、排气筒出口内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限 值、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要求及承诺更加严格排放限值等,
废水产排污环节及对应排放口见表5。 废水直接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间歇排放时段、受纳自然水体信息、汇入受纳自然水体处 的地理坐标及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废水间接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间歇排放时 段、受纳污水处理厂信息及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单独排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生 活污水仅说明排放去向。废水间歇式排放的,应当载明排放污染物的时段,
雨水排放口基本信息包括排放口编号、排放口地理坐标(经度、纬度)、排放去向、受纳水体 水体名称、受纳水体功能目标)、以及汇入受纳水体处地理坐标(经度、纬度)。雨水排放口编 报排污单位内部编号,若无内部编号,则采用“YS+三位流水号数字”(如YS001)进行编号并
5. 2. 1一般原则
本标准许可排放限值为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 对于大气污染物,以排放口为单位确定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许可排放浓度,以厂界监控点确定 无组织许可排放浓度。本标准对大气污染物许可排放量不做要求。 对于水污染物,以排放口为单位确定许可排放浓度。单独排入城镇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的生活污水仅 说明排放去向。本标准对水污染物许可排放量不做要求。 许可排放浓度根据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按照从严原则确定。排污单位申请的排放浓度限值产 于本标准规定的,应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
5.2.2许可排放浓度
5. 2. 2. 1废气
依据GB16297确定排污单位废气许可排放浓度限值和无组织排放废气许可排放浓度限值及无组织 排放废气管控位置。有组织排放废气许可排放浓度污染物为特征污染物(苯、甲苯、二甲苯)、挥发性 有机物,无组织排放废气许可排放浓度污染物为挥发性有机物,待印刷工业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实 施后,从其规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有更严格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确定。 若执行不同许可排放浓度的多台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采用混合方式排放废气,且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
5. 2. 2. 2 废水
依据GB8978确定排污单位水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浓度污染物为pH值、悬浮物、化学 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总铅、总汞、总镉、六价铬、总铬。其中总铅、总汞、总镐、 六价铬、总铬的排放口为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口。许可排放浓度为日均浓度(pH值为任何一次监测值) 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有更严格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确定。
6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申所列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及运行管理要求可作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 审核的参考。 对于排污单位采用本标准所列可行技术的,原则上认为具备符合规定的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物处理 能力。对于未采用本标准所列污染防治推荐可行技术的,排污单位应当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 已有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对于国内外首次采用的污染防治技术,还应当提供中试数据等说明材料), 证明可达到与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相当的处理能力,并加强自行监测、台账记录,评估达标可行性。 待印刷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发布后,从其规定
6. 2废气污染防治可行技术
6.2.1源头及工艺过程控制
6.2.2污染物末端治理可行技术
本标准推荐的印刷工业废气治理可行技术参考附录A表A.1。
6.3废水污染防治可行技术
准推荐的印刷工业废水处理可行技术参照附录A
6. 4. 1一般原则
行大气及水污染防治设施,开进行维折 和管理,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对于特殊时段,排污单位应满足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各地人民政府制定的冬防措施等文件规定的 污染防治要求。 待印刷工业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实施后,从其规定。
6.4.2.1有组织排放
a)对于生产过程申涉及VOCs物料的印刷机、烘十、复合机应该设立密团或符合规范的废气捕集 装置,将有组织废气收集并导入废气治理设施。 b)环保设施应先于或与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转,保证在生产工艺设备运行波动情况下仍 能正常运转,实现达标排放。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需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 处理装置。排污单位应按以下要求监管环保设施运行、操作、维护过程: 1)供墨、调墨配胶、印刷、复合、烘干、洗车等工艺过程废气的治理设施宜采用负压运行方式, 对于大气污染物收集、处理、排放装置的正压部分应加强密闭措施。 2)供墨、调墨配胶、印刷、复合、烘干、洗车等工艺过程废气通过收集处理后经过高度不低于15 米的排气筒排放。 3)有组织废气宜分类收集、分类处理或预处理,严禁经废气治理设施处理后的废气与锅炉烟气、 焚烧炉烟气及其他未经处理的废气混合后直接排放,严禁经废气治理设施处理后的废气与空气混合后稀 释排放。 4)废气治理设施不允许设置旁路直接排放。如特殊工艺需求设置旁路应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审请,经同意的,应开展自行监测相关工作。 5)所有废气治理设施应制定操作规程,明确各项运行参数,实际运行参数应与操作规程一致。相 关运行参数如:1)使用抛弃式活性炭吸附的治理设施应制定更换频次和使用量;②吸附装置的吸附剂更 换/再生周期、操作温度应满足设计参数的要求;③洗涤装置的洗涤液水质(如pH值)、水量应满足设 计参数的要求 6)定期对在线监控设备进行比对校核。对所有机电设备,如风机、泵、电机等要定期检修、维护。 7)废气收集系统或污染防治设施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应立即报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6.4.2.2无组织排放
a)印刷工业排污单位油墨、稀释剂、胶粘剂、涂布液、清洗剂等VOCs物料的贮存、调配、输送 使用等工艺环节VOCs无组织逸散控制要求适用于GB37822。VOCs物料的储存和输送过程应保持密闭。 b)油墨、胶粘剂等VOCs物料的调配应在密闭装置或空间内进行并有效收集,非即用状态应加盖 密封。供墨、调墨配胶、印刷、复合、烘干、洗车等VOCs物料使用过程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 内操作;无法密闭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排至VOCs废气收集系统。对于只能采用吸风罩
收集的工序,废气收集系统排风罩(集气罩)的设计应满足GB/T16758的规定。采用外部排风罩的, 应按GB/T16758、AQ/T4274规定的方法测量控制风速,测量点应选取在距排风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 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不应低于0.3m/s(行业相关规范有具体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c)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地方相关规定中有针对原辅材料、生产过程等其他污染防治强制要求的 还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地方相关规定,明确其他需要落实的污染防治要求。
a)源头控制:废水处理设施应加强源头管理、 工艺废水来水水质,满足废水处理设施的进水要求。 b)污染防治设施监测管理:排污单位根据运行管理需要及规范管理要求开展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效 果的监测、分析。定期对在线监控设备进行比对校核。 c)操作规程:所有废水治理设施应制定操作规程,明确各项运行参数。 d)治理设施的维护:对所有废水治理设施的计量装置,如pH计、液位计等要定期校验和比对。
6.4.4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
针对可能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的渗漏、泄漏风险点,如油墨等辅料储存点以及沾有油墨、涂料、稀释 剂的包装桶等废物贮存点,采取相应防治措施,包括: a)源头控制:在油墨等辅料储存及输送,废水治理,沾有油墨、涂料、稀释剂的包装桶等固体废 物堆放时采取相应的防渗漏、泄漏措施。 b)分区防控:原辅料及燃料储存区、生产装置区、输送管道、废水治理设施、固体废物堆存区的 防渗要求,应满足国家和地方标准、防渗技术规范要求。 c)渗漏、泄漏检测:对储罐、管道等配置渗漏、泄漏检测装置,定期对渗漏、泄漏风险点进行隐 患排查。 列入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排污单 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并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 a)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 b)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 c)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6.4.5固体废物管理要求
a)印刷车间产生的报废纸张、报废纸板、报废塑料、报废金属板材等应尽可能进行综合利用。 b)盛装过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的废包装容器应加盖密闭。 c)生产车间产生的废油墨、废涂料、废稀释剂、废胶粘剂及其包装桶(包装物)、废抹布、吸附 了挥发性有机物的废吸附材料以及其他固体废物,应进行分类管理并及时处理处置,危险废物应委托有 资质的相关单位进行处理 d)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应及时处理处置,并达到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或控制标准要求。 e)加强污泥处理处置各个环节(收集、贮存、调节、脱水和外运等)的运行管理,污泥贮存场所 也面应采取防渗漏措施。 f)应记录固体废物产生量和去向(处理、处置、综合利用或外运)及相应量。
险废物应按规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排污单位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应按照本标准确定的产排污环节、排放口、污染物项目及许可限值 等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在排污许可平台中明确。 本标准未规定的其他监测因子指标按照HJ819等标准执行,待印刷工业排污单位适用的自行监测 技术指南发布后从其规定。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根据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增加自行监 测管理要求
自行监测方案中应明确排污单位的基本情况、监测点位及示意图、监测指标、执行排放标准及其限 值、监测频次、采样和样品保存方法、监测分析方法和仪器、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自行监测信息公开 等。对于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填报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指标、自动监测系统联网情况、 自动监测系统的运行维护情况等;对于未要求开展自动监测的污染物指标,排污单位应当填报开展手工 监测的污染物排放口和监测点位、监测方法、监测频次。
7. 3. 1一般原则
排污单位应当开展自行监测的污染源包括产生有组织废气、无组织废气、废水等的污染源,污 监测点位、指标、频次等按表6~表8具体要求执行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点位包括外排口 无组织排放监测点、内部监测点等
7.3.3.1有组织废气监测点位、指标及频次
各类废气污染源通过烟窗或排气筒等方式排放至外环境的废气,应在烟窗或排气筒上设置废气排放 1监测点位。点位设置应满足GB/T16157、HJ75等要求。废气监测平台、监测断面和监测孔的设置应 符合HJ75、HJ/T397等的要求。 排污单位有组织废气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表6执行。
7.3.3.2无组织废气监测点位、指标及频次
无组织应按GB16297及HJ/T55等标准设置废气监测点位,无组织排放监测位置为厂界。无组织 废气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表7执行
表7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7.3.4废水监测点位、指标及频次
印刷工业排污单位废水排放监测的监测点位包括排污单位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生活污水单 独排放口、综合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 废水排放口监测应符合《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HJT91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排放标准规定的监控位置为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的污染物,在相应的废水排放口采样。排放标准 中规定的监控位置为排污单位排放口的污染物,废水直接排放的,在排污单位的排污口采样;间接排放 的,在排污单位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后、进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前的排污单位用地红线边界的位置采 样。单独排入城镇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的生活污水不需监测,对于单独排入海域、江河、湖、库等水环境
7.7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按照HJ819、HJ/T373要求,排污单位应当根据自行监测方案及开展状况,梳理全过程监测质 建立自行监测质量保障与质量控制体系。
7.8自行监测信息公开
排污单位应按照HJ819要求进行自行监测信息公开
8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热行报告编制要求
8.1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
排污单位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应按本标准规定,在排污许可平台中明确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 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增加和加严记录要求。排污单位也可自 行增加和加严记录要求 排污单位应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制度,落实环境管理台账记录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明确工作职责, 包括台账的记录、整理、维护和管理等。台账记录频次和内容须满足排污许可证环境管理要求,并对台 账记录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负责。 台账应按照电子化储存和纸质储存两种形式同步管理
8.1.2排污单位记录内容
包括基本信息、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污染防治设施非正常情 信息、监测记录信息及其他环境管理信息等,重点管理排污单位参照资料性附录B,简化管理抖 参照资料性附录C。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口编码应与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载明的编码
8. 1.2. 1基本信息
基本信息主要包括企业名称、生产经营场所地址、行业类别、法定代表人、生产工艺、生产规 污许可证编号等。
8.1.2.2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排污单位应定期记录生产设施运行状况并留档保存,应按班次至少记录以下内容: a)重点管理排污单位生产运行情况包括生产设施(设备)名称、编码、设计生产能力、核算时段、 该算时段内主要产品名称与产量。 简化管理排污单位生产运行情况包括生产设施(设备)名称、编码、生产时间、主要产品名称与产 量。 b)重点管理排污单位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料管理信息包括名称、时间、采购量、回收量(回收 方式)、库存量、主要成分含量(挥发性有机物、苯、甲苯、二甲苯、重金属)。 简化管理排污单位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料管理信息包括名称、使用量、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时间 黛
c)燃料:记录名称、用量、低位热值、品质。
8.1.2.3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a)正常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信息应按照设施类别分别记录设施的实际运行相关参数和维护记 录。 1)重点管理排污单位有组织废气治理设施(包括吸附装置、冷凝器、催化氧化器、热氧化炉、吸 收塔等)记录设施规格参数、运行时间、运行参数等。 简化管理排污单位有组织废气治理设施记录设施运行时间等。 2)重点管理排污单位废气处置设施相关耗材(包括吸收剂、吸附剂、催化剂、蓄热体等)记录采 购量、处置量等管理信息。 简化管理排污单位废气处置设施相关耗材记录使用量等管理信息。 3)无组织废气控制记录措施执行情况。 4)重点管理排污单位废水处理设施记录型号、主要设施规格参数、运行状态、污染物排放情况、 处理方式、耗电量、药剂情况等。 简化管理排污单位废水处理设施记录运行时间。 5)重点管理排污单位固体废物产生及处置运行管理信息记录产生环节、处置去向等。 b)非正常情况:污染防治设施非正常信息按工况记录,每工况期记录一次,内容应记录起止时段 设施名称、编号、非正常起始时刻、非正常终止时刻、排放浓度、排放去向、事件原因、是否报告、应 对措施等。
8.1.2.4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排污单位在特殊时段应记录管理要求、 施运行管理信息)。排污单位还应根 电位自行监测内容需求,自行增补
8.1.2.5监测记录信息
排污单位应建立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监测记录,记录、台账的形式和质量控制参照HJ/T 1819等相关要求热行。
B. 1.3. 1 基本信息
住宅楼标准规范范本8.1.3.2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a)生产运行状况:按照排污单位生产批次记录,每批次记录1次 b)产品产量:连续性生产的排污单位产品产量按照批次记录,每批次记录1次。周期性生产的设 施按照一个周期进行记录,周期小于1天的按照1天记录。 c)含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料用量:按照批次记录,每批次记录1次。
8.1.3.3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a)正常情况 1)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状况:按照排污单位生产班制记录,每班次记录1次。 2)污染物产排污情况:连续排放污染物的,按班制记录,每班次记录1次。非连续排放污染物的, 按照产排污阶段记录,每个产排污阶段记录1次。安装自动监测设施的按照自动监测频率记录,DCS 原则上以7天为周期截屏。 3)药剂添加情况:采用批次投放的,按照投放批次记录,每投放批次记录1次。采用连续加药方 式的,每班次记录1次。 b)非正常情况 按照非正常情况期记录,1次/非正常情况期,包括起止时间、污染物排放浓度、非正常原因、应对 措施、是否报告等。
8.1.3.4监测记录信息
8.1.3.5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采取无组织废气污染控制措施的信息记录频次原则不小于1天, 重污染天气和应对期间特殊时段的台账记录频次原则上与正常生产记录频次一致,涉及特殊时段停 产的排污单位或生产工序,该期间原则上仅对起始和结束当天进行1次记录,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 持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给水排水标准规范范本8.1.4.1纸质存储
纸质台账应存放于保护袋、卷夹或保护盒等保存媒介中,专人保存于专门的档案保存地点,并 人员签字。档案保存应采取防光、防热、防潮、防细菌及防污染等措施。纸质类档案如有破损应 补,并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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