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356-2019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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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正常采样监测时段获取的监测数据,满足本标准第5章规定的数据有效性判别标准, 可判别为有效数据。 6.1.2监测值为零值、零点漂移限值范围内的负值或低于仪器检出限时,需要通过现场检 查、实际水样比对试验、标准样品试验等质控手段来识别,对于因实际排放浓度过低而产生 的上述数据,仍判断为有效数据。 3.1.3监测值如出现急剧升高、急剧下降或连续不变时,需要通过现场检查、实际水样比 对试验、标准样品试验等质控手段来识别,再做判别和处理。 3.1.4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的运维记录中应当记载运行过程中报警、故障维修、日常维 护、校准等内容,运维记录可作为数据有效性判别的证据。 6.1.5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应可调阅和查看详细的日志,日志记录可作为数据有效性判 别的证据。
6.2.1当流量为零时,在线监测系统输出的监测值为无效数据。 6.2.2水质自动分析仪、数据采集传输仪以及监控中心平台接收到的数据误差大于1%时, 监控中心平台接收到的数据为无效数据。 6.2.3发现标准样品试验不合格、实际水样比对试验不合格时,从此次不合格时刻至上次 校准校验(自动校准、自动标样核查、实际水样比对试验中的任何一项)合格时刻期间的在 线监测数据均判断为无效数据,从此次不合格时刻起至再次校准校验合格时刻期间的数据 作为非正常采样监测时段数据,判断为无效数据。 3.2.4水质自动分析权停运期间、因故障维修或维护期间、有计划(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地维护保养期间、校准和校验等非正常采样监测时间段内输出的监测值为无效数据,但对该 时段数据作标记,作为监测仪器检查和校准的依据予以保留
6.2.4水质自动分析仪停运期间、因故障维修或维护期间、有计划(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地维护保养期间、校准和校验等非正常采样监测时间段内输出的监测值为无效数据 纸箱包装标准,但对该 时段数据作标记,作为监测仪器检查和校准的依据予以保留
6.2.5判断为无效的数据应注明原因,并保留原始记录。
式中:Cd 二有效日均值,mg/L; C一第i个有效监测数据,mg/L: O:—C:对应时段的累积流量,m
Ea co Cd= Zn0.
式中:Cm—有效月均值,mg/L; Cdi—第i个有效日均值,m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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