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1/ 1059-2017 家具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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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C前 × Q前)
式中:P一污染物控制设施总去除效率,%; C前一一进入污染物控制设施前的污染物浓度,mg/m3; Q前——进入污染物控制设施前的排气流量,Nm3/h; C后一—经最终处理后排放入环境空气的污染物浓度,mg/m3; Q后一—经最终处理后排放入环境空气的排气流量,Nm/h; 当污染物控制设施为多级串联处理工艺时,处理效率为多级处理的总效率,即以第一级进口为“处 理前”、最后一级出口为“处理后”进行计算;当污染物控制设施处理多个来源的废气时,应以各来源 废气的污染物总量为“处理前”,以污染控制设施总出口为“处理后”进行计算。当污染物控制设施有 多个排放出口,则以各排放口的污染物总量为“处理后”
4涂料和胶粘剂含量限值要求
4.1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至2018年9月30日正,现有企业使用的处于即用状态涂料、胶粘剂的挥 发性有机物和甲醛的含量执行表1中第一阶段的限值。 4.2自2018年10月1日起,现有企业使用的处于即用状态的涂料、胶粘剂的挥发性有机物和甲 醛含量执行表1中第二阶段的限值。 4.3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企业使用的处于即用状态的涂料、胶粘剂的挥发性有机物和甲醛的 含量执行表1中第二阶段的限值 4.4家具中使用涂料、胶粘剂等原辅材料中涉及的主要VOCs见附录A.2。 4.5即用状态的涂料、胶粘剂中挥发性有机物或甲醛含量可以按照附录B中计算公式核算,也可以 根据本标准规定的分析方法实际检测获得
塔吊标准规范范本表1即用状态涂料、胶粘剂中挥发性有机物和甲醛含量限值
5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5.1.1自2018年10月1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2中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5.1.2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2中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5. 4 工艺措施和管理要求
5.4.1调漆(胶)、涂装工序等产生VOCs的工序应在密闭空间内进行,废气经收集系统和(或)处 理设施后达标排放。 5.4.2涂料、稀释剂、固化剂、清洗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辅材料在储存和输送过程中应保持 密闭,使用过程中随取随开,用后应及时密闭,以减少挥发。涂装设备应在密闭空间内清洗,清洗后 的废弃溶剂应及时进行收集并密闭保存,定期处理,并记录处理量和去向。 5.4.3表面打磨工序应在密闭空间内进行,并安装集尘系统。其他产生颗粒物的工序,其废气应有 效收集,达标排放。 5.4.4根据生产工艺、操作方式以及废气性质、处理和处置方法,应设置不同的废气收集系统,对 废气进行分质收集,各废气收集系统均应实现压力损失平衡以及有效收集。 5.4.5废气处理装置应设置运行或排放等有效监控系统,并按附录C的要求记录、保存相关信息
5.5.1排气筒高度不应低于15m,具体高度按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确定。如果排气筒高度不能满足15m 要求,则NMHC排放速率按照附录D外推后再严格50%执行或者污染物控制设施总去除效率≥95%: 其他污染物的排放速率按照附录D外推后再严格50%执行。 5.5.2企业内部有多根排放同一污染物的排气筒时,若两根排气筒距离小于其几何高度之和,应合 并视为一根等效排气筒。若有三根以上的近距离排气筒,且均排放同一污染物时,应以前两根的等效 排气筒,依次与第三、第四根排气筒取得等效值。等效排气筒的有关参数计算方法见附录D。
5.5.1排气筒高度不应低于15m,具体高度按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确定。如果排气简高度不能满足 要求,则NMHC排放速率按照附录D外推后再严格50%执行或者污染物控制设施总去除效率≥ 其他污染物的排放速率按照附录D外推后再严格50%执行
5.5.2企业内部有多根排放同一污染物的排气筒时,若两根排气筒距离小于其几何高度之和, 并视为一根等效排气筒。若有三根以上的近距离排气筒,且均排放同一污染物时,应以前两根的 排气简,依次与第三、第四根排气筒取得等效值。等效排气简的有关参数计算方法见附录D。
6.1.1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规定,污染源责任主体应建立监测制度,制定监测 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开展自行监测。必要时,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要求,对周边环境质量的 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 6.1.2污染源排气筒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 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新建企业监测点位的设置应满足附录E的技术要求。 6.1.3新建项目应在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进、出口均设置采样孔和采样平台;改(扩)建项目如污染 物处理设施进口能够满足相关工艺及生产安全要求,则应在进口处设置采样孔。若排气筒采用多筒集 合式排放,应在合并排气筒前的各分管上设置采样孔。 6.1.4实施监督性监测期间的工况应与实际运行工况相同,企业应该提供工况数据的证明材料
6.2.1排气筒中颗粒物或气态污染物的监测采样应满足GB/T16157、HJ/T397、HJ/T373、HJ/ HJ732的规定执行
采样获得平均值;或者在任何1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样不少于3个样品,计算平均值;对于间 非放且排放时间小于1小时,则应在排放时段内实现连续监测,或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不少于3 品并计算平均值。
6.3.1厂界大气污染物监控点监测按HJ/T55、HJ/T194的规定执行。 6.3.2厂区内大气污染物监控点设置在车间门窗、装置区、储罐区下风向下1米,高度不低于1.5米 处,监控点的数量不少于3个,并选取浓度最大值。 6.3.3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的监测,一般采用连续1小时采样计平均值;若浓度偏低,可适当延 长采样时间:若分析方法灵敏度高,仅需用短时间采集样品时,应在1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不 少于3个样品,计平均值。 6.4污染源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HJ/T75 中相关要求及国家和本市的其他相关法律和规定执行。 6.5大气污染物的监测分析按表5中所列的方法标准执行。 6.6当需要对即用状态涂料和胶粘剂中挥发性有机物和甲醛含量进行测定时,按照表6中所列的方 法标准执行。
表6涂料和胶粘剂中挥发性有机物和甲醛含量的测定方法
7.1本标准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7.2企业应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运行条件下排放污 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并提供防治大气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7.3在任何情况下,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污 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按照国家和本市环境保护管理 相关规定执行。
A.1家具和木制品的主要分类
附录A(资料性附录)
附录A(资料性附录)
大制品分类以及制造用原辅材料中主要VOCs物和
A.2家具和木制品制造用原辅材料的主要VOCs物种
即用状态下涂料或胶粘剂中VOCs含量的核算公式
CvoCs:即用状态涂料或胶粘剂的VOCs含量, g/1 Cpi:第i种涂料或胶粘剂的VOCs含量,g/L Vpi:第i种涂料或胶粘剂的用量,L Cti:第j种稀释剂的VOCs含量,g/L Vti:第i种稀释剂的用量,L
即用状态下涂料或胶粘剂中甲醛含量的核算公式
C甲醛:即用状态涂料或胶粘剂的甲醛含量, mg/Kg Cpi:第i种涂料或胶粘剂的甲醛含量,mg/Kg Vpi:第i种涂料或胶粘剂的用量,Kg Ltj:第j种稀释剂的甲醛含量,mg/Kg Vti:第i种稀释剂的用量,Kg
附录B(规范性附录)
C甲醛:即用状态涂料或胶粘剂的甲醛含量,mg/Kg Cpi:第i种涂料或胶粘剂的甲醛含量,mg/Kg Vpi:第i种涂料或胶粘剂的用量,Kg Ctj:第j种稀释剂的甲醛含量,mg/Kg Vtj:第j种稀释剂的用量,Kg 3.3:如稀释剂的使用量为某一范围时,应按照产品施工配比规定的最大稀释比例混合后进行估算
企业建立污染物排放和控制台帐的基本要求
C.1所有含VOCs的物料需建立完整的购实、使用记录,记录申必须包含物料的名称、VOCs、含量、 物料进出量、计量单位、作业时间以及记录人等。 C.2含有VOCs物料使用的统计年报应该包括上年库存、本年度购入总量、本年度销售产品总量、本年 度库存总量、产品和物料的VOCs含量、VOCs排放量(通过废溶剂、废弃物、废水或其他方式输出生 产工艺的量)、污染控制设备处理效率、排放监测等数据。 C.3记录含VOCs的物料的存储方式、存储场所。如果存储方式是储罐,则应该记录储罐的周转次数(按 照年用量除以储罐额定容量计算)。 C.4针对末端控制设施的操作参数,应该每日记录进出口风量、进出口温度,除此之外,还应该保留 以下记录: (1)洗涤吸收装置,还应该记录各洗涤槽洗涤循环水量、pH值(或者COD)、排放总量以及其他等效指 小。 (2)冷凝装置,应每月记录冷凝液量,冷凝排气出口温度以及其他等效指标。 (3)吸附装置,应记录吸附剂种类、更换再生周期、更换量,并每日记录操作温度以及其他等效指标 (4)热力燃烧装置,应该记录燃烧温度曲线、烟气停留时间以及其他等效指标。 (5)催化氧化装置,应该记录催化剂种类、催化剂更换日期、操作温度曲线以及其他等效指标。 (6)其他污染控制设备,应记录保养维护事项,并记录有效的监控指标。
D.1等效排气筒有关参数的计算方法 D.1.1当排气筒1和排气筒2均排放同一污染物,其距离小于该两根排气筒的几何高度之和时,应 以一根等效排气筒代表该两根排气筒。 D.1.2等效排气筒的有关参数计算方法如下。 D.1.2.1等效排气简污染物排放速率,按式(D1)计算:
式中:Q一等效排气筒污染物排放速率,kg/h; Q1Q2一排气筒1和排气筒2的污染物排放速率,kg/h。
(h + h)
(h + h2")
式中:h一等效排气筒高度,m; h1,h2一一排气筒1和排气筒2的高度,m。 D.1.2.3等效排气筒的位置 等效排气筒的位置,应位于排气筒1排气筒2的连线上,若以排气筒1为原点,则等效排气筒距原 点的距离按式(D3)计算:
式中:x一等效排气筒距排气筒1的距离,m; a一排气筒1至排气筒2的距离,m; Q、Q1、Q2一同D1.2.1。 D.2确定某排气简高度低于15米,用外推法 其最高允许排放遂率,按式(D4)计算:
式中:x一等效排气筒距排气筒1的距离,m; a一排气筒1至排气筒2的距离,m; Q、Q1、Q2同 D1.2.1。 D.2确定某排气筒高度低于15米,用外推法计算其最高允许排放遂率,按式(D4)计算:
Q=Qcx(h/h)2 (D4)
附录E(规范性附录)
本附录规定了固定污染源废气监测点位设置的技术要求。 本附录适用于上海市现有固定污染源废气监测点位的规范化设置与管理,以及新、改、扩建项目 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建成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中对监测点 位的设置。企业自行设置的监测点位可参照实施。 本附录准规定的监测点位适用于开展固定污染源废气的手工监测工作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4053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GB/T8196机械设备防护罩安全标准
E.3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要求
E.3.1 监测孔要求
3.1.1监测孔应设置在规则的圆形或矩形烟道上,应避开对测试人员操作有危险的场所, 3.1.2对于输送高温或有毒有害气体的烟道,监测孔应开在烟道的负压段;若负压段下满足不了 求,对正压下输送高温和有毒气体的烟道, 应安装带有闸板阀的密封监测孔(见图E.1)
图E.1带有闸板阀的密封采样孔
E.3.1.3对于颗粒态污染物,监测孔优先设置在垂直管段,应避开烟道弯头和断面急剧变化的部位,设 置在距弯头、阀门、变径管下游方向不小于6倍(当量)直径和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3倍(当量) 直径处。对于矩形烟道,其当量直径D=2AB/(A+B),式中A、B为边长。监测断面的气流速度最好 在5m/s以上。 E.3.1.4对于气态污染物,由于混合比较均匀,其监测孔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但应避开涡流区。如果 同时测定排气流量,监测孔仍应按E3.1.3选取。 E.3.1.5在选定的监测孔位置上开设监测孔,监测孔的内径一般为100mm或根据监测因子要求设置,监 测孔管长不大于50mm。监测孔在不使用时用盖板或管帽封闭,在监测使用时应易打开(见图E.2)。
a)带有盖板的采样孔
b)带有管堵的采样孔
c)带有管帽的采样孔
几种封闭形式的采样孔
E.3.1.6现有及改、扩建项目监测孔因现场空间位置有限,难以满足上述要求时,监测孔应设置在气流 稳定的断面,监测孔距弯头、阀门、变径管下游的长度应大于监测孔距弯头、阀门、变径管上游的长度。 采样断面与上述弯头等的距离至少是烟道直径的1.5倍。新建项目监测孔位置应按照E.3.1.1~E.3.1.5中 相关内容设置。 E.3.1.7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监测断面下游0.5m处应预留污染源手工监测孔,其位置不与连续监 测系统测定位置重合。在互不影响测量的前提下,应尽量靠近。 E.3.1.8烟道直径小于1m的圆形烟道,设置一个监测孔;烟道直径大于1m小于4m的圆形烟道,设置 相互垂直的两个监测孔;烟道直径大于4m时,设置相互垂直的四个监测孔(见图E.3)。 E.3.1.9矩形烟道根据监测断面面积划分,由测点数确定采样孔数(见表E.1),采样孔设置在等面积小 块中心线上(见图E.4~图E.5)。截面高度大于6m的矩形烟道,不应在烟道顶层开设手工监测孔;截 面宽度大于4m的矩形烟道,在烟道两侧开设手工监测孔,并设置多层监测平台,
表E.1矩形烟道的分块和测点数
图E.3圆形断面的测定
图E.4长方形断面的测定点
E.3.2监测平台要求
长方形断面的测定点 图E.5正方形断面的测定点
图E.5正方形断面的测定点
500N/m(见图E.6)。监测平台地面应采用厚度不小于4mm的花纹钢板或钢板网(孔径小于 10mmx20mm),平台的承重不小于200kg/m。
图E.6防护栏杆示意图
E.3.2.4监测平台应设置一个低压配电箱(220V),内设漏电保护器、不少于2个16A插座及2个10A 插座,保证监测设备所需电力。 E.3.2.5监测平台附近有可能造成人体机械伤害、灼烫、腐蚀、触电等危险源的,应在平台相应位置按 照GB/T8196要求设置防护罩或防护屏。 E.32.2.6排放剧毒、致癌物及对人体有严重危害物质的监测点位应储备相应安全防护装备,供监测人员 做好个人防护。 E.3.2.7监测平台上方可能坠落对监测人员有伤害的物体时,应在监测平台上方3m高处安装相应承载 能力的防护装置,防止物体坠落伤人,
E.3.3监测爬梯要求
E.3.3.1监测平台与地面之间应保障安全通行,应设置安全方式直达监测平台。设置固定式钢梯或转梯 到达监测平台,应符合GB4053.1~2要求;设置电梯到达监测平台,应符合GB10060要求。 E.3.3.2监测平台与坠落基准面之间距离超过0.5m时,应设置固定式钢梯到达监测平台
E.3.3.3监测平台与坠落基准面之间距离超过2m时,不应使用直爬梯通往监测平台,应安装分段钢斜体、 转梯或电梯到达监测平台。梯子宽度不小于0.9m,梯子倾角不超过45度。每段斜爬梯或转梯的最大垂 直高度不超过2m。否则应设置缓冲平台,缓冲平台的技术要求同监测平台(见图E.7)
图E.7固定式钢斜梯示意图
3.3.4监测平台位于坠落基准面20m以上时,应设计并安装电梯到达监测平台。否则,应设置用 设备的电动升降梯,升降梯不得用于承载人
E.4.1监测点位的有关建筑物及相关设施属环境保护设施的组成部分,排污单位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和规章制度,选派专职人员对监测点位进行管理,并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E.4.2排污单位在监测人员开展监测工作前应出示监测点位相关管理记录,配合监测人员开展监测工 作。监测点位相关管理记录包括:标志牌的标志是否清晰完整,监测平台、监测爬梯、监测孔口及在线 监测仪器和设备是否能正常使用,排气筒有无漏风、破损现象等。 E.4.3在监测点位和污染物种类等有变化时,排污单位应及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及时变更标志牌 相应的内容。
附录F(规范性附录)
苯系物(气体)用气袋采样,注入气相色谱仪,经毛细管色谱柱分离,用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测定 以保留时间定性,峰高(或峰面积)外标法定量
在优化后的色谱条件下未见有明显的干扰物质,如对定性结果有疑问,可采用GC/MS定性,
说明,分析时均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分析纯及以
F.5.1苯系物标准气体
表面光滑程度和化学惰性相当于或优于PVF聚氟乙烯(Tedlar)材质的薄膜气袋,有可接上采样外 管的聚四氟乙烯树脂(Teflon)材质的接头,该接头同时也是一个可开启和关闭,使气袋内与外界空气 连通和隔绝的阀门装置。采样气袋的容积至少1L,根据分析方法所需的最少样品体积来确定采样气袋 的容积规格
F.5.3高纯空气:纯度99.999%。 F.5.4高纯氮气:纯度99.999%。 F.5.5高纯氢气:纯度99.999%。
固定污染源废气的采样点数量和位置按照本标准中相关要求执行。 有组织排放样品的采集应参照《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气袋法》(HJ732)的 定执行。将采集好的气袋样品在室温条件下,避光保存,24h内分析完毕。
F.8.1气相色谱参考条件
柱温:初始温度50℃,保持7.5min,以每分钟25℃的速率升至140℃,保持10min; 进样口:不分流进样,温度220℃; 气体流量:高纯氮气,9mL/min; 检测器:温度250℃。 待仪器的各项参数达到方法规定的值,并确定FID基线走平后进行样品分析。
F.8.2工作曲线的绘制
分别从苯、甲苯、乙苯、二甲苯、苯乙烯和三甲苯的标准气体中,按表F.1配制苯系物标准 mg/m3)
表F.1苯系物标准气体
将配置好的标准气体通过气袋进样仪进样,按照仪器参考条件(F8.1),从低浓度到高浓度 定。取1mL进样,以峰面积(峰高)为纵坐标,苯、甲苯、乙苯、二甲苯、苯乙烯、三甲苯的 横坐标,绘制工作曲线。苯系物标准谱图见图F.1。
置好的标准气体通过气袋进样仪进样,按照仪器参考条件(F8.1),从低浓度到高浓度依次 1mL进样工程技术,以峰面积(峰高)为纵坐标,苯、甲苯、乙苯、二甲苯、苯乙烯、三甲苯的浓度 绘制工作曲线。苯系物标准谱图见图F.1。
按工作曲线(F8.2)相同条件,准确取1mL样品气体注入气袋进样仪,按绘制工作曲线相同的条 件进行样品分析。
F. 8. 4 空白试验
乍曲线(F8.2)相同条件,取氮气进行空白试验
F.9 结果计算与表示
根据测得固定污染源废气申目 固定污染源废气中目标化合物的浓度按下式计算
F.9.1.2苯系物总量计算
F. 9. 2 结果表示
测定结果浓度大于等于10mg/m3时竣工资料,保留3个有效数字;测定结果浓度小于10mg/m3时,保留至 小数点后一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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