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4/ 3527-2019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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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控制项目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单位:mg/L(注明的除外)
DB34/ 3527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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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氨氮指标括 注2:总氮指标适用于设施出水直接排入湖、库等封闭水体或超标因子为总氮水体的情形。 注3:总磷指标适用于设施出水直接排入湖、库等封闭水体或超标因子为总磷水体的情形。 注4:粪大肠菌群数指标适用于设施出水执行一级A标准的情形。 注5:动植物油指标适用于提供餐饮服务的农村旅游项目生活污水的处理设施,
5.2.3规模大于5m/d(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按表2对应的规定执行。 规模大于100m/d(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且出水直接排入GB3838中IⅢI类水 域(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除外)的,执行表2规定的一级A标准。 b) 规模大于5m/d(含)、小于100m/d(不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且出水直接排 入GB3838中II类水域(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除外)的,执行表2规定的一级B标准。 c) 规模大于100m/d(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且直接排入GB3838中IV、V类水 域的,执行表2规定的一级B标准。 d) 规模大于5m/d(含)、小于100m/d(不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且出水直接排 入GB3838中IV、V类水域和其他未划定水环境功能区的水域、沟渠、自然湿地的,执行表 2规定的二级标准。 5.2.4规模小于5m/d(不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执行表2中二级标准; 出水排入村镇附近未划定水环境功能区的水域、沟渠、自然湿地等水体时,应保证受纳水体不因此排放 行为而发生黑臭。 5.2.5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5.2.6GB3838中I、II类水域和I类水域中划定的游泳区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风景名胜区水 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划定的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排污口。 5.2.7现有排污口应按水体功能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以保证受纳水体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 标准
5.2.5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5.2.6GB3838中I、II类水域和I类水域中划定的游泳区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风景名胜区水 本、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划定的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排污口。 5.2.7现有排污口应按水体功能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以保证受纳水体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 标准。
6.1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应设在污水处理设施工艺末端排放口,并设置明显标志。 6.2对水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采样方法等要求,按国家和安徽省有关污染源监测 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6.3水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按表3及生态环境部认定的其他替代方法、等效方法执行。 6.4本标准发布实施后,有新发布的国家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其方法适用范围相同的,也适用于 本排放标准对应污染物的测定
暖通空调施工组织设计表3水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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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2在任何情况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均应遵守本标准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 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对设施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 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7.3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可依据当地生态环境保护需要,执行更严格的标准和要求。 .4本标准实施后,新发布的国家、行业或安徽省排放标准中针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相应污染物 的排放要求严于本标准的,按新标准相关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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