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 2169-2018 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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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 发布
DB33/21692018
给排水造价、定额、预算适用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污染物监测要求 实施与监督
适用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污染物监测要求 实施与监督
DB33/21692018
真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机
本标准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的环境影 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用作再生水,并且不进入地表水体的,执行相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水质标准或 行业相关回用水要求。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 行为。
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
城镇污水municipalwastewater 城镇居民生活污水,机关、学校、医院、商业服务机构及各种公共设施排水,以及允许排入城镇污 水收集系统的工业废水和初期雨水等。
DB33/21692018
5.1.1城镇污水处理厂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规定,建立厂内监测制度,制定监 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开监测结果。 5.1.2城镇污水处理厂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物自动监控管理办 法》的规定执行。 5.1.3城镇污水处理厂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 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工程技术5.2水污染物监测要求
5.2.1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设置采样口,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应设置排 污口标志。对企业排放废水的采样,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 5.2.2取样频率为至少每2h一次,取24h混合样,以日均值计。污染物的采样与监测应按HJ/T91有 关规定执行。
5.2.3对水污染物排放浓度的测定采用表3所列的监测方法或国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定的等效方 法。
5.2.3对水污染物排放浓度的测定采用表3所列的监测方法或国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定的等效方
路桥工程表格表3水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
及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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