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2/ 889-2019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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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pollutants for rural sewage
treatment facilities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
DB12/8892019
建筑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技术要求、水污染物监测要求和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规模小于500m"/d(不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 本标准不适用于混入工业废水或畜禽养殖废水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rural sewage treatment facility
用于收集处理农村生活污水的建筑物、构筑物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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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existingruralsewagetreatmentfacility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农村生活污
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existingruralsewagetreatmentfacility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3.4
新(改、扩)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newruralsewagetreatmentfacility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改、扩)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4.1.1出水直接排入GB3838地表水II类(划定的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IV类、V类功 能水体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应符合相应水功能区水环境质量标准限值;出水直接排入GB3097 海水二类、三类、四类功能海域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应符合GB3838地表水V类水环境质量 标准限值。
1.2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后,回用于农田灌溉的,相关控制指标应执行GB5084规定;回用于渔业 关控制指标应执行GB11607规定;回用于景观环境的,相关控制指标应执行GB/T18921规定 于其他用途的,执行国家或天津市相应回用水水质标准,
4.2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表1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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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①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执行括号内的排 ②仅针对含农家乐废水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执
城镇建设标准注:①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执行括号内的排放限值。 ②仅针对含农家乐废水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执行。
农家乐餐饮污水应做预处理,达到GB/T31962的纳管规定和要求并符合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进水水质与水量要求后方可纳入处理
5.2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下游配套建设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含生态氧化塘),且出水通过管道 或排污沟渠全部进入下游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的,可将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出水作为农村污水处理 设施出水进行考核。 5.3对水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国家或天津市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 范的规定执行。 5.4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责任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等规定,建立监 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并公布监测结果。 5.5水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按表2执行,本标准发布实施后,有新发布的国家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 其方法适用范围相同的,也适用于本排放标准对应污染物的测定
表2水质监测分析方法
6.1本标准由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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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标准由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2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性检查时检测试验,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 行为是否超标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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