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Q 1049-2018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审核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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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矿应进行边坡稳定 岩性、水理性质及物理力 学性质,确定是否需要进行 内下步设计依据,
煤矿设计生产能力应符合GB50197、GB50215相关规定。设计井田范围不得超出矿产资源行 管部门批准的矿权设置范围
漆包线标准5.7.2生产能力要求
a)新建煤与瓦斯突出煤矿,设计生产能力应在90×10*t/a及以上,但不得高于50×10t/a。
b)新建高瓦斯煤矿设计生产能力应在30×10°t/a及以上且不得高于800X10°t/a。 c)新建低瓦斯煤矿设计生产能力应在30×10*t/a及以上且不得高于1500×10°t/a。 d)扩建煤矿项目扩建后的生产能力,按新建煤矿要求执行。 e)设计生产能力同时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
5.8禁止开采区域(煤层)
5. 8. 1 开采深度
新建大中型煤矿开采深度(第一水平)超过1000m(突出矿井超过800m),新建、改扩建煤矿项目 最大采深超过1200m(小型矿井超过600m)。
5. 8. 2瓦斯压力
证,冲击地压危险等级为
有煤与瓦斯窦出危险的急倾斜煤层(改建矿井除外),地表水、强含水层和老空水淹区域下白 煤层。
应查明并由内和邻近区域现有矿并、老窑的分布与开采情况,基本确定客类采空区范围人 情况。
建设单位业绩报告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开办煤矿历史、灾害类型、生产能力及近3年发生事故1 内容,并对报告的直真实性负责
5. 10. 2资格要求
开发建设灾害严重(属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容易自然发火或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和极复 杂等情况之一)的煤矿,应由具有相应灾害类型煤矿安全管理经验和业绩的煤炭企业建设。股份制企业 由非控股股东负责建设的水利常用表格,应明确该股东对安全生产、安全投入和安全管理等拥有决策权及相应安全 责任。
5.10.3安全生产业绩要求
建设单位直属(包括控股)的生产煤矿、施工队伍发生过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
年内不得申请煤与瓦斯突出煤矿建设项目;发生过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责任事故,该单位年内 申报煤矿建设项目;发生过一次死亡30人及以上责任事故的,三年内不能申报煤矿建设项目。 中央或省级煤炭集团公司,其下属相当于原矿务局一级的法人单位所属生产煤矿或施工企业发 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一年内不得申请煤与瓦斯突出煤矿建设项目;发生过一 二10人及以上责任事故的,该法人单位一年内不能申报煤矿建设项目;发生过一次死亡30人及以 任事故的,三年内不能申报煤矿建设项目
一年内不得申请煤与瓦斯突出煤矿建设项目;发生过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责任事故,该单位一年内不 能申报煤矿建设项目;发生过一次死亡30人及以上责任事故的,三年内不能申报煤矿建设项目。 中央或省级煤炭集团公司,其下属相当于原矿务局一级的法人单位所属生产煤矿或施工企业发生 过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一年内不得申请煤与瓦斯突出煤矿建设项目;发生过一次 死亡10人及以上责任事故的,该法人单位一年内不能申报煤矿建设项目;发生过一次死亡30人及以上 贵任事故的,三年内不能电报煤矿建设项目
螺栓标准AQ 10492018
AQ 1049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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