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B/T 11826-2014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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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污泥接收、购存与输送设施

    污泥贮存与输送系统包括污泥计量设施、污泥接收设施、污泥贮存设施、除臭设施及相关辅助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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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港口水运施工组织设计量设施应具有称重、记录、打印与数据处理、 量设施的规格应为运输车最大满载重量的(1.3

    6.3.1采用车辆进行污泥运输至焚烧厂的,污泥卸料平台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卸料平台宽度应根据最大污泥运输车的长度、宽度、车流密度确定; 卸料平台应水平设置; 污泥卸料平台周围有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一污泥卸料平台周围有地面冲洗、废水导排设施和卫生防护措施。 6.3.2污泥接收仓应该设置卸料门,卸料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卸料门应符合耐腐蚀、强度好、寿命长、开关灵活的性能要求; 卸料门数量应以维持正常卸料作业和污泥进厂高峰时段不堵车为原则,且应考虑污泥焚烧厂的 处理规模: 一卸料门的开、闭应与污泥运输车的作业相协调; 卸料门污泥贮存应设有明显的警告牌及标志。 6.3.3污泥运输车应将污泥卸至污泥接收仓,接收仓的容积和个数应根据烧厂的处理规模和需求确 定;其中单个接收仓的容积至少为污泥运输车容积的2倍。 6.3.4污泥接收仓应为全封闭式,避免臭气外溢,并配备钢架结构(含检修平台、走道、栏杆)、卸料 门、防污泥架桥设施、料位计、甲烷气体检测、必要的检修平台及栏杆等安全可靠和有效运行所必需的 附件。 6.3.5 污泥接收仓应配备过滤树枝、大石块等阻碍污泥输送的大型物质的设施。 6.3.6污泥接收仓应设置车挡、监视器及其他安全设施,并防止卸料污泥飞溅。 6.3.7 污泥接收仓应具有耐腐蚀、防渗漏等性能。 6.3.8 污泥接收仓应有臭气收集装置,应采取除臭措施。 6.3.9 卸料平台、污泥接收仓宜设置单独的车间,车间内应考虑卸料时的臭气收集处理,应设有气体 检测仪,并设有事故排风设施。

    在污泥接收仓后端设有湿污泥贮存仓, 化预处理的烧项目需设半干污泥贮存仓。

    污泥接收仓后端设有湿污泥贮存仓,如需进行干化预处理的焚烧项目需设半干污泥贮存仓。 4.2湿污泥贮存仓应符合以下条件: 湿污泥贮存仓的容积应能贮存(2~3)天焚烧厂日处理规模的污泥量,并考虑工艺运行的要求; 湿污泥贮存仓应设有防止污泥架桥装置: 湿污泥贮存仓应具有密闭性、耐腐蚀、防雨、防风、防晒、防渗漏等性能; 应设置报警、防火防爆及其他安全设施,并应设有应急防护设施; 一湿污泥贮存仓内应处于微负压状态,以防止有害气体逸出; 应设有臭气收集设施,并采取除臭设施: 应设置料位检测、气体(CH4、H2S)检测装置; 应有安全照明和观察窗口; 应设有明显的警告牌及标志。

    6.4.3半于污泥贮存仓应符合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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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存; 半干污泥贮存仓应设有温度检测和气体(CO)检测装置,并设有温度过高和气体浓度过高的 应急措施,防止干污泥自燃; 半干污泥贮存仓应具有密闭性、耐腐蚀、防雨、防风、防晒、防渗漏等性能: 半干污泥贮存仓温度应在50℃以下; 应设置报警、防火防爆及其他安全设施,并应设有应急防护设施; 一应有安全照明和观察窗口; 应设有明显的警告牌及标志

    6.5.2湿污泥输送应符合下列要求

    进入焚烧厂的湿污泥输送设备应根据入厂的输送距离、周围环境等条件进行选择,当输送距离 较短时应采用污泥泵、螺旋输送机等输送设备,当输送距离较远应采用密闭车辆; 烧厂内的湿污泥输送应采用污泥泵作为管道输送的动力提供装置; 湿污泥输送设备应根据污泥贮存设施和焚烧设备的位置,合理安排污泥输送管道的布局,最大 程度缩短污泥输送线路: 湿污泥输送设备应具有耐磨、耐腐蚀、检修方便等特点; 湿污泥输送采用管道输送时,应设置紧急排放设施: 在特定区域应防止冬天污泥结块,并做好防冻工作,保证正常输送; 应进行运输全过程监控和管理,防止因暴露或滴漏造成的二次污染; 输送设备应密闭,防治臭气外泄污染环境。 6.5.3半干污泥输送应符合下列要求: 半干污泥输送宜选用螺旋输送机、带输送机、刮板输送机输送方式; 污泥输送应密闭,干化污泥的输送设施应处于负压状态,防治气体外泄污染环境; 王污泥输送设备应具有耐、耐腐蚀、检修方便的特点

    7.1.1污泥焚烧系统应主要包括污泥预处理装置、进料及计量装置、焚烧炉装置、燃料空气系统、应 急处理装置及其他辅助装置。 7.1.2污泥焚烧设计年运行时间应不小于7200h。 7.1.3焚烧系统的主要设备应采用单元制配置方式, 7.1.4污泥楚烧系统设计服务期限应不低于20年

    7.2.1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含水率较高时,宜将湿污泥进行十化预处理后再进行焚烧处理 7.2.2采用污泥热干化工艺时,热干化系统采用的干化方式、技术指标、起动、操作规程及停运等, 应符合CJJ131的规定。 7.2.3采用污泥热干化工艺对污泥进行干燥时,宜利用污泥楚烧烟气余热或其他余热作为污泥干化

    理的热源:不宜采用优质一次能源作为主要于化热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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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4污泥干化设备的设计应保证其使用寿命不低于10年。 7.2.5污泥干化预处理产生的废气应充分利用,可送至焚烧炉进行焚烧,当不采用焚烧方式时需要进 行处理后并达标排放,满足当地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7.2.6污泥干化预处理产生的冷凝液应经过处理后排放,应符合GB8978一1996的规定。 7.2.7污泥干化预处理设备应具有耐磨、耐腐蚀、检修方便的特点。 7.2.8污泥干化预处理设备应设有安全保护措施。

    .3.1焚烧炉进料应采用自动进料装置,机械性能可靠,具有故障率低、易维护的特点。 7.3.2污泥入炉前的外观、理化指标、污染物指标等泥质指标应符合GB/T24602的规定。 7.3.3应对焚烧炉进料进行计量,且进料量应可调节,以保证炉内焚烧工况的稳定。 7.3.4进料系统应处于微负压状态,防止有害气体逸出。

    .4.1污泥焚烧炉可根据污泥的特性、焚烧厂处理规模选择炉型。宜在同一焚烧厂内选择同一炉型, 并且烧炉规格、型号宜保持一致。 7.4.2污泥焚烧炉的设计使用寿命应不低于10年。 7.4.3污泥焚烧炉所采用耐火材料的技术性能应满足焚烧炉燃烧气氛的要求,应能够承受焚烧炉工作 状态的交变热应力。 7.4.4污泥焚烧炉应有5%~10%的穴余焚烧能力,以适应服务期限内污泥特性变化的要求。 7.4.5污泥入炉前应根据污泥成分、热值等参数确定是否需要添加辅助燃料以及添加量,以保障焚烧 护稳定运行。 7.4.6焚烧炉应设置防爆设施,在事故状态下保证焚烧炉设备的安全,并设置联动装置使其只能在事 故或紧急状态时才可起动。 7.4.7必须配备自动控制和监测系统,在线显示运行工况和尾气排放参数,并能够自动反馈,对有关 主要工艺参数进行自动调节。 7.4.8正常运行期间,炉内应处于微负压燃烧状态。 7.4.9焚烧炉内温度应大于等于850℃,烟气停留时间不小于2s。 7.4.10焚烧时过剩空气系数宜大于120%。 7.4.11 污泥应该在焚烧炉得到充分燃烧,楚烧炉渣热灼减率应小于5%

    7.5.1污泥烧炉应配置点火燃烧器和辅助燃烧器,燃烧器应有良好的负荷调节性能和较高的燃烧效 率,燃烧器的数量和安装位置可由焚烧炉设计确定。 7.5.2辅助燃料的贮存、供应设施应配有防爆、防雷、防静电和消防设施,并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7.5.3燃烧器每次点火前,都应起动空气驱动装置,对炉内空气进行吹扫,以避免炉内残余的可燃混 合物引起爆炸。 7.5.4采用油燃料时,储油罐总有效容积,应根据全厂使用情况和运输情况综合确定,但不应小于最 大一台污泥焚烧炉冷起动点火用油量的(1.5~2.0)倍。供油泵不应少于两台,且有一台备用。供油、 回油管道应单独设置,并应在供、回油管道上设有计量装置和残油放尽装置。 7.5.5采用气体燃料时,应有可靠的气源,燃气供应和燃烧系统的设计应符合SH3009的规定。 7.5.6采用重油燃料时,应设置过滤装置和蒸汽雾化吹扫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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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6.1楚烧炉的燃烧空气系统应能满足炉内污泥完全燃烧的配风要求。 .6.2根据需要可采用空气加热装置;风机台数应根据焚烧炉设置要求确定;风机的最大风量应为最 大计算风量的110%~120%;风量调节应采用连续方式。 7.6.3燃烧空气应从污泥贮存及输送系统抽取,或使用干化系统的尾气。

    8.1荧烧污泥产生的热能必须加以有效利用,其利用方式的确定应综合考虑焚烧厂的规模、污泥烧 特性、周边用热条件及经济性等。 8.2余热锅炉的额定出力应根据合理确定的污泥处理量、污泥热值和余热锅炉热效率等因素来确定, 8.3应充分考虑烟气对余热锅炉的高温和低温腐蚀。 8.4焚烧的热能利用应尽量避开(250~500)℃温度区间 8.5利用污泥楚烧热能生产饱和蒸汽或热水时,热力系统中的设备与技术条件应符合GB50041的规定

    9.1.1污泥焚烧线应配置烟气净化系统,并应采取单元制布置方式。 9.1.2污泥楚烧炉大气污染物烟气排放指标限值应符合GB/T24602的规定。 9.1.3烟气净化工艺流程的选择,应充分考虑污泥特性和焚烧污染物产生量的变化及其物理、化学性 质的影响,并应注意组合工艺间的相互匹配。 9.1.4烟气净化系统应采用负压设计,防止烟气泄漏大气中造成环境污染。 9.1.5烟气净化系统应有防止飞灰阻塞的措施,材料和设备应有可靠的防腐蚀、防磨损性能

    9.2.1酸性污染物包括氯化氢、氟化氢、硫氧化物等,应选用适宜的处理工艺对其进行去 9.2.2酸性污染物去除方式可根据污染物类型及其组分含量选择采用半干法、干法、湿 工艺

    9.2.3采用半干法工艺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逆流式和顺流式反应器内的烟气停留时间分别不宜低于10s和20s; 反应器出口的烟气温度应大于110℃,保证在后续管路和设备中的烟气不结露; 中和剂的雾化细度应满足中和反应效率要求,并保证反应器内中和剂的水分完全蒸发 中和剂的雾化及反应设计时避免反应产物挂壁而减少反应器的有效容积; 应配备可靠的中和剂浆液制备、贮存和供给系统。 9.2.4 采用干法工艺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中和剂喷入口的上游,应设置烟气降温设施; 中和剂宜采用氢氧化钙,其品质和用量应满足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要求; 应有准确的给料计量装置: 中和剂的喷嘴设计和喷入口位置确定应保证中和剂与烟气的充分混合; 一应选用中和剂返混重复利用设施,节约中和剂。 9.2.5采用湿法工艺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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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湿法脱酸设备应与除尘设备相互匹配; 吸收剂宜选用氢氧化钠溶液,pH值控制在6~9: 湿法脱酸设备的设计应使烟气与碱液有足够的接触面积和接触时间; 湿法脱酸设备应具有防腐蚀和防磨损性能; 应具有有效避免处理后烟气在后续管路和设备中结露的措施; 应配备可靠的废水处理处置设施,防止废水的二次污染; 应采用烟气加热措施保证后续烟气温度>110℃,烟窗排放应避免烟羽开

    3.1应首先通过污泥焚烧过程的控制来抑制氮氧化物的产生。 3.2应设置SNCR(选择性非催化还原法)脱NO.系统,该系统安装位置应根据排放指标选取 位置,且应根据环评要求进行。

    9.4.1除尘设备的选择,应根据下列因素确

    4.1除尘设备的选择,应根据下列因素确定: 烟气特性:温度、流量和飞灰粒度分布; 一除尘器的适用范围和分级效率: 除尘器同其他净化设备的协同作用或反向作用的影响; 维持除尘器内的温度高于烟气露点温度(20~30)℃ 4.2烟气净化系统应设置除尘器。除尘器的灰斗,应设有伴热设施,防治烟气结露腐蚀。 运行和停炉期间除尘器的安全运行

    9.5二曦英类和重金属的去除

    9.5.1污泥焚烧过程应采取下列控制二嗯英的措施: 一污泥应完全焚烧,并严格控制燃烧室内焚烧烟气的温度、停留时间与气流扰动工况; 一在烟气净化系统中,最大限度地减少烟气在(250~500)℃温度区的滞留时间; 一应设置吸附剂喷入装置,对烟气中的二嗯英和重金属进行去除。 9.5.2采用活性炭粉作为吸附剂时,应配置活性炭粉输送、计量、防堵塞和喷入装置,活性炭储仓应 有防爆措施。

    9.6.1引风机计算风量应包括下列内容:

    在污泥楚烧运行中,过剩空气条件下的湿烟气量: 控制烟温用的补充空气量; 烟气喷水降温时水蒸气的增加量: 烟气净化系统投入药剂或增湿引起的烟气量的附加量: 引风机前漏入系统的空气量。 9.6.2 引风机风量宜按最大计算烟气量加15%~30%的余量确定,引风机风压裕量宜为10%~20% 9.6.3 烟肉设置应符合GB50051的规定,楚烧厂烟肉高度应符合GB16297一1996中第7章的规定 9.6.4 烟气管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管道内的烟气流速宜按(10~20)m/s设计; 应采取吸收热膨胀及防腐、保温措施,并保持管道的气密性; 连接焚烧装置与烟气净化装置的烟气管道的低点,应有清除积灰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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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烟气进行在线监测,在线监测点的布置应保证

    10.1.1飞灰收集、输送与处理系统应包括飞灰收集、输送、贮存、排料、受料、处理等设施。 10.1.2飞灰收集和输送系统应采用中央控制室控制方式,飞灰贮存、外运或厂内预处理系统应采用现 场控制方式。 10.1.3飞灰收集、输送、贮存与处理系统各装置应保持密闭状态。 10.1.4飞灰的生成量,应根据污泥物理成分、烟气净化系统物料投入量和焚烧污泥量核定。 10.1.5烟气净化系统采用干法或半干法方式去除酸性气体时,飞灰处理系统应采取机械除灰或气力输 灰方式。采用气力输灰方式时,应采取防止空气进入与防止灰分结块的措施。 10.1.6飞灰贮存仓的容量应不少于三天飞灰额定产生量。 10.1.7飞灰贮存仓应设有料位指示、保温、加热、除尘、防止灰分板结的设施,并应在排灰口附近设 置增湿设施。

    10.1.8烟气净化系统产生的飞灰应该分别收集,分类贮存。

    10.2.1炉渣处理系统应包括排渣冷却、输送、贮存等设施。 10.2.2应对焚烧炉渣进行特性鉴别,经鉴别后属于危险废物的,应按照危险废物进行安全处置,不属 于危险废物的按一般废物进行处置。 10.2.3炉渣处理系统应保持密闭状态。 10.2.4炉渣处理系统应有稳定可靠的机械性能和易维护的特点,并应具有较高的机械化、自动化水平 10.2.5与污泥焚烧炉衔接的除渣机,应有可靠的机械性能和保证焚烧炉密封的措施。 10.2.6炉渣输送设备的输送能力应与炉渣产生量相匹配。 10.2.7炉渣贮存设施的容量,应按(3~5)个月的贮存量确定。

    11直动化监测监控系统

    11.1仪表及自动化控制

    11.1.1主要内容应根据焚烧厂的规模和各工艺系统的设置情况确定,一般应包括进料系统、污泥接收 烂存系统、焚烧系统、热能利用系统、烟气净化系统、辅助设备控制系统、高低压配电控制系统及其他 铺助装置。 11.1.2焚烧厂的仪表及自动化控制系统应根据污泥焚烧设施的特点进行设计,并应符合设施安全、经 齐运行和防止对环境二次污染的规定。 11.1.3污泥焚烧处置应能在中央控制室通过分散控制系统实现对污泥的接收贮存系统、焚烧线、热能 利用及辅助系统的集中监视和分散控制。 11.1.4楚烧线、辅助车间、热能利用系统应实行集中控制;辅助车间的工艺系统应在该车间控制;对 不影响整体控制系统的辅助装置,可设就地控制柜或控制室,但重要信息应采用通信方式传送至中央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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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5对污泥贮存及运输过程、焚烧线的重要环节和重要场所以及公辅的重要设备,应设置现场工业 电视监视系统。 11.1.6应设置独立于中央控制室和分散控制系统的紧急停车系统。 11.1.7不应使用有害人体健康的仪器和仪表设备,不应使用含汞仪表。 11.1.8采用气动仪表时,气源品质和压力应符合GB/T4830的规定。 11.1.9在主厂房内可设置具有备品备件贮存、仪表校验和简单维修功能的仪表检修间。 11.1.10未设在控制室内的控制盘应设置盘外照明,有人值班时还应设盘外事故照明。柜式盘应设盘 为检修照明。 11.1.11仪表与自动化控制系统的防雷设施应符合GB50343的规定。 11.1.12中央控制室、电子设备间、各单元控制室及电缆夹层内,应设消防报警和消防设施,严禁汽、 水管道,热风道及油管道穿过。

    11.2.1污泥焚烧厂应定期对污泥量、污泥物化性质及成分、烟气、炉渣、飞灰、废水等项目进行监测 11.2.2对排放的烟气应进行在线监测,监测项目应包括烟气流量、温度、压力、湿度、氧浓度、烟尘 NOx、SO2、HCI、HF、CO和CO2,烟气在线监测数据应传送至中央控制室,并能根据在线监测结果对 烟气净化系统进行控制,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监测项目应能够满足当地环保部门要求。 11.2.3应在焚烧厂显著位置设置排烟主要污染物浓度显示屏。

    保护动作和重要的联锁项目: 电源、气源发生故障; 一监控系统故障; 一主要电气设备故障; 辅助系统及主要辅助设备故障。 11.2.5分散控制系统功能范围内的全部报警项目、测量数据、数据处理结果和设施运行状态均应能在 显示器上显示并打印输出,在机组启停 中制虚假报警信号

    12.1.1焚烧厂低压系统用电负荷应为AC380V/50Hz土5%,负荷等级为二级,应设置备用电源。 12.1.2高压配电装置应符合GB50060的规定;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应符合GB/T50062的规定: 过电压保护应符合DL/T620的规定;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应符合DL/T621的规定。 12.1.3建筑物防雷设计应符合GB50057的规定

    12.2.1楚烧厂应有可靠的供水水源和完善的供水设施

    厂内给水工程设计应符合GB50013的规定。 厂区给水管网应设有生活供水系统和消防供水系统。 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GB5749的规定;锅炉用水水质应符合GB/T1576的规定。 各种设备冷却水和其他生产废水,宜对其经过处理后再重复利用。污水处理后用于生活杂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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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水质应符合GB/T18920的规定;用于工业用水的水质应符合GB/T19923的规定。 2.2 排水系统应符合: 楚烧厂区排水应采用雨污分流制: 雨水量设计重现期应符合GB50014的规定; 建议楚焚烧厂的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经处理后应优先考虑循环再利用,废水排放应符合GB 8978—1996的规定; 污泥贮存过程中产生的渗滤液及作业区的初期雨水必须经过有效处理,达到GB8978一1996 的规定后再排放。

    12.2.2排水系统应符合

    12.3.1污泥焚烧厂应设置室内、室外消防系统,系统设计应分别符合GB50140和GB50016的规定, 12.3.2油库及油泵房的消防设施配备应符合GB50156的规定。 12.3.3消防器材的设置应符合GB50140的规定,并定期检查、验核消防器材效用,及时更换。 12.3.4污泥焚烧厂房、污泥贮存仓及其相连接部分的消防设施应采用固定式消防水炮灭火装置,其设 置应符合GB50338的规定。 12.3.5污泥焚烧厂房的防火分区面积的划分应符合GB50016的规定。 12.3.6污泥楚烧厂房内部的装修设计,应符合GB50222的规定。 12.3.7焚烧厂房的安全疏散应符合GB50016的规定。其中疏散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m,疏散走 道净宽不应小于1.4m,疏散门净宽不应小于0.9m。疏散用的门及配电装置室和电缆夹层的门,应向 疏散方向开启;当门外为公共走道或其他房间时,应采用丙级防火门。配电装置室的中间门,应采用双 可弹簧门。 12.3.8设置在污泥焚烧厂房的中央控制室、电缆夹层和长度大于7m的配电装置室,应设两个安全出口 12.3.9污泥焚烧厂的电气消防设计应符合GB50229和GB50016的规定。

    2.4采暖通风与空调系

    12.4.1污泥焚烧厂各建筑物冬、夏季负荷计算的室外计算参数,以及建筑物的采暖设计均应符合 GB50019的规定。 12.4.2焚烧间应优先考虑利用自然通风,窗户设置应避免排风短路并有利于组织自然风。 12.4.3污泥贮存仓/间应设置事故与紧急排风装置,排风口不应少于3个,并均匀布置。 12.4.4建筑物的空调设计应符合GB50019的规定。

    12.5.1厂房应按分区原则进行设计,应组织好人流和物流线路,使清洁区与污泥作业区合理分隔,避 免交叉;操作人员巡视检查路线应组织合理、简便顺畅、避免重复。 12.5.2焚烧厂区地基基础的设计应符合GB50007的规定。 12.5.3焚烧厂房的结构设计应符合GB50068的规定。 12.5.4混凝土结构构件应符合GB50010的规定、砌体结构的设计应符合GB50003的规定;钢结构 的设计应符合GB50017的规定。 12.5.5焚烧厂房的楼/地面的设计应符合GB50037的规定,楼/地面活荷载取值应符合GB50009的规定 12.5.6 建筑抗震设计应符合GB50011的规定;对易侵蚀部位的防腐设计应符合GB50046的规定。 12.5.7 厂区内建筑物的采光设计应符合GB50033的规定。 12.5.8 厂房的围护结构应满足基本热工性能和使用的要求。 12.5.9严寒地区的建筑结构应采取防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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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厂房可根据不同地区气候条件的差异采用不同自

    12.6.1污泥烧厂应设置化验室,定期对入厂焚烧的污泥、辅助燃料、锅炉给水、炉渣等进行化验和 分析。污泥的分析检验项目建议包括含水率、含砂率、低位热值、元素分析、工业分析。化验室所用仪 器的规格、数量及化验室的面积应根据焚烧厂的运行参数、规模等条件确定。 12.6.2焚烧厂应设置维修间,维修间内应配备必需的金工设备、机械工具、搬运设备和备用品、消耗 品。维修间应具有应对全厂设备日常维护、保养、小修以及工厂设施突发性故障的应急能力。 12.6.3燃料库、化学品库房应分开独立设置。 12.6.4锅炉房的设计和建设应符合GB50041的规定。 12.6.5高压配电室的设计和建设应符合GB50060的规定。 12.6.6焚烧厂通信设施应保证各生产岗位之间通信联系和对外通信的需要

    13环境保护与安全卫生

    13.1.1污泥焚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的防治与排放:烟气应符合GB16297一1996的规定;恶臭应符 合GB14554的规定;废水应符合GB8978一1996的规定;噪声应符合GB12348的规定;灰渣应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 13.1.2污泥焚烧厂建设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焚烧厂工作环境和条件应符 合GBZ1的规定。 13.1.3制定污泥楚烧厂的污染物治理措施前应落实污染源的特性和产生量

    13.2.1烟气中污染物的分类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烟气中污染物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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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2.2对焚烧工艺过程应进行严格控制,抑制烟气中各种污染物的产生,并对烟气必须采取有效的处 理措施,经处理后各种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应符合GB/T24602的规定。 13.2.3污泥焚烧厂的生产及生活废水、循环冷却水和清洗废水应首先考虑回用;不能回用时,应经过 处理后排放,排放水质应符合GB8978一1996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标准值。 13.2.4除尘设备收集的飞灰和炉渣应分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理,应能有效地防止二次污染。炉渣 按一般固体废物处理,宜采取有效的焚烧炉渣再利用措施;飞灰按危险废物处理。其他尾气净化装置排 放的固体废物,应按GB5085.1~5085.7的规定判断是否属于危险废物,当属于危险废物时,应按危险 发物处理。 13.2.5污泥焚烧厂的噪声治理应符合GB3096和GB12348的规定。对建筑物的直达声源噪声控制, 应符合GB/T50087的规定。 13.2.6污泥焚烧厂的噪声治理,应优先对噪声源采取控制措施。厂区内各类场所的噪声控制应以隔声 为主,辅以消声、隔振、吸声综合治理措施。 13.2.7焚烧线运行期间及停运期间,应采取有效的控制和治理恶臭物质的措施。污泥焚烧厂恶臭污染 物的控制与防治,应符合GB14554的规定。

    13.3职业卫生与劳动安全

    13.3.1焚烧炉、余热锅炉等高温设备和管道均应设置保温绝热层。 13.3.2焚烧厂建设应有职业病危害与控制效果可行性评价,采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 的措施。应在有关的设备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并应有可靠的防护措施。 13.3.3职业病防护设备、防护用品应确保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 13.3.4 焚烧厂应采取相应的避雷、防爆措施,其设计应符合GB50057和GB5083的规定。 13.3.5各种机械设备裸露的传动或运动部分应设置防护罩,不能设置防护罩的应设置防护栏杆,周围 应保留一定的操作活动空间,以免发生机械伤害事故。 13.3.6各生产构筑物应设有便于行走的操作平台、走道板、安全护栏和扶手。 13.3.7在设备安装和检修时应有相应的保护设施。 13.3.8所有产生作业粉尘、有毒有害物质的建筑物内应安装通风设备,并保持通风除尘、除臭设备设 施完好。 13.3.9在所有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场所应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其标志设置应符合GB2893和GB2894 的规定。 13.3.10厂内应设置必要的更衣、沐浴、卫生间、清洁等生活卫生设施。

    14.1.1建筑、安装工程应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设备技术文件的要求。 14.1.2施工安装使用的建筑材料、预制构件和有关器件应取得供货商的合格证明文件,严禁使用不合 格产品。

    14.2工程施工及验收

    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应符合GB50231的规定。 对从国外引进的专有设备,应按供货商提供的设备技术规范、合同规定及商检文件执行。其中 污泥焚烧厂采用的输送、泵类、风机、压缩机等通用设备应符合GB50231的规定; 除尘器的安装与验收应符合JB/T8471的规定:

    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应符合GB50231的规定。 对从国外引进的专有设备,应按供货商提供的设备技术规范、合同规定及商检文件执行。其中: 污泥焚烧厂采用的输送、泵类、风机、压缩机等通用设备应符合GB50231的规定; 除尘器的安装与验收应符合JB/T8471的规定:

    人孔标准JB/T 118262014

    建筑给排水、采暖及卫生设备的安装与验收应符合GB50242的规定; 通风与空调设备的安装与验收应符合GB50243的规定;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应符合GB50235的规定,质量验收应符合GB50184的规定; 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施工与验收应符合GB50185的规定; 仪表与自动化控制装置应按供货商提供的安装、调试、验收规定执行,并符合GB50093的 规定。 4.2.3设备、材料保管应根据其规格、性能、对环境要求、时效期限及其他要求分类存放。需要露天 字放的物品应有防护措施。保管的物品不应使其变形、损环、锈蚀、错乱和去失。堆放物品的高度应以 安全、方便调运为原则。

    14.3.1焚烧线及其全部辅助系统、设备、设施经过试运行,调试合格后并具备运行条件时,应及时组 织工程验收。 14.3.2工程竣工验收前,焚烧线不应投入使用。 14.3.3焚烧厂的建设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项目的峻工验收 应符合《建设项目(工程)工验收办法》的规定。 14.3.4工程验收应依据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批准的设计文件及设计修改、变更文件,设备供货合同 及合同附件,设备技术说明书和技术文件,专项设备施工验收规范,环境监测部门的检测报告及其他文 件。 14.3.5工程施工重要结构部位、隐蔽工程、地下管线,应按工程设计要求和验收规范,及时进行中间 验收。未经中间验收,不得作覆盖工程和后续工程。 14.3.6竣工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生产性建设工程和辅助性公用设施、消防、环保工程、职业卫生与劳动安全、环境绿化工程已 经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建设完成,并具备运行、使用条件和验收条件。未按期完成建设任务, 但不影响焚烧厂运行的少量土建工程、设备、仪器等,在落实具体解决方案和完成期限后,可 办理工验收手续。 焚烧线、烟气净化及配套污泥热能利用设施已经安装配套,带负荷试运行合格。污泥处理量、 炉渣热灼减率、炉膛温度、蒸汽参数、烟气污染物排放指标、设备噪声级、原料消耗指标均达 到设计规定。引进的设备、技术,按合同规定完成负荷调试、设备考核。 樊烧工艺装备、工器具、原辅材料、配套件、协作条件及其他生产准备工作已适应焚烧运行 要求。

    14.3.1焚烧线及其全部辅助系统、设备、设施经过试运行,调试合格后并具备运行条件时,应及时组 织工程验收。 14.3.2工程竣工验收前,焚烧线不应投入使用。 14.3.3焚烧厂的建设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项目的竣工验收 应符合《建设项目(工程)工验收办法》的规定。 14.3.4工程验收应依据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批准的设计文件及设计修改、变更文件,设备供货合同 及合同附件,设备技术说明书和技术文件,专项设备施工验收规范,环境监测部门的检测报告及其他文 件。 14.3.5工程施工重要结构部位、隐蔽工程、地下管线,应按工程设计要求和验收规范,及时进行中间 验收。未经中间验收,不得作覆盖工程和后续工程。

    14.3.5工程施工重要结构部位、隐蔽工

    收。未经中间验收,不得作覆盖工程和后续工程。 1.3.6峻工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生产性建设工程和辅助性公用设施、消防、环保工程、职业卫生与劳动安全、环境绿化工程已 经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建设完成,并具备运行、使用条件和验收条件。未按期完成建设任务, 但不影响焚烧厂运行的少量土建工程、设备、仪器等,在落实具体解决方案和完成期限后,可 办理工验收手续。 焚烧线、烟气净化及配套污泥热能利用设施已经安装配套,带负荷试运行合格。污泥处理量、 炉渣热灼减率、炉膛温度、蒸汽参数、烟气污染物排放指标、设备噪声级、原料消耗指标均达 到设计规定。引进的设备、技术,按合同规定完成负荷调试、设备考核。 焚烧工艺装备、工器具、原辅材料、配套件、协作条件及其他生产准备工作已适应焚烧运行 要求。 具备独立运行和使用条件的单项工程,可进行单项工程验收。 4.3.7工程验收应符合《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规定。

    信息安全技术标准规范范本14.3.6峻工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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