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36700.3-2018 化学品 水生环境危害分类指导 第3部分:水生毒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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藻类在营养丰富的培养基中培养并接触受试物,应采用符合GB/T21805或其他同等准则的访 行分类。标准测试方法采用培养液细胞密度,以确保整个试验阶段(通常为3d~4d)的指数增长
藻类试验是一项短期试验,但既可提供急性毒性又可提供慢性毒性终点指标。首选的观察终点指 标为藻类生长抑制率,其受试验设计影响,而生物量则受试验物种的生长率、试验时间和其他试验设计 要素影响。如果观察终点指标仅报告为生物量减少或者未作明确说明,则可将该值解释为等效终点 指标。
4.4.2水生植物试验
(Lemnagibba和Lemnaminor)。浮萍试验是一项 短期试验,可提供急性毒性和亚慢性毒性终点指标值项目管理、论文,但只有急性ECs。可用于GHS分类。试验时间最 长为14d,可在类似于藻类试验所用的营养丰富的培养基中进行,但可予以强化。观察终点指标主要基 于叶片数目或总叶面积、干重或鲜重等的变化。应使用符合GB/T35524和USEPAOCSPP850.4400 试验导则要求的数据进行分类
中的使用,以及对暴露方式、藻类毒性试验和QS 用的一些特殊考虑。有关水生毒性概
5.1.1用于分类目的急性毒性,即化学品短期暴露对生物体产生有害作用的固有特性,通常以LC5或 EC5o表示。LCs.为导致50%的受试生物死亡的浓度;EC5为对50%的受试生物产生可测量的有害效 应(如水蚤的活动抑制),或使处理组受试生物的反应比未受处理对照组生物的反应(如藻类生长率)降 低50%的浓度。 5.1.2急性毒性不大于1mg/L的物质,通常认为毒性非常大。此类物质的暴露、使用或排放,具有极 大危险性;可将其列人慢性和/或急性类别1。急性毒性大于1mg/L且不大于10mg/L的物质,划为 急性类别2;急性毒性大于10mg/L且不大于100mg/L的物质,划为急性类别3;急性毒性大于100mg/l 的物质,可被认为实际无毒物质
5.2.1就分类而言,慢性毒性是物质本身的特性,可对暴露的水生生物体产生有害影响,暴露时间的长 短,根据生物体的生命周期确定。慢性效应通常包括一系列亚致死终点指标,一般用NOEC或相应的 EC,来表示。典型的观察终点指标包括存活、生长和/或繁殖。慢性毒性的暴露周期变化较大,取决于 测试终点指标和所用的试验物种。 5.2.2根据慢性毒性数据进行分类,应对可快速降解和不可快速降解物质进行区分。可快速降解物质 的慢性毒性不大于0.01mg/L时,划为慢性类别1;慢性毒性大于0.01mg/L且不大于0.1mg/L的,划 为慢性类别2;慢性毒性大于0.1mg/L且不大于1mg/L的,划为慢性类别3;慢性毒性大于1mg/l 的,视为实际无毒。对于不可快速降解物质,或不掌握快速降解资料情况下,使用两个慢性分类类别:当 测得的慢性毒性不大于0.1mg/L时,划为慢性类别1,当慢性毒性大于0.1mg/L且不大于1mg/L时, 划为慢性类别2。 5.2.3慢性毒性数据在一定程度上比急性毒性数据少,因此在没有充分慢性毒性数据情况下,可综合 考急性毒性、不易降解性和/或潜在或实际的生物富集性,以确定潜在慢性危害。但如果有充分的慢 性毒性数据,应优先使用慢性毒性数据进行分类,并结合急性毒性加降解性和/或生物富集情况,同时应 注意采用以下原则和方法: a)如果掌握三个营养水平的可分类慢性毒性数据,应将其直接用于确定适当的慢性危害类别。 b)如果掌握一个或两个营养水平的可分类慢性毒性数据,应核查是否有其他营养水平的急性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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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性毒性和慢性毒性试 众更新 、循环和流水式。选择使用哪种暴露方式 物特性、试验时间、试验物种和管理要
藻类试验应在营养丰富的培养基中进行,常见组分EDTA或其他螯合剂的使用应慎重。测试有机 化合物毒性时,需要微量的EDTA一类的螯合剂,以保持培养液的复合微量元素;否则藻类生长可能显 著减慢,从而影响试验的有效性。然而,螯合剂可降低金属受试物可检测到的毒性。因此,对金属化合 物,若采用高浓度螯合剂的试验和/或化学浓度超过相关铁螯合剂的试验得到的数据,应进行严格的评 古。自由螯合剂可显著掩盖重金属的毒性,特别在使用EDTA一类的强螯合剂时。然而,如果培养基 中没有可利用的铁,藻类生长亦会受到铁的限制,因此,对没有或降低了铁和EDTA的试验数据,也应 谨慎处理
为分类目的,在没有测试数据的情况下,可利用QSAR预测非电离物质、非亲电物质和其他非反应 物质对鱼类、潼类和藻类的急性毒性(见GB/T36700.6)。对有机磷酸酯类化学物质,QSAR使用仍存 在问题,因其与生物受体相互作用或者能够与细胞蛋白质形成硫氢键官能团起特殊机理作用。通过基 本麻醉机理起作用的化学品,已有可靠的QSAR。这些化学品属于低反应性非电解物质,如碳氢化合 物、醇、酮和某些脂肪族氯化烃;它们产生的生物效应是其分配系数的函数。每一种有机化学品都可产 主麻醉作用。然而,如果化学品为一种电离物质,或者含有也能导致非麻醉机理的特定官能团,仅仅根 居分配系数进行的任何毒性计算,都会严重低估毒性。母体化合物急性水生毒性的QSAR不能用于预 测毒性代谢物或降解产物的效 段时间后产生
应将质量最好的数据作为分类基础,最好具有原始数据来源,并有明确和完整的测试条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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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当同一生物类群有多项可接受的测试结果时,应确定哪些是最敏感的、质量最好的。是否用来自 非GLP实验室的更敏感数据替代GLP实验室数据,应针对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做出判断。按照非标准 或非GLP实验室准则产生的测试数据表明毒性更强,应能用于分类,而显示毒性可以忽略不计的研究 结果,则应进行更仔细的考虑。对于困难物质,可显示比实际毒性严重程度更大或更小的结果。在此情 况下,应通过专家判断的方式进行分类、 6.3通常情况下,同一个生物类群有多个可接受的测试结果时,应在分类中使用最敏感的测试结果,即 LCso或ECso或NOEC最低的测试结果,但应根据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同一物种有较大数据集(4个或 4个以上数值)的情况下,应将毒性数值的几何平均值作为该物种的代表性毒性数值。在计算平均值 时,不可将同一生物类群中不同物种,或不同生命阶段,或在不同的试验条件或试验周期进行的测试结 果综合在一起考虑,
暴露浓度不变。某些物质很难在水生系统中进行试验,对此类物质的测试可参考相关指导性文件(英 国环境部DoE1996;欧洲生态毒理学和化学品毒理学中心ECETOC1996;USEPA1996)。OECD NO.23对难以试验物质的类型,以及确保对这些物质的试验得出有效结论需采取的步骤提供了相关的 支术参考信息, .1.2然而,较多现有试验数据可能使用了这样的测试方法:与当今最佳实践要求不符,但相关信息仍 可适用于分类标准。对此类数据解释,需提供特殊指导,且还应通过专家判断确定数据的有效性。困难 勿质可能溶解性差、易挥发,或者在光转化、水解、氧化或生物降解等过程作用下快速降解。对藻类进行 武验时,有色物质有可能因削弱细胞生长所需的光照强度而影响测试终点指标。大于溶解度的云状弥 改物的受试物,则可能导致错误的毒性测试结果。对受试物采用柱淋溶方式测试,对于微粒或诸如金属 等固体可能是一个问题。在确定LC5或ECso值时,石油馏分也会带来浓度表示和结果解释困难的问 题。困难物质与分类相关的典型特性包括以下方面: a)稳定性:如果化学物质试验浓度降至初始浓度的80%以下,为确保试验有效,应调整受试物暴 露方式,最好采用半静态或流水式试验条件。对于藻类试验,试验准则通常要求进行静态试 验,因此会导致一些特殊问题。可用其他暴露方式对甲壳纲类和鱼类进行试验,虽然此类试验 通常按相关标准规定的静态条件进行。在此类试验中,应接受一定水平的降解和其他相关因 素,并在计算毒性浓度时给予适当考感。当发生降解时,考虑降解产物毒性对受试物毒性的影 响同样十分重要。在决定数据是否可用于分类时,应由专家进行判断。 b 降解:当化合物在试验条件下出现分解或降解,计算分类毒性时应进行专家判断,包括考虑已 知或可能的分解产物。母体物质浓度和具有显著毒性的降解产物浓度均应考虑。如果降解产 物预计相对无毒,应采用更新试液的暴露方式,以确保母体化合物保持相应浓度水平, ) 饱和:对于单一成分物质,分类应只基于溶解度范围内观察到的毒性反应,而不是根据高于溶 解度的总化学负荷进行。现有数据通常显示物质毒性水平大于其水中溶解度,此类数据通常 被视为无效数据,但对数据进行一些解释。对不易溶解物质进行试验时,通常会出现此类 问题。 d)试验介质的干扰:应采取特殊措施,以确保困难物质的溶解。但该类措施不应导致试验介质产 生显著变化,因变化可导致毒性显著增加或减小,从而影响受试物的分类水平。 e 复杂物质:分类方法涉及的许多物质实际均为混合物,测定此类物质的暴露浓度比较困难,在 某些情况下甚至无法测定。有些物质,例如石油馏分、聚合物,以及含有较多杂质的物质等,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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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造成一些特殊问题,毒性浓度较难表示,且几乎无法进行验证。典型的测试方法通常依赖于 WSF或WAF的生成,数据则按载荷浓度报告。此类数据可在应用分类标准时使用。 7.1.3对于有机化合物,最好依据稳定的、实际测定浓度进行分类。虽然应优先使用测定浓度,但在某 些条件下,基于配制浓度的测试结果是仅有可得的有效数据时,也可根据配制浓度进行分类。如果物质 可明显降解或者从水相中损失,对数据解释时应谨慎;且在相关和可能情况下,应考虑到试验过程中损 失的毒性物质。此外,金属物质的数据解释有其特有困难,详见GB/T36700.7。表1列出了几种困难 物质的特性和分类的相关性。 7.1.4在大部分难以试验条件下,实际试验浓度很可能低于配制的或预期的试验浓度。当难以试验物 质的急性毒性(LC5o或EC5o)预计小于1mg/L时,有确信理由将其划为急性类别1(和慢性类别1,如果 适用)。然而,如果估计的急性毒性值大于1mg/L,则估计毒性可能不足以代表实际毒性。在此情况 下,应进行专家判断以确定困难物质的测试结果是否可被用于分类。如果认为试验难度主要在于对实 际试验浓度有显著影响,但急性毒性估计值大于1mg/L且没有测定试验浓度,则使用该试验数据分类 时应当谨慎, 7.1.5许多困难性质意味着在确定一项试验是否有足够的信息可以对其有效性进行判断,以及毒性水 平是否可用于分类标准判定时,均应借助专家判断
7.2.1采用的测试方法应能最大限度减少对试验介质不稳定性的影响,但实际上,对某些试验,很难实 现在整个试验过程中保持浓度不变。造成不稳定性的常见原因有氧化、水解、光降解和生物降解。虽然 后几种降解形式较易于控制,但现有较多试验通常未进行控制。然而有些试验,特别是急性和慢性鱼类 毒性试验,可通过选择暴露方式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不稳定造成浓度损失。在确定试验数据有效性时,应 对这一点予以考虑。 7.2.2当不稳定性是判定试验期间暴露水平的影响因素时,进行数据解释的基本前提为整个试验过程 中,有适当时间点的实际测定暴露浓度。如果没有至少在试验开始和结束时的分析测试浓度,则不能做 出有效解释,而应将该试验视为无效,不能用于分类。当有实际测试数据时,则数据解释时应考虑下列 规则: a 当可以提供试验开始和结束时的测定数据(净类和藻类急性毒性试验)时,用于分类的LC5或 EC50值可根据试验开始和结束时浓度的几何平均值进行计算。当试验结束时浓度低于分析检 测限时,应将其浓度计为检测限值的一半。 b) 当可以提供试验溶液更新期初始浓度和结束时浓度的测定数据时(半静态试验),应计算每个 更新期间的几何平均值,并根据这些数据计算出整个暴露期间的算术平均暴露浓度值。 当毒性可以被归因于某种降解/分解产物,且该产物的浓度已知时,用于分类的LCso或ECso值 可以根据该降解产物浓度的几何平均值进行计算,然后反推计算母体物质的浓度值。 d) 类似原则也适用于慢性毒性试验测定的数据
7.3.1水中溶解度小于1mg/L的物质通常被视为极难溶解物质,这类物质难以在试验介质中溶解,而 且在低溶解度条件下,难以测定溶解浓度。某些物质在试验介质中的溶解度未知,且经常记录为小于纯 水中的检测限。然而,该类物质可能显示具有毒性,如果未显示毒性,则应通过判断确定测试结果是否 有效,是否可用于分类。判断宁可偏于谨慎,也不应低估危害性。 7.3.2应当优先利用采取了适当辅助溶解方法并在水中溶解度范围内准确测定实际浓度的测试数据。 但是,早期试验提供的数据常常出现受试物质毒性水平超过其水中溶解度,或者溶解度水平低于分析方 法的检测限等情况。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均不能利用测定数据验证实际暴露浓度。但当这些数据是唯 一可提供数据时,应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a) 如果超过水中溶解度水平观测到急性毒性时,为分类目的,可视为其LCso或ECs等于或小于 测定的水中溶解度。在此情况下,可划为慢性毒性类别1和/或急性毒性类别1。但判定时应 注意过多的不溶解物质对试验生物造成物理效应的可能性,如果确认是物理效应导致观察效 应,则应视测试结果无效,不能用于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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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如果超过水中溶解度水平却没有观测到急性毒性时,为分类目的,可视其LCs或ECo天于实测 水中溶解度。在此情况下,应考虑慢性毒性类别4是否适用。做出该物质无急性毒性判定时, 应考虑其所使用的助溶方法。如认为助溶方法不适当,则应视测试结果无效,不能用于分类。 如果某物质的水中溶解度低于分析方法的检测限,且观测到急性毒性,为分类目的,可视其 LCso或ECso小于分析检测限。如果没有观察到急性毒性,对分类而言,可视其LCso或ECso大 于水中浴解度 在有慢性毒性数据情况下,一般应当采用相同的规则。如果实际测定浓度仍不能证明数据的 有效性,则用来达到最大溶解浓度的方法可视为适当
7.4造成浓度降低的其他因素
7.5.1强酸和强碱可显示性,因其可导致pH值变化。水生系统中pH值变化通常受试验介质中的 缓冲系统的影响。如果没有有关盐的数据可供使用,一般按与阴离子或阳离子相同的方法,将盐按最严 落的离子类别分类。如果影响浓度仅与一种离子相关,对盐类物质进行分类时,应考虑分子量差异,即 通过乘以MW/MW离子比值修正影响浓度。 7.5.2聚合物通常并不适用于水生试验系统。可分散聚合物和其他高分子量物质可能干扰试验系统, 干扰氧的吸收,并导致机械效应或次生效应。考虑聚合物类物质数据时,应对相关因素予以考虑。然 面,较多聚合物与复杂物质类似.有相当大的低分子量成分可从整体聚合物中析出
7.6.1复杂物质特点是具有各种各样的化学结构,通常属于同系物,但其水溶解性和其他物理化学特 生却差异较大。将复杂物质加人水中后止回阀标准,其溶解与不溶解成分之间根据物质的负荷特征可达至平衡。 鉴于此原因,该类复杂物质通常作为WSF或WAF进行试验,且根据负荷或初始浓度确定LC5o或 EC50。由于可溶解成分主要是各种组分的复杂混合物,因此通常没有可用的分析支持数据。毒性参数 有时采用LLso,与致死负荷水平有关。来自WSF或WAF的负荷水平数据可直接用于分类标准。 7.6.2聚合物是一种特殊类型的复杂物质,应考虑聚合物类型和其溶解/分散行为。聚合物本身可溶 择且不会出现变化(真正溶解度与粒度有关),可分散或者低分子量成分可进人溶液。对于后者,聚合物 式验实质在于检测低分子量物质从整体聚合物中析出的能力,并确定这种析出物是否有毒性。因此,可 与考虑复杂混合物一样予以考虑,聚合物负荷可以最好地描述为生成的析出物,因此可将毒性与该种负 荷关联起来
许多因素可影响水生生物毒性试验结果,包括试验用水的特性、试验设计、受试物的化学特性和试 验生物的生物学特性。因此,进行水生毒性试验时应使用标准化试验方法以减少此类外源性变化的影 响。试验标准化以及标准的国际统一目的在于减少试验差异性,提高试验结果的精确性、可复现性和一 致性,
8.2.1应根据高质量的原始数据进行分类。应优先选用符合OECD试验准则或同等准则和GLP实验 室的数据。最好采用国际统一试验方法对标准试验物种进行试验获得的数据,但也可使用根据公认的 国际或国家标准方法或同等方法进行的测试结果,例如ISO或ASTM方法。在缺乏GLP数据情况 下,可使用符合试验准则要求的非GLP数据。 B.2.2Pedersen等人(1995年)提出的数据质量评分制度,与目前正在使用的许多其他制度一致,其中 包括USEPAAQUIRE数据库中使用的制度,也可参阅Mensink等人(1995年)关于数据质量的评分 制度。Pedersen等人描述的数据质量评分制度包括可靠性排序方法,可用作GHS分类的模型。Ped ersen所述的前三个数据级别为优先选用的数据。 8.2.3GHS分类所用数据应来自原始数据源。然而,主管部门将利用GHS进行分类,因此,分类应允 许使用主管部门和专家组的审查结果,前提是审查结果以原始数据为基础。审查内容应包括详细的试 验条件汇总,能够据此判断证据权重并作出分类。也可利用由公认的组织,如可得到原始数据的联合国 每事组织/粮农组织/教科文组织一海洋学委员会/气象组织/卫生组织/原子能机构/联合国/环境规划 海洋环境保护的科学方面联合专家组的审查结果。 8.2.4在没有验证试验数据情况下,可使用有效的水生毒性QSAR预测数据。在试验数据有效情况 下,应优先使用试验数据而非QSAR预测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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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标准USEPAOCSPP850.4400:浮萍水生植物毒性试验 USEPAOCSPP850.4450:水生植物现场试验 USEPAOCSPP850.4500:藻类毒性试验
USEPAOCSPP850.4400:浮萍水生植物毒性试验 USEPAOCSPP850.4450:水生植物现场试验 USEPAOCSPP850.4500.藻类毒性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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