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1/T 1429-2017 工业企业碳排放核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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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独立评审员应具有适当的权限以审查核查报告和内部核查文件。 独立评审员应当具备下列能力要 求: a)具有与核查组长相当的能力要求; b)具备必要的分析能力以确认信息是否完整和真实;能够发现缺失或相互矛盾的信息,以及检查 数据来源来评估内部核查文件是否完整且足以支持核查报告,

    5. 2.4 技术专家

    技术专家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 协助核查组对受核查方使用 技术和设备进行专业性的判断,并提出专业性的建议以支持核查组或独立评审员开展核查相关 术专家应当具备下列能力要求,具体可包括但不限于:

    生产标准a)解释化学/物理过程; b)识别测量的难点和复杂性; c)检查计量设备及其校准、维护程序; d)现场核查实施时与技术工程师面谈以更好地理解技术问题。

    5.3核查设备及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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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核查设备主要包括核查过程所需的测量和 该查机构应按核查方案中测量和实 的需求,明确: a)准备所需的设备; b)使用前,确认设备的精度及合格状态; C) 使用过程中,进行适当维护,防止设备失准, .3.2 所需设备包括:化验分析设备、报告主体在线设备及便携设备。 .3.3技术要求包括:现场测量方法、证据分析技术。核查机构应按核查方案的需求,明确: a)准备所需的技术; b)采用适当的方法,确认技术的适宜性

    6温室气体排放核查工作流程

    核查工作程序可分为三个阶段,即准备阶段、实施阶段和报告阶段。主要步骤包括签订协议、核查 准备、文件评审、现场核查、核查报告编制、内部技术评审、核查报告交付及记录保存等8个步骤,见 图1。 核查机构可以根据核查工作的实际情况对核查程序进行适当的调整,但调整的理由应在核查报告中 予以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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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查协议内容可包括核查范围、应用标准和方法、核查流程、预计完成时间、双方责任和义务、保 密条款、核查费用、协议的解除、赔偿、仲裁等相关内容。

    6. 2.2. 1 组建核查组

    核查机构接受核查委托 的核查组长和核查员组成核查约 组的组成应根据核查员的专业领域、技术能力与经验、报告主体的性质、规模及排放设施的数量 ,核查组至少由五名成员组成,其中一名为核查组长、至少一名技术专家

    6. 2.2.2 核查组任务分工

    核查组的任务分工由核查组长确定。在确定任务分工时,应考虑报告主体所在的行业领域、工艺流 程、设施的规模与位置、排放特点、监测设备的种类、数据收集系统的复杂程度以及核查员的专业背景 和实践经验等方面的因素,制定核查计划并确定核查组成员的任务分工。核查组长应与核查委托方和/ 或报告主体建立联系,要求核查委托方或报告主体在商定的日期内提交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及相关支持文 件。

    6.2.2.3制定现场核查计划

    5.2.2.3.1核查组应根据初步文件评审的结果制订现场核查计划并与委托方和/或报告主体确定现场核 查的时间与安排。现场核查计划应于现场核查前5个工作日发给核查委托方和/或报告主体确认。 6.2.2.3.2现场核查的计划应包括核查目的与范围、核查的活动安排、核查组的组成、访问对象及核查 组的分工等。如果核查过程中涉及到抽样和测试,应在现场核查计划中明确抽样方案及测试方案。现场 核查的时间取决于报告主体排放设施、排放源的数量和排放数据的复杂程度和可获得程度。核查计划的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6.2.2.3.2.1核查目的是在合理准确度的基础上,用一套事实证据、核对事实的方法对报告主体排放报 告中的数据是否存在重大错误、是否存在重大不一致等情况出具核查意见,并判断和确认报告主体报告 期内的实际排放量。 6.2.2.3.2.2通过评审被核查单位提交的排放报告,以初步确认报告主体的基本信息、温室气体排放及 其核算情况,可包括报告主体法人资质、所属地域、核算依据、重点耗能设备及其排放等情况,以确定 核查范围。 在确定核查边界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a)被核查单位应以企业法人或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为边界,核算和报告其生产系统产生的温室 气体排放。生产系统包括主要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及直接为生产服务的附属生产系统,其中辅助生 产系统包括动力、供电、供水、化验、机修、库房、运输等,附属生产系统包括生产指挥系统(厂部) 和厂区内为生产服务的部门和单位(如职工食堂、车间浴室、保健站等); b)核算边界的确定宜参考设施和业务范围及生产工艺流程; c)时间边界应在约定的时间段内; d)被核查单位应根据行业实际排放情况确定温室气体种类。 排放源的确认应遵循以下原则: a)识别的直接排放源的排放量不低于直接排放总量的一定比例; b)单个直燃设施(或设备组合)的排放量不低于直接排放总量的一定比例; c)对工业工艺流程进行分析,判断是否存在过程排放; 耳他对排放结果能够带来 实质性影响的设施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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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内容并以实现核查目的为原则。 6.2.2.3.2.3核查准则包括企业进 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等规定的要 求。核查组应使用与企业温望 的准则

    6.2.2.3.2.4核查小组的成员组成、任务及职责

    6. 2. 2. 4抽样计划

    6.2.2.4.1当报告主体存在多个相似场所时,应首先识别和分析各场所的差异。当各场所的业务活动、 核算边界和排放设施的类型差异较大时,每个场所均要进行现场核查;仅当各场所的业务活动、核算边 界、排放设施以及排放源等相似且数据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方式相同时,方可对场所的现场核查采取抽 样的方式。核查机构应考虑抽样场所的代表性、被核查单位内部质量控制的水平、核查工作量等因素, 制定合理的抽样计划。当确认需要抽样时,抽样的数量至少为所有相似现场总数的平方根(y=),X 为总的场所数,数值取整时进1。当存在超过4个相似场所时,当年抽取的样本与上一年度抽取的样本重 复率不能超过总抽样量的50%。当抽样数量较多,且核查机构确认被核查单位内部质量控制体系相对完 善时,现场核查场所可不超过20个, 6.2.2.4.2核查机构应对报告主体的每个活动数据和排放因子进行核查,当每个活动数据或排放因子涉 及的数据数量较多时,核查机构可以考虑采取抽样的方式对数据进行核查,抽样数量的确定应充分考虑 玻核查单位对数据流内部管理的完善程度、数据风险控制措施以及样本的代表性等因素。 6.2.2.4.3如在抽取的场所或者数据样本中发现不符合,核查机构应考虑不符合的原因、性质以及对最 终核查结论的影响,判断是否需要扩大抽样数量或者将样本覆盖到所有的场所和数据。

    6.2.2.5核查表的编写

    核查组成员应明确其所承担的核查工作有关信息,并准备必要的核查表,如核查计划、取样计划 测试记录等记录核查活动信息的表格(如:支持性证据、核查发现和会议记录),供核查人员在现场核查 实施过程中使用并形成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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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查的实施主要分为文件评审、现场审核、形成核查发现等步骤,如发生某些导致核查活动无法执 行的情景,核查组有权利终止核查

    6. 3. 1文件评审

    5.3.1.1主要内容:对被核查单位所提交的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和相关支持性材料(被核查单位排放设施 清单、排放源清单、活动数据和排放因子的相关信息等)的评审。 6.3.1.2主要目的:通过文件评审,核查组初步确认报告主体的温室气体排放情况,并确定现场核查思 路、识别现场核查重点。 6.3.1.3主要活动:包括原始记录和数据质量管理系统等相关证据的收集和验证。核查组可通过复印、 扫描、照相和记录等方式收集报告主体温室气体排放的有关证据。文件评审的活动和类型见表1。

    表1文件评审的活动/类型

    表1文件评审的活动/

    6.3.2.1首次会议

    核查组长主持召开有被核查单位管理层代表、相关部门代表参加的首次会议,内容主要包括: a) 确认核查的目的、范围和准则; b) 介绍核查计划: C 确认核查日程以及相关安排; d) 宣读保密声明: e) 确认核查组现场工作时的注意事项; f) 确认核查组和被核查单位之间的正式沟通渠道; 8)交流答疑。

    3.2.2现场收集和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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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现场收集和验证信息应包括报告主体的基本情况、边界确定、排放源识别、核算方法、数据、 计量设备等方面的资料; b) 可通过面谈、查阅文件和记录、现场观察、抽样测试等方式,收集并验证与核查范围、事前疑 问有关的信息证据; 采用数据一致性验证、物料平衡验证、能效数据验证等方法对活动数据与其他数据来源进行交 叉核对,验证信息的合理性; d)与报告主体沟通,以复印、记录、摄像、录像的方式保存必要的核查证据

    6. 3. 2.3 核查发现

    主要包括对重点排放单位基本情况、核算边界、核算方法、核算数据、质量保证和文件 的核查。对于现场发现的不符合、澄清要求,核查员需在总结会议上以文字形式提出,经双 并就反馈的具体时间及反馈形式达成一致,

    的核查。对于现场发现的不符合、澄清要求,核查员需在总结会议上以文字形式提出,经双方签字确认, 并就反馈的具体时间及反馈形式达成一致。 6.3.2.3.1现场核查实施后核查组应将在文件评审、现场核查过程中发现的不符合提交给委托方和/或 被核查单位。核查委托方和/或被核查单位应在双方商定的时间内采取纠正和纠正措施。核查组应至少 对以下问题提出不符合 a)排放报告采用的核算方法不符合核查准则的要求; b)报告主体的核算边界、排放设施、排放源、活动数据和排放因子等与实际情况不一致: C 提供的符合性证据不充分、数据不完整或在应用数据或计算时出现了对排放量产生影响的错 误。 报告主体应对提出的所有不符合进行原因分析并进行整改,包括采取纠正及纠正措施并提供相应的 证据。核查组应对不符合的整改进行书面验证,必要时,可采取现场验证的方式。只有对排放报告进行 了更改或提供了清晰的解释或证据并满足相关要求时,核查组方可确认不符合的关闭 6.3.2.3.2质量保证和文件存档的核查,核查机构应按确定的核算方法和报告指南的规定对以下内容进 行核查: a 是否指定了专门的人员进行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工作; b) 是否制定了温室气体排放和能源消耗台账记录,台账记录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 C 是否建立了温室气体排放数据文件保存和归档管理制度,并遵照执行; d)是否建立了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内部审核制度,并遵照执行。 核查机构可以通过查阅文件和记录以及访谈相关人员等方法来实现对质量保证和文件存档的核查 6.3.2.3.3形成初步核查结论,在报告主体对核查发现进行反馈后,核查员根据报告主体反馈情况,对 核查依据评价分析,并与报告主体进行沟通确认,对以下几个方面形成结论: a)核算方法、结果及报告与核查依据的符合性,针对报告主体根据核查发现校止后的排放报告的核 算方法、核算结果及报告内容与标准、指南的符合性进行声明。 b)本年度排放量的声明,针对报告主体根据核查发现校正后的排放量的准确性、可信性进行声明 c)本年度排放设施的变化情况,针对报告主体在核查期内排放设施的新增、退出情况进行声明。 d)核查过程未覆盖的问题描述(如有)

    6.3.2.4末次会议

    核查组长主持未次会议,并向被核查单位陈述核查发现和核查结论。核查组和被核查单位应当就有 关核查发现和核查结论的不同意见进行讨论,并尽可能予以解决。如果未能解决,应当记录所有的意见。

    6.4.1编制核查报告

    结束后,核查组长负责编制核查报告,并参照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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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查报告在提供给委托方和/或被核查单位之前,应经过核查机构内部独立于核查组成员的技术评 审,对核查报告及相关工作记录、文档进行技术审查。审查内容应包括核查活动是否按照本规则进行、 核查程序是否适当、核查记录是否完整、所收集的证据是否充足等。避免核查过程和核查报告出现技术 错误。

    6.4.3核查报告的提交和审查

    核查小组对所出具的核查报告内容负责。核查报告应由核查机构负责人、核查组长、核查小组成员 和技术审查员签字,并加盖审核单位公章。 只有当内部技术评审通过后,核查机构方可将核查报告交付给核查委托方和/或被核查单位,以便 于被核查单位于规定的日期前将经核查的年度排放报告和核查报告报送至注册所在地省市级碳排放权 交易主管部门,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将采取抽样等方式对核查报告进行审查,审查结果将告知报告主 体方和第三方核查机构

    6.4.4核查报告修正

    小组应当对政府主管部门评审验收组在审定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做出澄清和解释,并提供相关证 I文件,如有需要,应对核查报告做出修正和补充。

    戎核查工作文档,以备政府主管部门查阅或复核。核查工作文档应至少保存10年。以下文件应予归档保 存: a)与委托方签订的核查协议; b)核查活动的相关工作文件,如现场核查工作记录、核查计划、文件审核记录表、计量器具汇总 表等; c)报告主体温室气体排放报告; d)核查报告; e)从被核查单位或其他有关部门和机构获取的用作核查证据的各种原始资料(包括文字资料、图 片、影像等文本或电子资料); f)技术审查记录; g)信息交流记录; h)投诉和申诉以及任何后续更正或改进措施的记录; i)其他需要归档的文件和材料。 核查工作文档应当做到内容完整、格式规范、标识一致、记录清晰、结论明确。 核查小组及人员应对包含被核查单位商业秘密和温室气体排放数据的记录和文件予以保密。未经被 核查单位和政府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披露相关信息或用作其他用途。

    7.1报告主体基本情况的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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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查机构应对报告主体的核算边界进行核查,对以下与核算边界有关的信息进行核实 a)是否以独立法人或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为边界进行核算; b) 核算边界是否与相应行业的核算方法和报告指南一致; 纳入核算和报告边界的排放设施和排放源是否完整: d)与上一年度相比,核算边界是否存在变更。 核查机构可通过与排放设施运行人员进行交谈、现场观察核算边界和排放设施、查阅可行性研究报 告及批复、查阅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等方式来验证报告主体核算边界的符合性。

    7.3排放源识别的核查

    排放源识别的核查是确认排放源识别的正确性,是保证核查结果准确性的关键环节。核查时应结合 报告主体生产流程的特点,在所确定的核算边界范围内,宜按表2列示的各类排放源进行识别: 排放源识别采用现场审核文件和现场查看的方式进行,主要审阅以下材料: a)工艺流程图、固定资产台账,进料单等; b)查阅生产记录,识别设备消耗物料类别,核实过程排放环节; c)查阅固定资产台账、电力、热力(蒸汽)结算单等,确认间接排放环节和种类: d)耗能设备表,包括企业平面布置图、耗能设备清单(固有设施、新增设施)、设备清单中设备性 能和参数等。

    7.4.1核算方法的核查原则

    核查机构应对报告主体温室气体核算方法进行核查,确定核算方法符合相应行业的核算方法和报告 指南的要求,对任何偏离指南要求的核算都应在核查报告中予以详细的说明。 核查机构与报告主体均应选择能得出准确、一致、可再现的结果的核算方法。如果行业无确定的核 算方法,则应在报告中对所采用的核算方法加以说明。如果核算方法有变化,报告主体应在报告中对变 化进行说明,并解释变化原因

    7.4. 2 核算方法种类

    核算方法包括两种类型: a)计算: 一排放因子法:

    应忽视其由于能源消耗引起的排放。

    7. 4. 2. 1排放因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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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用排放因子法计算时,温室气体排放量为活动数据与温室气体排放因子的乘积,见式(1): E=ADX EFX GWP......

    式中: Eo一温室气体排放量,单位为吨二氧化碳当量(tCOze); AD一温室气体活动数据,单位根据具体排放源确定; EF一温室气体排放因子,单位与活动数据的单位相匹配; GWP全球变暖潜势,数值可参考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提供的数据。 注:在计算燃料燃烧排放二氧化碳时,排放因子也可为含碳量、碳氧化率及二氧化碳折算系数(44/12)的乘积。 采用燃煤作为燃料时,计算单位热值含碳量时,燃煤元素碳含量应按照GB/T476要求的具体测量

    .4.2.2碳平衡计算法

    使用碳平衡法计算时,根据质量守恒定律,用输入物料中的含碳量减去输出物料中的含碳量进 计算得到二氧化碳排放量,见式(2):

    式中: Ec一温室气体排放量,单位为吨二氧化碳当量(tCOe): M一输入物料的量,单位根据具体排放源确定; Mo一输出物料的量,单位根据具体排放源确定; CC,一输入物料的含碳量,单位与输入物料的量的单位相匹配; CC一输出物料的含碳量,单位与输出物料的量的单位相匹配; ①一碳质量转化为温室气体质量的转换系数; GWP一全球变暖潜势,数值可参考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提供的数据。 注:本公式只适用于含碳温室气体的计算。如需计算其他温室气体排放量 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计算公式,

    7. 4. 2. 3 实测法

    通过安装监测仪器、设备如: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CEMS),并采用相关技术文件中要求的方 温室气体源排放到大气中的温室气体排放量。

    7.5.1.1活动数据的选择收集

    活动数据包括实时监测数据、统计数据、现场测量数据和实验室检测数据 排放报告活动数据应当依据所选定的核算方法要求选择和收集。数据的类型应按照表3中的优 高到低进行选择和收集。 主要排放源活动数据及其来源如表4所示

    7.5.1.2活动数据来源核查

    机构应依据核算方法和报告指南对报告主体排放报告中的每一个活动数据的来源及数值进行 查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活动数据的单位、数据来源、监测方法、监测频次、记录频次、数据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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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理(如适用)等内容,并对每一个活动数据的符合性进行报告。如果活动数据的核查采用了抽样的方式, 核查机构应在核查报告中详细报告样本选择的原则、样本数量以及抽样方法等内容。

    表3温室气体活动数据收集优先级

    表4温室气体活动数据及来源

    交准是否符合核算方法和报告指南的要求。核查机构应确认因设备校准延误而导致的误差是否进行处 理,处理的方式不应导致配额的过量发放。如果延迟校准的结果不可获得或者在核查时发现未实施校准, 核查机构应在得出最终核查结论之前要求报告主体对监测设备进行校准,且排放量的核算不应导致配额 的过量发放。在核查过程中,核查机构应将每一个活动数据与其他数据来源进行交叉核对,其他的数据 来源可包括燃料购买合同、能源台账、月度生产报表、购售电发票、供热协议及报告、化学分析报告、 能源审计报告等。

    7.5.2排放因子核查

    7.5.2.1排放因子的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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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获取温室气体排放因子时,应考虑如下因素: a) 来源明确,有公信力; b) 适用性; X c) 时效性。 温室气体排放因子获取优先级如表5所示,

    在获取温室气体排放因子时,应考虑如下因素: a) 来源明确,有公信力; b) 适用性; c) 时效性。 温室气体排放因子获取优先级如表5所示,

    表5温室气体排放因子获取优先级

    7.5.2.2排放因子的核查

    核查机构应依据核算方法和报告指南对报告主体排放报告中的每一个排放因子的来源及数值进行 核查。 如果已经有实验室检测结果的,需对实验室检测数据的适宜性进行确认;否则需通过现场采样,实 验室检测的方式进行确认。 如果排放因子数据的监测使用了监测设备,核查机构应采取与活动数据监测设备同样的核查方法。 如果采用国家或地方发布的排放因子,核查机构应首先确认其上年度是否采用自评价排放因子,若 是, 提出不符合项并要求其继续采用自评价排放因子;否则可直接采用。 对采用国际发布的排放因子应对其来源及适用性进行确认,

    7.5.3其他数据核查

    7.5.4计量设备的核查

    计量设备的核查是通过书面审核和/或现场核查方式确认计量设备安装及校准情况,以确认符 167的规定。 对于有自校验计量设备的特殊情况,需进行特别规定

    7.5.5温室气体排放量的核查

    核查机构应按照要求对分类排放量和汇总排放量的核算结果进行核查。应通过重复计算、公式验证、 与年度能源报表进行比较等方式对报告主体排放报告中排放量的核算结果进行核查。 应对报告中的排放量计算公式是否正确、排放量累加是否正确、排放量计算是否可再现、排放量的 计算结果是否正确等进行报告。 温室气体分类排放量原则上按以下公式进行计算,所有温室气体的排放量均应折算为二氧化碳当 量。

    7.5.5.1燃料燃烧排放

    按照燃料种类分别计算其燃烧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并以二氧化碳当量为单位进行加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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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式中: E一一燃料燃烧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量总和,单位为吨二氧化碳当量(tCO,e); E燃烧i一一第i种燃料燃烧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单位为吨二氧化碳当量(tC02e)

    7.5.5.2过程排放

    按照过程分别计算其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量, 氧化碳当量为单位进行加总,见式(4): E过程=ZiE过程i

    E程一过程温室气体排放量总和, 单位为吨二氧化碳当量(tcOe); Exa一第i个过程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单位为吨二氧化碳当量(tCO2e)

    7.5.5.3购入的电力、热力产生的排放

    购入的电力、热力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通过报告主体购入的电力、热力量与排放因子的乘积获得, 见式(5)、式(6):

    E入电一购入的电力所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单位为吨二氧化碳当量(tCO,e); AD购入电一购入的电力量,单位为兆瓦时(MWh); EF一电力生产排放因子,单位为吨二氧化碳当量每兆瓦时(tCO,e/MWh); E入热一购入的热力所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单位为吨二氧化碳当量(tCO,e); AD购入热一购入的热力量,单位为吉焦(G力; EF一热力生产排放因子,单位为吨二氧化碳当量每吉焦(tCO,e/G)

    7.5.5.4输出的电力、热力产生的排放

    输出的电力、热力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通过报告主体输出的电力、热力量与排放因子的乘积获得, 见式(7)、式(8):

    式中: E输出电一输出的电力所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单位为吨二氧化碳当量(tCO,e); AD出电一输出的电力量,单位为兆瓦时(MWh); EFt一电力生产排放因子,单位为吨二氧化碳当量每兆瓦时(tCO,e/MWh); E编出热一输出的热力所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单位为吨二氧化碳当量(tCO,e); AD编出热一输出的热力量,单位为吉焦(G力; EF一热力生产排放因子,单位为吨二氧化碳当量每吉焦(tCO,e/G)

    E输出电一输出的电力所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单位为吨二氧化碳当量(tCO,e); AD出电一输出的电力量,单位为兆瓦时(MWh); EFt一电力生产排放因子,单位为吨二氧化碳当量每兆瓦时(tCO,e/MWh); E编出热一输出的热力所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单位为吨二氧化碳当量(tCO,e); AD编出热一输出的热力量,单位为吉焦(G力; EF一热力生产排放因子,单位为吨二氧化碳当量每吉焦(tCO,e/G)

    7.5.5.5回收利用

    燃料燃烧、工艺过程产生的温室气体经回收作为生产原料自用或作为产品外供的温室所体排放量与 全球变暖潜势的乘积获得,见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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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式中: E间收利用一燃料燃烧、工艺过程产生的温室气体经回收作为生产原料自用或作为产品外供所对应的温 室气体排放量,单位为吨二氧化碳当量(tCO,e): Q一企业边界回收且外供的温室气体体积,单位为千标立方米(kNmi); PUR一外供温室气体的纯度,单位为百分比(%); p一温室气体的密度,单位为吨每千标立方米(t/kNm); GWP一全球变暖潜势,数值可参考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提供的数据,

    7.5.5.6温室气体气体排放总量

    温室气体排放总量见式(10):

    式中: E一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单位为吨二氧化碳当量(tCO,e)

    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单位为吨二氧化碳当量(t

    7.5.6配额分配相关补充数据的核查

    除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要求报告的数据之外,核查机构应对每一个配额分配相关补充数据进行核 查,核查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数据的单位、数据来源、监测方法、监测频次、记录频次、数据缺失处理(如 适用)等内容,并对每一个数据的符合性进行报告。如果配额分配相关补充数据的核查采用了抽样的方 式,核查机构应在核查报告中详细报告样本选择的原则、样本数量以及抽样方法等内容。 如果配额分配相关补充数据已经作为一个单独的活动数据实施核查,核查机构应在核查报告中予以 说明。

    7.6.1数据一致性验证

    活动数据的统计期与核查报告期的一致性;期初与期末数据的连贯性验证;核算边界内活动数据总 量与各分项二级计量数据的一致性验证,损耗数据的合理性验证;统计汇总报表和各项原始数据记录(发 票、计量台账、协议、分析报告等)的一致性验证;生产统计数据、企业绩效考核数据和财务核算数据 的合理性验证。 核查机构应对被核查单位的每个活动数据和排放因子进行核查,当每个活动数据或排放因子涉及的 数据数量较多时安全生产标准规范范本,核查机构可以考虑采取抽样的方式对数据进行核查,抽样数量的确定应充分考虑重点 排放企业对数据流内部管理的完善程度、数据风险控制措施以及样本的代表性等因素。

    7.6.2物料平衡验证

    按照核查需要,核查机构按应年度或一定的周期进行物料平衡衡算,针对整个生产过程、生产过程 的某一部分、单元操作、反应过程、工艺设备等系统,根据质量守恒定律和质量平衡原理进行的输入输 出物质质量计算,判断采用的排放数据合理性。按下式进行平衡验证: 原材料投入量=成品车间产品产量+产成品库存变化量+各工序半成品产量(考虑库存变化量)+不合 格品(次品、废品)+损耗

    7.6.3能效数据验证

    DB41/T14292017

    7.6.3.1按照DB41/T270及相关行业标准中规定的产品产 量核定方法对产品产量进行核定: 7.6.3.2在建立物料平衡、能源消费实物平衡的基础上,对历史活动数据和单位活动数据单耗指标的波 动合理性进行评价判断; 7.6.3.3按照国家或地方已颁布的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行业准入条件对主营产品单位产品能耗 指标进行对标评价,以确认采用活动数据的合理性; 7.6.3.4按照国家或地方已颁布的设备能效计算方法、标准对重点用能设备(重点为能源加工转换设备, 如热电联产机组、锅炉系统等)的能效指标进行合理性评价

    表6重点行业活动数据交叉验证要求

    地下室标准规范范本8.1建立质量管理制度

    核查机构应建立健全的核查工作相关内部质量管理制度,包括:明确管理层和核查人员的任 和权限;制定确保公正性的规定和保密管理、核查人员管理、核查活动管理、文件管理、申诉、 争议处理、不符合及整改措施处理等相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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