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Q/T 8006-2018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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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进行评审的政策和程序应确保: a)对包括所用检测检验方法在内的要求予以充分规定,形成文件,并易于理解; b)检测检验机构有能力和资源满足这些要求; c)选择适当的、能满足客户要求的检测检验方法。 客户的要求或标书与合同之间的任何差异,应在工作开始之前得到解决。每项合同应得到检测检 验机构和客户双方的接受。
验机构和客户双方的接受。 4.4.2应保存包括任何重大变化在内的评审记录。在执行合同期间,就客户的要求或工作结果与客户 进行讨论的有关记录,也应予以保存。 对简单任务的评审,由检测检验机构中负责合同工作的人员注明日期并加以标识(如签名)即可 对于重复性的例行工作,如果客户要求不变,仅需在初期调查阶段,或在与客户的总协议下对持续进行 的例行工作合同批准时进行评审。对于新的、复杂的检测检验任务,则应当保存更为全面的记录。 4.4.3评审的内容应包括被检测检验机构分包出去的任何工作。 4.4.4对合同的任何偏离均应书面通知客户,得到客户书面认可,并保存记录。 4.4.5工作开始后如果需要修改合同,应重复进行同样的合同评审过程,并将所有修改内容通知所有 受到影响的人员
2应保存包括任何重大变化在内的评审记录。在执行合同期间,就客户的要求或工作结果与客 讨论的有关记录,也应予以保存。
4.4.2应保存包括任何重天变化在内的评审记录。在执行合同期间光伏发电标准规范范本,就客户的要求或二
4.4.4对合同的任何偏离均应书面通知客户,得到客户书面认可,并保存记录。 4.4.5工作开始后如果需要修改合同,应重复进行同样的合同评审过程,并将所有修改内容通知所有 受到影响的人员。
4.5.1检测检验机构承担型式检验或检测检验机构能力范围内的关键人员、设备、设施和环境条件等 发生临时变化需分包检测检验对象中的项目/参数时,应分包给符合本标准相关要求、有能力完成分包 项目/参数的机构。安全性能项目/参数不准许分包,不能因工作量大而分包。 4.5.2检测检验机构应将分包安排以书面形式通知客户,并得到客户的书面同意。 4.5.3检测检验机构应就其分包方的工作和分包结果对客户负责。 4.5.4检测检验机构应保存对分包方能力及其有关工作符合本标准及相关标准的详细调查和证明记 录以及所有分包方的登记表。
4.6服务和供应品的采购
4.6.1检测检验机构应有选择和购买对检测检验质量有影响的服务和供应品的程序,明确服务、供应 品、试剂、消耗材料的购买、接收和存储的要求。 4.6.2检测检验机构应确保所使用的服务和供应品符合规定的要求。所购买的、影响检测检验质量的 供应品、试剂和消耗材料,只有在经过检验或以其他方式验证符合有关检测检验方法中规定的标准规范 或要求之后才投入使用,并应保存所采取的符合性检查活动的记录。 4.6.3影响检测检验质量的物品的采购文件,应包含描述所购供应品的信息。这些采购文件在发出之 前,其技术内容应经过审查和批准。 4.6.4检测检验机构应对影响检测检验质量的重要消耗品、供应品和服务(如量值溯源)的供应商进行 评价,并保存这些评价的记录和获批准的供应商名单。
4.7.1在确保为其他客户保密的前提下,检测检验机构在明确客户要求和允许客户监视其相关工作表 现方面应积极与客户或其代表合作。这种合作可包括: a)允许客户或其代表合理进人检测检验机构的相关区域直接观察为其进行的检测检验; b)客户出于验证目的所需的检测检验物品的准备、包装和发送, 检测检验机构在整个工作过程中,应当与客户保持沟通,应当将检测检验过程中的任何延误或主要 偏离书面通知客户,并保存记录
4.7.1在确保为其他客户保密的前提下,检测检验机构在明确客户要求和允许客户监视其相关工作表
4.7.2检测检验机构应向客户征求反馈,无论是正面的还是负面的。应分析和利用这些反馈,以改进 管理体系、检测检验活动及客户服务。反馈类型可包括客户满意度调查、与客户一起评价检测检验报 告等。 4.7.3检测检验机构发现在用被检设施、设备、材料以及作业场所等存在事故隐惠时,应立即告知 客户。
4.8.1检测检验机构应有政策和程序接受、评价和处理来自客户或其他方面的投诉。应保存所有投诉 的记录以及检测检验机构针对投诉所开展的调查和纠正措施的记录。 4.8.2在有要求时,任何相关方应可以获得对处理投诉的过程的描述。 4.8.3接到投诉,检测检验机构应确认投诉是否与其负责的检测检验活动相关,如果相关,则应处理。 4.8.4检测检验机构应对在投诉处理过程中各个层次的所有决定负责。 4.8.5投诉的调查和决定不应导致任何歧视性行为。 4.8.6处理投诉的过程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4.8.3接到投诉,检测检验机构应确认投诉是否与其负责的检测检验活动相关,如果相关,则应处理。 4.8.4检测检验机构应对在投诉处理过程中各个层次的所有决定负责。 4.8.5投诉的调查和决定不应导致任何歧视性行为。 4.8.6处理投诉的过程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a)对投诉的接收、确认、调查以及决定采取何种应对措施的过程描述; b) 跟踪并记录投诉,包括解决投诉所采取的措施; c)确保采取适宜的措施。 4.8.7接收投诉的检测检验机构应负责收集并验证所有必要的信息,以便确认该投诉是否有效。 4.8.8只要可能,检测检验机构应告知投诉人已收到投诉,并向其提供有关处理进程的报告和处理 结果。 4.8.9对送达投诉人的决定及对决定的审查和批准,应由与投诉所涉及的检测检验活动无关的人员 进行。 4.8.10只要可能,检测检验机构应将投诉处理过程的结果正式通知给投诉人。
3.6处理投诉的过程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4.9不符合工作的控制
9.1在检测检验工作的任何方面,或该工作的结果不符合其程序或不符合与客户达成一致的要求 寸,检测检验机构应实施既定的政策和程序。该政策和程序应确保: a) 确定对不符合工作进行管理的责任和权力,规定当识别出不符合工作时所采取的措施(包括 必要时暂停工作、扣发检测检验报告); b 对不符合工作的严重性进行评价; C) 立即进行纠正,同时对不符合工作的可接受性做出决定; d 必要时,通知客户、取消工作; e) 规定批准恢复不符合工作的职责; f) 保留完整记录。 对管理体系或检测检验活动的不符合工作或问题的识别,可能发生在管理体系和技术运作的各个 不节,例如客户投诉、质量控制、设备检定/校准、消耗材料的核查、对员工的考查或监督、检测检验报告 的核查、管理评审和内部或外部审核。 9.2当评价表明不符合工作可能再度发生,或对检测检验机构的运作与其政策和程序的符合性产生
4.9.2当评价表明不符合工作可能再度发生,或对检测检验机构的运作与其政策和程序的符合性产生
检测检验机构应通过利用质量方针、质量目标、审核结果、数据分析、纠正措施、预防措施和管
审来持续改进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检测检验机构应制定纠正措施的程序,并规定相应的权力,以便在识别出不符合工作和在管理体系 成技术运作中出现对政策和程序偏离时,实施纠正措施。该程序应规定以下要求: a) 识别不符合; b) 确定不符合的原因; c) 纠正不符合; 评价采取措施的需求,以确保不符合不再发生; e) 确定并及时实施所需措施; f 记录所采取措施的结果; g)评审纠正措施的有效性。 检测检验机构管理体系或技术运作中的间题可以通过不符合工作的控制、内部或外部审核、管理评 审、客户的反馈或员工的观察等各种活动来识别
纠正措施程序应从确定问题根本原因的调查开始。确定问题根本原因应存细分析产生问题的所 原因,潜在原因可包括:客户要求、样品、样品规格、方法和程序、员工的技能和培训、消耗品、设施理 设备及其检定/校准等。
4.11.3纠正措施的选择和实施
需要采取纠正措施时,检测检验机构应对可能采 实施最取可能 消除问题和防止问题再次发生的措施。 纠正措施应与问题的严重程度和风险大小相适应。 检测检验机构应将由纠正措施而提出的任何变更制定成文件并加以实施
4.11.4纠正措施的监
检测检验机构应对纠正措施的结果进行监控,以确保所采取的纠正措施有效。
4. 11.5附加审核
当对不符合或偏离的识别导致对 其政策和程序或符合本标准产生怀疑时,检 行内部审核
4.12.1检测检验机构应制定预防措施的程序,以识别管理体系方面所需的改进和潜在不符合的原因, 并在识别出改进机会或需采取预防措施时,制定措施计划并加以实施和监控,减少这类不符合情况发生 的可能性并改进。预防措施程序应规定以下要求: a)识别潜在的不符合及其原因;
c)确定所需的措施,除对运作程序进行评审之外,预防措施还可能涉及数据分析,包括趋势和 险分析以及能力验证结果:
d)措施的启动、实施和控制,以确保其有效性; e)记录所采取措施的结果; f)评审采取的预防措施的有效性。 4.12.2预防措施应与潜在问题的影响程度和风险大小相适应。
4.13.1.1检测检验机构应建立和保持适合自身具体情况的编制、填写、更改、识别、收集、检索、存取、 存档、存放、维护和清理质量记录和技术记录的程序。质量记录应包括内部审核报告、管理评审报告、纠 正措施和预防措施的记录等。 4.13.1.2所有记录应清晰明了,并以便于存取的方式存放和保存在具有防止损坏、变质、丢失的适宜 环境的设施中。应规定记录的保存期限。 4.13.1.3所有记录应予安全保护和保密。 4.13.1.4检测检验机构应有程序保护和备份以 者的记录,并防止未经授权的侵人或修改
4. 13.2技术记录
4.13.2.1检测检验机构应保持一个技未记录体系,以表明有效执行检测检验程序,且能够对检测检验 活动进行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应将原始观察(包括影像)、导出数据和建立审核路径的充分信息的记录、 员工记录以及发出的每份检测检验报告的副本按规定的时间保存。记录的保存期限应与安全责任追溯 时限的需求或客户的要求相适应,但不少于6年。每项检测检验的记录应包含充分的信息,以便在需要 时识别不确定度的影响因素,并确保该检测检验活动在尽可能接近原条件的情况下能够复现。记录应 包括负责抽样的人员和供样人、每项检测检验的操作人员和结果校核人员的签名或等效标识。 4.13.2.2观察结果、数据和计算应在产生的当时予以记录,以防止丢失有关信息,并能按照特定任务 分类识别。 4.13.2.3当记录中出现错误时,每一项错误应划改,不可擦涂掉,以免字迹模糊或消失,并将正确值填 写在其旁边。对记录的所有改动应有改动人的签名或等效标识。对电子存储的记录也应采取同等措 施,以避免原始数据的丢失或改动。
.15.1最高管理者应根据预定的日程和程序,定期对管理体系和检测检验活动进行评审,以确保其持
续适用和有效,并进行必要的变更或改进。管理评审的周期通常为12个月。内部审核发现的不符合 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和适宜性产生怀疑时,应及时进行附加管理评审。评审应考虑到: &) 近期内部审核和外部审核的结果; b 投诉、客户和相关方反馈; ) 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 d 以往管理评审的跟踪措施; e 目标的完成情况; f 可能影响管理体系的变更; g) 质量控制的结果; h) 管理和监督人员的报告; i) 改进的建议; j) 政策和程序的适用性; k) 工作量和工作类型的变化; 1) 资源以及员工培训; m) 日常管理会议中有关议题的研究; n) 应对风险和机遇所采取措施的有效性; 0) 其他相关因素。 4.15.2 管理评审的输出应输入检测检验机构的策划系统,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相关决定和措施: &) 下一年度的目标和活动计划; b 管理体系有效性及其过程有效性的改进; ) 满足相关标准的改进; d) 资源需求。 4.15.3 应记录管理评审中的发现和由此采取的措施。管理者应确保这些措施在适当和约定的时 得到实施。
决定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的正确性和可靠性白
a)人员; b) 设施和环境条件; c) 方法及方法的确认; d) 设备; e)测量溯源性; f)抽样; g)物品的处置。 5.1.2上述因素对总的测量不确定度的影响程度,在各类检测检验之间明显不同。检测检验机构在制 定检测检验的方法和程序、培训和考核人员、选择和检定/校准所用设备时,应考虑到这些因素。
应确 从事抽样、检测检验、评价结果、签 择、质量监督、内部审核以及操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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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检验人员不得少于2人。从事国家规定的特定检测检验的人员应具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 标准规范所规定的能力或资格。 5.2.2主持检测检验工作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应具有与所从事业务相适应的高级技术
5.2.3授权签字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C) 具有并熟悉相应的职责和权利,能对检测检验结果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d)与检测检验技术接触紧密,掌握有关的检测检验项目限制范围; e) 熟悉有关检测检验标准、方法及规程; f)有能力对相关检测检验结果进行评定,了解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 名) 熟悉记录、报告及其核查程序; h)熟悉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涉及检测检验的相关规定。 5.2.4对检测检验报告提出意见和解释负责的人员,除了具备相应的资格、培训、经验以及所进行的检 测检验方面的充分知识外,还需具有: a) 制造被检设备、产品、材料等所用的相关技术知识、已使用或拟使用方法的知识、在使用过程 中可能出现的缺陷或降级等方面的知识; b)法规和标准中阐明的通用要求的知识; c)对相关设备、产品和材料等非正常使用时所产生影响程度的了解。 5.2.5检测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有关规定,具备检测检验工作所需要 的专业知识和能力,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方可从事检测检验工作,且只在一个检测检验机构中从 事检测检验工作。检测检验机构应制定包括安全教育在内的检测检验人员的教育、培训和技能目标,培 训需求应考虑相关人员的能力、资格、经验、监督结果等。培训计划应与检测检验机构当前和预期的任 务相适应,并评价这些培训活动的有效性。形成文件的培训程序应分成以下阶段: a)上岗培训阶段; b)在资深检测检验人员指导下的实习工作阶段; c)与检测检验技术和方法发展同步的持续培训阶段。 5.2.6检测检验机构应依法与检测检验人员建立劳动关系。在使用其他聘用的技术人员及关键支持 人品时拾测检验机场应确保过此
描述至少应规定以下内容
描述至少应规定以下内容:
a)所需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b) 资格和培训经历; c) 从事检测检验工作的职责; d) 检测检验策划和结果评价的职责; e)提出意见和解释的职责; f)方法改进、新方法制定和确认的职责; g)管理职责。
a)所需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b) 资格和培训经历; c 从事检测检验工作的职责; d) 检测检验策划和结果评价的职责; e) 提出意见和解释的职责; f)方法改进、新方法制定和确认的职责 g)管理职责。
.9检测检验机构应保留所有人员的相关授权、能力、教育、资格、培训、技能、经验和监督的记录 含授权、能力确认的日期。这些信息应易于获取,
5.2.10检测检验机构不应以影响检测检验结果的方式向检测检验人员支付薪酮,检测检验人员应行 为公正。
5.3.1用于检测检验的设施,包括(但不限于)能源、照明等,应有利于检测检验的正确实施且满足相关 标准规范的要求。 检测检验机构应确保其环境条件不会使检测检验结果无效,或不会对所要求的检测检验质量产生 不良影响。在检测检验机构固定设施以外的场所进行抽样、检测检验时,应予以特别注意。对影响检测 检验结果的设施和环境条件的技术要求应制定成文件。 5.3.2相关标准规范、方法和程序有要求,或对结果的质量有影响时,检测检验机构应监测、控制和记 录环境条件。对诸如生物消毒、灰尘、电磁干扰、辐射、湿度、供电、温度、声级和振级等应予以重视,使其 适应于相关的技术活动要求。当环境条件危及检测检验的结果时,应停止检测检验活动。 5.3.3应将不相容活动的相邻区域进行有效隔离,采取措施以防止干扰或交叉污染。 应对影响检测检验质量的区域、涉及安全的区域的进入和使用加以控制,并根据其特定情况确定控 制的程度并正确标识。 应采取措施确保检测检验机构的良好内务,必要时应制定专门的程序。 5.3.4应建立并保持安全作业的管理程序,确保危险化学品、有毒化学品、有害生物、电离辐射、高温、 高电压、坠落、机械伤害以及水、气、火、电等危及安全的因素和环境得以有效控制,并有相应的应急处理 措施,如配置停电、停水、防火、防毒等应急的安全设施,进行现场检测检验时尤其应该注意。 5.3.5应建立并保持环境保护程序,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确保检测检验活动所产生的废气、废液、粉 尘、噪声、固体废物等的处理符合环境和健康的要求,并有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5.4方法及方法的确认
检测检验机构应使用合适的方法和程序进行所有检测检验,包括检测检验对象的抽样、处理、运输、 存储和准备,适当时,还应包括测量不确定度的评定、分析检测检验数据的统计技术。 如果缺少指导书可能影响检测检验结果,检测检验机构应具有所有相关设备的使用和操作指导书 和(或)处置、准备检测检验物品的指导书。如果标准规范已包含了如何进行检测检验的充分信息,并且 这些标准规范是以可以被检测检验机构操作人员使用的方式书写时,则不需再进行补充或改写为内部 作业文件。对方法中的可选择步骤,可能有必要制定附加细则或补充文件。所有与检测检验机构工作 有关的指导书、标准规范、手册和参考资料应保持现行有效并易于员工取阅。 如确需方法偏离,应有文件规定,经技术判断和批准,并征得客户同意。
检测检验机构应采用满足客户需求并适用于所进行的检测检验的方法,包括抽样的方法。应优先 使用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规定的方法。检测检验机构应确保使 用标准的有效版本,除非该版本不适宜或不可能使用。必要时,应采用附加细则对标准加以说明,以确 保应用的一致性。 当客户未指定所用方法时,检测检验机构应从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地 方标准规定的方法中选择合适的方法。检测检验机构自制的方法如能满足预期用途并经过确认,也可 使用。所选用的方法应通知客户。检测检验机构在初次使用标准方法之前,应证实其能正确地运用这 些标准方法。如果标准方法发生了变化,应重新进行证实。
当客户指定的方法是企业的方法时,检测检验机构应转换为自制的方法。 当认为客户建议的方法不适合或已过期时,检测检验机构应通知客户。 国际标准或区域标准发布的方法、非标准方法,仅限在特定客户的检测检验中使用。
当不得不使用标准方法中未包含的非标准方法时,应事先征得客户同意,并告知客户相关方法可能 存在的风险。非标准方法包含检测检验机构自制的方法、超出其预定范围使用的标准方法、扩充和修改 过的标准方法等。应制定非标准方法的程序,程序中至少应包含下列信息: a)适当的标识; b) 范围; c) 检测检验对象类型的描述; d) 被测定的参数或量和范围; 设备,包括技术性能要求; f 所需的参考标准和标准物质; g 要求的环境条件和所需的稳定周期; h) 程序的描述,包括: 物品的附加识别标志、处置、运输、存储和准备; 工作开始前所进行的检查; 检查设备工作是否正常,需要时,在每次使用之前对设备进行校准和调整; 一观察和结果的记录方法; 一需遵循的安全措施。 接受(或拒绝)的准则、要求; j)需记录的数据以及分析和表达的方法; k)不确定度或评定不确定度的程序。
5.4.4检测检验机构自制的方法
应用。 计划应随检测检验方法制定的进度加以更新,并确保所有有关人员之间的有效沟通
5.4.5非标准方法的确认
5.4.5.1检测检验机构应对非标准方法进行确认,以证实该方法适用于预期的用途。确认应尽可能全 面地通过检查并提供客观证据,判定方法是否满足预定用途或应用领域的需要。检测检验机构应记录 所获得的结果、使用的确认程序以及该方法是否适合预期用途的结论。 确认可包括对抽样、处置和运输程序的确认。 用于确定某方法性能的技术应当是下列之一,或是其组合: a)使用参考标准或标准物质进行验证; b)与其他方法所得的结果进行比较; ) 检测检验机构间比对; d)对影响结果的因素作系统性评审; e 根据对方法的理论原理和实践经验的科学理解,对所得结果不确定度进行的评定。 当对已确认的非标准方法作某些改动时,应当将这些改动的影响制定成文件,适当时应当重新进行 确认。
5.4.5.2按照预期用途对确认的方法进行评价时,方法所得值的范围和准确度应适应客户的需求。
5. 4. 6测量不确定度的评定
5.4.6.1进行内部校准的检测检验机构应具有并应用评定测量不确定度的程序,用以评定所有的校准 和各种校准类型的测量不确定度。 5.4.6.2相关检测检验方法中有测量不确定度的要求时,检测检验机构应具有并应用评定测量不确定 度的程序。某些情况下,检测检验方法的性质会妨碍对测量不确定度进行严密的计量学和统计学上的 有效计算。这种情况下,检测检验机构至少应努力找出不确定度的所有分量且做出合理评定,并确保结 果的报告方式不会对不确定度造成错觉。合理的评定应依据对方法特性的理解和测量范围,并利用诸 如过去的经验和确认的数据。 某些情况下,检测检验方法规定了测量不确定度主要来源的值的极限和计算结果的表示方式时,检 测检验机构应遵守该检测检验方法和报告的说明。 5.4.6.3不确定度的来源包括所用的参考标准和标准物质、方法和设备、环境条件、检测检验对象的性 能和状态以及操作人员等。在评定测量不确定度时,对给定情况下的所有重要不确定度分量,均应采用 适当的分析方法加以考虑。
机构应确保: a) 由检测检验机构开发的计算机软件应被制定成足够详细的文件,并对其适用性进行适当确认 和记录,通用的商业现成软件(如文字处理、数据库和统计程序),在其设计的应用范围内可认 为是经充分确认的,但检测检验机构对软件进行了配置或调整时,则应当进行确认并记录。 可由下列方法确认计算机软件是适用的: 1)使用前的运算确认; 2)相关硬件或软件的定期再确认; 3)相关硬件或软件改变后的再确认; 4)需要时的软件升级。 b) 建立并实施数据保护的程序。这些程序应包括(但不限于)数据输人或采集、数据存储、数据 传输和数据处理的原始性、完整性和安全保密性等。 C) 维护计算机和自动设备以确保其功能正常,并提供保护检测检验数据完整性所必需的环境和 运行条件。
5.5.1检测检验机构应正确配备满足检测检验(包括抽样、物品制备、数据处理与分析)要求的所有抽
检测检验机构应有检查在用检测检验设备技术指标的程序。在用设备的完好率应为100%。 检测检验机构如果要使用永久控制之外的设备(租用、使用客户的设备),应确保满足本标准的要 求。租用设备应由检测检验机构人员操作、维护、检定/校准,并对使用环境和贮存条件进行控制。使用 客户的设备仅限于现场检测检验中不可携带的大型设备,
对检测检验结果有重要影响的设备的关键量或值,应制定检定/校准计划。经检定/校准的设备应 予以确认并保存确认记录。 设备(包括用于抽样的设备)在投人服务前应进行检定/校准或核查,以证实其能满足检测检验机构 的规范要求和相应的标准规范要求。设备在使用前应进行核查或校准。 5.5.3重要的、关键的设备以及技术复杂的大型设备应由经过授权的人员操作。设备使用和维护的最 新版说明书(包括设备制造商提供的有关手册)应便于有关人员取用。 5.5.4用于检测检验并对结果有影响的设备及其软件,均应加以唯一性标识。 5.5.5应保存对检测检验具有重要影响的设备及其软件的档案、该档案至少应包括
5.6检测检验机构应具
对检测检验和抽样结果的准确性或有效性有显著影响的设备,包括辅助测量设备(例如用于测量环 竟条件的设备),在投人使用前应进行检定/校准。检测检验机构应制定设备检定/校准的计划和程序, 该计划应当包含对测量标准、用作测量标准的标准物质以及测量设备进行选择、使用、检定/校准、核查、 控制和维护的系统。
国际测量标准,应绘制量值溯源图。 2.2检测检验结果无法溯源到国家或国际测量标准的,检测检验机构应保留检测检验结果相关 连确性的满意证据,如溯源到有证标准物质、公认的或约定的测量方法/协议标准,或通过比对等途 用其测量结果与同类检测检验机构的一致性,
5.6.3.1标准物质
可能时,标准物质应溯源到SI单位或有证标准物质。只要技术和经济条件允许,应对内部标准物 质进行核查。
5.6.3.2期间核查
应根据规定的程序和日程对标准物质进行 核查,以保持其检定/校准状态的可信度。
5. 6. 3. 3运输和储存
检测检验机构应有程序来安全处置、运输、存储和使用标准物质,以防止污染或损坏,确保其完整 生。当标准物质用于检测检验机构固定设施以外的场所进行检测检验或抽样时,应制定附加的控制 程序,
5.7.1检测检验机构为后续检测检验而对物质、材料或产品进行抽样时,应有用于抽样的抽样计划和 程序。抽样计划和程序在抽样的地点应能够得到。抽样计划应根据适当的统计方法制定,分析抽样对 检测检验结果的影响,抽样过程应注意需要控制的因素,以确保检测检验结果的有效性。抽样程序应当 对取自某个物质、材料或产品的一个或多个样品的选择、抽样计划、提取和制备进行描述,以提供所需的 信息。 5.7.2当客户要求对已有文件规定的抽样程序进行添加、删减或有所偏离时,应详细记录这些要求和 相关抽样信息,并纳入包含检测检验结果的所有文件中,同时告知相关人员。 5.7.3当抽样作为检测检验工作的一部分时,检测检验机构应有程序记录与抽样有关的资料和操作。 这些记录应包括所用的抽样程序、抽样人和供样人的识别、环境条件(如果相关)、必要时有抽样位置的 图示或其他等效方法,如果适用,还应包括抽样程序所依据的统计方法。
5.7.1检测检验机构为后续检测检验而对物质、材料或产品进行抽样时,应有用于抽样的抽样计划和
污染、丢失或损坏。应遵守随物品提供的处理说明。当物品需要被存放或在规定的环境条件下养护时, 应保持、监控和记录这些条件。当一个检测检验物品或其一部分需要安全保护时,检测检验机构应对存 放和环境的安全作出安排,以保护该物品或其有关部分的状态和完整性。 在检测检验之后需要重新投人使用的被检物品,需特别注意确保物品在处置、检测检验或存储/等 待过程中不被破坏或损伤。 应当向负责抽样和运输物品的人员提供抽样程序,及有关样品存储和运输的信息,包括影响检测检 验结果的抽样因素的信息。
5.9.1检测检验机构应有质量控制程序以监控检测检验的有效性。所得数据的记录方式应便于发现 其发展趋势,如可行,应采用统计技术对结果进行审查。这种监控应有计划并加以评审,可包括(但不限 于)下列方法: a)定期使用有证标准物质进行监控,和(或)使用次级标准物质开展内部质量控制; b)参加检测检验能力考核; c)使用相同或不同方法进行重复检测检验; d)对存留物品进行再检测检验; e)分析一个物品不同特性结果的相关性。 所选用的方法应当与所进行工作的类型和工作量相适应。 5.9.2检测检验机构应分析质量控制的数据,当发现质量控制数据超出预先确定的判据时,应采取有 十划的措施来纠正出现的问题,并防止出现错误的结果。 5.9.3检测检验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检测检验能力考核程序,并参加认定认可机构、国际组织、相关机构 整组织开展的检测检验能力考核活动
定。结果应以检测检验报告的形式出具,并且应包括客户要求的、说明检测检验结果所必需的和所用检 侧检验方法要求的全部信息。 在与客户有书面协议的情况下,可用简化的方式报告结果。对于5.10.2至5.10.4中所列却未向 客户报告的信息,应能方便地从检测检验机构中获得
5. 10. 2基本要求
10.2.1每份报告应至少包括下列信息: a)标题(例如“检验报告”“检测报告”); b) 检测检验机构的名称和地址,进行检测检验的地点; c 报告的唯一性标识(如系列号)和每一页上的标识,以及报告结束的清晰标识; d 客户的名称和地址; e) 所用标准或方法的识别; f 检测检验类别; g 检测检验对象的名称等描述、状态和明确的标识; h 检测检验对象的接收日期和进行检测检验的日期; 如与结果的有效性或应用相关时,检测检验机构或其他机构所用的抽样方案和程序的议
0.2.1每份报告应至少包括下列信息: a)标题(例如“检验报告”“检测报告”); b) 检测检验机构的名称和地址,进行检测检验的地点; c) 报告的唯一性标识(如系列号)和每一页上的标识,以及报告结束的清晰标识; 客户的名称和地址; e) 所用标准或方法的识别; f) 检测检验类别; g 检测检验对象的名称等描述、状态和明确的标识; h 检测检验对象的接收日期和进行检测检验的日期; i)如与结果的有效性或应用相关时,检测检验机构或其他机构所用的抽样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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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进行煤自燃倾向性鉴定时的煤样); j) 检测检验的结果/判定结论; k) 主检人员、审核人员、批准人的签名; 1) 必要时(如委托送检),结果仅与检测检验对象有关的声明; m) 不对复制报告负责的声明; n) 标注资质标志,加盖检测检验专用章(适用时)。 10.2.2每份报告还应至少符合下列要求: a) 检测检验的结果采用法定计量单位; b) 有页码和总页数; 由授权签字人批准
5.10.3意见和解释
5.10.3.1当需对检测检验结果提出解释时,除5.10.2中所列的要求之外,报告中还应包括下列内容: a) 对检测检验方法的偏离、增添或删减,以及特定检测检验条件的信息,如环境条件; 相关时,符合(或不符合)要求或规范的声明: ) 当不确定度与检测检验结果的有效性或应用有关,或客户有要求,或不确定度影响到对规范 限度的符合性时,报告中还应包括有关不确定度的信息; d)适用且需要时,提出意见和解释; e) 特定方法、客户或客户群体要求的附加信息。 5.10.3.2当需对检测检验结果做出解释时,对含抽样结果在内的报告,除了5.10.2和5.10.3.1所列 的要求之外,还应包括下列内容: a) 抽样日期、抽样人和供样人; b) 抽取的物质、材料或产品的清晰标识(适当时,包括制造者的名称、标示的型号或类型和相应 的系列号); ) 抽样位置,包括简图、草图或照片; d) 所用的抽样方案和程序; e) 抽样过程中可能影响检测检验结果的环境条件的详细信息; f 与抽样方法或程序有关的标准规范,以及对这些标准规范的偏离、增添或删减。 5.10.3.3当含有意见和解释时,检测检验机构应将意见和解释的依据制定成文件。意见和解释应在 报告中清晰标注。 报告中包含的意见和解释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a)对结果符合(或不符合)要求的意见; b) 履行合同的情况; )如何使用结果的建议; d)改进的建议。 许多情况下,通过与客户直接对话来传达意见和解释或许更为恰当,但这些对话应有文字记录
5.10.4从分包方获得的检测检验结果
当报告包含了由分包方出具的检测检验结果时,这些结果应予以清晰标明。检测检验机构应要求 分包方提供合法的书面和电子检测检验报告。
5.10.5结果的电子传
必要时,检测检验机构应将检测检验 结果等及时、准确、规范、完整地电子传送到相关安全生 产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
景观标准规范范本5.10.6报告的格式
报告的格式应设计成适用于所进行的各种检测检验类型,并尽量减小产生误解或误用的可能性。 同一检测检验机构内报告格式应尽可能统一,报告编排应合理,尤其是检测检验数据的表达方式 应易于读者理解,
5.10.7报告的修改
对已发布的报告的实质性修改,应以追加文件或更换报告的形式,并应包括如下声明 a)“对系列号..(或其他标识)报告的补充”,或其他等效的文字形式; b)报告修改应满足本标准的所有要求; c)当有必要发布全新的报告时,应注以唯一性标识,并注明所替代的原件及其唯一性编号
林业标准AQ/T8006—201
AQ/T8006—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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