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945.2-2018 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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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路线
6.2.3调查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控制数据资料,主要包括:各类生产原辅材料类型与化学成分、生产工 艺过程、污染物种类、产污节点与产污水平,以及各类排放控制技术与排放水平、投资成本与运维成 本及其占比情况、环境管理措施等。分析未来排放控制技术发展趋势。 6.2.4收集排放监测数据资料,主要包括:在线监测、执法监测、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建设项目工 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数据,包括污染物的瞬时、小时和日平均排放浓度、排水量,以及企业设计产能、 实际产能、生产负荷等。分析各类生产工艺的污染物排放水平、达标比例、排放特征。 6.2.5收集国内外相关排放标准资料,主要包括:我国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美国、欧盟、日 本、德国、世界银行等主要国家、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的排放控制法规、标准、指南。分析我国现行 排放标准适用范围的合理性,以及排放控制要求在国际上的水平。
6.3.1根据现有生产工艺类型、原料种类、产品、规模、污染防治技术、排放控制水平及在全国的分 布情况等因素,划分排放源类型,筛选出具有全国代表性的企业进行现场调研。对已掌握的拟调研企 业生产和排放数据资料进行深入分析,确定调研内容。 6.3.2对选定的代表性企业开展深入的现场调研,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生产原料及成分、工艺
业生产和排放数据资料进行深入分析,确定调研内容。 6.3.2对选定的代表性企业开展深入的现场调研,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生产原料及成分、工艺 过程及清洁生产水平、产排污节点、污染物种类、污染防治技术水平、排放控制设施建设成本、运维 成本、年产值及利润等。还应与企业技术人员交流现行标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生产工艺改进及排放 控制技术提升潜力等
型,污染物项目完整铁路标准,能够反映行业水污染物排放特征,具备排放限值制定的必要数据。否则,应选 择代表性排放源进行实测。 6.4.2实测前,应根据排放源的生产和排放特点制定出科学合理、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测方案。实测方 案应至少包括生产工况、监测对象、监测点位、监测频次、污染物项目、采样规范、样品分析及数据 处理、监测分析方法标准、质量保证及质量控制、保障措施等内容。 6.4.3实测污染物项目应在分析生产原辅材料成分、生产过程产生的中间体、生产设施向环境水体排 放的污染物等基础上确定,重点包括致癌物质、致突变物质及致生殖毒性物质、其他无机或有机水污 染物、微生物学指标等 6.4.4实测方案应组织专家论证,保证实测数据翔实可信,确保各关键环节数据的完整性。如有必 ,可开展初步洲试,对初 实洲
择代表性排放源进行实测
6.5污染防治技术的分类分级
6.5.1根据获得的水污染防治技术资料,列出防治技术清单及每种技术的原理,参照HJ2300中的要 求,对收集到的水污染防治技术进行分类。 6.5.2通过分析每类污染防治技术相关的资料收集数据、现场调研数据、在线数据、现场实测数据, 确定每类污染防治技术的去除效率、排放水平、排放控制设施的建设成本、单位污染物去除量的运行 成本等环境经济技术关键指标与参数,以及其他环境影响、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等情况,进行技术水 平分级。
6.6.1原则上,行业型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范围的设置应能覆盖行业内法律允许的各类排放源。 6.6.2应按照不交叉执行的原则与其他相关排放标准进行有效衔接,凡无适用的行业型水污染物排放 标准的排放源,适用综合型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6.6.3适用范围应明确标准规定的主要技术内容、标准在生态环境管理中的具体应用,必要时应明确 标准的不适用情况。 6.7术语和定义的确定
,0.2立 标准的排放源,适用综合型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6.6.3适用范围应明确标准规定的主要技术内容、标准在生态环境管理中的具体应用,必要时应明确 标准的不适用情况。 6.7术语和定义的确定 6.7.1应按照在标准文本中出现的先后顺序,给出理解该标准所必需的术语和定义。 6.7.2术语和定义应有准确的来源。尽量采用国家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或国际标准中的定义。若 无可参考的术语和定义,应在充分的文献调研和深入论证的基础上确定出科学、准确、简洁的术语和 定义。 6.8排放控制要求的确定 6.8.1排放控制要求主要包括:污染物项目、控制指标、排放限值、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监控位置 等,也可规定实施标准的技术和管理措施。排放控制要求均应能通过技术或管理手段核查和确认。 6.8.2水污染物排放控制项目的确定。排放标准应完整控制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名
7.1应按照在标准文本中出现的先后顺序,给出理解该标准所必需的术语和定义, 7.2术语和定义应有准确的来源。尽量采用国家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或国际标准中的定义 可参考的术语和定义,应在充分的文献调研和深入论证的基础上确定出科学、准确、简洁的术
6.8排放控制要求的确定
等,也可规定实施标准的技术和管理措施。排放控制要求均应能通过技术或管理手段核查和确认。 6.8.2水污染物排放控制项目的确定。排放标准应完整控制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名 称应准确;确定污染物项目时,应根据排放数据并结合发达国家、地区和组织的相关排放标准,除根 据废水特点规定pH值、悬浮物(SS)、五日生化需氧量(BODs)、石油类、动植物油、色度、粪大 肠菌群等通常控制项目外,按照以下顺序,筛选确定出需要控制的全部污染物, 1)化学需氧量和氨氮; 2)总氮和总磷; 3)致癌物质、致突变物质及致生殖毒性物质: 4)铅、镉、铬、神等国家重点防治的重金属污染物: 5)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和《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中所列物质; 6)二嗯英、汞等国际履约污染物; 7)《危险化学品目录》中所列物质; 8)对人体健康影响较大的其他污染物; 9)对于排放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种类较多的行业,应考虑设置综合毒性指标,反映排放污水对生态 环境的综合影响。 原则上,应将具备监测条件的特征污染物列为污染控制项目,并明确排放限值;对尚不具备监测 条件的特征污染物,应明确环境管理要求。 6.8.3排放控制指标和平均时间的确定。应根据排放特征、环境管理要求及监测手段等因素综合考虑 确定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和平均时间。控制指标主要包括排放质量浓度指标(如mg/L,pH值、色 度等除外)、去除率指标(如去除百分比)、单位产品排放量指标(如kg/t产品)。平均时间主要为 日平均
6.8.5水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的确定
1)对于毒性强、环境危害大 在含有此类水污染物的污水与其他污水混合前的车间或车间预处理设施出水口,如果含此类水污染物 的同种污水实行集中预处理,则车间预处理设施排放口是指集中预处理设施的出水口。 2)其他水污染物的排放监控位置设在排放源污水总排放口。
6.8.6水污染物直接排放限值的确定
1)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等一般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应在综合考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目标要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及行业准入要求,以及国内外有关标准等基础上根据 实测结果、污染防治技术水平和经济成本可行性确定。 2)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应基于保护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的水环境质量要求,采用GB 3839中规定的方法或稀释倍数法(稀释倍数一般不超过20倍),依据GB3838等水环境质量标准和 环境基准计算充许排放限值,并综合考虑上述因素的要求确定。GB3838等水环境质量标准有规定 的,采用其限值;未规定的,可参考国内外保护人体健康的相关标准或基准中的限值确定,也可根据 可接受健康风险水平计算确定。 3)新建排放源的排放限值应达到国际先进污染防治技术水平;确需制定特别排放限值的,其排放 限值应达到国际领先污染防治技术水平:确需对现有排放源制定排放限值的,其排放限值应达到按照 HJ2300要求确定的污染防治先进可行技术水平。 4)应充分考虑各污染物控制项目的内在关联性,排放限值所反映的控制水平应协调统一。 6.8.7水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的确定。水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应考虑污水管网运行安全和不影响后续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避免发生干扰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行和污染物得不到有效处理即被排 放的情况,防范环境风险。根据水污染物类别、排放源后续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不同,实施不同的间 接排放控制要求。 1)对于毒性强、环境危害大、具有持久性和易于生物富集的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其间接排放限值 与直接排放限值相同。 2)对于其他水污染物,如果排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根据行业污水特征、污染防治技术水 平以及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确定间接排放限值,原则上其间接排放限值不宽于GB8978规 定的相应间接排放限值,但对于可生化性较好的农副食品加工工业等污水,可执行协商限值。 3)对于其他水污染物,如果排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以外的其他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根据行 业污水特征、污染防治技术水平以及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水平确定间接排放限值。充许排放源 与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商定某项污染物的间接排放限值时,应满足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排放量较排放源
自行处理时不增加、加强监测监管等条件,
6.8.8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限值的确定
1)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限值的确定方法包括实际调研法、取水定额结合物料衡算法、清洁生产用 水指标结合物料衡算法等。应尽可能考虑产品种类、生产工艺、外观尺寸等因素对单位产品基准排水 量限值的影响,精细化制订限值。 2)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限值的单位可根据行业特点选取,可以是以重量、面积或体积等计的单位 产品对应的排水量。 3)现有排放源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限值控制水平应反映行业平均用水和排水水平,新建排放源控 制水平应反映先进清洁生产工艺技术水平
6.8.9其他控制要求
6. 9 监测要求的确定
6.9.1排放标准中应规定排放源自行监测、自动监控设备、样品采集、样品测定等要求,使提出的污 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均能通过技术或管理手段核查和确认。 6.9.2自行监测应要求排放源所属企业按照《环境监测管理办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以及 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等规定的要求,建立自行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水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 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 6.9.3样品采集原则上应按HJ/T91、HJ493、HJ494、HJ495等的规定执行。在引用上述标准时,应 论证其对排放源的适用性,重点是标准中规定的采样位置、采样时段、采样频次等能否保证监测结果 的代表性和完整性以及监测信息能否准确反映排放规律。凡标准中的技术内容不能满足监测要求的, 可针对排放源的特点通过实验验证和论证在标准中规定具体的要求。 6.9.4样品测定引用的监测分析方法标准须通过论证确定。应全面收集每种污染物的分析方法标准,
分析每种方法标准的原理及特点,逐项评估论证其适用性,重点包括:排放源废水相关污染物是否明 显干扰测定结果,目标污染物是否与排放标准中的污染物项目一致,方法检出限、测定下限(千倍) 等技术参数是否能够满足排放限值要求、环境监测部门是否具备实施能力等。需要进行实验验证的 可参考HJ168的要求进行验证。 6.9.5根据对每项监测分析方法标准的论证结果,列出适用的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名录。应优先采用国 家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也可引用经实验验证可行的其他的国家监测分析方法标准、行业监测分析 方法标准、国际标准。 6.9.6对无适用的国家监测分析方法标准的污染物,应向环境监测分析方法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标准 发布时仍无适用监测分析方法标准的污染物,可待相关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发布后进行监测。
6.10达标判定要求的确定
6.10.1标准中应规定手工监测和自动监测的水污染物排放达标判定要求。水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折算头 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无法确定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可暂以实测浓度作为达标判定的依
6.10.2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的计算
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不高于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情况。若单 实际排水量超过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须按公式(1)将实测水污染物排放浓度换算为水污染物 水量排放浓度,并以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
Q总 C基= YQ湛 ×C实
式中: Q总实测排水总量,m3; Y,一某种产品产量,t; Q基一一某种产品的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3/; C实一一实测水污染物排放浓度,mg/m3。 若Q总与>,YQ基的比值小于1,则以水污染物实测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 ,10.3在排放源的生产设施同时生产两种以上产品、可适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业国家水污染 勿排放标准,且生产设施产生的污水混合处理排放的情况下,应执行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最严格的浓度 退值,并按公式(1)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
7标准实施的成本效益分析
1.1在预测减排效果时,重点分析全国现有排放源执行现行标准和拟定标准时各污染物的年 ,计算污染物年排放量削减量和削减比例。 1.2基于产业政策与规划和环境政策等方面的要求,分析标准实施后未来5~10年新建排放源
量、规模等发展趋势,并分析新建排放源执行现行标准和拟定标准时各污染物的年排放量。 7.1.3综合考虑现有排放源和新建排放源执行现行标准和拟定标准的年排放量情况,分析未来5~10年 的污染物排放削减量及削减比例。 7.1.4对于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及总磷排放量较大的排放源,针对排放源分布的重点流域,基于 未来5~10年每年污染物排放削减量,分析说明拟定标准实施后对重点流域水环境质量的改善效果。 .1.5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环境风险防范作用分析,包括:标准控制的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种类的代表性 和全面性;标准规定的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直接排放限值对水环境质量的安全保障作用;标准规定的有 毒有害水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对后续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水环境质量的安全保障作用。
7.2.1基于现有排放源、新建排放源污染物排放达标技术路线,根据每种排放控制技术投资数据及运 维数据,分析确定典型排放控制设施的建设投资成本和年运行成本。 7.2.2根据全国现有排放源排放水平,确定需要改造的现有排放源数量。基于典型排放控制设施的建 设投资成本和年运行成本,核算全部现有排放源需要增加的建设投资成本和运行成本,以及建设投资 成本增加比例和年生产运行成本增加比例。原则上,需选择代表性新建排放源,分析需配套的环保措 施及建设成本和运行成本情况。 7.2.3对因实施拟定排放标准,促进行业清洁生产工艺普及,减少物耗、能耗,增加产品产量等情 兄,可分析标准实施的经济效益。 7.2.4分析行业生产经营状况和行业发展趋势、行业盈利和亏损情况、亏损原因,基于核算的提标改 造建设成本和运行成本以及取得效益,分析排放标准实施对行业生产经营和行业发展产生的影响。
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结构主要包括封面、目次、前言、标准名称、适用范围、规范性弓 术语和定义、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达标判定要求、实施与监督等。标准文本要 和编排顺序见表1,体例格式要求参照HJ565
8.2编制说明主要内容
标准编制说明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背景、行业概况、标准制修订的必要性分析、行业产排污情况 及污染控制技术分析、行业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环境影响分析、标准主要技术内容及确定依据,主要 国家、地区及国际组织相关标准研究、标准实施的环境效益及经济技术分析、标准征求意见、技术审 查和行政审查情况等。具体要求见附录A
表1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素组成和编排顺序
A. 1.1 任务来源
(1)标准制(修)订项目列入生态环境部计划的年度及下达计划的文件号。 (2)标准制(修)订项目的承担单位、参加单位的全称。
A. 1.2 工作过程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说明内容与格式要求
(1)任务下达后标准编制组所开展的相关调查、研究工作。 (2)标准开题论证、征求意见、技术审查等各关键节点及其他有关节点的情况
A.2.1行业在我国的发展概况
(1)行业规模现状,包括产能和年产量、年总产值(占全国工业年总产值的比例)、企业数量、 企业规模等。 (2)行业内企业地理分布,以表、图形式说明企业在各省、流域、区域等分布状况。 (3)行业主要产品状况。 (4)行业产品市场供应、进出口状况(我国占世界产量的比例等)。 (5)行业发展趋势预测。 (6)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业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发房
(1)行业内企业数量及地理分布状况(美国、欧盟、日本等国家和地区) (2)行业主要产品年产量及产能。 (3)行业产品市场供应、进出口情况。 (4)行业发展趋势预测。 (5)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A.3标准制(修)订的必要性分析
A.3.1国家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
(1)国家对生态环境和本行业的最新要求。 (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中有关本行业的要求。 (3)国家生态环境保护五年规划中有关本行业的要求。
生态环境部门其他有关文件中有关本行业的要求
A.3.2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及行业发展规划中的生态环境要求
(1)行业发展规划。 (2)行业产业政策。 (3)行业准入政策等。
A.3.3行业发展带来的主要环境问题
(1)行业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等行业主要(特征)污染物、 放量。 (2)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占全国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比例(以图、表等形式表达)
A.3.4行业清洁生产工艺和污染防治技术的最新进展
1)清洁生产工艺及污染治理工艺的最新进展 (2)国家推行相关先进技术的指导性文件。
A.3.5现行生态环境标准存在的主要问题
(1)行业执行的现行标准的名称及编号。 (2)分析现行标准中控制的污染物种类是否全面。 (3)分析现行标准中的污染控制指标设置是否合理。 (4)分析现行标准中污染物的排放限值是否能满足当前生态环境工作的要求 (5)分析现行标准是否满足当前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的思路与要求。 (6)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A.4行业产排污情况及污染控制技术分析
A.4.1行业主要生产工艺及产污分析
(1)行业采用的生产原辅材料、技术路线和生产工艺流程。 (2)生产过程中的产污节点、排放方式(直接排放、间接排放)。 (3)重点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以及重金属、致癌物质、致突变物质及致生殖毒 性物质等有毒有害水污染物。 (4)行业污染物产生量分析。 5)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A.4.2行业排污现状
(1)企业调查数据表(涵盖各种规模、各个地方及各种生产工艺等) (2)行业排污水平分析。 (3)行业污水年排放总量,及占全国总排放量的比例。
(4)行业主要水污染物年排放量及占全国总排放量的比例,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 (5)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A.4.3污染防治技术分析
(1)行业清洁生产技术。 (2)行业污染末端处理技术。 (3)行业目前水污染物治理情况(主要治理技术种类以及污染治理设施投资在总投资中比例、治 理设施运行成本在总成本中比例等)。 (4)提出达到拟定污染物各类排放控制要求的可行技术。 (5)工程实例。
A.5行业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环境影响分析
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包括: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物、《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中所列物质、 《危险化学品目录》中所列物质,以及其他经证实会对人体造成“三致”效应或对生态造成环境危害 的物质。 (1)污染物的化学名称、通用名称、分子式、结构式等。 (2)污染物的一般理化性质。 (3)污染物的毒理毒性数据。 (4)环境安全浓度(量)。
A.6标准主要技术内容
A.6.1标准适用范围
(1)叙述本标准的适用范围及依据。 (2)说明本标准不适用的情况及依据。 (3)叙述本标准与其他标准的衔接关系
A.6.2标准结构框架
1)标准文本包括的主要章节内容。 2)现有排放源、新建排放源的划分时间点,以及(包括特别排放限值)执行标准的时间。 3)标准对适用行业中不同生产工艺、不同产品类型等的划分及划分依据,
1)列出本标准采用的术语和定义,并与现行标准进行比较。 2)注明术语和定义的出处,如参考文献、编制组给出等。
A.6.4污染物项目的选择
(1)全面分析并列出本行业可能产生的主要污染物(需覆盖全面,不能有重大漏项) (2)逐项详细分析标准中水污染物控制项目,说明选择、确定控制项目的主要依据,如总 污染减排、对生态和健康的影响、解决流域环境间题等,分析各污染物项目之间的关联性。
A.6.5污染物排放限值的确定及制定依据
(1)逐项对每个限值的制定依据进行详细分析论证。 (2)逐项对每个限值的达标技术进行详细分析论证。现有和新建排放源采用的达标技术;水污染 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达标技术;应用先进生产工艺和清洁生产技术情况等。 (3)与国内外相关标准的对比分析,与GB8978或现行行业排放标准进行对比分析,给出对比 图表。
A.6.6其他污染控制要求的确定及制定依据
A. 6. 7 监测要求
1)对标准中选用的监测方法进行适用性说明。 2)对标准中的特殊监测要求进行说明。
(1)详细说明手工监测方法对应达标判定要求的确定依据。 (2)详细说明在线(自动)监测方法对应达标判定要求的确定依据。 主要国家、地区及国际组织相关标准研究
A.7.1主要国家、地区及国际组织相关标准
(1)控制历程(该行业在该国的发展情况、污染控制经验等) (2)污染控制措施。 (3)相关法律、法规体系。 (4)控制技术(最佳可行技术等)。 (5)相关标准(需说明制订的年代)
A.7.2本标准与主要国家、地区及国际组织同类标准的对比
(1)本标准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污染控制水平与其他国家进行比较的情况,可采用图、表的方式定 量或定性说明。 (2)阐明比较的结论
A.8.1实施本标准的环境效益
(1)现行标准情况下和本标准实施后现有企业的污染物排放量减排分析, (2)本标准限值可削减的现有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存量部分,t/a)。 (3)新建企业在实施本标准后的污染物排放量预测分析。 (4)根据行业发展规划或发展前景预测,建设项目达到本标准限值可以削减的新建企业污染物抖 放总量(增量部分,t/a)。
A.8.2实施本标准的成本分析
(1)分析现有排放源达到拟定标准的达标率、全部达标需要的总投资、年运行费用(或占生产成 本比例)。 (2)分析新建排放源达到拟定标准的环境保护投资占建设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年运行费用(或占 主产成本比例)。 (3)达标技术情况(现有排放源和新建排放源采用的达标技术;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达标技 术;应用先进生产工艺和清洁生产技术情况等)。 (4)条件具备时,可进行标准实施后污染控制对人体健康风险影响分析,
稀土标准(1)拟定标准实施需配套的管理措施、实施方案建议。 (2)与拟定标准实施相关的科研建议。 (3)其他建议。
征求意见及对意见的处理情况(送审稿编制说明
1)拟定标准征求意见及处理情况。 2)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征求意见情况汇总处理表》。
A.11标准送审稿技术审查的情况(报批稿编制i
1)拟定标准技术审查(审议会)情况,主要意见和协调处理情况,审议会纪要或函审结论表勘探标准, 2)拟定标准技术审查时提出的修改意见和建议的协调处理情况
A.12标准行政审查情况(报部常务会议用)
拟定标准部长专题会议审查情况,会议决定的标准修改、完善的要求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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