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989-2018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有色金属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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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适用于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区域。其他地区选测,按季度执行。 部分排污单位贫化炉烟气送制酸系统。 适用于氨皂化工艺。 适用于氯化钻电积工艺。 适用于硫酸钻电积工艺。
5.2.2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指标与频次
特种设备标准有色金属工业排污单位无组织废气排放监 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表3执行。
5.3厂界环境噪声监测
厂界环境噪声监测点位设置应遵循HJ819中的原则,主要考虑噪声源在厂区内的分布情 况和周边环境敏感点的位置。厂界环境噪声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昼间噪声监测,夜间生产的 排污单位须监测夜间噪声。周边有敏感点的,应提高监测频次。
5.4周边环境质量监测
5.4.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仅限2015年1月1日(含)后取得的环境影响评价批 复)、相关环境管理政策有明确要求的,按要求执行。 5.4.2无明确要求的,若排污单位认为有必要的,可对周边水、主壤、环境空气质量开展监 测。可参照HJ2.2、HJ664、HJ/T194、HJ610、HJ/T164、HJ/T166等标准中有关规定设置 周边环境空气、地下水、土壤影响监测点位,对于废水直接排入地表水或海水的排污单位, 可参照HJ/T2.3、HJ/T91、HJ442等标准中相关规定设置周边地表水、海水坏境影响监测点 位
色金属工业排污单位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指
5.5.1除表1~表3中的污染物指标外,5.5.1.1和5.5.1.2中的污染物指标也应纳入监测指标 范围,并参照表1~表3和HJ819确定监测频次。 5.5.1.1排污许可证、所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仅 限2015年1月1日(含)后取得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相关环境管理规定明确要求的污染 物指标。 5.5.1.2排污单位根据生产过程的原辅用料、生产工艺、中间及最终产品类型、监测结果确 定实际排放的,在有毒有害或优先控制污染物相关名录中的污染物指标,或其他有毒污染物 指标。 5.5.2各指标的监测频次在满足本标准的基础上,可根据HJ819中监测频次的确定原则提高 监测频次。
6. 1. 1监测信息记录
手工监测记录和自动监测运维记录按照HJ819规定执行。
手工监测记录和直动监测运维记录按照HJ819规定执行。
6.1.2生产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记录
排污单位应详细记录其生产及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状况,日常生产中应参照 录相关信息,并整理成台账保存备查。
5.1.2.1生产运行状况记录
按生产班次记录正常工况各主要生产单元每项生产设施的运行状态、生产负荷、主要产 品产量、原辅料及燃料使用情况(包括种类、名称、用量、有毒有害元素成分及占比)等信 息。
6.1.2.2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状况记录
按日记录污水处理量、回用水量、回用率、回用去向、污水排放量、排放去向、污泥产 生量(记录含水率)、污水处理使用的药剂名称及用量、用电量等;记录污水处理设施运行、 故障及维护情况等。
6.1.2.3废气处理设施运行状况记录
按日记录废气处理使用的吸附剂、过滤材料等耗材的名称和用量;记录废气处理设施运 行参数、故障及维护情况等。
生活垃圾标准规范范本6.1.3工业固体废物记录
记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产生量、综合利用量、处置量、贮存量,危险废物 还应记录其具体去向。原料或辅助工序中产生的其他危险废物的情况也应记录。危险废物按 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
按照HJ819规定执行。
按照HJ819规定执行。
排污单位应如实记录手工监测期间的工况(包括生产负荷、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等), 确保监测数据具有代表性。 本标准规定的内容外,按HJ819执行
排污单位应如实记录手工监测期间的工况 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等), 确保监测数据具有代表性。 本标准规定的内容外轨道交通标准规范范本,按HJ819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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