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1097-2020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汽车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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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注:各污染源对应的挥发性有机物,参照GB37822标准进行定义,具体以总挥发性有机物和(或)非甲 烷总烃作为排气筒污染物控制项目,汽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后,从其规定;地方排放标 准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现有工程污染源未按照相关管理要求进行手工监测、安装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或者自动监测设备不符 合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过程中,应依法整改到位后按照本表中方法核算;排污许可管理过程中 按照排污许可相关规定进行核算。 b国家污染物监测方法发布后需进行核算。 根据热处理工艺和实际使用物料确定。 根据酸洗工艺和实际使用物料确定。 “参考HJ984中相应污染物的产污系数进行核算。 f污染源对应的污染物/核算因子,汽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后,从其规定;地方排放标准有要 求的,从其规定。 "现有工程污染源有组织废气非正常排放源强核算,对于同一企业有多个同类型污染源时,可类比本企 业同类型污染源实测数据核算源强。

    b适用于热处理渗氮。 适用于含镍磷化转化膜处理。 d适用于含铬钝化转化膜处理。 e适用于锆化、硅烷化转化膜处理。 f现有工程污染源未按照相关管理要求进行手工监测、安装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或者自动监测设备不符 合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过程中,应依法整改到位后按照本表中方法核算;排污许可管理过程中, 按照排污许可相关规定进行核算,

    止回阀标准气车制造主要污染源噪声源强核算方法选取次序

    表4汽车制造主要污染源固体废物源强核算方法选取次序表

    4.4.1.1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

    正常工况下,粘接固化设施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糊制、拉挤成形设施产生的挥发性有 机物,电泳设施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溶剂型涂料浸涂设施产生的苯、甲苯、二甲苯、挥发 生有机物,溶剂擦洗设施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喷涂设施产生的颗粒物(漆雾)以及苯、甲 本、二甲苯、挥发性有机物,流平(含热流平)设施产生的苯、甲苯、二甲苯、挥发性有机 物,电泳、腻子、密封胶烘干设施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溶剂型涂料浸涂、喷涂等烘干设施 产生的苯、甲苯、二甲苯、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热氧化处理装置和工业炉窑产生的二氧化硫 采用物料衡算法核算。 手工电弧焊、二氧化碳保护焊、氩弧焊设施产生的颗粒物,注射、挤压、吹塑、发泡等

    成形设施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热氧化处理装置产生的颗粒物,粉末喷涂后热固化设施 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柴油(燃气)整车检测试验设施产生的氮氧化物,柴油(燃气)发动 机出厂检测和性能研发试验设施产生的氮氧化物,工业炉窑产生的颗粒物、氮氧化物,优先 采用产污系数法核算,其次采用类比法核算。 火焰气割、砂轮切割、激光切割、等离子切割等下料设施产生的颗粒物,表面抛丸、喷 丸等锻件表面清理设施产生的颗粒物,湿式机械加工及工件清洗设施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 制粉、成形及粉状物料输送设施产生的颗粒物,萍火、浸油、熔渗处理设施产生的油雾、挥 发性有机物,表面热处理淬火油槽设施产生的油雾、挥发性有机物,渗碳、渗氮、渗硫等表 面化学热处理设施产生的氨,抛丸清理、打磨、喷砂、清理滚筒等机械预处理设施产生的颗 粒物,硝酸洗、硫酸洗和盐酸洗等化学预处理设施产生的氮氧化物、硫酸雾、氯化氢等,腻 子打磨设施产生的颗粒物,废气热氧化处理装置产生的氮氧化物,优先采用类比法核算,其 次采用产污系数法核算。 干式机械加工设施产生的颗粒物,湿式机械加工及工件清洗设施产生的油雾,激光焊接 设施产生的颗粒物,织物、皮革裁剪缝纫设施产生的颗粒物,渗碳、渗氮、渗硫等表面化学 热处理设施产生的氰化氢、氯化氢、硫酸雾等,汽油发动机和汽油整车检测试验设施产生的 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柴油(燃气)整车检测试验设施产生的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 柴油(燃气)发动机出厂检测和性能研发试验设施产生的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采用类比 法核算。 非正常工况时,柴油(燃气)整车检测试验设施、柴油(燃气)发动机出厂检测和性能 研发试验设施以及工业炉窑产生的氮氧化物,优先采用产污系数法核算,其次采用类比法核 算。 各工序废气无组织源强核算方法同废气有组织源强核算方法

    4.4.1.2现有工程污染源

    正常工况时,粘接固化设施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糊制、拉挤成形设施产生的挥发性有 机物,电泳设施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溶剂型涂料浸涂设施产生的苯、甲苯、二甲苯、挥发 性有机物,溶剂擦洗设施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喷涂设施产生的苯、甲苯、二甲苯、挥发性 有机物,流平(含热流平)设施产生的苯、甲苯、二甲苯、挥发性有机物,电泳、腻子、密 封胶烘干设施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溶剂型涂料浸涂、喷涂等烘干设施产生的苯、甲苯、 甲苯、挥发性有机物,优先采用物料衡算法核算,其次采用实测法核算;废气其他有组织污 染物源强均采用实测法核算。对汽车制造业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及排污单位排污许 可证等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仅可采用有效的自动监测数据进行核算;对汽车制造业 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及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等未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可采 用自动监测数据或手工监测数据。现有工程污染源未按照相关管理要求进行手工监测、安装 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或者自动监测设备不符合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过程中,应依法整 改到位后按照实测法核算;排污许可管理过程中,按照排污许可相关规定进行核算。 非正常工况时,废气有组织污染物源强优先采用实测法核算,其次采用类比法核算。对 于同一企业有多个同类型有组织废气污染源的,可类比本企业同类型有组织废气污染源非正 常排放的实测数据核算源强

    各工序废气无组织源强,粘接固化设施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糊制、拉挤成形设施产生 的挥发性有机物,电泳设施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溶剂型涂料浸涂设施产生的苯、甲苯、二 甲苯、挥发性有机物,溶剂擦洗设施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喷涂设施产生的苯、甲苯、二甲 苯、挥发性有机物,流平(含热流平)设施产生的苯、甲苯、二甲苯、挥发性有机物,电泳、 贰子、密封胶烘干设施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溶剂型涂料浸涂、喷涂等烘干设施产生的苯、 甲苯、二甲苯、挥发性有机物,优先采用物料衡算法核算,其次采用类比法核算。其余均采 用类比法核算。

    4.4.2.1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

    渗氮设施产生的氨氮,盐酸洗、硫酸洗设施产生的化学需氧量,磷酸洗设施产生的化学 需氧量、磷酸盐,硝酸洗设施产生的化学需氧量、总氮,磷化设施产生的总镍、总锌,锆化、 佳烧化处理设施产生的氟化物,循环水、工艺水制备生产设施产生的化学需氧量,生活设施 产生的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以及其他各设施产生的悬浮物,采用类 比法。其余设施废水污染源源强优先采用类比法核算,其次采用产污系数法核算。

    4.4.2.2现有工程污染源

    污染源源强采用实测法核算。采用实测法核算源强时,对汽车制造业排污单位的自行监 则技术指南及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等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仅可采用有效的自动监测 放据进行核算;对汽车制造业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及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等未要求 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可采用自动监测数据或手工监测数据。现有工程污染源未按照相关 管理要求进行手工监测、安装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或者自动监测设备不符合规定的,环境影 向评价管理过程中,应依法整改到位后按照实测法核算;排污许可管理过程中,按照排污许 可相关规定进行核算。

    4.4.3.1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

    污染源源强采用类比法核算

    4.4.3.2现有工程污染源

    污染源源强优先采用实测法核算,其次采用类比法核算

    4.4.4.1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

    废溶剂、废活性炭、废漆渣以及下料、机械加工、冲压等工序产生的废料优先采取物料 衡算法核算,其次采取类比法核算。其余均采取类比法核算

    4.4.4.2现有工程污染源

    废溶剂、废活性炭、废漆渣以及下料、机械加工、冲压等工序产生的废料优先采取实测 法核算,其次采取物料衡算法核算。其余均采取实测法核算

    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污染物产生量或排放量应为所有污染源产生量或排放量之和,其 中废气污染源源强核算应包括正常和非正常工况两种情况下的产生量或排放量之和,采用式 (1)计算。

    式中:D一核算时段内某污染物的产生量或排放量,t; D,一核算时段内某污染源非正常工况下某污染物的产生量或排放量,t; n一污染源数量,量纲一的量。 根据最终确定的污染治理措施、预防措施及排污方案,确定废气、废水排放口基本情况。 安照环办环评(2017)84号要求,对照HJ971,识别废气和废水的主要排放口、一般排放 口,并核算主要排放口、一般排放口排放量。

    污染物源强核算结果格式参见附录

    5废气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

    5废气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

    5.1.1挥发性有机物

    物料带入挥发性有机物量

    物料带入挥发性有机物量采用式(2)计算

    D物料=G× W 100

    G一核算时段内含挥发性有机物某物料消耗量,t,汽车制造挥发性有机物来源于使 用的各种原辅料,原辅料包括但不限于:涂料、稀释剂、固化剂、清洗或擦洗 溶剂、密封胶、粘接剂、保护蜡等; W一核算时段内某物料中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采用设计值,无设计值时参考附 录D确定。

    5.1.1.2粘接固化、腻子烘干、密封胶烘干以及溶剂擦洗、糊制、拉挤成形工序

    粘接固化、腻子烘干、密封胶烘干以及溶剂擦洗、糊制、拉挤成形使用的粘接剂、腻子、 密封胶等原辅料中的挥发性有机物,主要通过固化、烘干或直接挥发,产生量采用式(3) 计算。

    中:D一核算时段内上述某工序挥发性有机物产生量,t;

    式中:D一核算时段内上述某工序挥发性有机物产生量,t

    D物料一核算时段内上述某工序使用物料带入挥发性有机物量,t,采用公式(2)核 算。

    5.1.1.3电泳底漆、溶剂型涂料浸涂及烘干工序

    电泳底漆、浸涂用溶剂型涂料中含挥发性有机物,通过电泳或浸涂、烘干等工序全部产 生,挥发性有机物产生量采用式(4)、(5)计算。

    K电泳或浸涂 100 K烘干 D烘干=D物料 100

    式中:D电泳或浸涂一核算时段内电泳或浸涂工序挥发性有机物产生量,t; (2)核算; K电泳或浸涂一电泳或浸涂工序挥发性有机物产生量占比,%; 电泳或浸涂、烘干工序挥发性有机物产生量占比系数采用设计值,无设计值时参考阶 F确

    .1.4喷底漆、中涂、面漆(含色漆+罩光漆)及

    底漆、中涂漆、面漆(含色漆+罩光漆)中含挥发性有机物,通过喷涂、流平(热流平)、 烘于等工序全部排放,各工序挥发性有机物产生量采用式(6)、(7)和(8)计算

    K喷途+D 回收 100 100 K流平或热流平 100 D烘干=D物料× K送干 100

    式中:D喷涂一核算时段内喷涂工序挥发性有机物产生量,t; 有机物量,kg,采用公式(2)核算; K喷涂一喷涂工序挥发性有机物产生量占比,%;

    P烘干二核算时段内烘干工序挥发性有机物产生量,t; 喷涂、流平(含热流平)、烘干工序挥发性有机物产生量占比系数以及不同清洗溶剂回 收率采用设计值,无设计值时参考附录E确定。 5.1.1.5苯、甲苯、二甲苯产生量按照挥发性有机物产生量计算方法进行核算。

    5.1.2.1喷底漆、中涂、面漆(含色漆+罩光漆)

    底漆、中涂漆、面漆(含色漆+罩光漆)中固体分,部分附着工件表面,部分形成颗粒 物(漆雾)外排,其产生量采用式(9)计算。

    式中:D一核算时段内底漆、中涂漆、面漆(含色漆+罩光漆)中颗粒物(漆雾)产生量, t; G一核算时段内底漆、中涂漆、面漆(含色漆+罩光漆)用物料消耗量,t; W一核算时段内底漆、中涂漆、面漆(含色漆+罩光漆)中固体分含量,%,采用设 计值; 无设计值时参考附录E确定。

    5.1.2.2粉末喷涂工序

    粉末喷涂使用的粉末涂料,部分附着工件表面,部分形成颗粒物外排,颗粒物产生量采 用式(10)计算。

    式中:D二核算时段内粉末喷涂工序颗粒物产生量,t; G一核算时段内粉末涂料消耗量,t; 入一喷涂工艺粉末涂料附着率,%,不同喷涂工艺粉末涂料附着率采用设计值,无设 计值时参考附录E确定。

    对于工业炉窑以及废气热氧化处理装置,当采用固体/液体燃料时,SO2产生量采用式(11 计算。

    式中:D一核算时段内SO2产生量,t: B一核算时段内燃料消耗量,t:

    D=2×Bx 100 1001

    S一燃料收到基硫含量,%; 94一机械不完全燃烧热损失,%;燃煤工业炉窑,取10;燃油工业炉窑,取0 K一燃料中硫燃烧后氧化成二氧化硫的份额。燃煤工业炉窑,取0.85;燃油工业炉 窑,取1.0。 采用气体燃料时,SO产生量采用式(12)计算。

    式中:D一核算时段内SO2产生量,t; B一核算时段内锅炉燃料耗量,万m: S.一燃料总硫的质量浓度,mg/m

    D=2B×S,×10

    发气有组织排放的污染物源强可类比符合条件的现有工程废气污染物有效实测数据进 行核算。同时满足以下4条适用原则的,方可适用类比法: (1)原辅料及燃料类型相同且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成分相似: (2)生产工艺相同; (3)污染控制措施相似,且污染物设计去除效率不低于类比对象去除效率; (4)生产设施产品相同或相似且规模差异不超过20%。 无组织排放的污染物源强核算应考虑设施封闭情况、废气收集系统的收集效果等因素。

    5.3.1实测法是通过实际废气排放量及其所对应污染物排放浓度核算污染物排放量,适用于 具有有效自动监测或手工监测数据的现有工程污染源。

    5.3.2采用自动监测系统数据核算

    安装自动监测系统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的废气污染源,应采用符合相关规范的有 效自动监测数据核算废气污染物源强。采用自动监测数据核算废气污染物源强,应采用核算 时段内所有的小时平均数据进行计算。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及数据需符合HJ75、HJ76、 HJ/T373、HJ630、HJ819、HJ1013、汽车制造业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及排污单位 排污许可证等要求。 废气中某污染物排放量按式(13)核算。

    式中:d一核算时段内废气中某污染物排放量,t; P;一标准状态下某污染物第i小时的实测排放质量浓度,mg/m; 9:一标准状态下第i小时废气排放量,m/h; n一核算时段内污染物排放时间,h。

    5.3.3采用手工监测数据核算

    自动监测系统未能监测的污染物或未安装自动监测系统的污染源、污染物,采用监督监 测、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等手工监测数据,核算污染物源强。采用手工监测数据核算污染物源 强,应采用核算时段内所有有效的手工监测数据进行计算。排污单位自行监测频次、监测期 间生产工况、数据有效性等须符合GB16297、GB/T16157、HJ/T373、HJ/T397、HJ630、 HJ819、HJ38、HJ732、HJ734、HJ1012、汽车制造业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及排 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等要求。除监督监测外,其他所有手工监测时段的生产负荷应不低于本次 监测与上一次监测周期内的平均生产负荷,并给出生产负荷的对比结果。 废气中某污染物排放量按式(14)进行核算

    式中:d一核算时段内废气中某污染物排放量,t: P一标准状态下第i次监测实测小时排放质量浓度,mg/m; q:一标准状态下第i次监测小时废气排放量,m/h; n一核算时段内有效监测数据数量,量纲一的量; h一核算时段内污染物排放时间,h。

    5.4.1检测试验工序柴油(燃气)整车检测试验和柴油(燃气)发动机出厂检测和性能

    式中:D核算时段内废气污染物产生量,kg; Q一柴油发动机检测试验核算时段内试验工作量,kW·h; —柴油(燃气)发动机检测试验工序平均负荷系数,=0.40; S一柴油(燃气)发动机核算时段检测试验量,台; P一柴油(燃气)发动机最大输出功率,kW; 一每台柴油(燃气)发动机试验时间,h。

    5.4.2其他工序废气污染物

    其他工序废气污染物均采用式(17)进行计算。

    式中:D一核算时段内某工序某污染物的产生量,t:

    α一某工序某污染物产污系数,kg/台产品,kg/t产品,kg/t原辅料,kg/t燃料或kg/ 万m燃料,参考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污染源普查数据(以最新版本为准); Q一核算时段内产品产量、原材料或燃料消耗量,台产品、t产品、t原辅料、t燃料 或方m燃料。

    5.5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量总体核算方法

    根据核算时段内污染物产生量核算结果, 结合所采用的废气处理措施效果(综合考虑收 集率和去除率),采用式(18)、(19)计算某污染物有组织排放量和无组织排放量

    式中:α有组织一核算时段内有组织废气中某污染物排放量,t; d无组织一核算时段内无组织废气中某污染物排放量,t; 治理设施时,应考虑各级治理设施去除效率。

    5.6非正常工况污染物排放量

    非正常工况时,具备有效自动监测数据或手工监测数据的现有工程污染源,采用式(13) 和式(14)计算。

    非正常工况时,去除效率取0,按照污染物产生量核算,采用式(15)、(16)和式(17) 计算。

    6废水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

    发水污染物排放情况可 比法适用原则见5.2

    6.2.1实测法是通过实际废水排放量及其所对应污染物排放浓度核算污染物排放量,适用于 具有有效自动监测或手工监测数据的现有工程污染源,

    6.2.2采用自动监测系统数据核算

    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的废水污染源,应采用符合相关规范的有 效自动监测数据核算废水污染物源强。采用自动监测数据核算废水污染物源强,应采用核算 时段内所有的日平均数据进行计算。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及数据需符合HJ/T353、HJ/T354 HJ/T355、HJ/T356、HJ/T373、HJ630、HJ819、汽车制造业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及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等要求。 废水中某污染物排放量按式(20)核算。

    式中:d一核算时段内废水中某污染物排放量,t: P;一第i日排放质量浓度,mg/L; q;一第i日废水排放量,m/d; n一核算时段内废水污染物排放时间,d。

    2.3采用手工监测数据

    废水自动监测系统未能监测的污染物或未安装废水自动监测系统的污染源、污染物,采 用监督监测、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等手工监测数据,核算污染物源强。采用手工监测数据核算 污染物源强,应采用核算时段内所有有效的手工监测数据进行计算。排污单位自行监测频次、 监测期间生产工况、数据有效性等须符合GB8978、HJ/T91、HJ/T92、HJ/T373、HJ630、 HJ819、汽车制造业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及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等要求。除监督监 测外,其他所有手工监测时段的生产负荷应不低于本次监测与上一次监测周期内的平均生产 负荷,并给出生产负荷的对比结果。 废水中某污染物排放量按式(21)核算。

    式中:d一核算时段内废水中某污染物排放量,t; P;一第i日监测废水中某种污染物日均排放质量浓度,mg/L; q:一第i日监测废水排放量,m"/d; n一核算时段内有效日监测数据数量,量纲一的量; 1一核算时段内污染物排放时间,d。

    E(p ×q) ×t×10

    Pi二核算时段内某工序某污染物的产生量,t; M一核算时段内某工序产品产量、原材料或表面处理面积,台产品、t产品、t原辅 料、m处理面积; 理面积,生产废水产污系数可参考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污染源普查数据(以最 新版本为准),生活污水排放可参考GB50015中的参数。 核算时段内某工序某污染物排放量采用式(23)进行核算,

    式中:d,一核算时段内某工序某污染物的排放量,t; D,一核算时段内某工序某污染物的产生量,t; n2一废水回用率,%。 核算时段内混合废水某污染物排放量采用式(24)

    式中:d一核算时段内所有工序某污染物的排放量,t; d,一核算时段内某工序某污染物的排放量,t; n2一废水回用率,%。 典型废水污染治理技术的污染物去除效果可参考附录

    d,=D,× n n2 100 100

    噪声源可采用设备商提供的源强数据。类比对象的优先顺序为噪声源设备技术协议中确 定的源强参数、同型号设备、同类设备。 设备型号未定时,应根据同类设备噪声水平按保守原则确定噪声源强,或者参考附录G 确定噪声源强

    依据相关技术规范,对现有汽车制造企业正常运行工况下各种产噪设备的噪声源强进行 实测。

    市政图纸、图集8固体废物源强核算方法

    施、管理水平的污染源固体废物产生情况确 汽车制造业常见固体废物种类见附录H。

    下料、机械加工、冲压、粉末冶金、树脂纤维加工等工序,各种废料产生量按式(25) 进行核算。

    D一核算时段内某工序废料产生量,t: b)废清洗溶剂产生量 废清洗溶剂产生量按式(26)进行核算

    式中:D一核算时段内废清洗溶剂产生量,t; G一核算时段内清洗溶剂消耗量,t; y一废清洗溶剂回收率,%,采用设计值,无设计值时参考附录E确定 W一废清洗溶剂中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取95。 c)废活性炭产生量 废活性炭产生量按式(27)进行核算。

    100G D= +G

    式中:D一核算时段内废活性炭产生量,t; G一核算时段内活性炭吸附挥发性有机物量,t; y一活性炭的吸附饱和率,%国家电网标准规范范本,采用设计值,无设计值时参考附录E确定。 d)废漆渣产生量 废漆渣产生量按式(28)进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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