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0/T 867.7-2019 安全生产技术规范 第7部分:黑色金属压延加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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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安全操作规程应包括下列内容
迪用池围 6 岗位存在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及控制要求; 设备使用方法或作业程序; d) 个体防护要求; e 严禁事项; f 紧急情况现场处置措施。 3.5.4安全操作规程经批准后实施,现行有效版本应发放至相关岗位的从业人员。 3.5.5企业应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 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3.5.6企业应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 规则佩戴、使用。
3.6.1企业应明确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部门,根据需求制定年度安全生产、职业卫生教育培训计划, 并保证必要的安全教育培训资源。 3.6.2企业应按照培训计划实施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国家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 章和标准;本单位安全生产、职业卫生责任制、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本行业危险有害因素、 职业病危害因素;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 情况的处理应对措施:典型事故案例等 3.6.3企业应根据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教育和引导从业人员掌握岗位安全生产知识以及相关要求给排水管理, 遵守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增强从业人员对安全事故的预防和自救互救的能力。 364宝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新音拉训应链全加下画或
1)金属压延加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应少于48学时, 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应少于16学时; 2)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和 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培训时间不应少于24学时,并应持证上岗,每年继续教育时间不应少于4学时; 3)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 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4)企业应对各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确保其具备正确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职责的 知识与能力。 b)特种作业人员应符合如下要求: 1)企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外部专门部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 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2)特种作业人员定期接受复审。经考核合格。通过操作资格审核,方可继续上岗作业。 c)一般从业人员应符合如下要求: 1)企业应对一般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 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新上 岗的从业人员应进行“单位(厂)、部门(车间)、基层(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岗前安全培训 时间不应少于24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应少于8学时; 2)每级安全培训教育应有授课人员和培训人员的签字,单位(厂)级培训应组织考试,保存 试卷和成绩,并列入员工培训档案; 3)从业人员在企业内部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六个月以上重新上岗时,应重新进行安全教育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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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投入使用前,企业应对有关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 生产教育培训,确保其具备相应的安全操作、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 5)需接受再培训的从业人员,其再培训时间和内容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 d)专职应急救援人员 1)企业专职应急救援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经专门应急救援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并 定期参加复训。 e)相关方人员应符合如下要求: 1)相关方人员进入作业现场前,应由作业现场所在单位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保存记录: 2)相关方人员安全和教育培训内容包括有关安全规定、可能接触到的危险因素、所从事作业 的安全要求、作业安全风险分析及安全控制措施、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应急知识等; 3)对从事业务分包的相关方作业人员,应按照单位内部员工标准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管理。 3.6.5企业应建立从业人员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生产安全教育培训考核情况。培训档案应包括安 全生产、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内容提纲或课件、培训签到表、考试试卷等有关书面材料和图片资料,培订 材料保存时间应不少于3年。
3.7.1企业应与相关方签订管理协议,告知作业环境中的作业风险和危险源,明确规定双方的安全生产 的责任和义务 3.7.2相关方应具备与被委托事宜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护等条件。 3.7.3企业应对相关方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 事故隐惠,企业应及时督促相关单位进行整改, 3.7.4相关方应遵守本单位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按照操作规程使用或佩戴防护用品
3.8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三
3.8.1企业应对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 企业应按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和安全预评价。 3.8.2企业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编制 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3.8.3安全设施设计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 3.8.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由企业组织审查,形成书面报告。对于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建设项目 其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企业应按规定向相关部门提出审查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3.8.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应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按照安全设施设计和相关施工技术标准 规范进行,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3.8.6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中或建成后,企业应当对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3.8.7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建设项目竣工后,根据规定建设项目需要试运行的,应在正式投入生产 或者使用前进行试运行 3.8.8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企业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 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3.8.9建设项目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由企业组织实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形成书面报 告。 3.8.10交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3.8.1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安全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 控制效果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应出具报告或者设计,并应对职业病防护设施与安全设施组织验收。
3.9.1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制定年度安全生产资金使用计划和财务预算,按照有关规定 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建立安全生产资金提取和使用专门台账。 3.9.2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并缴纳安全生产责任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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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并教育、引导全体人员贯彻执行
3.11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
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开展安全生产电子台账管 危险源监控、职业病危害防治、应急管理、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预测预警等 统的建设。
3. 12. 2风险评估
企业应根据规定的频次,对生产过程存在的危害因素采用适用的评价方法进行分析和评估,根据 可允许、可接受的程度和事故发生可能性、后果严重程度等特征评定其风险级别
3.12.3风险控制措施的确定和实施
3.12.3.1 企业应根据其评估出的风险和确定的风险等级,对不同级别的风险制定可行而有效的风险控 制措施。 3.12.3.2 在确定风险控制措施时,应按如下顺序考虑降低风险: a)消除; b) 替代; C) 工程控制措施; d) 标志标识、警告和管理控制措施: e) 个体防护。 3.12.3.3对风险控制措施的可行性和有效性应进行评审。 3.12.3.4应根据风险控制措施进行有效的培训,宣传和实施。 3.12.3.5对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应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测,如未达到预期效果,应进行原因分析,重 新制定控制措施并实施,直至达到预期效果。
3. 12. 4 变更管理
3.12.4.1企业应制定变更管理制度。变更前应对变更过程及变更后可能产生的安全风险进行分析,制定 控制措施,履行审批及验收程序,并告知和培训相关从业人员。 3.12.4.2企业应及时获取适用于其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定期更 新,确保安全生产、职业卫生规章制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要求。 3.12.4.3企业发生建筑布局、道路、疏散通道等环境的变更、建筑物和场地用途的变更、动力设备设 施更新或功能的变更、消防设施的变更等,应进行评估、审批和验收。 3.12.4.4对变更内容应进行安全评估,评估的内容是变更涉及的安全风险及需采取的措施,包括人、 物、环境和管理的各种措施,并包括需增加或改动的各类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消防设施等,得 出明确的变更安全评估意见并保存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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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4.5涉及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设备设施变更,应按规定重新进行特种设备登记。 3.12.4.6涉及建筑物消防设施的变更,应按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3.12.4.7变更后增加或改动的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消防设施等应经过验收,验收发现的问题 应及时解决,直至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消防设施等有效方可投入使用;验收应有安全管理部门 和变更现场部门或安全设施使用部门专业人员参加,并保存验收记录,
3. 13. 1隐患排查
3.13.2.1企业应根据隐惠排查的结果,对隐患进行分级管理。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企业负责人或者有 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采取 防控措施,并纳入计划,限期解决或停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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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2.2企业开展隐惠治理的具体要求: a)企业应建立隐患治理台账。针对不能立即整改的隐患,应制定隐患治理方案,明确应采用 的安全技术措施、安全管理措施,以及负责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和完成期限,并应提供相应的资源: b)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应制定方案,包括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应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 费和物资的落实、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c)企业应对事故隐惠治理方案的实施过程进行跟踪、核查,事故隐惠治理工作应按计划和规定的 要求在限定期限内完成。 3.13.2.3企业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 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到的其它人员,设置警戒 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备、设施,应 加强维护,限时整改治理到位。 3.13.2.4企业应对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3.13.2.5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排查治理 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 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企业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 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3.13.3验收与评估
13.3.1治理完成后,应对事故隐惠治理情况进行评估、验收。 13.3.2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企业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 行评估。
3.13.4信息记录、通报和报送
理程序应明确,如实记录事故隐患的排查时间、所属类型、所在位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治理措施及 整改情况等内容。隐惠排查与整改治理应实现闭环管理。 3.13.4.2企业应如实记录隐惠排查治理情况,至少每月进行统计分析。 3.13.4.3企业应定期或实时向从业人员通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重大事故隐患消除前,应向从业 人员公示事故隐惠所在位置、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应急措施等信息。 3.13.4.4企业应运用隐患自查、自改、自报信息系统,通过信息系统对隐患排查、报告、治理、销账等 过程进行电子化管理和统计分析,并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定期或实时报送隐惠排查治理情况。
3.14. 1应急组织
或与邻近的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 协议。 3.14.1.2企业发生事故后,应急机构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积极开展事故救援。 3.14.1.3参与应急救援和应急管理的人员应具备一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3. 14. 2应急预案
3.14.2.1应急预案的编制
3.14.2.1.1企业应成立应急预案编制小组,根据本单位的隐患排查情况,结合危险源辨识分析情况, 编制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有效实施。 3.14.2.1.2企业应充分结合实际情况,编制适用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3.14.2.1.3应急预案的编制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a)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b 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C 危险性分析情况; d 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e 有明确、具体的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f 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满足本单位的应急工作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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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2.2应急预案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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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5.1 文++厂 单贝 3.14.5.2企业应根据应急预案要求,确定响应级别,启动应急响应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报告事故情况 并开展先期处置
开依元 3.14.5.3应急处置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a)发出警报,在不危及人身安全时,现场人员应采取阻断或隔离事故源、危险源等措施;发现直接 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时,事发源的现场人员应停止作业或者采取临时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 b)应研判事故危害及发展趋势,将可能危及周边生命、财产、环境安全的危险性和防护措施等告知 相关单位与人员;遇有重大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封闭事故现场,通知本单位从业人员和周边人员疏散,采 取转移重要物资、避免或减轻环境危害等措施; c)请求周边应急救援队伍参加事故救援,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证据。准备事故救援技 术资料,做好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移交救援工作指挥权的各项准备。 3.14.5.4当事态得到有效控制后,对事故中的伤亡人员进行安置,对紧急调集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 给予补充。
3. 15. 1事故报告
3.15.1.1企业应建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明确事故内外部报告的责任人、时限、内容等,并对从业人 员进行教育、培训。 3.15.1.2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应立即将事故发生的 时间、地点、当前状态等简要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 及时补报、续报有关情况;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有关部门报告;对可能引发次生事 故灾害的,应及时报告相关主管部门。 3.15.1.3事故报告应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3.15.1.4事故发生后应保护事故现场及有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 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3. 15. 2事故调查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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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4.1.2企业的选址与居民生活、活动等人员密集场所、区域的安全距离应符合各行业的相关标准。同时 应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其中,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仓库不得 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简物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
a 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多层甲类厂房之间的间距不应少于12m, 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多层 乙类厂房之间的间距不少于10m。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不应少于2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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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的间距不应少于25m; C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丙类厂房与一、二类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少于20m、15m,丁、戊 类厂房不应少于15m、13m;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丙、丁、戊类厂房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其它民用建筑 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少于10m; d)申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之间的防火间 不应小于30m; e)高层厂房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材料堆场(煤 和焦炭场除外)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3m; f)甲类仓库之间的间距不应少于20m;甲类仓库与高层民用建筑、重要公共建筑的间距不应少于 50m;与其它民用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不应少于25m。
f)甲类仓库之间的间距不应少于20m;甲类仓库与高层民用建筑、重要公共建筑的间距不应少于 50m;与其它民用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不应少于25m。 4.2.2建筑物耐火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 a)高层厂房、甲、乙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的独立甲、乙类单层 厂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b)单、多层丙类厂房和多层丁、戊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使用或出售丙类液体的厂房 和有火花、赤热表面、明火的丁类厂房,其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 c)使用或储存特殊贵重的机器、仪器、仪表等设备或仪表的建筑,其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 d)高架仓库、高层仓库、甲类仓库、多层乙类仓库和储存可燃液体的多层丙类仓库,其耐火等级 均不应低于二级; e)电缆夹层、电气地下室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或砖混结构,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当电缆 夹层采用钢结构时,应对各建筑构件进行防火保护,并应达到二级耐火等级的要求: )地下液压站、地下润滑油站(库)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或砖混结构,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 级。油浸变压器室、高压配电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4.2.3厂房(库房)的防爆应符合下列要求: a)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宜独立设置,并宜采用散开或半散开式。其承重结构宜采用钢筋混 凝土或钢框架、排架结构; b)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应设置泄压设施; c)泄压设施宜采用轻质屋面板、轻质墙体和易于泄压的门、窗等,应采用普通玻璃等爆炸时不产 生尖锐碎片的材料。泄压设施的设置应避开人员密集场所和主要交通道路,并宜靠近有爆炸危险的部位 作为泄压设施的轻质屋面板和轻质墙体的单位质量不宜超过60kg/m。屋顶上的泄压设施应采取防冰雪和 聚措施; d)散发较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宜采用轻质屋面板的全部或局部作为泄压面 积。顶棚应尽量平整、避免死角,厂房上部空间应通风良好; e)散发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以及有粉尘、纤维爆炸危险的乙类厂房,应符 合以下规定: 1)应采用不发火花的地面。采用绝缘材料作整体面层时,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2)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厂房内表面应平整、光滑,并易于清扫; 3)厂房内不宜设置地沟,确需设置时,其盖板应严密,地沟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可燃蒸气及 粉尘、纤维在地沟积聚的有效措施,且在与相邻厂房连通处应采用防火材料密封。 f)甲、乙、丙类液体仓库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遇湿会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仓库应设置防 止水浸渍的措施; g)有粉尘爆炸危险的筒仓,其顶部盖板应设置必要的泄压设施; h)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仓库,宜按本节规定采取防爆措施、设置泄压设施。 4.2.4建筑物的防雷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4.2.2建筑物耐火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
a)高层厂房、甲、乙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的独立甲、乙类单层 厂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b)单、多层丙类厂房和多层丁、戊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使用或出售丙类液体的厂房 和有火花、赤热表面、明火的丁类厂房,其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 c)使用或储存特殊贵重的机器、仪器、仪表等设备或仪表的建筑,其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 d)高架仓库、高层仓库、甲类仓库、多层乙类仓库和储存可燃液体的多层丙类仓库,其耐火等级 均不应低于二级; e)电缆夹层、电气地下室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或砖混结构,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当电缆 夹层采用钢结构时,应对各建筑构件进行防火保护,并应达到二级耐火等级的要求; f)地下液压站、地下润滑油站(库)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或砖混结构,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 级。油浸变压器室、高压配电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4.2.3厂房(库房)的防爆应符合下列要求:
a)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宜独立设置,并宜采用散开或半散开式。其承重结构宜采用钢筋混 凝土或钢框架、排架结构; b)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应设置泄压设施; c)泄压设施宜采用轻质屋面板、轻质墙体和易于泄压的门、窗等,应采用普通玻璃等爆炸时不产 生尖锐碎片的材料。泄压设施的设置应避开人员密集场所和主要交通道路,并宜靠近有爆炸危险的部位 作为泄压设施的轻质屋面板和轻质墙体的单位质量不宜超过60kg/m。屋顶上的泄压设施应采取防冰雪和 聚措施; d)散发较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宜采用轻质屋面板的全部或局部作为泄压面 积。顶棚应尽量平整、避免死角,厂房上部空间应通风良好; e)散发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以及有粉尘、纤维爆炸危险的乙类厂房,应符 合以下规定: 1)应采用不发火花的地面。采用绝缘材料作整体面层时,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2)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厂房内表面应平整、光滑,并易于清扫; 3)厂房内不宜设置地沟,确需设置时,其盖板应严密,地沟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可燃蒸气及 粉尘、纤维在地沟积聚的有效措施,且在与相邻厂房连通处应采用防火材料密封。 )甲、乙、内类液体仓库应设置防正液体流散的设施。遇湿会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仓库应设置防 止水浸渍的措施; g)有粉尘爆炸危险的筒仓,其顶部盖板应设置必要的泄压设施; h)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仓库,宜按本节规定采取防爆措施、设置泄压设施。 4.2.4建筑物的防雷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a)各类防雷建筑物应设防直击雷的外部防雷装置,并应采取防闪电电涌侵入的措施。第一、二类 防雷建筑物,尚应采取防闪电感应的措施; b)在建筑物的地下室或地面层处,建筑物金属体、金属装置、建筑物内系统、进出建筑物的金属 管应与防雷装置做防雷等电位连接:外部防雷装置与建筑物金属体、金属装置、建筑物内系统之间,尚 应满足间隔距离的要求; c)第二类防雷建筑物尚应采取防雷击电磁脉冲的措施。其它各类防雷建筑物,当其建筑物内系统 所接设备的重要性高,以及所处雷击磁场环境和加于设备的闪电电涌无法满足要求时,也应采取防雷击 电磁脉冲的措施; d)防雷接地引下线不应少于2根,并应沿四周均匀或对称布置,其间距不应大于3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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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防雷接地装置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当钢质储罐仅作防感应雷接地时,冲击接地! 大于30Q。
4.3.1设备间距(以活动机件达到最大的范围计算):大型大于等于2m;中型大于等于1m且小于2m;小 型大于等于0.7m且小于1m;大小设备同时存在的,应按大型设备计算;其中设备外形最大长度大于等于 12m为大型,大于等于6m且小于12m为中型,小于6m为小型。 4.3.2设备与墙、柱间距(以活动机件最大的范围计算):大型大于等于1.1m;中型大于等于0.8m且 小于1.1m;小型大于等于0.7m且小于0.8m。 4.3.3桥式起重机轨道标高应保证对最高设备吊装拆卸的安全高度,吊件下缘高度距最高设备高度净空 间距应不小于500mm;起重机司机室下缘距安全通道平台、材料堆垛和车间设施的安全间距应不小于 2000mm,距安全操作平台的安全间距不应小于3000mm。 4.3.4车间设备应布置在吊钩极限范围之内, 4.3.5各种操作、观察部位布置应便于操作,防止人员伤害、减少接触粉尘、噪声及有毒有害物质;各 种操作、观察部位布置应符合人机工程学原则,防止操作者疲劳,防止造成健康伤害。
4.4.1工厂平面布置应合理安排车流,人流,实行人车分流。通过人流、车流密度较大的铁路、道路平 交路口,应修建立交、人行天桥或地下通道。 4.4.2厂区布置和主要车间的工艺布置,应设有安全通道,并设有应急疏散通道,以便在异常情况或紧 急抢救情况下供人员和消防车、急救车使用。疏散通道应配备应急照明灯。 4.4.3主厂房地坪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5m的人行安全走道,走道两侧应有明显的标志线;安全走道应 平整,不应堆放障碍物品,不应占用空间
交路口,应修建立交、人行天桥或地下通道。 4.4.2厂区布置和主要车间的工艺布置,应设有安全通道,并设有应急疏散通道,以便在异常情况或紧 急抢救情况下供人员和消防车、急救车使用。疏散通道应配备应急照明灯。 4.4.3主厂房地坪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5m的人行安全走道,走道两侧应有明显的标志线;安全走道应 平整,不应堆放障碍物品,不应占用空间。 4.4.4通过辊道、冷床、移送机和运输机等设备的人行过桥应遵守AQ2003的有关规定,具体要求如下: a)桥宽不小于0.8m,两侧设不低于1050mm的防护栏杆; b)跨越输送灼热金属的天桥,应设有隔热桥板,两侧设不低于1500m的防护挡板; c)有可能发生飞溅金属屑、渣或氧化铁皮处的人行天桥,两侧应设置不低于2000mm的防护挡板; 有高速轧件上窜危险处的人行天桥,应设置金属网罩,其网眼应小于最小轧件的尺寸; d)跨越轧制线的人行天桥,其间距不宜超过40m。 4.4.5煤气加压机房、值班室隔离后应有连通走道。 4.4.6车行道、人行道上方的悬挂物应牢固可靠;当人行道上方有移动物体时,应设置安全防护网。处 于危险地段的人行道,应设置防护栏杆,并有警示标识;地面平坦,高低差不超过50mm无脚物。 4.4.7车间设计时应考虑吊物行走的安全路线。吊运物不应跨越有人操作的固定岗位或经常有人停留的 场所,并不应随意从主体设备上越过。车间内的仪表室、操作台、电气室、液压站等应布置在吊物碰不 到的厂房两侧,若工艺需要布置在厂房中间,则应有易于识别的明显标志。 4.4.8检修轧机的区域应留有吊运轧辊时人员安全作业的场地。 4.4.9厂房内地坪应高于厂房外地坪0.3m以上,厂房内地面运输车辆的轨道面应与地坪面一致。 4.4.10 易受高温辐射的建构筑物的梁、柱、墙壁及工作平台和设备等,应有隔热措施。易受酸液等化 学品腐蚀的建构筑物的梁、柱及工作平台和设备等,应有防腐措施。 4.4.11存放、运输钢坏、成品卷的场所、加热炉、退火炉的炉下区域不应堆放潮湿物品和其它易燃、 易爆物品。 4.4.12加热炉、退火炉出钢平台以下各层不应设置油罐、气瓶等易燃、易爆品仓库或存放点,不应有 水与潮湿物品。 4.4.13经常需要作业的有限空间,应设置通风换气设施。 4.4.14设备设施操作点脚踏板应齐全完好,牢固可靠,且采取防滑措施。 4.4.15生产作业点、工作台面和安全通道采光照度应满足生产作业的要求,采光节能设计时要求选用透 光性能好的采光材料,还要尽量减少因室内过热所增加的能耗。大跨度或大进深的厂房建筑应采用顶部 采光或导光管系统采光,且考虑设置通风系统。 2
平整,不应堆放障碍物品,不应占用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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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7主机房和基本工作间,均应设置空气调节系统。当主机房和其它房间的空调参数不同时,应分 别设置空调系统 4.4.18轧钢厂区内的坑、沟、池、井,应设置安全盖板或安全护栏
4.5.1管廊的安全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 4.5.2各种电器设备和线路应保持绝缘良好。 4.5.3管廊内应设通风、照明、火灾监测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存在可燃气体的地方,应设置可燃 气体检测报警系统。 4.5.4管廊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4.5.5管廊应设置相应的警示、警告标识。 4.5.6在人员出入口、逃生孔、灭火器材等部位应设置明显的标识
4.6.1全厂性的工艺管线,宜集中布置形成管线带,并采用地上架设。 4.6.2可燃、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管道不应穿过值班室、控制室、仪表室、变电所、配电室、办公室和 休息室,不宜穿过与该管线无关的贮槽区或生产厂房。
4.6.1全厂性的工艺管线,宜集中布置形成管线带,并采用地上架设。 4.6.2可燃、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管道不应穿过值班室、控制室、仪表室、变电所、配电室、办公室和 休息室,不宜穿过与该管线无关的贮槽区或生产厂房。 4.6.3腐蚀性介质的管道,应敷设在管线带的下部。 4.6.4蒸汽管道与易燃物管道同向架设时,蒸汽管道应架设在上方。 4.6.5氧气及可燃气体、可燃液体管道支架应采用不燃烧体,当沿厂房的外墙或屋顶敷设时,该厂房的 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4.6.6氧气管道、燃油管道、腐蚀性介质管道和电缆、电线不应同沟敷设或穿越;动力电缆与可燃气体、 助燃气体、燃油管道不应同沟敷设或穿越, 4.6.7钢坏、中间坏、钢卷运输线及吊运通道附近的地表与地下,不应设置水管(专用渗水管除外)、 电缆等管线;如管线应从上述区域经过,应采取可靠的保护措施。 4.6.8通过厂区道路的架空管道、桥架不应低于4.5m,通过道路应有立柱防撞设施。 4.6.9各类能源介质管道阀门应便于操作,经常操作的阀门或事故时需立即隔断的阀门应设操作平台。 4.6.10氧气,可燃、有毒有害气体管道外露的支管端头单一阀门隔断时应设塞堵。 4.6.11各类能源介质的管道、地沟应设集水井,及时排水,保持地沟干燥。
4.7带式输送机栈桥、通廊
4.7.1带式输送机通廊两侧均设人行道时,人行道的净宽不应小于0.8m;一侧设人行道时,其净宽不应 小于1.3m;相邻两条带式输送机之间的共用人行道净宽不应小于1.2m。 4.7.2带式输送机通廊的净空高度不应低于2.2m,运输热物料的通廊净空高度不应低于2.6m。 4.7.3带式输送机通廊的人行道坡度在6°~12°之间时,应设有防滑条;超过12°时应设踏步。地下 通廊和露天栈桥应有防滑措施。 4.7.4带式输送机应根据需要设人行过桥,人行过桥之间距离不应大于70m;地下通廊每60m距离应 设置一个出口至地面。 4.7.5带式输送机通廊,应设置照明设施。 4.7.6封闭式带式输送机通廊,应根据物料及扬尘情况设除尘设备,并保证胶带与除尘设备联锁运转 4.7.7带式输送机栈桥应设防护栏杆。当输送机栈桥距基准面高度小于2m时,防护栏杆高度应不低于 900mm。当距基准面高度大于等于2m且小于20m时,防护栏杆高度应不低于1050mm。在距基准面高度不 小于20m时,防护栏杆高度不低于120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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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2道口两侧的道路,从钢轨外侧算起,各应有不小于16m(不包括竖曲线部分长度)的水平路段。 当受地形等条件限制时,可采用纵坡不大于2%的平缓路段。连接水平路段和平缓路段的道路纵坡,不宜 大于3%,困难地段不应大于5%。 4.8.3道口应进行铺砌,铺面宽度一般与相交道路的路基同宽。设有人行道的道路,道口的铺面宽度应 包括人行道的宽度。道路拓宽、改建时,道口铺面应同时拓宽。 4.8.4铁路厂内正线、联络线直线地段以及站场两侧边缘栽植灌木绿篱时,其中心距铁路中心线不得小 于4m;栽植乔木不得小于5m;当树冠影响行车视线时,应及时剪枝;曲线地段应栽植于行车视线以外。 4.8.5有普通车调车作业通过的建筑物大门边缘,距铁路中心线不得小于2600mm。 4.8.6跨越道路上空架设管线距路面的最小净高不得小于5m。跨越道路上空的建(构)筑物(含桥梁、 隧道等)距路面的最小净高,应按行驶车辆的最大高度或车辆装载物料后的最大高度另加0.5m~1m的安 全间距采用,并不宜小于5m。如有足够依据确保安全通行时,净空高度可小于5m,但不得小于4.5m。 4.8.7厂内干道与职工人数较多的生产车间相衔接的人行通道,如跨越铁路线路,应设置人行地道或天 桥。 4.8.8厂内道路在弯道的横净距和交叉口的视距三角形范围内,不得有妨碍驾驶员视线的障碍物
4.9操作室、值班室的位置
4.9.1,内操作室、值班室不应设在有可能泄漏有毒有害气体区域、除尘设备排灰区域、泄压区域、 高温金属吊运路线经过区域。 4.9.2厂内操作室、值班室不应设在氧气、天然气、煤气等有毒有害气体管道上方或正下方。 4.9.3厂内操作室、值班室不应设在氧气、天然气、煤气管道等有毒有害气体管道的法兰、阀门、膨胀 器等下方。 4.9.4厂内操作室、值班室不应设在加热炉、退火炉下方。 4.9.5内操作室、值班室不应设在钢坏、钢卷吊运的必经通道上。 4.9.6厂内操作室、值班室不应正对钢坏(卷)加热(退火)炉炉口、炉门,或采取安全措施。 4.9.7厂内操作室、值班室不应设置在桥式起重机吊物行走的下方,工艺需要布置在厂房中间时,应有 防撞防砸设施或易于识别的明显标志。 4.9.8厂内操作室、值班室、休息室和楼梯出口不应正对邻近的铁路、道路,
4.10.1建筑物的安全出口在使用时保持畅通,不得设有影响人员疏散的突出物和障碍物,安全出口的门 向疏散方向开启。
向疏散方向开启。 4.10.2建构筑物的出入口应遵守GB50016的相关规定。具体要求如下: a)地下或半地下厂房(包括地下室、半地下室),当有多个防火分区相邻布置,并用防火墙分时, 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通向相邻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防火分区必须至少 有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b)厂房内最远工作地点到外部出口或楼梯的距离,一、二级耐火等级的甲类厂房单层不应30m,多 层厂房不应超过25m;一、 、二级耐火等级的乙类厂房,单层不应超过75m,多层厂房不应超过50m,高层 不应超过30m; 二级耐火等级的丙类厂房的地下室、半地下室不应超过30m; c)仓库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 匠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0m; d)每座仓库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一座仓库的占地面积小于等于300m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 1。仓库内每个防火分区通向疏散走道、楼梯或室外的出口不宜少于2个,当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小于等 于100m时,可设置1个。通向疏散走道或楼梯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e)地下、半地下仓库或仓库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建筑面积小于等于 100m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f)地下、半地下仓库或仓库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当有多个防火分区相邻布置,并采用防火墙分隔 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防火分区 必须至少有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g)主控(楼)室、主电室、电气室、地下油库、液压站、润滑油站、加压站等要害部门,其出入 口不应少于两个,门应向外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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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退火炉、加热炉区域应有紧急撤离处或安全出口; 高层走道、平台两端宜设安全出口; 除尘器设备工作平台应至少设两个出入口; 厂房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要求的可设一个: 1)甲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100m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5人; 2)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150m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10人; 3)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250m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20人; 4)、戊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400m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30人 5)地下或半地下厂房(包括地下室、半地下室),使用面积不超过50m且人数不超过1
4. 11工业梯与工业平台
4.11.1距地面1m以上需要经常操作、检测、检修或运输的设备或工作平台,均应设置带上下扶梯的 固定平台或安全通道,并设有不低于1050mm的防护栏杆,栏杆下部应有不小于100mm的踢脚板。工作平 台或安全通道,应至少设两个出入口。 4.11.2厂区输送主管和进入主要用户的分配主管上的阀门应设固定平台。 4.11.3厂区内的坑、沟、池、井,应设盖板或安全栏杆,不能设置栏杆的,其上口应高出地坪0.3m以 上。 4.11.4设备裸露的转动或快速移动部分,应设有结构可靠的符合安全要求的安全防护罩、防护栏杆或 防护挡板。 4.11.5大于200mm的设备环缝应设防护栏杆或盖板。 4.11.6桥式起重机轨梁行走通道内侧应设防护栏杆。 4.11.7钢斜梯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a)固定式钢斜梯踏板及钢平台铺板应采用花纹钢板或经防滑处理的钢板制作; b)钢斜梯内侧净宽度:单向通行宜为0.6m,经常单向通行及偶尔双向通行宜为0.8m,经常双向通 行宜为1m; c)踏板的前后深度应不小于0.08m,相邻两踏板的前后方向重叠应在0.01m~0.35m之间: 踏板间距宜为0.225m~255m;由突缘前端到上方障碍物的垂直距离应不小于2m; 梯宽不大于1.1m两侧封闭的斜梯,应至少一侧有扶手,且设在下梯方向的右侧;梯宽大于1.1m 但不大于2.2m的斜梯,无论是否封闭,均应在两侧安装扶手; f)梯子扶手中心线应与梯子的倾角线平行,梯子扶手的高度由踏板突缘到扶手的上表面垂直测量 应不小于0.86m,不大千0.96m; g)支撑扶手的立柱应从第一级踏板开始设置,间距不宜大于1m。 4.11.8钢直梯的结构应符合相应要求: a)所有的踏棍垂直间距应相等,相邻踏棍垂直间距应为2.25m~0.3m,梯子下端的第一级踏棍距基 准面距离应不大于0.4m,顶部踏棍与到达面的步行表面应处于同一水平面;
4.11.1距地面1m以上需要经常操作、检测、检修或运输的设备或工作平台,均应设置带上下扶梯的 固定平台或安全通道,并设有不低于1050mm的防护栏杆,栏杆下部应有不小于100mm的踢脚板。工作平 台或安全通道,应至少设两个出入口。 4.11.2厂区输送主管和进入主要用户的分配主管上的阀门应设固定平台。 4.11.3厂区内的坑、沟、池、井,应设盖板或安全栏杆,不能设置栏杆的,其上口应高出地坪0.3m以 上。 4.11.4设备裸露的转动或快速移动部分,应设有结构可靠的符合安全要求的安全防护罩、防护栏杆或 防护挡板。
4.11.8钢直梯的结构应符合相应要求!
a)所有的踏棍垂直间距应相等,相邻踏 棍垂直间距应为2.25m~0.3m,梯子下端的第一级踏棍距基 准面距离应不大于0.4m,顶部踏棍与到达面的步行表面应处于同一水平面; b)梯梁间踏棍供踩踏表面的内侧净宽度应为0.4m~0.6m,在同一攀登高度上该宽度应相同。由于 工作面所限,攀登高度在5m以下时,梯子内侧净宽度可小于0.4m,但应不小于0.3m; c)高于起程面2.2m~3m处应设置安全护笼,其笼箍内径应在0.65m~0.8m之间;水平笼箍垂直间距 应不大于1.5m,立杆间距应不大于0.3m,均匀分布,护笼各构件形成的最大空隙应不大于0.4m;护笼顶 部在平台或梯子顶部进、出平面之上的高度应不小于1.05m,并有进、出平台的措施或进出口; d)单段梯高宜不大于10m,攀登高度大于10m时宜采用多段梯,梯段水平交错布置,并设梯间平台。 4.11.9钢平台的结构应符合相应要求: a)通行平台的无障碍宽度应不小于0.75m,单人偶尔通行平台的宽度可适当减小,但应不小于 0.45m; 6) 梯间平台(休息平台)的宽度应不小于梯子的宽度; 平台地面到上方障碍物的垂直距离应不小于2m; 踢脚板顶部在平台地面之上高度应不小于0.1m,其底部距地面应不大于0.010m;当平台距基准 面高度小于2m时,防护栏杆高度应不低于0.9m;距基准面高度大于等于2m并小于20m时,防护栏杆高度应 不低于1.05m;距基准面高度大于20m时,防护栏杆高度应不低于1.2m; e)防护栏杆端部应设置立柱,立柱间距应不大于1m;在扶手与踢脚板之间应至少设置一道中间栏
0.45m; b 梯间平台(休息平台)的宽度应不小于梯子的宽度; 平台地面到上方障碍物的垂直距离应不小于2m; 踢脚板顶部在平台地面之上高度应不小于0.1m,其底部距地面应不大于0.010m:当平台距基准 面高度小于2m时,防护栏杆高度应不低于0.9m;距基准面高度大于等于2m并小于20m时,防护栏杆高度应 不低于1.05m;距基准面高度大于20m时,防护栏杆高度应不低于1.2m; e)防护栏杆端部应设置立柱,立柱间距应不大于1m;在扶手与踢脚板之间应至少设置一道中间栏 杆,其与上、下方构件的空隙间距应不大于0.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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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设备设施建设
5.1.2设备设施运行
5.1.3设备设施维护保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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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保持安全防护性能良好。 5.1.3.2专业的设备设施应由专业人员用专业工具、试剂等进行维修保养
5.1.4设备设施检修维修
5.1.4.1企业应建立设备设施检维修管理制度,制定综合检维修计划,明确检维修方案、 安全措施、检维修质量、检维修进度项目管理、论文,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设备设施完好有效,检 整准确,存档备查。
安全措施、检维修质量、检维修进度,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设备设施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完 整准确,存档备查。 5.1.4.2检维修方案应包含作业安全风险分析、控制措施、应急处置措施及安全验收标准。 5.1.4.3检维修过程中应执行安全控制措施,隔离能量和危险物质,并进行监督检查,检维修后应进行 安全确认。 5.1.4.4作业过程中涉及特殊作业的,应办理作业票证,作业票证应放置在作业现场,作业现场还应配 置必要的应急措施和监护人员。 5.1.4.5作业后应清理作业现场,对作业中产生的废弃物进行分类处理。 5.1.4.6检维修后应由有关人员签字
5.1.5设备设施报废
5.2生产工艺设备设施
5.2.1.1加热设备应设可靠的隔热层,其外表温度应遵守:炉内温度1300℃时,炉体侧墙及炉顶温度 分别低于105℃和120℃。炉内温度1500℃时,炉体侧墙及炉顶温度分别低于120℃和140℃。 5.2.1.2工业炉窑应设各种安全回路的仪表装置和自动警报系统,对使用低压燃气和燃油的工业炉窑, 炉前输配介质管道应设在线连续压力检测、低压报警以及压力过低联锁快速切断阀关闭以防止回火燃爆 的保护措施。 5.2.1.3影响到设备或系统安全的加热设备,如加热炉,应配置安全供水。工业炉窑所有密闭性水冷系 统均应按规定试压合格方可使用;水压不应低于0.1MPa,出口水温不应高于50℃。 5.2.1.4平行布置的加热炉之间的净空间距除满足设备要求外,还应留有足够的人员安全通道和检修空 间。
a)全氢罩式退火炉的废氢气应经废氢气烧嘴燃烧和经管道排放至厂房外; b)连续退火炉的高氢冷却段的出入口应设密封隔离装置,并设泄漏强制排放系统; c)不锈钢光亮退火炉的出入口应设密封隔离装置,并设泄漏强制排放系统,同时应设置自动喷水 灭火系统。 5.2.1.7氮气使用场所,应设氧含量在线连续监测和报警装置,并有防室息的应急措施。氮气供应系统 应设置事故工况下持续供应氮气的储罐设施。 5.2.1.8无氧化炉正常运行时,严禁打开检修人孔。 5.2.1.9工业炉窑使用煤气,应遵守下列规定: a)在有煤危险的区域作业,听携带便携式一氧化碳报警仪; b)加热设备与风机之间应设安全联锁、泄爆装置,并采取防止煤气倒灌的措施; c)炉子点火、停炉、煤气设备检修和动火,应按规定用氮气或蒸汽吹净管道内残余煤气或空气; 并经检测合格,方可进行; d)使用煤气的加热炉,开启的眼镜阀(盲板阀)应用自动控制,控制点距离阀门5米以上;就地操 作时,应佩戴空气呼吸器。 5.2.1.10使用工业煤气或高焦混合煤气的炉子,炉区应设置一定数量固定式有一氧化碳报警仪,并配 有声光报警指示,操作台应有煤气报警终端显示。 5.2.1.11工业炉密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或焦炉煤气,应遵守下列规定:
a)全氢罩式退火炉的废氢气应经废氢气烧嘴燃烧和经管道排放至厂房外; b)连续退火炉的高氢冷却段的出入口应设密封隔离装置,并设泄漏强制排放系统; c)不锈钢光亮退火炉的出入口应设密封隔离装置,并设泄漏强制排放系统,同时应设置自动喷水 灭火系统。 5.2.1.7氮气使用场所管道标准规范范本,应设氧含量在线连续监测和报警装置,并有防室息的应急措施。氮气供应系统 应设置事故工况下持续供应氮气的储罐设施。 5.2.1.8无氧化炉正常运行时,严禁打开检修人孔。
a)应执行本标准5.2.1.9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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