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1114-2020 伴生放射性物料贮存及固体废物填埋辐射环境保护技术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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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伴生放射性物料贮存设施运行要求
7.1.1贮存设施边界明显部位应设置电离辐射标志,并加强管理,防正无关人员进人 7.1.2固体废物贮存应有明确标识,并结合实际情况注明废物的名称、数量、放射性核素活度浓度等。 7.1.3固体废物贮存台账应结合实际情况注明名称、来源、数量、放射性核素活度浓度、入库日期、 出库日期及接收单位名称等信息。 7.1.4物料贮存相配套的废水处理设施和防尘、抑尘措施,应稳定运行、有效实施
7.2伴生放射性固体废物填埋设施运行要
a)固体废物填理前应进行中和、稳定化等预处理,降低放射性核素浸出性能。 b)固体废物pH应在6~9之间。 c)固体废物含水率不宜大于40%。 d)标识不清或来源不明的固体废物不得进入填埋设施。 e)填埋设施内严禁混入人工放射性废物和非放射性废物。 7.2.2填埋设施运行应同时满足7.1.1、7.1.3、7.1.4的相关要求。
1伴生放射性物料贮存设施关闭后或转为他用时,应对受到放射性污染的厂房、设备、场地、 境进行治理,开展辐射监测,确保治理后满足相关要求。 2伴生放射性固体废物填理设施关闭后应进行封场治理,并设置永久性标识。
9.1伴生放射性固体废物填埋设施关闭后,应对设施的安全稳定性与辐射防护有效性开展监护,监护 期为30年。 9.2监护期间应定期巡视,维护相关设施轨道交通标准规范范本,防止无关人员闯入,并定期开展辐射监测工作,
10.1伴生放射性物料贮存设施辐射监测要求
10.1.1贮存设施运行期间,应按照相关要求并结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制定流出物监测方案,开展流出 物监测。 10.1.2应根据物料来源、批次等对物料开展监测,监测项目包括238U、226Ra、232Th等。 10.1.3贮存设施的辐射环境监测包括运行前辐射本底调查、运行期辐射环境监测及关闭后辐射环境监 则等。 10.1.4贮存设施运行期间,应按照相关要求并结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制定辐射环境监测方案,开展辐 射环境监测工作;其他阶段的辐射环境监测方案可参照运行期辐射环境监测方案,并根据实际情况适当 调整。
10.2.1填埋设施流出物监测要求同10.1.1,固体废物监测要求同10.1.2,辐射环境监测要求同10.1.3、 10.1.4。 10.2.2填埋设施关闭后监护期的监测项目包括:设施表面氢析出率、辐射空气吸收剂量率,液态流出 物及地下水监测井水中U天然、226Ra、Th、总α、总β等;监测频次为1次/年,2年后可结合实际情况适 当降低监测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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