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19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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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有关煤矿企业(集团)、煤炭科研和设计院所,有关单位: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已经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19年第1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9年7月16日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防治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
    下简称突出)工作(以下简称防突工作),预防煤矿事故,保障从
    业人员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煤矿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突工作,适用本细
    则。
    第三条 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或者经
    鉴定、认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第四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
    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
    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突出矿井应当建立突出预警机制,逐步实现突出预兆、瓦斯
    和地质异常、采掘影响等多元信息的综合预警、快速响应和有效
    处理。
    第五条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依据本细则,
    结合矿井开采条件,制定、实施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
    (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二)区域防突措施;
    (三)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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