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2/T 1034-2019 压缩天然气车用气瓶充装安全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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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充装单位, 充装人员.. 充装设施 充装 应急管理 监督管理

    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充装单位iso标准, 充装人员.. 充装设施 充装 应急管理 监督管理

    DB52/T10342019

    然气车用气瓶充装安全管理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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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车用天然气气瓶充装站特种设备应按照TSG08进行使用管理。 5.2加气机的进气管道上应设置防撞事故自动切断阀,加气机的加气软管应设拉断阀。 5.3汽车装卸用鹤管装置应设拉断阀, 5.4加气机和卸车作业附近、储气设施附近应设安全防撞栏。 5.5车用天然气气瓶充装站的各计量器具、安全附件等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 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要求进行检定或校验合格。站内重点和关键部位应按GB50156的要求设置 天然气探测报警系统。 5.6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3.1.1充装单位应对充装站的调压计量系统、气体压缩系统、气体储存系统、消防器材和应急处理器 具、设备控制系统和售气系统、管道系统、供电系统以及各仪器仪表、检漏报警装置等进行巡回检查, 定期对充装站防雷、防静电、消防与给排水等配套设施进行巡回安全检查,整个过程需填写并做好检查 记录。

    定期对充装站防雷、防静电、消防与给排水等配套设施进行巡回安全检查,整个过程需填写并做好检查 记录。 6.1.2 每班应有专(兼)职安全员负责充装站安全巡回检查工作。 6.1.3作业期间应检查充装站周围环境,车辆行进路线以及车辆摆放位置等是否符合要求。 6.1.4检查加气机软管,应无磨损、腐蚀,接地性能良好,加气软管承受的额定压力不应小于80MPa 6.1.5充装人员交接班时应按要求准备充装记录表,填写交接班记录和安全检查记录、故障检查等。

    6. 2充装前安全要求

    6.2.1气瓶充装人员应指挥加气车辆按指定入口驶入并按指定位置停放,车辆内乘客应下车在站外指 定区域等候。驾驶员应下车等候,但不得远离作业现场,不得清扫、维修车辆,不得在充装站内使用手 机等通讯工具。进入站内的汽车车速不得超过5km/h。禁止非充装车辆及无关人员进入站内充装区。 6.2.2驾驶员应按照充装人员指导将汽车发动机熄火,关闭车内音响等电子设备,并使用手动刹车, 确保车辆不得自行移动滑行。夜间应关闭车灯。 6.2.3充装人员应查验《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和气瓶定期检验报告电气设备标准规范范本,确认车用压缩天然气气瓶是否 际待充装情况不符、超检验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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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使用年限且未经检验合格、气瓶已有明显外部损伤等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气瓶不得充装,应做好相应 记录并向气瓶产权人提出送检要求。 6.2.4车用气瓶的充装单位应当按TSGR0006要求,采用信息化手段对气瓶充装进行可追溯控制和记 录,已采用信息化手段对气瓶充装进行控制和记录,且能够自动记录并保存TSGR0009规定的车牌号、 气瓶使用登记编号、充装前后的检查结果、重装量、充装人员和充装时间,充装单位可不再进行人工书 面记录和粘贴充装标签。 6.2.5充装人员充装前应打开气瓶遮盖物,检查气瓶有无异常现象,确认是盛装CNG的气瓶方可充装。 6.2.6充装人员应采用可燃气体检测仪等设备或涂液法(发泡液)等方法检查气瓶瓶体、阀门、减压

    4.1充装后检查人员应按TSGR0006要求检查气瓶瓶体、阀门、减压阀及输气管路有无泄漏等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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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4.2充装后如发现燃气泄漏、管路损坏、供气系统异常,应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查明原因,采取应 急措施,同时作好相应记录。 6.4.3充装人员按规定要求填写充装记录。内容至少包括车牌号、气瓶使用登记编号、充装前后的检 查结果、充装量、充装人员、充装时间等。充装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少于1年。 6.4.4充装检查人员对上述各项检查完毕,确认无误后,盖上车盖,与驾驶员通报充装安全情况,并 通知其启动车辆,按指定路线驶离充装站。

    7.1车用气瓶充装单位应制订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反恐防暴应急预案,明 确应急救援的指挥和协调机构建材标准,涉及的应急救援人员分工和职责划分,物资保障,紧急处置、人员疏散, 抢险、医疗等事故应急抢救措施,社会支持救助方案,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训练和演习等。 7.2车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每半年组织1次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和每年1次反恐防暴应急演练 并将演练情况报送相关部门备案。 7.3车用气瓶充装单位应及时修订和完善应急预案,保证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7.4车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成立应急处置技术组,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制。

    8.1气瓶充装单位每年应向特种设备监察部门上报压缩天气车用气瓶充装情况的报告,报告中要包括 充 3.2装总量、充装发现的安全问题、充装站人员基本情况、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等基本安全状况。 8.3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在批准的充装范围内从事气瓶充装工作,不得超范围充装。气瓶充装单位不得 转让、买卖、出租、出借、伪造或者涂改充装许可证。 3.4气瓶充装单位发生更名、充装场地变更、充装范围变更等情况,应当及时向发证机关申报。 3.5气瓶充装单位发生事故时,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8.6充装单位对安全监管部门日常监管、监察指令书提出的要求,要严格按照监管部门要求落实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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