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28663-2012 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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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过程中排放的炉窑烟尘和生产性粉尘的总称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单位为m
4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自2012年10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行业分类标准,现有企业执行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
表1现有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2015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2规定的大气
4.3自2012年10月1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2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2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表2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4.5企业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表4规定的限值
业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表4规定的限值。
市政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表4现有和新建企业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
4.6在现有企业生产、建设项目峻工环保验收及其后的生产过程中,负责监管的环境保护行 政主管部门,应对周围居住、教学、医疗等用途的敏感区域环境空气质量进行监测。建设项 目的具体监控范围为环境影响评价确定的周围敏感区域;未进行过环境影响评价的现有企 业,监控范围由负责监管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排污的特点和规律及当地的自 然、气象条件等因素,参照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确定。地方政府应对本辖区环境质量 负责,采取措施确保环境状况符合环境质量标准要求,
4.7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装置必须设立局部气体收集系统和集中净化处理装置,达标 排放。所有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m。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 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4.8在国家未规定生产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之前,以实测浓度作为判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是否 达标的依据
5.1对企业排放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 有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监控。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须设置永久性排污口标志。 5.2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 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5.3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国家有关污染源监测技 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5.4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GB/T16157、HJ/T397规定执行。 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的采样点设在生产厂房门窗、屋顶、气楼等排放口处,并选浓 度最大值。若无组织排放源是露天或有顶无围墙,监测点应选在距烟(粉)尘排放源5m, 最低高度1.5m处任意点,并选浓度最大值。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的采样,采用任何连续1h的 采样计平均值,或在任何1h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4个样品计平均值。 5.6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排污状况进行监测,并保存 原始监测记录
安全网标准7对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的测定采用表5所列
表5大气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
5.1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5.2在任何情况下,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 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 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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