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3/ 5161-2020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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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锅炉烟窗高度应符合GB13271的规定
4.2.1锅炉烟窗高度应符合GB13271的规定
执行不同排放控制要求的锅炉,若采用混合方式排放烟气,且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监测混合 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应执行排放控制要求中最严格的规定。
DB13/ 51612020
5.1.1锅炉使用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HJ819、HJ820、环境监测管理、排污许可证等的规定,建立 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 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 5.1.2锅炉使用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 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5.1.3对锅炉排放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 气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监测。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5.1.420t/h及以上锅炉、14MW及以上锅炉,以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的大气污染物重点排污单位 应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保证设备正常运行,按照有关法律和污 染源自动监控管理的规定执行。 5.1.5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通过验收并正常运行的,应按照HJ75和HJ76的要求,定期对自动 监控设备进行质控。 5.1.6对锅炉废气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采样方法、采样频次、采样时间和运行负荷等要求,按 GB/T16157和HJ/T397的规定执行。 5.1.7对大气污染物的监测,应按照HJ/T373有关规定保证监测质量。 5.1.8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的测定选取表2所列的方法标准。本标准实施后国家发布的污染物监测方 法标准,如适用性满足要求,同样适用于本标准相应污染物的测定,
表2锅炉大气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
5.2大气污染物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折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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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 P基一一大气污染物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mg/m: 0基一一干烟气基准氧含量,%; 0实一一实测的干烟气氧含量,%;
6.1采用手工监测或在线监测时,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任意1h平均浓度值超过本标准规定的限 值,判定为超标。 6.2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将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 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5.3根据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进行达标判定时,不论实际氧含量大于或小于基准氧含量,均须将实测 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换算为基准氧含量下的排放浓度,并以此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 5.4国家对达标判定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7.1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首地 本标准中未作规定的内容和要求,按现行相应标准执行。国家或地方标准排放限值要求严于本 执行相应标准限值要求。
7.2本标准中未作规定的内容和要求,按现行相应标准执行。国家或地方标准排放限 准的,执行相应标准限值要求。
建筑造价、预算、定额DB13/ 51612020
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 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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