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50483-2019 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程设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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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气中粒径介于0.1um~10um之间的雾状酸性物质

    nitrogen sealing

    向储罐内充氮气,保持储罐内部压力恒定,防止罐内物料被氧 化、减少物料挥发及保障储罐安全的措施,

    soft sealing

    常温、中低压管线和容器的阀门密封方式航天标准,在阀芯和阀体镶嵌 弹性体材料起到调节、截流、防止泄漏作用。

    2.0.8初期污染雨水

    污染区域降雨初期产生的雨水。宜取次降雨初期15min~ 30min雨量,或隆雨初期20mm~30mm厚度的雨量

    2.0.10放射性活度

    impactload

    radioactivity

    放射性物质的计量单位,描述单位时间内放射性元素或同征 素的核衰变数目,表示放射源衰变的强弱程度

    reused water

    废水经深度处理后,达到一定的水质指标,满足回用要求的水。

    accident wastewater

    生产装置发生事故时排出的废水,包括消防废水、泄漏物料 事故期间雨水等,

    2.0.13挥发性有机物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 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简称VOCs。 1用于核算或备案的VOCs指20℃C时蒸汽压不小于10Pa,或 01.325kPa标准天气压下沸点不高于260℃的有机化合物,或实际 生产条件下具有以上相应挥发性的有机化合物(甲烷除外)的统称。 2以非甲烷总烃(NMHC)作为排气筒、厂界与厂区内挥发 生有机物排放以及有机废气回收或处理设施挥发性有机物去除效 率核算的综合性控制指标

    flexible connection

    相对连接件之间使用弹性材料,使连接既有约束或传递动 的关系,又有一定程度的相对位移,避免产生刚性震动

    2.0.15恶臭污染物

    odor pollutants

    切刺激嘎觉器官引起人们不愉快及损害生活环境的气体物质

    2.0.16化工危险废物

    hazardous waste

    化学工业生产过程中排出的、列人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 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 的废物。

    3.0.17 项自建议书中环境保护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项目区域环境现状; 2 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及防治对策; 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 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3.0.2 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环境保护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1 项目区域环境现状; 设计采用的环境保护标准; 3 建设项目主要污染源和主要污染物; 4 控制污染和生态影响的初步技术方案; 环境及生态影响初步分析; 6 环境保护投资估算: 7 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3.0.3 项目申请报告中环境保护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项目区域环境现状; 2 项目区域的环境承载力; 3 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规、政策和环境保护标准; 建设项目主要污染源及主要污染物: 环境治理措施及预期效果: 6 项目建设对环境、生态的影响及保护措施; 7 环境保护投资估算;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编制情况说明及建议 3.0.4 工程设计环境保护篇章(专篇)应包括下列内容: 编制依据:

    2设计执行的环境保护法规和标准; 3工程概况; 4主要污染源和主要污染物,明确污染物的种类、组成、数 量、温度、压力等特性参数,以及排放规律、排放方式和去向; 5 综合利用与处理措施及预期效果; 6 绿化方案; 7 污染物总量控制; 8 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及定员; 9 环境监测机构、设施及定员; 10 环境保护投资概算; 11 环境影响评价及其批复文件所要求内容的落实情况; 12 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4.0.1化工建设项目选址应符合当地及区域发展规划、环境保 规划和产业导向,应选址在规划的化工园区内,并应符合园区规 环境影响评价及其批复文件要求

    4.0.2厂址选择应根据直然环境和社会环境,工业园区规划环 影响评价结论,以及拟建项目性质、规模和排污特征、地区环境 载力,经分析论证,优选对环境影响最小的厂址方案。

    4.0.3凡排放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恶臭、放射性物质等的化工

    4。0.7环境保护工程设施用地应与主体工程用地同时选择

    4。0.8火炬设施、有毒有害物料贮存库、罐区、装卸站、污水处理 场、危险废物暂存区、废物填埋场和焚烧装置等,宜布置在全年最

    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4.0.9新建化工建设项目宜有绿化规划设计,绿化方案宜考 尘、降噪等环境保护要求

    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0.10放射性物品储存库应布置在人员活动稀少的地带。

    5.1.1化工工艺设计应在工艺流程图中标注废气排放点,并配

    标准《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 1615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的规定。国家或 方规定需要安装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时,其设置应符合现行 业标准《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 规范》HJ75的规定

    5.1.6废气排气简高度除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排放标准规

    5.1.7废气治理工程的安全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及行业有关标 准的规定。

    1产生有毒有害废气、粉尘、恶臭、酸雾、挥发性有机物等气 质的生产装置宜选用密闭的工艺设备或设施。

    5。2.1产生有毒有害废气、粉尘、恶臭、酸雾、挥发性有机

    5.2.2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或装置应设置局部或整体气

    5.2.2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或装置应设置局部或整体气

    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

    染物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的要求。有机废气收 集、传输设施的设置和操作条件应保证被收集的有机气体不得直 接向大气排放: 1空气氧化(氧氯化、氨氧化)反应器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物 尾气; 2序批式反应器原料装填过程、气相空间保护气置换过程 反应器升温及反应过程和反应器清洗过程排出的废气; 3有机固体物料气体输送废气; 4用于含挥发性有机物容器真空保持的真空泵排气; 5在非正常工况下生产设备通过安全阀排出的含挥发性有 机物的废气; 6生产装置、设备开停工过程不满足排放标准要求的废气。 5.2.4易挥发性液体原料、成品、中间产品、液体燃料等的储存设 计应因地制宜采取冷凝、吸收、吸附、喷淋、氮封及其他软密封等 措施。 5.2.5挥发性有机液体储存应采用压力罐、低温罐、高效密封的 浮顶罐或安装顶空联通置换油气回收装置的固定顶罐,并应符合 下列规定: 1储存真实蒸汽压大于或等于76.6kPa的挥发性有机液体 应采用压力储罐。 2储存真实蒸汽压大于或等于5.2kPa但小于27.6kPa的 设计容积大于或等于150m3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以及储存真 实蒸汽压大于或等于27.6kPa但小于76.6kPa的设计容积大于 或等于75m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1采用内浮顶罐,内浮顶罐的浮盘与罐壁之间应采用液体 镶嵌式、机械式鞋形、双封式等高效密封方式; 2)采用外浮顶罐,外浮顶罐的浮盘与罐壁之间应采用双封

    5.2.5挥发性有机液体储存应采用压力罐、低温罐、高效密封

    下列规定: 1储存真实蒸汽压大于或等于76.6kPa的挥发性有机液体 应采用压力储罐。 2储存真实蒸汽压大于或等于5.2kPa但小于27.6kPa的 设计容积大于或等于150m"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以及储存真 实蒸汽压大于或等于27.6kPa但小于76.6kPa的设计容积大于 或等于75m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1)采用内浮顶罐,内浮顶罐的浮盘与罐壁之间应采用液体 镶嵌式、机械式鞋形、双封式等高效密封方式; 2)采用外浮顶罐,外浮顶罐的浮盘与罐壁之间应采用双封

    式密封,且初级密封采用液体镶嵌式、机械式鞋形等高效 密封方式; 3)采用固定顶罐,应安装密闭系统至有机废气回收或处理 装置,其大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和地方排放标 准规定。 3浮顶罐浮盘上的开口、缝隙密封设施,以及浮盘与罐壁之 间的密封设施在工作状态应密闭。

    .6挥发性有机液体装卸应符

    1挥发性有机液体装卸栈桥对铁路罐车、汽车罐车进行装载 的设施,挥发性有机液体装卸码头对船(驳)进行装载的设施,以及 把挥发性有机液体分装到较小容器的分装设施,应密闭并设置有 机废气收集、回收或处理装置; 2挥发性有机液体装车、船应采用顶部浸没式或底部装载方 式,严禁采用喷溅式装载; 3运输相关产品应采用具备油气回收接口的车、船; 4合成树脂项目挥发性物料装卸应配置气相平衡管,卸料应 配置装卸器。 5.2.7废水、废液、废渣收集、储存、处理或处置过程中,对散发挥 发性有机物和产生恶臭污染物的主要环节应采取有效的密闭与废 气收集措施,产生的废气应接人废气回收或处理装置。 5.2.8对含挥发性有机物、恶臭物质的物料,其采样口应采用密

    5.2.8对含挥发性有机物、恶臭物质的物料,其采样口应

    5.3。1应根据废气性质、环境影响评价及其批复文件要求,采取 除尘、冷凝、吸收、吸附、楚烧等净化措施并达标排放

    5.3。1应根据废气性质、环境影响评价及其批复文件要求,采取

    5.3.2下列可燃性工艺尾气宜排人火炬系统

    1为稳定生产运行暂时排出的气体; 2 事故或安全阀泄放时排出的气体:

    3开车、停车、检修时泄压或吹扫放空排出的气体; 4运转设备短时间间断排放的气体。 5.3.3恶臭气体宜采用焚烧、催化氧化、吸收、吸附或生物氧化等 处理方法。

    采取低氮燃烧技术控制氮氧化物排放;燃煤锅炉应设置先进高效 的除尘、脱硫和脱硝设施,

    6.1.1化工工艺设计应在工艺流程图中标注废水排出点,并配

    化工工艺设计应在工艺流程图中标注废水排出点,并配以 相应图(表)标明水质、水量及排放去向 6.1.2化工建设项目应优先选用清洁原料,采用资源利用率高 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以及废水综合利用技术,减少废水污 染物产生量,

    6.1.3地下水超采区域内生产用水禁止取用地下水

    6.1.5生产过程排出的废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清污分流、污污分流、分质处理; 2 宜按不同水质分别回收废水中的有用物质或余热; 3 宜以废治废、综合治理; 4宜深度处理后回用。 6.1。6 废水排放水质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排入化工园区污水处理厂的废水应符合化工园区污水处 理厂接管要求,化工建设项目污水总排管宜按“一厂一管”制送至 化工园区污水处理厂; 2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污水,在符合现行国家及行业标准排放限 值要求的前提下,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GB/T31962排放限值的要求,同时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 3直接排人地表水体的废水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及地方标 准排放限值要求; 4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其放射性活度必须符合现行

    。6废水排放水质应符合下列

    国家标准《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的规定; 5应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及其批复文件和当地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的要求。

    6.1.7废水排放口不得设置在下列区域内

    6。1。7废水排放口不得设直在下列区域内: 1源头水及一级、二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国家自然保护区 及海洋自然保护区: 2风景名胜区水体及浴场; 3海洋渔业水域、重要养殖业水体、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及 珍稀濒危海洋生物保护区、鱼虾类产卵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 4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 5经环境影响评价及其批复文件确定的、工厂取水口上游水 体的一定范围内。 6.1.8排水体制应采用“雨污分流”制,排污口应规范化建设,并 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在线监测流量、pH、化学需氧量等,并宜与环境保护管 理部门联网; 2对污水中的第一类污染物,应在车间或车间废水处理设施 排放口设置规范的采样点位; 3排放口应预留监测口并设立标志; 4排放口环保图形标志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环境保护图 形标志排放口(源)》GB15562.1的规定。 6.1.9排出装置或车间的废水含有特征污染物或第一类污染物 时,应设置计量及米样设施。 6.1.10宜根据装置生产特点和污染特征进行污染区域划分,设 置初期污染雨水收集池。

    6.1.8排水体制应采用“雨污分流”制,排污口应规范化建

    6.1.11雨排水在排出项目

    6.2.1在满足项目用水安全前提下,应控制新鲜水用量,并应符

    6.2.1在满足项目用水安全前提下,应控制新鲜水用量,并应符

    合下列规定: 1新建生产装置吨产品水耗达到国内行业先进水平; 2引进装置吨产品水耗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3生产用水梯级利用、循环使用。 6.2.2化工装置非正常工况排出的高浓度物料应收集、暂存,并 宜在装置正常运行后再返回工艺装置回用;无法回用时,进入污水 处理设施前应进行适当预处理,不得影响污水处理装置正常运行。 6.2.3积存物料的塔、釜、容器、管道系统等应设置放净口。放 净、采样、溢流、检修、事故等放料以及含有工艺物料的机泵密封水 等,均应收集并处理,不得散排。 6.2.4生产装置、作业场所等污染区域的冲洗水以及受污染的雨 水均应收集并处理。全厂雨污分流切换阀宜采用远程控制阀。 6.2.5化工废液应单独收集处置,不得直接排人生产废水系统。 6.2.6循环水系统应配套水质处理设施,应选用无毒或污染小的 水处理药剂,不得用增大排水量方式维持循环水水质。 6.2.7原料、燃料、产品露天堆场和装卸站台应设置防止雨水冲 刷物料造成污染的设施。 6.2.8化学品储存、装卸、投加等场所应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物料 泄漏。

    6.2.8化学品储存、装卸、投加等场所应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物料

    6。2。9污染防治分区应设置围堰或环沟,生产废水和初期雨水应 收集并处理

    6.3.1排水可划分为下列系统

    5.3。1 排水可划分为下列系统: 1 生产污水、初期污染雨水系统; 2 生活污水系统; 3 清净废水系统; 4 清净雨水系统; 5 事故废水系统;

    6.3.3生产污水、循环冷却水排污水、脱盐水站废水、含盐废水、

    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的规定。

    6.3.9高含盐废水长距离输送应采取避免管道结垢、结晶

    6.4废水及回用水处理

    6.4。1废水及回用水处理设计方案应根据水量、水质和处理、回 用要求,遵循“分级、分质处理,分级、分质回用”的原则,经技术经 济比较后确定。

    6.4.2化工生产装置产生的含高浓度特征污染物的废水宜在

    艺装置区内进行预处理,尽量回收有用物质。

    (车间)内处理达标后排出装置(车间)界区。

    6.4.4回用水应优先利用于本企业或企业所在园区,宜作为循环 冷却水系统补充水,可作为脱盐水站原水或杂用水。 6.4.5 下列污水宜预先进行处理: 1 本标准第6.3.2条所列的污水; 2 含酸、碱、乳化液的污水; 3 对废水贮运设施易造成腐蚀、结垢、淤塞的污水: 4 含石油类、酚类、硫化物、氰化物、氨类及难以生物降解的 污水; 影响生化处理效果的污水。 6.4.6 废水在处理或重复利用过程中产生二次污染时,应采取二 次污染防治措施。 6.4.7 严禁采用渗井、渗坑、溶洞、废矿井等排放或贮存污水。 6.4.8 向地面水体或海域排放含热污染废水时,应采取冷却降温 措施。

    6.4.9设置有二级废水生化处理设施时,生活污水宜与生产污水 合并处理。

    污水及回用水处理场(站)设计

    6.5.1 污水处理场(站)址选择宜满足下列要求: 1 在保证近期废水处理规模的前提下,预留远期发展用地; 2 选在化工建设项目厂前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3 选在地下水水位较低的地带; 4 尽可能选在有坡度的地形上。 6.5.2 污水处理场(站)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 设计规模不得小于所处理污水量的需求; 2 污水处理场(站)排水水质应符合本标准第6.1.6条的 规定;

    6.5。2污水处理场(站)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 设计规模不得小于所处理污水量的需求; 2 污水处理场(站)排水水质应符合本标准第6.1.6条的 规定;

    3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化学污泥、浮渣、油泥和剩余活性 污泥等应妥善处理或处置,应符合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的原则, 宜采取浓缩、脱水、干化、填埋、焚烧或综合利用等措施; 4采用化学沉淀法处理第一类污染物所产生的化学污泥,应 按危险废物处置; 5产生挥发性有机物、恶臭气体的设施或建(构)筑物应符合 本标准第5.2.7条的规定

    质、水量变化幅度较大或易产生冲击性负荷时,应设置均质、调节 等均衡设施。

    常工况下超过进水指标的污水以及当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时产生的 不合格污水。

    5。5.5污水处理场(站)进水和出水的流量、pH、化学需氧量等指 标宜采用在线监测。

    6.5.5污水处理场(站)进水和出水的流量、pH、化学需氧量

    6.5.7回用水处理场设计规模宜根据废水水量和回用水需

    6.5.9下列废水可优先作为回用水水源:

    1循环冷却水系统排污水、脱盐水站排水、锅炉排水; 2污水处理场(站)出水; 3非污染雨水。

    6.5.11回用水处理场(站)进出水应设置计量与监控设施。

    放标准要求时,经环境影响评价及其批复文件许可后宜直接排放 至纳污水体;缺乏纳污水体或不符合排放标准要求时,应采取后续

    处理措施,达到回用水水质标准后回用或达到排放标准后排放。

    处理措施,达到回用水水质标准后回用或达到排放标准后排放。

    6.5.13浓盐水处理和蒸发结晶装置应配套设置浓盐水暂存设 施,其有效容积应根据蒸发结晶、膜浓缩等处理装置的故障与检修 时间计算确定。

    6.6事故工况水污染防控

    6.6.1化工建设项目应设置应急事故水池。

    6.6.1化工建设项目应设置应急事故水池。 6.6.2对排人应急事故水池的废水应进行污染物监测,并应采取 下列措施: 1达到回用水水质指标要求时应回用; 2不符合回用要求,但符合排放标准要求时,可直接排放或 回收至回用水处理装置; 3不符合排放标准要求,但符合污水处理场(站)进水水质要 求时,应限流进入污水处理场(站)处理; 4不符合污水处理场(站)进水水质要求时,应委托有资质单 位处理(置)。

    6.6.3应急事故水池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池容积应根据事故物料泄漏量、消防废水量、进入应急 事故水池的降雨量等因素确定; 2宜采取地下式: 3应采取防渗、防腐、防洪、抗震等措施; 4事故废水中含有甲类、乙类、内类物质时,火灾类别按丙类 设计,事故状态下应按甲类运行管理; 5当事故期间事故废水必须转输时,转输泵及其备用泵的电 源应按一级负荷确定;当不能满足一级负荷要求时,应设双动力 源。备用泵配置应与消防供水泵相一致。 6。6。4在开停车、检修、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含可燃、有毒、污染 性液体泄漏及漫流的装置单元周围应设置围堰或环沟,并应符合 下列规定:

    1围堰高度不应低于150mm;环沟泄流能力应按消防废水、 初期雨水流量校核,并满足最大流量要求; 2 围堰地坪应符合防渗要求,并设置集水沟等导流设施; 3围堰外应设置切换阀门; 4水封井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 火规范》GB50160的规定。 6.6.5装置区、罐区未受污染的雨水应由切换阀门切换到清净雨 水系统,切换阀应设置在安全地带,应采用地面操作方式,宜远程 控制。 6.6.6事故废水收集系统的排水能力应按事故排水流量校核

    6.6.6事故废水收集系统的排水能力应按事故排水流量

    6.7地下水、士壤污染防控

    6.7.1污染防治分区应根据地下水水文地质、生产装置污染特征 和所处地带及位置等划分,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工程 防渗技术规范》GB/T50934的规定及环境影响评价及其批复文 件要求。

    6.7.2防渗措施应按照污染防治分区类别确定,并

    6.7.3化工建设项目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批复文件要

    置地下水污染监测井,其位置应根据地下水流向、污染源分布及污 染物在地下水中的扩散形式确定。设置在项目界区内的监测井井 口标高应高于厂区防洪标准0.5m~1.0m,并应设置地下水污染 防护设施。监测井服役期满后,应采取可靠的封井措施,防止污染 地下水。

    污染时,应采取土壤修复措施

    7.1.1化工工艺设计应在工艺流程图上标注固体废物排出点, 配以相应图(表)注明其组分、排放强度、处理(置)方法及排 去向。

    7.1.2固体废物防治应符合资源化、无害化、减量化的原则。

    产装置及辅助设施排出的固体废物应按其性质和特点分类,并 采取回收或其他处理措施;对没有回收利用价值的固体废物可 取焚烧、填埋等处置措施;对暂不回收利用的固体废物宜采取 存、填埋等处理(置)措施

    7.1.3固体废物在收集、贮存、运输、回收利用或处(置)过程中如

    筑材料及其他制品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放射性核 限量》GB6566的规定;化工废渣用于水利筑坝、道桥、垫材等非 用建筑和建材时,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报环境保护主管部 审批。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危险 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 准》GB18597和《化工危险废物填理场设计规定》HG/T20504的 规定。

    化工工艺设计应合理选择和利用清洁原辅材料、能源和其

    化工工艺设计应合理选择和利用清洁原辅材料、能源和其

    他资源,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

    7.2.2生产过程、设备检修、事故停车时排出的固体废物及其浸 出液应设置专用容器收集或处理设施,不得以任何方式排人下水 道和地面水体。

    接纳能力,合理设置中间贮存、转运设施

    7.3。2两种及以上固体废物混合运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产生新的有毒有害物质、爆炸及其他有毒有害化学 反应; 2 应有利于堆存、利用或处理。 7.3.3含水量大的固体废物输送宜采用管道输送,也可采用机械 输送或机械管道联合输送。采用机械输送时,宜先浓缩脱水处理。 7。3。4属于危险废物的固体废物、易起尘废渣的装卸和运输场所 广平阳密酒城泪饰拼t

    7.3.4属于危险废物的固体废物、易起尘废渣的装卸和运输场

    7。4。1化工固体废物处理(置)设计应根据固体废物的种类、组 成、性质、排放量等,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宜优先采用企业单 独处理与区域综合治理相结合的方案。 7.4。2可燃性废物宜采用焚烧处理,焚烧设施设计应符合现行行

    业标准《化工建设项目废物焚烧处置工程设计规范》HG20706的 规定;对危险废物宜采用焚烧处理,焚烧设施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危险废物梵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的规定

    7.4.3下列固体废物应尽可能综合利用,并配套设置综合利用设

    2硫酸烧渣、磷石膏渣、磷泥、电石渣、氨碱废渣、盐泥、铬 渣等。

    门窗标准规范范本7.4.4对含贵重金属的固体废物应回收利用

    (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导则》HJ20 的规定。

    7.4.6不溶性化工废渣、废矿石、尾砂、煤研石等应优先综合

    用,不能综合利用时,其处理(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固体废 处置工程技术导则》HJ2035的规定。

    7.4.7废水回用处理过程产生的污泥、母液、废催化剂、废吸

    剂、结晶盐等应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现行国家标准《危险 物鉴别标准通则》GB5085.7分类,妥善处理(置),宜采取浓纟 脱水、梵烧、填埋或综合利用等措施核电厂标准规范范本

    7.4.8化工固体废物堆存或填埋场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及行

    有关标准的规定,堆(理)场服务期满后应按要求封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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