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50483-2019 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程设计标准

  • GBT 50483-2019 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程设计标准为pdf格式
  • 文件大小:3.2M
  • 下载速度:极速
  • 文件评级
  • 更新时间:2020-03-24
  • 发 布 人: wqh6085061
  • 文档部分内容预览:
  • GBT 50483-2019 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程设计标准

    向储罐内充氮气,保持储罐内部压力恒定,防止罐内物料被氧 化、减少物料挥发及保障储罐安全的措施。

    soft sealing

    常温、中低压管线和容器的阀门密封方式,在阀芯和阀体镶嵌 弹性体材料起到调节、截流、防止泄漏作用。

    接地线标准2.0.8初期污染雨水

    initialpollutedrainwatei

    2.0.10放射性活度

    impactload

    或污染物浓度突然增大时产生的污

    radioactivity

    放射性物质的计量单位,描述单位时间内放射性元素或同位 素的核衰变数目,表示放射源衰变的强弱程度,

    2. 0. 11 回用水

    reused water

    废水经深度处理后,达到一定的水质指标,满足回用要求的水。

    废水经深度处理后,达到一定的水质指标,满足回用要求的水。

    accident wastewater

    生产装置发生事故时排出的废水,包括消防废水、泄漏物料、 事故期间雨水等,

    2.0.13挥发性有机物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 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简称VOCs。 1用于核算或备案的VOCs指20℃时蒸汽压不小于10Pa,或 101.325kPa标准大气压下沸点不高于260℃的有机化合物,或实际 生产条件下具有以上相应挥发性的有机化合物(甲烷除外)的统称。 2以非甲烷总烃(NMHC)作为排气筒、厂界与厂区内挥发 性有机物排放以及有机废气回收或处理设施挥发性有机物去除效 率核算的综合性控制指标,

    相对连接件之间使用弹性材料,使连接既有约束或传递动力 的关系,又有一定程度的相对位移,避免产生刚性震动。

    2.0.15恶臭污染物

    2.0.16化工危险废物

    odor pollutants

    hazardous wast

    化学工业生产过程中排出的、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 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 的废物。

    3.0.1 项目建议书中环境保护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1 项目区域环境现状; 2 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及防治对策; 3 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 4 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3.0.2 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环境保护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1 项目区域环境现状; 2 设计采用的环境保护标准; 3 建设项目主要污染源和主要污染物; 4 控制污染和生态影响的初步技术方案; 5 环境及生态影响初步分析; 6 环境保护投资估算; 7 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3.0.3 项目申请报告中环境保护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1 项目区域环境现状; 2 项自区域的环境承载力; 3 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规、政策和环境保护标准; 4 建设项月主要污染源及主要污染物; 5 环境治理措施及预期效果; 6 项自建设对环境、生态的影响及保护措施; 环境保护投资估算; 8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编制情况说明及建议。 3.0.4 工程设计环境保护篇章(专篇)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编制依据:

    2设计执行的环境保护法规和标准; 3工程概况; 4主要污染源和主要污染物,明确污染物的种类、组成 量、温度、压力等特性参数,以及排放规律、排放方式和去向; 5 综合利用与处理措施及预期效果; 绿化方案; 7 污染物总量控制; 8 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及定员; 9 环境监测机构、设施及定员; 10 环境保护投资概算; 11 环境影响评价及其批复文件所要求内容的落实情况; 12 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2设计执行的环境保护法规和标准; 3工程概况; 4主要污染源和主要污染物,明确污染物的种类、组成、数 量、温度、压力等特性参数,以及排放规律、排放方式和去向; 5 综合利用与处理措施及预期效果; 6 绿化方案; 7 污染物总量控制; 8 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及定员; 9 环境监测机构、设施及定员; 10 环境保护投资概算; 11 环境影响评价及其批复文件所要求内容的落实情况; 12 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4.0.1化工建设项目选址应符合当地及区域发展规划、环境保护 规划和产业导向,应选址在规划的化工园区内,并应符合园区规划 环境影响评价及其批复文件要求。 4.0.2厂址选择应根据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工业园区规划环境 影响评价结论,以及拟建项目性质、规模和排污特征、地区环境承 载力,经分析论证,优选对环境影响最小的厂址方案。 4.0.3凡排放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恶臭、放射性物质等的化工 建设项目,不得建设在下列区域: 1 城市规划确定的生活居住区、文教区; 2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3 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温泉、疗养区; 自然保护区、生态红线区; 5 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 4.0.4具有水体环境污染风险的化工建设项目不宜选址在距离 大江大河及其主要支流岸线1000m范围内。 4.0.5排放有毒有害废气的化工建设项目宜布置在当地城镇或 居民区等环境保护目标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4.0.6危险废物处置场地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危险废物填理埋污 染控制标准》GB18598、《化工危险废物填理场设计规定》HG/T 20504的规定。

    4.0.7环境保护工程设施用地应与主体工程用地同时选择、

    4.0.8火炬设施、有毒有害物料贮存库、罐区、装卸站、污水处理 场、危险废物暂存区、废物填理埋场和焚烧装置等,宜布置在全年最

    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4.0.10放射性物品储存库应布置在人员活动稀少的地带。

    4.0.11高噪声源不宜布置在有声环境敏感目标的厂界附近。

    5.1.1化工工艺设计应在工艺流程图中标注废气排放点,并配以 相应图(表)标明废气排放量、组分及排放去向。 5.1.2工艺设计应优先选用清洁的工艺和原辅材料,采用先进的 技术和装备,减少废气污染物产生量。 5.1.3生产过程排出的工艺废气应优先回收利用或综合利用,不 能回收利用或综合利用的废气应采取净化处理措施。 5.1.4废气治理方案应优先选择避免产生二次污染的工艺和技 术,有二次污染产生时应对二次污染物进行治理。 5.1.5废气排气筒应设监测采样孔,采样孔位置应符合国家现行 标准《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15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的规定。国家或地 方规定需要安装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时,其设置应符合现行行 业标准《固定污染源烟气(S(2、N)×、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 规范》HJ75的规定。

    标准《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1 1615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的规定。国家或地 方规定需要安装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时,其设置应符合现行行 业标准《固定污染源烟气(S2、N×、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 规范》HI 75 的规定。

    外,尚应按环境影响评价及其批复文件要求确定。

    5.2.1产生有毒有害废气、粉尘、恶臭、酸雾、挥发性有机物等气 态物质的生产装置宜选用密闭的工艺设备或设施。 5.2.2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或装置应设置局部或整体气

    5.2.1产生有毒有害废气、粉尘、恶臭、酸雾、挥发性有机物等气

    5.2.2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或装置应设置局部可

    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

    5.2.3下列有机废气应接入有机废气回收或处理装置,

    染物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的要求。有机废气收 集、传输设施的设置和操作条件应保证被收集的有机气体不得直 接向大气排放: 1空气氧化(氧氯化、氨氧化)反应器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物 尾气; 2序批式反应器原料装填过程、气相空间保护气置换过程 反应器升温及反应过程和反应器清洗过程排出的废气; 3有机固体物料气体输送废气; 4用于含挥发性有机物容器真空保持的真空泵排气; 5在非正常工况下生产设备通过安全阀排出的含挥发性有 机物的废气; 6生产装置、设备开停工过程不满足排放标准要求的废气。 5.2.4易挥发性液体原料、成品、中间产品、液体燃料等的储存设 计应因地制宜采取冷凝、吸收、吸附、喷淋、氮封及其他软密封等 措施。

    5.2.5挥发性有机液体储存应采用压力罐、低温罐、高效密封的

    浮顶罐或安装顶空联通置换油气回收装置的固定顶罐,并应符合

    1储存真实蒸汽压大于或等于76.6kPa的挥发性有机液体 应采用压力储罐。 2储存真实蒸汽压大于或等于5.2kPa但小于27.6kPa的 没计容积大于或等于150m3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以及储存真 实蒸汽压大于或等于27.6kPa但小于76.6kPa的设计容积大于 或等于75m3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1)采用内浮顶罐,内浮顶罐的浮盘与罐壁之间应采用液体 镶嵌式、机械式鞋形、双封式等高效密封方式; 2)采用外浮顶罐,外浮顶罐的浮盘与罐壁之间应采用双封

    式密封,且初级密封采用液体镶嵌式、机械式鞋形等高效 密封方式; 3)采用固定顶罐,应安装密闭系统至有机废气回收或处理 装置,其大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和地方排放标 准规定。 3浮顶罐浮盘上的开口、缝隙密封设施,以及浮盘与罐壁之 间的密封设施在工作状态应密闭

    5.2.6挥发性有机液体装卸应符合下列规定

    1挥发性有机液体装卸栈桥对铁路罐车、汽车罐车进行装载 的设施,挥发性有机液体装卸码头对船(驳)进行装载的设施,以及 把挥发性有机液体分装到较小容器的分装设施,应密闭并设置有 机废气收集、回收或处理装置; 2挥发性有机液体装车、船应采用顶部浸没式或底部装载方 式,严禁采用喷溅式装载; 3运输相关产品应采用具备油气回收接口的车、船; 4合成树脂项目挥发性物料装卸应配置气相平衡管,卸料应 配置装卸器。 5.2.7废水、废液、废渣收集、储存、处理或处置过程中,对散发挥 发性有机物和产生恶臭污染物的主要环节应采取有效的密闭与废 气收集措施,产生的废气应接入废气回收或处理装置。 5.2.8对含挥发性有机物、恶臭物质的物料,其采样口应采用密 闭采样或等效设施。

    配置装卸器。 5.2.7废水、废液、废渣收集、储存、处理或处置过程中,对散发挥 发性有机物和产生恶臭污染物的主要环节应采取有效的密闭与废 气收集措施,产生的废气应接入废气回收或处理装置。 5.2.8对含挥发性有机物、恶臭物质的物料,其采样口应采用密 闭采样或等效设施

    5.3.1应根据废气性质、环境影响评价及其批复文件要求,采取

    5.3.1应根据废气性质、环境影响评价及其批复文件要求,采取 除尘、冷凝、吸收、吸附、焚烧等净化措施并达标排放。

    2下列可燃性工艺尾气宜排入火

    为稳定生产运行暂时排出的气体; 2 事故或安全阀泄放时排出的气体;

    3开车、停车、检修时泄压或吹扫放空排出的气体; 4运转设备短时间间断排放的气体。 5.3.3恶臭气体宜采用焚烧、催化氧化、吸收、吸附或生物氧化等 处理方法。 5.3.4工艺加热炉、裂解炉等工业炉窑应优先采用清洁燃料,并 采取低氮燃烧技术控制氮氧化物排放;燃煤锅炉应设置先进高效 的除尘、脱硫和脱硝设施

    采取低氮燃烧技术控制氮氧化物排放;燃煤锅炉应设置先进高效 的除尘、脱硫和脱硝设施

    6.1.1化工工艺设计应在工艺流程图中标注废水排出点,并配以 相应图(表)标明水质、水量及排放去向。 6.1.2化工建设项目应优先选用清洁原料,采用资源利用率高、 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以及废水综合利用技术,减少废水污 染物产生量。

    6.1.4沿海地区循环冷却等工业用水宜利用海水,并应设置防止

    6.1.6废水排放水质应符合下列

    1排入化工园区污水处理厂的废水应符合化工园区污水处 理厂接管要求,化工建设项目污水总排管宜按“一厂一管”制送至 化工园区污水处理厂; 2排人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污水,在符合现行国家及行业标准排放限 值要求的前提下,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GB/T31962排放限值的要求,同时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 3直接排人地表水体的废水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及地方标 推排放限值要求; 4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其放射性活度必须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的规定; 5应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及其批复文件和当地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的要求。

    6.1.7废水排放口不得设置在下列区域内: 1源头水及一级、二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国家自然保护区 及海洋自然保护区; 2风景名胜区水体及浴场; 3海洋渔业水域、重要养殖业水体、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及 珍稀危海洋生物保护区、鱼虾类产卵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 4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 5经环境影响评价及其批复文件确定的、工厂取水口上游水 体的一定范围内。 6.1.8排水体制应采用“雨污分流”制,排污口应规范化建设,并 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在线监测流量、pH、化学需氧量等,并宜与环境保护管 理部门联网; 2对污水中的第一类污染物,应在车间或车间废水处理设施 排放口设置规范的采样点位; 3排放口应预留监测口并设立标志; 4排放口环保图形标志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环境保护图 形标志排放口(源)》GB15562.1的规定。 6.1.9排出装置或车间的废水含有特征污染物或第一类污染物 时,应设置计量及采样设施。 6.1.10宜根据装置生产特点和污染特征进行污染区域划分,设 置初期污染雨水收集池。

    6.1.7废水排放口不得设置在下列区域内:

    1源头水及一级、二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国家目然保护区 及海洋自然保护区; 2风景名胜区水体及浴场: 3海洋渔业水域、重要养殖业水体、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及 珍稀濒危海洋生物保护区、鱼虾类产卵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 4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 5经环境影响评价及其批复文件确定的、工广取水口上游水 体的一定范围内

    6.2.1在满足项目用水安全前提下,应控制新鲜水用量

    2.1在满足项目用水安全前提下,应控制新鲜水用量,并应符

    合下列规定: 1新建生产装置吨产品水耗达到国内行业先进水平; 2引进装置吨产品水耗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3生产用水梯级利用、循环使用。

    1新建生产装置吨产品水耗达到国内行业先进水平; 2引进装置吨产品水耗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3生产用水梯级利用、循环使用。 6.2.2化工装置非正常工况排出的高浓度物料应收集、暂存,并 宜在装置正常运行后再返回工艺装置回用;无法回用时,进入污水 处理设施前应进行适当预处理,不得影响污水处理装置正常运行。 6.2.3积存物料的塔、釜、容器、管道系统等应设置放净口。放 净、采样、溢流、检修、事故等放料以及含有工艺物料的机泵密封水 等,均应收集并处理,不得散排。 6.2.4生产装置、作业场所等污染区域的冲洗水以及受污染的雨 水均应收集并处理。全厂雨污分流切换阀宜采用远程控制阀。 6.2.5化工废液应单独收集处置,不得直接排入生产废水系统 6.2.6循环水系统应配套水质处理设施,应选用无毒或污染小的 水处理药剂,不得用增大排水量方式维持循环水水质。 6.2.7原料、燃料、产品露天堆场和装卸站台应设置防止雨水冲 刷物料造成污染的设施。

    6.2.2化工装置非正常工况排出的高浓度物料应收集、

    6.2.8化学品储存、装卸、投加等场所应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物料

    6.2.9污染防治分区应设置围堰或环沟,生产废水和初期雨水应 收集并处理

    6.3.1排水可划分为下列系统

    .3.1 排水可划分为下列系统: 1 生产污水、初期污染雨水系统; 2 生活污水系统; 3 清净废水系统; 4 清净雨水系统; 5 事故废水系统;

    6.3废水及回用水贴运

    6.3.2下列污水不得直接排入生产污水收集系统!

    1可燃气体的凝结液; 2温度超过40℃的废水; 3与其他污水混合时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或易燃易爆气 体、产生结垢或沉淀物质而堵塞管道,产生腐蚀性物质而损坏管道 的污水; 4未经预处理且含易挥发性有毒物质的污水。 6.3.3生产污水、循环冷却水排污水、脱盐水站废水、含盐废水、 机泵冷却水、机泵冲洗水等废水不得排入雨水系统。 6.3.4生产污水输送管道不宜直接理地敷设,寒冷地区应采取防 冻措施。

    6.3.5含可燃液体的污水管道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 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的规定。 6.3.6间断排放的废水应设置废水贮存调节设施,其容积应根据 排水量、排水周期、水质、废水处理设施能力等因素确定。 6.3.7高浓度生产废水不宜冲击排放,在生产废水的水质、水量 可能出现周期性急剧变化时,生产装置内应设置专用的调节设施 6.3.8回用水的输配水系统应独立设置,严禁与生产、生活给水 系统并网。 6.3.9高含盐废水长距离输送应采取避免管道结垢、结晶、堵塞

    6.3.5含可燃液体的污水管道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

    6.3.9高含盐废水长距离输送应采取避免管道结垢、结晶、堵塞 的措施。

    6.4.1废水及回用水处理设计方案应根据水量、水质和处理、回 用要求,遵循“分级、分质处理,分级、分质回用”的原则,经技术经 济比较后确定。

    6.4.2化工生产装置产生的含高浓度特征污染物的废水

    艺装置区内进行预处理,尽量回收有用物质

    1本标准第6.3.2条所列的污水; 2 含酸、碱、乳化液的污水; 3 对废水贮运设施易造成腐蚀、结垢、淤塞的污水: 4 含石油类、酚类、硫化物、氰化物、氨类及难以生物降解的 污水; 影响生化处理效果的污水。 5.4.6废水在处理或重复利用过程中产生二次污染时,应采取二 饮污染防治措施。

    6.4.7严禁采用渗井、渗坑、溶洞、废矿井等排放或贮存污水。

    6.4.9设置有二级废水生化处理设施时,生活污水宜与生

    6.4.9设置有二级废水生化处理设施时,生活污水宜与生产污水 合并处理。

    6.5污水及回用水处理场(站)设

    6.5.1 污水处理场(站)址选择宜满足下列要求: 在保证近期废水处理规模的前提下,预留远期发展用地; 2 选在化工建设项目厂前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3 选在地下水水位较低的地带; 4 尽可能选在有坡度的地形上。 6.5.2 污水处理场(站)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 设计规模不得小于所处理污水量的需求; 污水处理场(站)排水水质应符合本标准第6.1.6条的 规定:

    6.5.2污水处理场(站)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 设计规模不得小于所处理污水量的需求: 2 污水处理场(站)排水水质应符合本标准第6.1.6条的 规定;

    3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化学污泥、浮渣、油泥和剩余活性 污泥等应妥善处理或处置,应符合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的原则, 宜采取浓缩、脱水、干化、填埋、焚烧或综合利用等措施; 4采用化学沉淀法处理第一类污染物所产生的化学污泥,应 按危险废物处置; 5产生挥发性有机物、恶臭气体的设施或建(构)筑物应符合 本标准第 5. 2. 7 条的规定。

    按尼险发物处直; 5产生挥发性有机物、恶臭气体的设施或建(构)筑物应符合 本标准第5.2.7条的规定。 6.5.3进人污水或回用水处理场(站)的污水或待处理原水,其水 质、水量变化幅度较大或易产生冲击性负荷时,应设置均质、调节 等均衡设施。

    6.5.3进人污水或回用水处理场(站)的污水或待处理原水,其水 质、水量变化幅度较大或易产生冲击性负荷时,应设置均质、调节 等均衡设施。

    6.5.4污水处理场(站)应设置污水缓冲池或事故水池,暂存非正

    常工况下超过进水指标的污水以及当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时产生的 不合格污水。

    6.5.5污水处理场(站)进水和出水的流量、pH、化学需氧量等指

    6.5.6厌氧消化过程中产生的沼气宜综合利用,并宜根据使用要 求采取除湿和脱硫措施

    6.5.6厌氧消化过程中产生的沼气宜综合利用,并宜根据使用

    6.5.7回用水处理场设计规模宜根据废水水量和回用水需水量 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6.5.7回用水处理场设计规模宜根据废水水量和回用水需水量

    6.5.8回用水处理场设计应进行水平衡和盐平衡计算。

    循环冷却水系统排污水、脱盐水站排水、锅炉排水: 2污水处理场(站)出水; 3非污染雨水。

    6.5.10严禁将放射性废水作为回用水水源。

    放标准要求时,经环境影响评价及其批复文件许可后宜直接排放 至纳污水体;缺乏纳污水体或不符合排放标准要求时,应采取后续

    处理措施,达到回用水水质标准后回用或达到排放标准后排放。 6.5.13浓盐水处理和蒸发结晶装置应配套设置浓盐水暂存设 施,其有效容积应根据蒸发结晶、膜浓缩等处理装置的故障与检修 时间计算确定。

    6.6事故工况水污染防控

    6.6.1化工建设项目应设置应急事故水池。 6.6.2对排入应急事故水池的废水应进行污染物监测,并应采取 下列措施: 1达到回用水水质指标要求时应回用; 2不符合回用要求,但符合排放标准要求时,可直接排放或 回收至回用水处理装置; 3不符合排放标准要求,但符合污水处理场(站)进水水质要 求时,应限流进入污水处理场(站)处理; 4不符合污水处理场(站)进水水质要求时,应委托有资质单 位处理(置)。

    6.6.3应急事故水池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池容积应根据事敌物料泄漏量、消防废水量、进人应急 事故水池的降雨量等因素确定; 2宜采取地下式; 3应采取防渗、防腐、防洪、抗震等措施; 4事故废水中含有甲类、乙类、丙类物质时,火灾类别按丙类 设计,事故状态下应按甲类运行管理; 5当事故期间事故废水必须转输时,转输泵及其备用泵的电 源应按一级负荷确定;当不能满足一级负荷要求时,应设双动力 源。备用泵配置应与消防供水泵相一致。

    性液体泄漏及漫流的装置单元周围应设置围堰或环沟,并应符合 下列规定:

    1围堰高度不应低于150mm;环沟泄流能力应按消防废水、 初期雨水流量校核,并满足最大流量要求; 2围堰地坪应符合防渗要求,并设置集水沟等导流设施; 3围堰外应设置切换阀门; 4水封井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 火规范》GB50160的规定。 6.6.5装置区、罐区未受污染的雨水应由切换阀门切换到清净雨 水系统,切换阀应设置在安全地带,应采用地面操作方式,宜远程 控制。

    6.6.6事故废水收集系统的排水能力应按事故排水流量校

    6.7地下水、土壤污染防控

    6.7.1污染防治分区应根据地下水水文地质、生产装置污染特征 和所处地带及位置等划分,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工程 防渗技术规范》GB/T50934的规定及环境影响评价及其批复文 件要求。

    态污染物漫流到非污染防治区的措施

    6.7.3化工建设项目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批复文件要求设

    置地下水污染监测并,其位置应根据地下水流向、污染源分布及污 染物在地下水中的扩散形式确定。设置在项目界区内的监测并并 口标高应高于厂区防洪标准0.5m~1.Cm,并应设置地下水污染 防护设施。监测并服役期满后,应采取可靠的封并措施,防止污染 地下水。

    6.7.4服役期满、关停和搬迁的化工建设项目,当场地土壤受到

    6.7.4服役期满、关停和搬迁的化工建设项目,当场地二

    污染时,应采取土壤修复措施。

    7.1.1化工工艺设计应在工艺流程图上标注固体废物排出点,并 配以相应图(表)注明其组分、排放强度、处理(置)方法及排放 去向。 7.1.2固体废物防治应符合资源化、无害化、减量化的原则。生 产装置及辅助设施排出的固体废物应按其性质和特点分类,并应 采取回收或其他处理措施;对没有回收利用价值的固体废物可采 取焚烧、填埋等处置措施;对暂不回收利用的固体废物宜采取储 存、填埋等处理(置)措施。 7.1.3固体废物在收集、贮存、运输、回收利用或处(置)过程中如 有二次污染产生,应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7.1.4利用磷石膏、含重金属及其化合物等化工废渣生产民用建 筑材料及其他制品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 限量》GB6566的规定;化工废渣用于水利筑坝、道桥、垫材等非民 用建筑和建材时,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审批。

    7.1.1化工工艺设计应在工艺流程图上标注固体废物排出点,并

    7.1.2固体废物防治应符合资源化、无害化、减量化的原则。生

    产装置及辅助设施排出的固体废物应按其性质和特点分类,并应 采取回收或其他处理措施;对没有回收利用价值的固体废物可采 取焚烧、填埋等处置措施;对暂不回收利用的固体废物宜采取储 存、填埋等处理(置)措施

    筑材料及其他制品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 限量》GB6566的规定;化工废渣用于水利筑坝、道桥、垫材等非民 用建筑和建材时,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审批。

    7.1.5固体废物堆存与处置污染控制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危险 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 准》GB18597和《化工危险废物填理场设计规定》HG/T20504的 规定。

    7.2.1化工工艺设计应合理选择和利用清洁原辅材料、能

    .1化工工艺设计应合理选择和利用清洁原辅材料、能源和其

    他资源,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

    7.2.2生产过程、设备检修、事故停车时排出的固体废物及其浸 出液应设置专用容器收集或处理设施,不得以任何方式排人下水 道和地面水体。

    7.3.1应根据化工固体废物排放强度、运输、利用或处理设施的 接纳能力,合理设置中间贮存、转运设施。

    1不应产生新的有毒有害物质、爆炸及其他有毒有害化学 反应; 2 应有利于堆存、利用或处理。 7.3.3含水量大的固体废物输送宜采用管道输送,也可采用机械 输送或机械管道联合输送。采用机械输送时,宣先浓缩脱水处理, 7.3.4属于危险废物的固体废物、易起尘废渣的装卸和运输场所 应采取密闭、增湿等措施。

    7.4固体废物处理(置)

    7.4.1化工固体废物处理(置)设计应根据固体废物的种类、组

    7.4.1化工固体废物处理(置)设计应根据固体废物的种类、 成、性质、排放量等,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宣优先采用企业 独处理与区域综合治理相结合的方案。

    7.4.2可燃性废物宜采用焚烧处理,焚烧设施设计应符合现行

    业标准《化工建设项目废物焚烧处置工程设计规范》HG20706的 规定;对危险废物宜采用焚烧处理,焚烧设施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危险废物梵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的规定。

    7.4.3下列固体废物应尽可能综合利用,并配套设置综合

    施;无法综合利用时应配套设置厂内暂存、转运设施,并应按照现 行规范要求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置): 1燃煤锅炉灰渣、煤气化灰渣;

    施;无法综合利用时应配套设置厂内暂存、转运设施,并应按照

    楼梯标准规范范本2硫酸烧渣、磷石膏渣、磷泥、电石渣、氨碱废渣、盐泥 渣等。

    7.4.5含有汞、、砷、铬、氰化物等的可溶性危险废物,其处理

    7.4.5含有汞、镉、砷、铬、氰化物等的可溶性危险废物,其处理 (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导则》HJ2042 的规定。

    7.4.6不溶性化工废渣、废矿石、尾砂、煤研石等应优先综合禾

    用,不能综合利用时,其处理(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固体废物 处置工程技术导则》HJ2035的规定。

    ppp7.4.7废水回用处理过程产生的污泥、母液、废催化剂、废吸降

    剂、结晶盐等应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现行国家标准《危险废 物鉴别标准通则》GB5085.7分类,要善处理(置),宜采取浓缩、 脱水、焚烧、填埋或综合利用等措施。

    7.4.8化工固体废物堆存或填埋场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及行业

    ....
  • 化工标准 环境标准
  • 相关专题:

相关下载

常用软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