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51391-2019 通信工程建设环境保护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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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包装减量化
packaging reduce
包装在满足各项功能指标的前提下,在用料及体积上应尽 量少。
园林设计图纸、效果图2.0.11包装废弃物
终结预期运作功能或脱离预期有效使用链的包装和包 材料。
3.1.1无线通信局(站)通过天线发射电磁波的公众曝露控制限
3.1.1无线通信局(站)通过天线发射电磁波的公众曝露控制限 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中的有关 规定,并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表3.1.1公众曦露控制限值
:1场量参数是任意连续6min内的方均根
2100kHz以上频率,在远场区可以只限制电场强度或磁场强度,或等效平面 波功率密度,在近场区需同时限制电场强度和磁场强度
3.1.2无线通信局(站)产生的电磁照射仅为环境电磁总量的一 部分,为使电磁照射总量满足第3.1.1条规定的控制限值要求,单 个项目发射电磁波的公众曦露管理限值宜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辐 射环境保护管理导则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方法与标准》HJ/T 10.3的有关规定,并宜满足下列要求: 1对于国家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批的大型项目,可取场强限 值1/V/2或等效平面波功率密度限值的1/2; 2对于其他项目,可取场强限值1/V/5或等效平面波功率密 度限值的1/5。
3.2.1无线通信局(站)产生的电磁波强度,可按下列基本步骤进 行评估预测: 1了解电磁发射体的发射频率、发射功率、发射天线的位置 及天线技术参数等信息; 2确定电磁发射体是否可豁免管理,是否需要做电磁波强度 评估; 3如果需要评估,应先明确公众曝露控制限值公众曝露管 理限值和评估范围; 4进行电磁环境现状测量和电磁场强度预测计算。 3.2.2向没有屏蔽空间发射0.1MHz~300GHz电磁场的,且等效辐
射功率小于表3.2.2所列数值的无线通信设施(设备)可免于管理。
2.2可豁免的无线通信设施(设备)的
3.2.3对于不满足第3.2.2条要求的无线通信局(站),电磁环境 评估范围可按列要求确定: 1对于中型固定卫星地球站上行站,以天线为中心,在天 线辐射主瓣方向500m范围内; 2对于干线微波站,以天线为中心,在天线辐射主瓣方向 100m范围内; 3对于移动通信基站(含站内小微波传输设备),定向发射天 线以天线为中心,在天线辐射主瓣方向50m范围内;全向发射天 线以天线为中心50m范围内
3.2.5单项无线通信系统在观测点处产生的电磁强度,可按除
A给出的方法预测评估。
3.2.6多个单项无线通信系统共站时,在观测点处产生的电磁功 率密度应分别单项预测评估后再综合计算,
3.2.6多个单项无线通信系统共站时,在观测点处产生的电磁功
3.2.6多个单项无线通信系统共站时,在观测点处产生的电磁功
Ai, +Aj.b VM B;.LF
式中A,.b 在第i频段的背景电磁功率密度; B IF 对应于频段的公众曝露控制限值
B.LF一一对应于j频段的公众曝露控制限值。 3.2.7在预测计算电磁强度有困难或估算的数值接近限值时,可 进行实地测量或模拟类比测量,测量方法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辐 射环境保护管理导则电磁辐射监测仪器和方法》HJ/T10.2的 有关规定。移动通信基站的电磁照射测量方法应符合《移动通信 基站电磁辐射环境监测方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2007]114 号)的有关规定。 3.2.8在无线通信局(站)的电磁强度评估时,应根据设备发射功 率、天线类型、天线挂高、天线方位角和俯仰角等参数取值,结合站 址周围公众可到达区域和建筑物的分布进行评估: 1通信设备的发射功率应按网络设计最大值考虑; 2天线输入功率应为通信设备发射功率减去馈线、合路器等
3.2.7在预测计算电磁强度有困难或估算的数值接近限值时,可 进行实地测量或模拟类比测量,测量方法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辐 射环境保护管理导则电磁辐射监测仪器和方法》HJ/T10.2的 有关规定。移动通信基站的电磁照射测量方法应符合《移动通信 基站电磁辐射环境监测方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2007]114 号)的有关规定。
3.2.8在无线通信局(站)的电磁强度评估时,应根据设省
罕、人绒失型、入汉 址周围公众可到达区域和建筑物的分布进行评估: 1通信设备的发射功率应按网络设计最大值考虑; 2天线输入功率应为通信设备发射功率减去馈线、合路器等 器件的损耗; 3对于卫星地球站上行站、微波站和宽带无线接入站,其天 线具有很强的方向性,应重点考虑天线的垂直方向性参数;
4对于移动通信基站,应考虑天线垂直和水平方向性影响; 5评估观测点的综合电磁强度是否超标,应考虑背景电磁辐 射的影响。 3.2.9对于移动通信基站,在基站选址、新建或扩建天线时,建设 单位宜对基站产生的电磁强度进行评估预测
3.3.1对于无线通信局(站)电磁辐射强度超标的区域,应采取可 靠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护措施应基于当期通信工程环境影响评价 文件及批复文件进行。 3.3.2无线通信局(站)的选址应满足下列要求: 1对于移动通信基站,应根据电磁环境评估结果,选择基站站址; 2卫星地球站的站址选择应保证天线工作范围避开人口密 集的城镇和村庄,天线正前方的地势应开阔,天线前方净空区内不 应有建筑物,应满足图3.3.2的要求。
图3.3.2卫星地球站天线前方净空区要求 H一天线高度(m);D一天线直径(m);d一离开天线的水平距离(m); 0一管形波束保护角:天线工作C频段(4/6GHz),≥5°; 天线工作Ku频段(12/14GHz),0≥10°
3.3.3对于电磁辐射超过限值的区域,可采取下列调整通信设备 技术参数的措施,降低电磁辐射强度: 1 调整设备的发射功率; 2 更换天线类型; 3 调整天线的高度; 4 调整天线的俯仰角; 5 调整天线的水平方向角。
4.1生物及其栖境保护
4.1.1通信局(站)、通信管线宜绕避生态环境保护对象,以实现 对生物及其栖息环境的保护。对环境保护对象产生干扰时,应结 合受保护对象的特性提出保护方案,进行环境补偿和生态恢复,将 不利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 4.1.2通信设施不得危害保护动物的栖息、繁衍,建设期应采取 措施减少对野生动物的影响。 4.1.3通信工程建设中不得砍伐或危害保护植物,不得砍伐风景 名胜和人文及自然保护地的林木。( CO 4.2土地利用与水土保持 4.2.1通信局(站)选址和通信线路路由宜减少占用耕地、林地和 4.2.2设置取土砂》石)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产建设项目 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50433的规定。 4.2.3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敷设的埋地管道、缆线,应根据实 际情况采取有效的水土保持措施,以防止水土流失。 4.2.4通信局(站)周边和直埋缆沟的植被恢复,应选用适合当地 生长的本地物种,或适宜的花草、灌木、养木等植物进行绿化和养 护,防止水土流失。
4.2.4通信局(站)周边和直埋缆沟的植被恢复,应选用适合当
生长的本地物种,或适宜的花草、灌木、养木等植物进行绿化禾 护,防止水土流失。
4.2.5通信线路路由宜避免高填深挖,减少对沙化土地、水土
4.3.1通信工程建设中发现地下文物,应立即报告当
3.1通信工程建设中发现地下文物,应立即报告当地文物主管
设。如有特殊需要,应经文物主管部门同意
4.3.3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的通信工程建设,不 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环境风貌。其设计方案应征得文物主管部 门同意
4.3.4风景区和名胜古迹、繁华市区的通信设施,宜在形态、线
4.4水资源和大气环境
4.4.1在饮用水源保护区、江河湖泊沿岸及野生动植物保护 不得使用化学杀虫剂,
4.4.2蓄滞洪区内的通信设施和管道,应制订相应的防洪避
4.4.4通信局(站)使用的柴油发电机、燃气轮机的废气排放应符 合大气污染防治的规定。
4.4.4通信局(站)使用的柴油发电机、燃气轮机的废气排放
5.0.1通信建设项目向周围环境排放的建筑施工噪声,应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的 规定,并应满足当地环保部门的要求。噪声限值应按表5.0.1 执行。
.1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
注:1“昼间”是指6:00至22:00的时段,“夜间”是指22:00至次日6:00的时 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另有规定时应按政府规定执行; 2 夜间噪声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dB(A); 3当场界距噪声敏感建筑物较近,室外不满足测量条件时,可在噪声敏! 筑物室内测量,并将表5.0.1中相应的限值减10dB(A)作为评价依据。
筑物室内测量,并将表5.0.1中相应的限值减10dB(A)作为评价依据。 5.0.2具有明显单位边界的通信局(站)或通信设施,向周围环 境排放噪声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 放标准》GB12348的规定,噪声限值应按表5.0.2执行。若位于 未划分声环境功能区的区域,当厂界外有噪声敏感建筑物时,由 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和《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的规定确定 厂界外区域的声环境质量要求,并执行相应的界环境噪声排放 限值。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d
续表 5. 0. 2
注:夜间频繁突发的排气噪声等,其峰值不应超过标准值10dB;夜间偶然突发的短 促鸣笛声等噪声,其峰值不应超过标准值15dB。表内昼间、夜间的时间,由当 地人民政府按当地习惯和季节划定。
向周围环境排放噪声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 GB3096的规定,噪声限值应按表5.0.3执行。
表 5.0.3城市 5类环境噪声标准值[dB(A
注:1位于城郊和乡村的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按严于0类标准5dB 执行:
2夜间突发噪声不应超过相应标准值15d
5.0.4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应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闲置环
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应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6绿色包装及废旧物品回收
6.0.1包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信设备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 件》GB/T3873的规定,优先采用绿色包装,
6.0.8废旧锂离子电池的回收处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
锂离子电池的回收处理要求》GB/T22425执行。 6.0.9废旧铅酸蓄电池的包装、运输、储存及回收,应按现行国家 标准《通信用铅酸蓄电池的回收处理要求》GB/T22424执行。 6.0.10废旧通信记录媒体的回收处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通信 记录媒体的回收处理要求》GB/T22422执行。 6.0.11废旧通信网络设备的回收处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通信 网络设备的回收处理要求》GB/T22421执行。 6.0.12废旧电信终端设备的回收处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通信 终端设备的回收处理要求》GB/T22423执行。 6.0.13废旧电线电缆的回收处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废弃电器 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污染控制导则》GB/T32357执行。 6.0.14其他废旧通信产品的回收处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废弃 通信产品回收处理设备要求》GB/T22426执行,原企业无能力回 收的应交由有资质的企业处置。 N
7.1.1通信工程项目施工应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二 设计文件中所提出的相关技术措施
计文件中所提出的相关技术措施。
7.1.2通信基站天线架设位置、高度、天线方位角和俯仰角厂
合设计要求,方位角偏差应在士5°之内、俯仰角偏差应在士1 内。通信基站发射功率、天线半功率角和增益等性能指标应滑 设计指标要求。
价环境因素,对重要环境因素制定有效措施,预防和治理施工过
7.1.4通信工程施工中施工单位应注意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植被、水源、海洋环境、特殊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保护自然 人文景观;优先采用节能、节水、废物再生利用等有利于环境保 与节约资源的设备。
和对天然植被的破坏。在地表植被难以自然恢复的生态脆弱 施工前应将作业面的自然植被与表土层一起整块移走,并妥善 护,施工后再移回原处。
7.1.6对工程临时占用的土地应进行生态修复,避免土地荒置。
二机具和器材运输,减少占地。
7. 1. 8 工程施工中废弃的沙、石
放,不得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 地和岸坡倾倒、堆放。
7.1.9工程竣工后,取土场、开挖面和废弃的砂、石、土存放地 裸露土地应植树种草,防止水土流失,
7.1.10施工中,如遇有地下不明物品或占基、文物,应立即停正 施工,不得损坏或哄抢,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当地文化行政管理 部门处理。
7.1. 11在工程施工中,为施工人员搭建的临时生活设施宜
7.1.12施工中,通信管道中的积水排放应符合市政管理的相关 规定。
7.1.13通信工程项目施工场界的噪声限值应符合本标准第 5. 0. 1条的规定。
7.1.15工程施工单位应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
7.2.1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责任主体,应按照
建设单位是建设项自峻工验收的责任主体,应按照环
7.2.2建设单位应确保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
使用,并对验收内容、结论和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性负责。
7.2.3在蓄滞洪区内建设的通信设施和管道投入使用前,防注
7.2.4通信基站建设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建设单位应完
成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通信基站投入生产运营 建设单位应自行或委托监测机构,对通信基站周围50m范围内
公众居住、工作或学习场所进行电磁环境监测,监测方法 《移动通信基站电磁辐射环境监测方法》(环发【2007114 规定。
7.2.5通信工程发生重大变更时,建设单位应重新履行环境评 审批手续
7.2.6 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闲置。如确有必
7.2.8通信局(站)及线路工程,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应符合本标 准第4章的相关规定。
附录 A电磁照射强度预测方法
本附录介绍电磁照射强度的预测计算方法,包括电场强度和 电磁功率密度。参照现行行业标准《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导则电 磁辐射监测仪器和方法》HJ/T10.2的有关规定,本方法适用于 微波天线、卫星天线和移动通信板状天线,不适用于移动通信智能 天线。
观测点到天线的距离r在如下范围内的区域:
式中:D一 天线的长度(m) 2远场区 观测点到天线的距离r在如下范围内的区域:
A.0.2预测计算模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时频近场区的电磁场分布较复杂,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 1)准静态电磁场理论计算 如果天线周围环境理想,没有影响电场或磁场分布 的物体存在,在已知天线电流分布的情况下,可以采用准 静态电磁场理论预测计算。 2)估算最大功率密度
下列公式估算近场区最大功率密
4PT (W /m) S.
由于实际情况比较复杂,近场区电磁辐射强度一 以实际测量为准。 X
对于单辐射体单载频,在远场区某观测点的功率密 度(S),可按式(A.0.22)计算,与天线的相对位置 见图 A. 0. 2 。 da
代中:F(9,§)相对于各向同性辐射的天线相对增益系数,取 值在0~1之间,f(0,)=×F(0,Φ)。
图A.0.2距离和角度的定义
式中:%———自由空间的波阻抗,%377(2)。 2)单辐射体多载频
煤矿标准规范范本电场强度和磁场强度按下式计算:
E=/S· (V/m) S H= (A/m)
设单辐射体有N个载频,每个载频在观测点处产
载频的发射功率相同,上式可简化为: S=N· S: (W/cm?) (A. 0. 2
产生的电场强度和磁场强度综合值仍按式(A.
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 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x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191 《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 《通信设备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T3873 《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 《包装与环境第1部分:通则》GB/?16716.1 《通信网络设备的回收处理要求》GB/T22421 《通信记录媒体的回收处理要求》GB/T22422 《通信终端设备的回收处理要求》GB/T22423 《通信用铅酸蓄电池的回收处理要求》GB/T22424 《通信用锂离子电池的回收处理要求》GB/T22425 《废弃通信产品回收处理设备要求》GB/T22426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污染控制导则》GB/T32357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50433 《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导则电磁辐射监测仪器和方法》HJ/T 0.2 《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导则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方法与标准》 HJ/T1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通信工程建设环境保护技术标准》GB/T51391一2019,经住房 和城乡建设部2019年9月25日以第260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编制组与环境保护部门、通信设备厂 家、通信运营企业、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了广泛的技术交流和 调研装修软件,在现行行业标准《通信工程建设环境保护技术暂行规定》YD 5039的基础上,总结了近几年我国通信工程环境保护的实践经 验,同时参考了国际相关标准,编制了本标准。 为方便广大设计、施工、运营企业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 准时能够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通信工程建设环境保护技术 标准》编制组按照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对条文 规定的目的、依据及执行中需要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但 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 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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