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38603-2020 燃气燃烧器和燃烧器具用安全和控制装置 特殊要求 电子控制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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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控制器的电于元件应能适应在最高温度和最低温度之间的循环变化。 注:温度变化可能是因为环境温度变化、安装表面温度变化、电源电压变化、或从一种运行状态转到另一种非运行 状态、或从一种非运行状态转到另一种运行状态的变化产生。 6.2.2在制造商规定的负载下,按7.3的试验方法进行耐热应力试验后,控制器应能正常工作,并符合 6.1规定的功能要求。
2.1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控制器的电子元件应能适应在最高温度和最低温度之间的循环变化。 注:温度变化可能是因为环境温度变化、安装表面温度变化、电源电压变化、或从一种运行状态转到另一种非 状态、或从一种非运行状态转到另一种运行状态的变化产生 2.2在制造商规定的负载下,按7.3的试验方法进行耐热应力试验后,控制器应能正常工作,并行 1规定的功能要求。
6.3.1控制器应符合GB/T30597一2014中D.2.2.3的规定,至少完成250000次正常的启动运行循环 而没有发生故障。 6.3.2在制造商声明的负载下,按7.4的试验方法进行连续运行性能试验后粉煤灰标准,控制器应能正常工作,并 符合6.1规定的功能要求
具有内部故障保护功能的控制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a)A类控制器 A类控制器无内部故障安全保护要求。 b)B类控制器 B类控制器在单个独立故障条件下应具有自我保护功能,按7.5.1的试验方法进行试验时,不 考虑第二独立故障。控制器的失效应按附录G的规定进行控制。 c)C类控制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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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控制器在第一和第二独立故障 力能,按7.5.2的试验方法进行试验 时,不考虑第三独立故障。控制器的失效应按
7.1试验条件和容许误差
控制器应在下列试验条件下进行试验: a)实验室环境温度:(20士5)℃; b)实验室相对湿度:25%~75%; c)试验应在制造商声明的安装位置进行,当声明多个安装位置时.应在最不利的安装位置进行
系统达到稳定温度后进行测量,其单位测量误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时间测量:±0.1s; W b) 温度测量:土1K; c 电源电压测量:土05%
7.2.1在环境温度下
根据制造商的说明,在7.1规定的条件下和下列电压条件下,分别按B.4.1、C.4.1、D.4.1、E.4.1、 F.4.1的规定完成功能试验: a)在制造商声明的额定电压下; b 在声明的额定电压的85%下; c 在声明的额定电压的110%下; d)由电池供电控制器采用的试验电压应符合L.2~I.4的规定
在60℃或声明的最高环境温度(取较高值)的条件下,重复进行7.2.1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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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转厂生产的老产品鉴定定型,投入批量生产时; b)正式生产后,产品在设计、材料、工艺、结构等方面有较大改变足以影响产品性能时; )停产1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8.2.3型式检验资料
制造商应提供的型式检验资料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电源电压、频率、工作电流; b) 控制器正常工作的最高和最低环境温度,操作寿命; 防护等级和安装位置; d) 程序时序清单,以及程序时间调节范围的详细资料(如适用); e) 采用的火焰传感器类型,制造商应声明火焰感应电流值; f 带元件清单的完整电路图,并应提供该清单电子元件的各类参数 & 能导致燃烧器控制系统从锁定状态重启的开关动作的说明,如温控器或类似装置的说明 h) 如果达到安全关闭的时间超过1S,应指出该时间满足的要求及采用标准; i 从系统启动到结束的最小循环时间
制造商提供的评估文档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a)描述系统基本原理、完整的电路原理图、控制流程、数据流程和安全时间的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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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系统硬件保护装置的安全原理及其安全功能等级,评估安全功能或保护装置的设计资料; c)软件功能安全的设计说明; d)与安全相关的数据和与安全相关的软件区段: 文件各部分之间应有一个清楚的相互关系,例如各过程的相互连接,硬件和软件文件中所有标 记之间的关系;制造商的测试计划和相关的测试文档; 硬件故障分析说明,包括所有重要元件特有的故障模式和这些故障对其他元件和系统运行有 影响的评估文档
8.2.5型式检验试样
制造商应提供完成各项试验 验所需试样如下: a)耐热应力试验2个; b)功能试验2个; c)电磁兼容安全性试验2个; d)内部故障保护试验2个。 供下载 注:耐热应力试验使用2个试样,完成耐热应力试验后的2个试样继续用于进行功能试验,功能试验完成后,接着 用于完成电磁兼容安全性测试,剩下的另外2个试样用于完成内部故障保护试验
样品全部检验项目符合要求时,判定为合格
9标志、安装和操作说明书
9.2安装和操作说明书
控制器的安装和操作说明书除应符合GB/T30597一2014中8.2.1的规定,还应至少包括下列 容: a) 电源电压和频率; b) 最高和最低环境温度; 防护等级; d) 使用不同电源电压的电路连接应有清楚地指示(如说明书应清楚地指出:如被连接的电路没有 接地或连接到多相电源,应使用一端带有接地的隔离变压器); e 输出端的最大额定电流; f 控制器的安装位置; g) 采用的火焰传感器类型、火焰感应电流值,及当火焰传感器灵敏度调节会引起不安全状况时, 应由系统安装者对调节方式进行适当保护的措施; h) 火焰传感器和其他外部元件连接用的电缆长度和类型; i) 外部线路连接图; j 系统额定输人功率; k 能导致燃烧器控制系统从锁定状态重启的开关动作的说明,如温控器或类似装置的说明; 安装、维修和保养说明及更换部件的详细资料:
m)元件规格,包括型号、数值、公差、额定值、操作值等: n)适用器具类型。
警告提示应附于每批控制器的包装箱内,其内容为“使用之前请仔细阅读说明书,该控制器应安装 在符合现行规定的位置”
警告提示应附于每批控制器的包装箱内,其内容为“使用之前请仔细阅读说明书,该控制器应安 夺合现行规定的位置”
的包装、运输和贮存应符合GB/T30597一2014
表A.1给出了本标准支持GB16914一2012基本要求的条款对应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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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准支持GB16914一2012基本要求的条款对应系
表A.1本标准支持GB16914—2012基本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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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1燃烧控制功能模块应至少满足B类安全要求,
1.1燃烧控制功能模块应至少满足B类安全要求。 1.2当燃烧控制功能模块包括火焰检测装置时,应满足C类安全要求。1C 1.3当燃烧控制功能模块包括自动切断阀时,应符合附录E的规定,且应满足C类安全要求。
燃烧控制功能模块的结构应符合第5章的规定
B,3. 1.1安全时间
B.3.1.1.1时间调节
B.3.1.1.2中途清扫时间和中途等候时间
对设置再启动功能的系统,在完成一次不成功的点火尝试后,再启动之前的中途清扫时 候时间不应超过制造商的声明值,
B.3.1.1.3前清扫/后清扫时间和等候时间
前滑扫后消扫时间和等族时间不应位 当系统设首有可调节的时目的 规定条件下的测量值为基准值,调
B.3.1.1.4点火安全时间
点火安全时间不应大于制造商声明的时间。当系统设置有可调节的时间时,以7.1规定条件 量值作为基准值,调节后的时间不应大于基准值。 注:对无点火安全时间的程序控制装置,本要求不适用
B.3.1.1.5火焰故障反应时间
除非另有规定,从火焰信号消失到安全阀断电的反应时间不应超过制造商的声明值,且制造商! 最小火焰感应电流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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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3.1.1.6完成锁定的延迟时间
B.3.1.2火焰检测装置
火焰检测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当采用离子火焰检测装置进行火焰监控时,制造商应声明火焰信号整流电流的最小值 b)传感器或其连接电缆开路或短路应引起火焰信号消失; c)独立于燃烧控制模块外的火焰检测装置应满足C类安全设计要求
B.3.1.3锁定和重置装置
B.3.1.3.1锁定功能
具有锁定功能的系统,每次启动时应进行锁定功能检验,并应按附录J和GB/T14536.1一2008中 表H.11.12.7叙述的故障模式分析电路。除机械开关外,由机械执行部件控制的锁定功能应只检验 次。锁定功能检验失效时系统应执行安全关闭
B.3.1.3.2重置装置
设置有重置装置的系统,重置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非易失锁定状态下,应通过手动动作重启,如操作装置上的重启键或遥控器上的重启键; b)重置装置使用不当或损坏,都不应引起系统运行,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或阻止系统执行安全关闭 或进入锁定状态。 注:重置装置使用不当或损坏,是指不论是设备自带的重置装置,还是远程遥控的重置装置,出现如连续操作手动 重启键或重置装置发生内部故障,或连接重置装置的电线短路,或电线对地短路等情况
耐热应力要求应符合6.2的规定。
B.3.3连续运行性能
B.3.4内部故障保护
内部故障保护要求应符合6.4中b)或c)的规定。
B.4.1 功能试验
B.4.1.1安全时间试验
B.4.1.2火焰检测装置试验
符合制造商的声明。试验中使用的传感器或其连接电缆开路应引起火焰信号消失,测试是否符
B.3.1.2的规定
B.4.1.3锁定和重置装置试验
B.4.1.3锁定和重置装置试验
B.4.1.3.1锁定功能试验
根据制造商的说明,按7.2.1规定的电压条件给控制器供电,每次启动时进行锁定功能检验, 录I和GB/T14536.1一2008中表H.11.12.7叙述的故障模式进行分析,测试是否符合B.3.1.3. 定。
B.4.1.3.2重置装置试验
根据制造商的说明,按7.2.1规定的电压条件给控制器供电,在非易失锁定状态下,系统 能由手动动作完成,恢复中断的电源不能实现重启功能,测试是否符合B.3.1.3.2的规定。
B.4.2耐热应力试验
按7.3的规定进行耐热应力试验,GB/T30597一2014中D.3.2.1.1.Kd)应由下列内容代替: 一没有火焰信号时,进行2500次循环; 在运行期间,关闭火焰信号,进行2500次循环 控制器按正常操作模式(待机、启动、运行)进行55000次循环,测试是否符合B.3.2的规定
B.4.3连续运行性能试验
B.4.4内部故障保护试验
电磁兼容安全性应符合附录H的规定。
B.6标志、安装和操作说明书
标志、安装和操作说明书应符合第9章的规定,且制造商应至少声明下列内容: a)控制器的安全等级; b)火焰故障反应时间; c)清扫时间或等候时间; d)点火安全时间; SAC e)最小火焰感应电流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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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C (规范性附录) 燃烧产物排放功能模块
燃烧产物排放功能模块应依据实际应用明确其安全等级,并应根据其安全等级满足对应的A类安 全、或 B 类安全、或 C 类安全要求。
然烧产物排放功能模块的传感器应与制造商的声明相一致。
C.3. 1 功能要求
程序应与说明书的说明相一致
C.3.1.2安全时间
然烧产物排放功能的安全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如在规定的时间内检测到超过设定值(达到临界值),控制器应在规定的反应时间内进入定义 状态; )控制器进入定义状态后,应经过最小等候时间才能执行自动重启,或通过手动动作实现重启
C.3. 1.3临界值
制造商应至少声明下列临界值和误差: A)AG设定点的值: b)设定点的误差
耐热应力要求应符合6.2的规定
C.3.3连续运行性能
连续运行性能要求应符合6.3的规定。
C.3.4内部故障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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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制造商的说明,按7.2.1规定的电
C.4.2耐热应力试验
按7.3的规定进行耐热应力试验,GB/T30597一2014中D.3.2.1.1.1d)应代替为当控制器与安全 相关的功能是通过传感器或开关安全动作实现时,试验应在环境温度和额定电压条件下,通过模拟传感 器或开关启动此类安全动作,每个与安全相关的功能应单独进行1000次动作试验或按我国现行专用 产品标准中规定的次数进行试验。 测试是否符合C.3.2的规定。 C.4.3连续运行性能试验 m提供 C.4.3.1 燃烧产物排放功能模块按7.4的试验方法完成连续运行性能试验,测试是否符合C.3.3的 规定。 C.4.3.21 传感器试验方法应与制造商的声明相一至 C.4.4 内部故障保护试验 C.4.4.1B类安全要求的燃烧产物排放功能模块按GB/T30597一2014中D.3.3.1的规定进行内部故 障保护试验,测试是否符合C.3.4的内部故障保护要求。 C.4.4.2C类安全要求的燃烧产物排放功能模块按GB/T30597一2014中D.3.3.2的规定进行内部故 障保护试验,对于连续运行系统D.3.3.1.1c)不适用。测试是否符合C.3.4的内部故障保护要求。
C.4.3连续运行性能试验
C.4.4内部故障保护试验
C.6标志、安装和操作说明书
标志、安装和操作说明书应符合第9章的规定,且制造商应至少声明下列内容: a)控制器的安全等级; b)最大反应时间; c)最小等候时间; d)临界值(带误差); e) 传感器的极限温度; f) 故障反应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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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置功能模块应满足B类安全要求
重置功能模块的结构应符合第5章的规定。
1功能 重置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系统应不接受自动装置产生的重启,如定时器,除非有特殊用途。 b) 重置功能应由手动动作完成,当采用遥控器重置时,应至少由两个手动动作激活重置功能。 重置功能故障不应引起系统非正常运行,下人次重启前应能检测到故障,且故障不应影响系统 执行安全关闭或进人锁定状态。 d 对不在可视范围内的器具,其重置功能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重置功能启动前后的实际状态及相关信息应能可见; 15min内的重启动作应最多5次,超过5次的重启动作将不执行,除非检查器具的安 全性。 e)当采用手动温控器或类似功能的装置激活重置功能时,制造商应声明其最终用途。 注:不是所有形式的重置功能都适用,根据其最终用途进行评估是否与制造商的声明相一致,
耐热应力要求应符合6.2的规定。
连续运行性能要求应符合6.3的规定
D.3.4内部故障保护
内部故障保护要求应符合6.4b)的规定
D.4. 1 功能试验
根据制造商的说明,按7.2.1规定的电压条件给控制器供电,测试是否符合D.3.1的规定
D.4.2耐热应力试验
D.4.3连续运行性能试验
D.4.4内部故障保护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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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标准电磁兼容安全性应符合附录G的规定
D.6标志、安装和操作说
标志、安装和操作说明书应符合第9章的规定,且制造商应至少声明下列内容: a)故障反应时间和GB/T30597—2014中D.3.3.1.1c)的适用性; b)手控恒温器的重置功能(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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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切断功能模块应满足C类安全要求
燃气切断功能模块的结构应符合第5章的规定
环境标准E.3.1.1电气元件
控制器的电气元件除应符合6.5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用于切断燃气自动阀电源的控制器件应至少包括2个独立的开关器件,且该2个开关器件应 采用串联的形式连接。除非有特殊说明(如系统具有燃气泄漏自检功能),并在保证相同的整 体安全水平条件下,每个切断阀可分别采用1个独立的开关元件控制其电源关断(总共两个开 关元件)。 b) 当采用半导体等电子器件用作燃气自动阀电源切断的开关器件时,应符合6.4c)的内部故障 保护要求。 C 应采取措施防止两个(或更多)开关元件因同一原因(如外部短路)而发生故障,可接受的措施 有采用电流限制、不可恢复的过电流保护装置或内部故障检测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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