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1/ 2672-2020 成都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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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川 省 生 态 环 境 厅 发布 四 川省市 场 监 督 管理 局
泡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5污染物监测要求 6实施与监督,
为贯彻《中申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申华人民共和国天气污染防治法》,加强锅炉天气污染 物的排放控制,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公众健康,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成都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浓度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锅炉排放的水污染 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和四川省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相应的 国家和四川省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是成都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 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颁布的排污许可证执行。 本标准由成都市生态环境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四川省生态环境监测总站、成都市特种设备检验院、四川大学。 本标准由四川省人民政府2020年1月14日批准,2021年1月1日实施。 本标准由成都市生态环境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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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标准成都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申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材 用本标准的各方应使用最新版本(包括标准的修改单)。 GB5468 锅炉烟尘测试方法 GB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44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一氧化碳的测定非色散红外吸收法 HJ/T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 HJ57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76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398 HJ543 固定污染源废气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 HJ8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火力发电及锅炉 HJ836 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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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917 固定污染源废气气态汞的测定活性炭吸附/热裂解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973 固定污染源废气一氧化碳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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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1.1自2021年1月1日起,在用锅炉执行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自2022年1月1日起,在 执行表2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1.2自2021年1月1日起,新建锅炉执行表2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1在用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表2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水利水电标准规范范本表2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DB51/2672—20204.2燃煤及生物质燃料锅炉房烟高度应根据锅炉房装机总容量,按表3规定执行。燃油、燃气锅炉烟窗高度不低于8米。同时,新建锅炉房的烟图周围半径200米距离内有建筑物时,其烟图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米以上。表3燃煤及生物质燃料锅炉房烟图最低允许高度MW<1. 41.4~<2.82.8~<77~<14≥14锅炉房装机总容量t/h<22~<44~<1010~<20≥20烟最低允许高度m25303540454.3锅炉烟窗高度达不到4.2的规定时,其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一氧化碳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应按相应排放标准限值的50%执行。4.4不同时段建设的锅炉,若采用混合方式排放烟气,且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监测混合烟气中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应执行各个时段值中最严格的排放限值。5污染物监测要求5.1污染物采样与监测要求5.1.1锅炉使用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以及HJ819、HJ820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5.1.2锅炉使用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5.1.3对锅炉排放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监测。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GB5468、GB/T16157、HJ836及HJ/T397规定执行,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按照HJ/T373的规定执行。5.1.410t/h及以上蒸汽钢锅炉、7MW及以上热水锅炉、生物质燃料锅炉应按《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安装大气污染物连续监测系统,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并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其他锅炉自动监控设备安装按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5.1.5对大气污染物连续监测系统的安装、调试、验收、运行及管理,应按HJ75、HJ76有关规定执行。5.1.6对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浓度的测定采用表4所列的方法标准。本标准发布实施后,有新发布的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其方法适用范围相同的,也适用于本标准对应污染物的测定表4大气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序号,污染物项目方法标准名称标准编号锅炉烟尘测试方法GB 54681颗粒物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157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HJ 83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HJ/T 56二氧化硫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 572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 629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23氮氧化物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 434
5.2大气污染物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折算方法
实测的炉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求及其化合物的排放浓度,应 或GB/T16157规定,按公式(1)折算为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各类燃烧设备的基准氧含量 执行。
公式(1)中: p一一大气污染物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mg/m; p"一一实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mg/m; p(O,)一一基准氧含量,%。 C0(O.)一一实测的氧含量,%;
5.3气态污染物浓度单位换算
本标准中氮氧化物质量浓度以二氧化氮计,1umo1/mo1体积浓度的氮氧化物相当于2.05mg/m质量 浓度,1umol/mol体积浓度的二氧化硫相当于2.86mg/m质量浓度,1μmo1/mol体积浓度的一氧化碳相当 于1.25mg/㎡质量浓度。
3.1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企业是实施排放标准的责任主体市政工艺、技术,应采取必要措施,达到本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6.3对于有组织排放,采用手工监测或在线监测时,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任意1h平均浓度值超过本 标准规定的限值,判定为超标, 6.4企业未遵守本标准规定的措施性控制要求, 属于违法行为,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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