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523-2010 电子工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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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523-2010 电子工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
narmfulsubstance
化学的、物理的、生物的等能危害职工健康的所有物质的
混凝土标准规范范本toxic substances
作用于生物体,能使机体发生暂时或永久性病变,导致疾病甚 至死亡的物质。
working condition
职工在工作中的设施条件、工作环境、劳动强度和工作时间的 总和。
职工从事职业活动的地点和空间。
working environment
作场所及周围空间的安全卫生状态
职业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意外的突发性事件总称,通常会使正 活动中断,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2.0.11个人防护用品
personalprotectivedevice
为使职工在职业活动过程中免遭或减轻事故和职业危害因 的伤害而提供的个人穿戴用品。
2. 0. 12 职业病
occupational diseases
occupationaldiseases
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 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D.13电子信息系统electronicinformationsystem 由计算机、有/无线通信设备、处理设备、控制设备及其相应的 套设备、设施(含网络)等电子设备构成的,按照定应用目的和 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
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 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
2.0.13电子信息系统
由计算机、有/无线通信设备、处理设备、控制设备及其相应 配套设备、设施(含网络)等电子设备构成的,按照定应用目的 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
3.1.1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设计,必须认真贯彻“以人为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指导方针
3.1.2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设计,应根据实际情况按下列原则
3.2.1建设项自应根据国家和地方城乡建设与国土资源用地规 划、区域环境功能和自然环境状况、技术经济要求、建设配套条件 环境保护、职业安全卫生等因素,合理选择建设场址。 建设项目所选场址应确保自身符合职业安全卫生要求,并应防
止或避免建设项目的危险或有害因素对周边人群居住或活动的环 境造成污染及危害。
3.2.2建设项目的场址应选择在工程地质、水文、气象条件符合安 全卫生要求,且交通便利、外部配套条件良好、环境较为清洁,与区 域规划相容的地区。
1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的地区,或决堤溃坝后可能淹没的地 区。 2发震断层和设防烈度高于九度的地震区。 3有泥石流、滑坡、流沙、溶洞等直接危害的地段及采矿陷落 (错动)区界限内。 4爆破危险范围内。 5放射性物质影响区、自然疫源区、地方病严重流行区。 6经常发生飓风、雷暴、沙暴等气象危害的地区。 7环境污染严重的地区。 8国家规定的风景区及森林和自然保护区,以及历史文物古 迹保护区。 9对飞机起落、电台通信、电视转播、雷达导航和重要的天文 气象、地震观察以及军事设施等规定有影响的范围内。 3.2.4建设项自的场址不宜选择在V级自重湿陷性黄土、厚度大的 新近堆积黄土、高压缩性的饱和黄土、欠固结土和Ⅲ级膨胀土等工程 地质恶劣地区。 3.2.5有较强电磁辐射的建设项自,所选场址与其周边人群居住 工作、生活地区之间的距离,应确保其受到的辐射强度不超过现行 国家标准《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GB9175的有关规定。 当建设项作为被保护对象时,其场址与外界辐射源之间的距 离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GB9175的有关 规定。 3.2.6建设项目的场址应避开高压走廊。项目场址与高压输电线
新近堆积黄土、高压缩性的饱和黄土、欠固结土和Ⅲ级膨胀土等 地质恶劣地区。
工作、生活地区之间的距离,应确保其受到的辐射强度不超过
当建设项目作为被保护对象时,其场址与外界辐射源之间 离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GB9175的 规定。
路之间的距离应确保项目场址内的工频超高压电场强度不超过国 家现行有关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规定。 有较强工频超高压电场辐射的建设项目,所选场址与人群居 住、工作、生活地区之间的距离亦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工业企业设 计卫生标准的规定。
3.2.7向大气排放有害物质的建设项目应布置在当地夏季最小步
率风向的被保护对象的上风侧;当建设项目作为被保护对象时,其 场址则应位于当地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外界污染源下风侧。
率风向的被保护对象的上风侧;当建设项目作为被保护对象时,其
3.2.8严重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恶臭、粉尘、烟、雾等污染物的
项目,不得在居住区、学校、医院和其他人口密集的被保护区域内及 其边缘建设。其卫生防护距离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制定地方大气污 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13201,或当地监管部门的要求设 置
3.2.9建设项目所选场址与外部噪
到的外界噪声辐射不超过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 中3类标准的有关规定,并宜位于外部主要噪声源的当地夏李最 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应确保厂界噪声符合现行国家标
动强度不超过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10070的 有关规定。
3.2.12无污染或轻污染的建设项自宜在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 二类区建设
3.2.13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生活饮用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治 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有关规定。
3.2.14建设项自所选场址应符合国家或地方有关水源保护地的 规定。
3.3.1建设项目的总平面布置设计在满足技术经济合
3.3.1建设项目的总平面布置设计在满足技术经济合理性的同 时,应确保符合职业安全卫生要求。
3.3.2建设项目各建(构)筑物在场区内的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1洁净厂房应位于环境清洁、污染物少、人流和物流不穿越或 少穿越的地段;并应位于粉尘、有害气体等污染源的全年最小频率 风向的下风侧。 2向大气排放有毒、有害或腐蚀性气体、蒸汽、烟雾、粉尘及臭 气的生产广房、原材料或废料堆场,应布置在场区夏季最小频率风 向的上风侧,且地势开阔、通风条件良好的地段。同时,应与厂前 区、职工餐厅、要求环境较清洁的厂房以及人流密集的区域留有 定的防护距离。 其配套的室外净化装置宜靠近相关建(构)筑物布置。 3建设项国的主要噪声源宜相对集中布置在场区内远离非噪 声作业区、行政及生活区等要求安静的区域,其周围宜布置对噪声 较不敏感、体形较高大、朝向有利于隔声的建(构)筑物。噪声源以 外的其他非噪声工作地点以及场区边界的噪声强度,应分别符合国 家现行有关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及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 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的有关规定。 4产生电磁辐射、电离辐射、工频超高压电场辐射的生产设 施,其位置与其他建筑之间的距离应达到其他建筑内的人员所受到 的辐射分别不超过现行国家标准《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GB9175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有关工业企业设 计卫生标准对公众照射的有关规定。 5仓库区的布置宜靠近生产区及货运出入口,并避开主要人 流通道。同时,应留有足够的货物装卸和车辆回转场地。 6汽(叉)车库宜布置在场区的边缘地带并避开人流密集处。 有条件时,可设专用出入口或利用货运出入口。其总平面布置应符
所作的有关规定。同时,还应满足危险源发生事故时紧急救援和紧 急疏散的需要,
3.3.9跨越铁路、道路上空的官架(或管线)及建(构)巩物,距
路的建筑限界,不得影响行车视距
3.3.11铁路专用线不宜与人行主干道交叉。凡与道路平交的道
3.3.13在严格控制场区绿化率的条件下,绿地的布置及植物种类
1加强生产管理区、主要出人口等人员较集中、活动较频繁地 段的观赏性及美化效果;维持洁净度要求较高的生产车间、装置及 建筑物所在区域的清洁卫生。 2利于减弱事故爆炸的气浪及阻挡火灾的蔓延;利于热加工 车间和西晒建筑的遮阳;利于对有害气体、粉尘及噪声的屏蔽。 3不影响室外管线、装置、设备的生产和检修安全;不影响行 车的视距;不影响易燃易爆重气体在空间的扩散。
3.4建(构)筑物设计
.4.1改建、扩建项目拟利用的旧有建(构)筑物,应根据其现状及 所的使用要求和新的火灾危险性特征合理使用。必要时应进行安 全性复核,并采取相应的改造、加固措施
3.4.2建设项且的建(构)筑物设计所依据的岩土工程勘察报
切实、可靠,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 的有关规定。
3.4.3建筑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安全等级的确定,应符
3.4.3建筑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安全等级的确定,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的有关规定。
3.4.4建设项目的抗震设防烈度应按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颁发 的文件(图件)确定。凡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以上地区的建(构) 筑物,必须进行抗震设计。
3.4.4建设项目的抗震设防烈度应按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颁发
3.4.5建(构)筑物的设计应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振动、高注
3.4.5建(构)筑物的设计应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振动、高温、高 压、深冷、腐蚀、油浸等因素所造成的不利影响,采取相应的防范、防 治措施。
3.4.8建设项目的办公建筑、科研建筑宜按国家现行标准《城市道 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的有关规定进行无障碍设计。 3.4.9一般厂房、工作间或作业场所宜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和自然 采光。
3.4.10热加工厂房宜采用单层建筑,四周不宜建披屋。确有必要 时,披屋应避免建于夏季最大频率风向的迎风面。 3.4.11工作场所的地面、墙面、顶棚应避免眩光。装修色彩宜淡 雅柔和,并应利于对安全色和安全标志的识别
3.4.10热加工厂房宜采用单层建筑,四周不宜建披屋。确有
3.4.12建筑材料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的选用和使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的有关规定。 2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 范》GB50045的有关规定。所使用的不燃、难燃材料必须选用依照 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产品,
3建筑内部装修材料的选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 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有关规定。 4有静电防护要求的工作场所应选用不产生静电的装修材 料。对于在洁净厂房内使用的防静电材料,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电子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472的有关规定。 3.5工作场所的布置及工作环境的卫生要求 3.5.1工作场所的布置设计应保证生产工艺的合理性、经济性和 可实施性,同时还应满足职业安全卫生的要求。 3.5.2工作场所布置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存在危险或有害因素的工序或工作间(区),宜按危害性质 相同的原则相对集中,并与其他工序或工作间(区)隔离或隔开布 置。 2产生腐蚀性物质及尘、毒危害的工序或工作间(区),宜在厂 房内靠近夏季最大频率风向下风侧的外墙布置。 3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工序或工作间(区),宜布置在单层厂 房内靠外墙侧或多层厂房内最上一层的靠外墙侧,其具体位置的确 定应利于采取防火、防爆措施,且其防爆泄压面应避开下列场所: 1)人员集中的场所。 2)厂房(建筑)的出人口或其他工作间的出入口。 3)主要通道或人流集中的主要道路。 4)危险源。 4无爆炸危险房间的可开启门、窗应避开爆炸危险区域。 5产生噪声或振动的工序或工作间(区),宜布置在厂房内的 偏避处,且其近邻宜为非敏感的工作间(区)。必要时应将噪声源或 振动源布置在单独工作间或单独建筑(或厂房)中。 6有电磁辐射危害的工序或工作间(区)应与其他生产工序或 工作间(区)隔开布置,并应避开人流密集的通道、出入口。 7电离辐射照射室的布置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5.8.4条,
第5.8.5条及第5.8.7条第9款的规定。 8产生高温和散发大量热量的工序或工作间,在不影响工艺 流程或流水生产作业时,宜与其他工作间隔离或隔开布置。允许竖 向自然通风工序或工作间的热源宜布置在天窗下方。可利用穿堂 风进行自然通风工序或工作间的热源宜布置在厂房内当地夏季最 大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对于多层厂房,放散热量和有害气体的生产场所宜布置在建筑 物的上层。必须布置在下层时,应采取防止对上层造成不良影响的 措施。 9生产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的生产场所,以及储存物品的
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的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内。
3.5.3具有危险或有害因素的工序或工作间(区),因受条件限制 难以采取防治措施或虽经治理但仍会对其邻近区域造成不良影响 或构成安全性威胁时,宜分离布置在单独的一幢建筑中。 3.5.4工作场所的布置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 规范》GB5001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规范》GB50045对防火分区的 有关规定。 3.5.5厂房(或建筑)出人口、楼梯、电梯和通道的布置,除应满足 正常活动时人流、物流需要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GB5001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规范》GB50045对安全疏散 所作的有关规定。 危险性作业场所应设置安全通道。出人口不应少于两个,门、 窗应向外开启,且在应急时应能便捷打开。通道和出入口应保持畅 通。
3.5.3其有危险或有害因系的工序或工作间(区),因受条件限制 难以采取防治措施或虽经治理但仍会对其邻近区域造成不良影响 或构成安全性威胁时,宜分离布置在单独的一幢建筑中。 3.5.4工作场所的布置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 规范》GB5001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规范》GB50045对防火分区的 有关规定。
3.5.6辅助用室位置的确定应符合本规范第5.11.3条的规定
3.5.8设备的布置应在其周边留有确保职工正常活动时不受固定
国家标准《人类工效学工作岗位尺寸设计原则及其数值》GB/1 14776、《工作系统设计的人类工效学原则》GB/T16251的有关规 定。
3.5.10工作场所除应按工艺要求布置设备外,还应根据生产活动
3.5.10工作场所除应按工艺要求布置设备外,还应根据生产活动 和物流的要求,在合理的位置布置原材料、废料及成品的存放场地 3.5.11工作场所应符合下列要求,
1工作场所的空气中所含化学物质、粉尘、生物因素的浓度不 应超过国家现行有关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化学有害因 素所规定的容许值;所存在的物理有害因素不应超过国家现行有关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物理因素所规定的容许值。 2工作场所的温度、湿度、新鲜空气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工 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规定,洁净室的温度、湿度、新鲜空气量应符 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子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472的有关规 定。
3.6.1建设项目应通过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 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将危 险和有害因素减少至最低程度。 对生产过程中不可避免产生的危险和有害因素,必须采取防 范、防治措施。 3.6.2在保证产品质量的前提下,宜采用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的 原材料,宜采用不产生或少产生危险和有害因素的新工艺、新技术、
3.6.2在保证产品质量的前提下,宜采用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的 原材料,宜采用不产生或少产生危险和有害因素的新工艺、新技术 新设备、新材料。
3.6.3建设项目中的电镀、喷漆、热处理、铸造、锻造,以及氢气、拿
气、煤气、乙炔气、液化石油气生产等存在较严重的危险和有害因素 而又难以治理的生产工艺或生产部门,宜委托外部专业化生产企业 协作解决:必须自建时,宜适当集中
3.6.4对于可能产生严重危害的生产过程或生产设备,应根据具
体情况提高机械化、自动化程度,或采取密闭、隔离措施。 3.6.5对劳动强度较大的装卸运输作业,宜采取机械化、半机械化 等措施。当需人工搬运时,其体力搬运的负荷不应超过现行国家标 准《体力搬运重量限值》GB/T12330的有关规定。 3.6.6建设项自应采用标准工时制度,劳动者每日工作应为8h,每 周工作应为40h。 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时,可采 用其他的工作和休息办法,但应保证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h, 每周应至少休息1d;符合条件的也可按相关规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从事特别艰苦、繁重、有毒有害、过度紧张工作的劳动者,可在 每周工作40h的基础上适当缩短工作时间。
3.6.7建设项目所选用的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1设备上的运动零部件、过冷或过热部位、可能飞甩或喷射出 物体(固、液、气态)的部位应具有可靠的防护装置或相应的防护措 施。 2生产、使用、贮存或运输过程中存在易燃易爆气体、液体、蒸 汽、粉尘的生产设备,应采取密闭(或严防跑、冒、滴、漏)、监测报警、 防爆泄压、避免摩擦撞击、消除电火花和静电积聚等相应防范措施 及应急处理装置。 3使用或产生具有毒性、腐蚀性的液体、气体、蒸汽、粉尘的设 备,应采取密闭(或严防跑、冒、滴、漏)、负压工况、自动加料、自动卸 料等相应措施,并配备吸入、净化和排放装置及应急处理装置。 4设备运行所产生的噪声或振动应符合相关产品标准的规 定。高噪声设备宜配备隔声设施。 5产生辐射的设备应具有有效的屏蔽、吸收措施,必要时应有 监测、报警和联锁装置。宜远距离操控和自动化作业。 6操作、调整、检查、维修时需要察看危险区域或人体局部需 要伸进危险区域的生产设备,应具有防止误启动的装置或措施;需
人员进人其内部检修的设备,应具有安全进出、防止误启动等安全 技术措施。 7所选用的各种设备,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产设备安全 卫生设计总则》GB5083、《电气设备安全设计导则》GB4064以及相 关产品标准的规定。
修等过程中有关安全、卫生要求的技术说明文件。
3.6.10所选用设备的生产厂家应具有合格的生产资质及有效的 证明文件
4.1.1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应综合采取防止物体打击、机械伤害、 车辆伤害、起重伤害、坠落和塌等机械性伤害事故发生的措施 4.1.2布置可能飞出、甩出或喷射出物体而本身又难以具备可靠 防护装置的设备时,应使其飞出、甩出或喷射方向避开邻近工作岗 位、通道和出人口。当不可避免时,应在飞出、甩出或喷射方向留有 足够的安全距离或设置可靠的防护装置。 4.1.3对人员可能触及范围内有明露的传动性机件或尖锐的棱 角、突起的设备时,应设置可靠的防护装置和安全标识。 4.1.4工作场所的布置设计,应从确保生产过程合理、安全的角度 对生产设备(装置)、原材料(或毛坏)、半成品、成品、废料、工具等物 品进行统筹规划和布置。 4.1.5设备之间或设备与建(构)筑物及其他固定设施之间,应留 有供人员正常活动、操作或检修的安全间距。 机械加工设备的安全间距不宜小于表4.1.5的规定。
表 4.1.5机械加工设备的安全间距L
注:1当设备后面、侧面有检修部位时,应按具体情况或设备说明书的要求设置足 够的空间。 2使用本表时,应避免设备基础与建筑的基础和其他设备的基础发生矛盾。 6工作场所应设置运输通道,并宜标出明显的安全标线。室
注:1当设备后面、侧面有检修部位时,应按具体情况或设备说明书的要求设置足 间
4.1.6工作场所应设置运输通道,并宜标出明显的安全标线
内通道宽度可按表4.1.6采用。
表4.1.6厂房内通道宽度(m)
在通道交叉处应有车辆安全转弯所需的足够宽度或转弯半径。 通道两侧不应存在易伤害通行人员、车辆的物件,亦不应存在 易被通行车辆伤害的人员、物件。当不可避免时,应设隔离保护装 置及警示标志。
醒目的标志。必要时应设置足够强度的护栏或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4.1.8工作场所内架空的输送装置、各种管道及电缆桥架等
悬挂输送机或其他被运物品可能发生意外坠落的架空运输设 备,在跨越工作地点、通道上方以及上下坡等区段的下方,应加设防 护网或防护板。防护网或防护板下方的行人通道净空高度不得小 于1.9m。
的台阶、斜面、突起、凹陷
的台阶、斜面、突起、凹陷。
4.1.12高出地面的平台、走台、楼面以及其上洞口的开边缘处
4.1.12高出地面的平台、走台、楼面以及其上洞口的敬开边缘处:
应设防护栏杆。有物品滑落可能的防护栏杆下部,应加设挡板予以
4.1.13架空平台、走台、钢梯、防护栏杆的设计,应方便操作和检
修,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 直梯》GB4053.1、《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梯》GB4053.2和《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防护栏杆及钢平台》GB4053.3的有关规定。
标准《起重机设计规范》GB3811的有关规定确定。一般车间利 车用起重机工作级别宜为A3~A5;繁重工作车间和仓库用起 机工作级别宜为A6~A7。
.1.15起重机的安全装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起重机械安全
4.1.16有起重设备的作业区,其布置设计应为起重设备设 吊运通道。被吊物品不应通过无关设备的上空及作业人员 上空。
4.1.17桥式起重机的供电滑线宜选用导管式安全滑触线。当采
1.17桥式起重机的供电滑线宜选用导管式安全滑触线。当采 用角钢或电缆滑线时,应涂上安全色和设置信号灯及防触电护板。 #电滑线不应设在驾驶室的同侧。
4.1.18·在同一轨道上安装两台及以上的桥式起重机时,必多 装防撞设施。
4.1.19垂直运输不应采用以卷扬机或电动葫芦为驱动装置的简 易吊笼或简易电梯
4.1.19垂直运输不应采用以卷扬机或电动葫芦为驱动装置
准《电梯技术条件》GB10058的有关规定;其安装以及井道和机房 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梯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GB 7588的有关规定。
4.1.21根据工艺要求必须在多层厂房中设置的贯穿各层的
运口,其位置应避开公共通道、设备及各种管线。各层洞口及洞 1正对的底层区域,应在被吊物品事故坠落时可能波及范围的周
边设置防护栏或防护网,有条件时应砌筑并道。4.1.22物料或物品的储存、运输应满足下列要求:1散装物料堆积的坡面角不得天于其自然安息角。当散装物料靠墙堆放时,其墙面应具有足够的侧向抗压能力。2有包装的物品或裸装计件物品以堆垛方式储存时,其堆放高度不应超过地坪的承载能力和物品本身或包装物的耐压能力,并保证堆放的稳定性。堆垛与照明灯具或建筑的墙、柱、顶应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3料堆、堆垛、货架间应留有确保运输车辆安全装卸、行驶的通道,必要时可设置安全标识。4.2防烧、烫、灼、冻伤害4.2.1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应对引起烧、烫、灼、冻等人身伤害的危险因素,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4.2.2工业炉窑、热工设备、高温液体容器(槽体)、输送热介质的管网等,凡人员可触及的部位,其表面温度超过60℃时,应采取隔热措施或安全保护装置。4.2.3工业炉窑及其他热工设备可能喷射火焰或灼热气体、液体的部位,应设隔离保护装置和相应的警示标志。4.2.4具有高温或赤热表面的在制品,应采用机械化、自动化设备进行加工、传输和检验;并应在人体可能受到烧、烫伤害的部位采取隔离或隔热措施。4.2.5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高温或赤热废料、废品应设专门装置进行收集、传送。4.2.6存在高温液态物质的场所,应在其意外事故泄漏可能涉及的范围周围设置围栏或醒目的警示标志。其场所应设置紧急避让空间和便捷疏散通道。对可能受波及的建筑部位或设备(装置)应采取隔离或隔热等措施。:20
4.2.7高温或赤热的在制品、成品、废料应设专门场地或设
放,并应对其设置安全隔离装置和警示标志
4.2.8凡与人体直接接触的生产性或生活性热水,其供水设
工作地点分开单独存放,并采用管道输送。输送系统应采用耐腐 蚀管材,套管保护。系统阀箱内应设排气排液管道和泄漏报警装 置。
的场所。当不可避免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
采取防溢出、防渗漏等措施,并设置事故排放装置及报警装置。其 所在场地应设置液体收集地沟及管道,其基础及周围地面应采取 防腐处理。
4.2.14储存、输送腐蚀性介质的设备、管道放空时,应设置相应
4.2.14储存、输送腐蚀性介质的设备、管道放空时,应设置
4.2.15使用酸、碱及其他腐蚀性物质的工作间(区)的设计,
置事故泄漏或事故喷溅发生时人员有紧急避让空间和便捷的疏散 通道。
4.2.16腐蚀性物品的包装必须严密,不得泄漏。安全标识
4.2.16腐蚀性物品的包装必须产密,不得泄漏。安全标识应齐 全、醒自。腐蚀性物品贮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常用化学危险品 忙存通则》GB15603和《腐蚀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 GB17915的有关规定。
4.3.1建设项目的防火、防爆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金 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 GB 50045的有关规定。
4.3.2生产或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建筑物的耐火等
1广房或仓库其生产或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建筑的 耐火等级、最多允许层数、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的确定,应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2教学楼、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等公共建筑,建筑高度不 超过24m时,其耐火等级、最多充许层数、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 面积的确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的有关规定;建筑高度超过24m时,其建筑类别的划分、建筑的耐 火等级、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的确定,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的有关规定。 3洁净广房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建筑的耐火等级、防火分区 最大充许建筑面积的确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子工业洁净厂 房设计规范》GB50472的有关规定。 洁净厂房如因生产工艺要求需扩大防火分区时,应在设置火 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防范设施的基础上,并经消 防监管部门批准后再实施。 4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利用的原有建筑物,应根据新的使用 要求和新的火灾危险性特征按本条第1~3款的规定执行。 4.3.3使用、产生易燃易爆物质的建筑(或工作间),应采取下列 防火、防爆措施: 1所选用的工艺设备和公用工程设备应具有相应的防火、防 爆性能。
2应设置局部排风系统或全室排风系统。 3’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高层 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电子工业洁净广房设计规 范》GB50472的有关规定,设置防烟、排烟设施。 4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5对可能突然放散大量有爆炸危险物质的建筑(或工作间), 应设置事故报警装置及其与之联锁的事故通风系统。 6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 范》GB50058的有关规定,划分爆炸危险分区及火灾危险分区,并 进行电气工程设计。 7工作间内的设备、管道以及易产生静电的其他设施应按现 行国家标准《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12158的有关规定采取 防静电措施。 8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高层 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 范》GB50222和《电子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472的有关 规定,在防火间距、安全疏散、建筑防爆、材料选用、防静电、防雷 击、防火花等方面对建(构)筑物采取相应的防火、防爆措施。 4.3.4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房间、库房,除应符合本规范第 4.3.3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易燃、易爆物品的储存条件、储存方式、储存安排、储存限 量及混存禁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 GB15603、《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的有 关规定。 2应按储存物品的危险性特征,分别或综合采取通风、调温 防晒、防潮、防水、防漏、防静电、防火花等措施。
4.3.4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房间、库房,除应符合本规汽
1易燃、易爆物品的储存条件、储存方式、储存安排、储存限 量及混存禁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 B15603、《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的有 关规定。 2应按储存物品的危险性特征,分别或综合采取通风、调温 晒防潮、防水、防漏、防静电、防火花等施。
物、明火地点或散发火花地点之间,储罐与道路、铁路之间,应根据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设置足 够的防火(安全)间距。 2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和液化石油气储罐,应按现行国家标 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设置防火墙、防火堤 及冷却水设施。 3储罐区内的卸车泊位,应设置相应的收纳事故泄漏的设 施。 4储罐及储罐区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50057、《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12158的有关规定采取防 雷、防静电措施。
4.3.7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动力站房,除符合本规范第4.3.
5高压气体钢瓶灌瓶台或汇流排钢瓶组供气台,应设高度不 低于2m的钢筋混凝土防护墙。 4.3.8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在洁净厂房内的运输、储存、分配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子工业洁净广房设计规范》GB50472的 有关规定。
1输送易燃、易爆、助燃介质的管道严禁穿越生活间、办公 室、配电室、控制室。 2输送易燃、易爆、助燃介质的管道不应穿越不使用该类介 质的工作间(区),必须穿越时,应对这段管道加设套管。 3输送易燃、易爆、助燃介质的管道、管件、阀门、泵等连接处 应严密,管道系统应采取防静电接地措施。 4输送易燃、易爆、助燃介质管道的竖井或管沟应为不燃烧 体。在安全、防火、防爆等方面互有影响的管道不应敷设在同一竖 井内或管沟内。 5输水或可能产生水滴的管道不应布置在遇水将引起燃烧 爆炸或损坏的原料、产品及设备上空。 6管道的保温及保冷应选用不燃或难燃材料。 7金属管道的布置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金属管道 设计规范》GB50316对管道系统的安全所作的有关规定。 4.3.10建设项目应设置消防设施和器材,其配置和设计应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高层民用建筑设 计防火》GB50045、《电子工业洁净广房设计规范》GB50472、《建 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 范》GB50084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有关 规定。 危险化学品的灭火方法、消防措施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常 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 术冬件》GB17914《腐蚀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5和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高层民用建筑设 计防火》GB50045、《电子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472、《建 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 范》GB50084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有关 规定。 危险化学品的灭火方法、消防措施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常 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 术条件》GB17914、《腐蚀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5和
4.3.11消防设施其灭火剂的选择除应与火灾种类相适应外,还 应避免灭火剂致使人员遭受室息、毒害和贵重设备、物品遭受损 坏、污染
4.3.12生产、使用、储存随消防水扩散将严重污染环境的物质的
工作场所、仓库、储罐,应设置汇集、收纳消防废水的设施,或选用 除水以外的其他灭火剂。
4.4.1建设项目所属的建(构)筑物,其防雷类别的确定及其
的防雷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50057的有关规定。
4.4.2建设项目所属的电子信息系统,其雷电防护等级的确定及
其相应的防雷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 雷技术规范》GB50343的有关规定。
其相应的防雷设计安全标准规范范本,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电子信息系
4.4.3电气设备、装置的防雷及过电压保护应符合国家现行
《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DL/T620及《建筑物 电气装置》GB16895.16的有关规定
4.4.4储存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钢罐应按现行国
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的有关规定采取相应 防雷措施。
4.4.5各类防雷建筑物应采取防直接雷和防雷电波侵人的措施。
4.4.5各类防雷建筑物应采取防直接雷和防雷电波侵入的折
人员无法隔离的情况下电力弱电施工组织设计,应采取等电位连接
风管、烟窗等的防雷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 规范》GB50057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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