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CA-C11-15-2017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摩托车乘员头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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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型式试验报告
认证机构应规定统一的型式试验报告格式。 型式试验结束后,检验检测机构应及时向认证机构、认证 托人出具型式试验报告。认证委托人应确保在获证后监督时能句 向认证机构和执法机构提供完整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
认证机构对型式试验结果、和有关资料/信息进行综合评价GB/标准规范范本, 评价通过,按单元颁发认证证书;评价不通过,认证终止。
认证机构应对认证各环节的时限做出明确规定,并确保相关 工作按时限要求完成。认证委托人须对认证活动予以积极配合。 一般情况下,自受理认证委托起90天内向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 证书。
摩托车乘员头盔生产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安照附件2(生产一致性要求)的相关内容进行。 摩托车乘员头盔获证企业应在首张证书签发之日后的3~6 个月接受第一次获证后监督,同一生产企业(场所)的监督检查 为2~4人日。 获证后监督是指认证机构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的 监督,包括所有认证产品和加工场所的获证后的跟踪检查、生产 现场产品抽样检测或者检查、市场产品抽样检测或者检查方式的 任意组合。 认证机构应结合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和实际情况,在认证实施
细则中明确获证后监督方式选择的具体要求。
7.1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7.1.1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原贝
认证机构应在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对获证产品及其 生产企业实施有效的跟踪检查,以验证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 特续符合认证要求、确保获证产品持续符合标准要求并保持与型 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应在生产企业正常生产时,优先选择不预 先通知被检查方的方式进行。对于非连续生产的产品,认证委托 人应向认证机构提交相关生产计划,便于获证后跟踪检查的有效 开展。
7.1.2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内容
认证机构应在确保认证风险可控的原则下,按照附件2制定 获证后跟踪检查要求的具体内容,并在认证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 7.2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
7.2.1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原则
采取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方式实施获证后监香 的,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应予以配合
7.2.2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内容
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制定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或者 检查的内容和要求。认证机构应根据企业分类原则和产品特点制 定抽样检测方案,指定人员在企业生产的合格品中(包括生产线、 仓库或口岸等)按抽样检测方案抽取样品。 如生产企业具备《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检测 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要求》和认证标准要求的检测条件, 认证机构可利用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实施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或目 击检测),并由指定检验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如生产企业不 具备上述检测条件,应将样品送指定检验检测机构检测。认证机
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具体要求及程序。
.3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
采取币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方式实施监督的,认证委托人 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应予以配合,并对从市场抽取的样 品予以确认。
7.3.2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内容
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制定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 的内容和要求。认证机构根据产品特点制定抽样检测方案,指定 人员在市场销售的认证产品中按抽样检测方案抽取样品。
7.4获证后监督的频次和时间
认证机构应在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对不同类别的生 立企业采用不同的获证后监督频次,合理确定监督时间,但每二 年至少进行一次,且至少包括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具体要求 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
7.5获证后监督的记录
认证机构应当对获证后监督全过程予以适当记录并归档留 存,以保证认证过程和结果具有可追溯性。
7.6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认证机构对跟踪检查的结论、抽取样品检测或检查的结论和 有关资料/信息进行综合评价。评价通过的,可继续保持认证证书、 更用认证标志;评价不通过的,认证机构应当根据相应情形做出 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的处理,并予以公布。
本规则覆盖产品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内,证
的有效性依赖认证机构的获证后监督获得保持。 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使用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 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90天内提出认证委托。证书有效期内最 后一次获证后监督结果合格的,认证机构应直接换发新证书。
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认证证书所含内容的,应当与 认证证书的内容相一致。对于证书的变更应注明变更的版本号信 息以明确显示该产品的变更次数,
获证后,如果证书上的内容发生变化时:或已获证产品发生 技术变更(设计、结构参数、关键零部件/原材料等)影响相关 示准的符合性时;或工厂因变更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生产条件 等而可能影响生产一致性时;或认证机构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 的其他事项发生变更时,认证委托人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委托 经认证机构批准后,方可实施变更。 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认证变更的具体要求,包 括认证变更的范围和程序。认证机构应根据变更的内容,对提供 的资料进行评价,确定是否可以批准变更。如需样品检测和/或 工厂检查,应在检测和/或检查合格后方能批准变更。样品检测 可以利用生产企业检测资源,条件及要求同本规则7.2.2条款。 对符合要求的,批准变更。换发新证书的,新证书的证书编 号、批准有效日期原则上保持不变,并注明变更批准日期。不需 换发新证书的,出具变更确认表,注明变更内容以及变更批准日 期。
8.4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销
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销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 定》和《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注销、暂停、撤销实施规则》及认 证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认证机构应确定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
类别和范围,并采取适当方式对外公告被注销、暂停、撤销的认 证证书。 在证书暂停、注销、撤销期间,对于其证书覆盖已出厂、进 口的摩托车乘员头盔,认证委托人应根据证书暂停、注销、撤销 原因评价产品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对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 全造成损害的,应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向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 指定认证机构进行通报或采取相应措施,确保产品符合117号 令相关要求。
认证证书的使用应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
认证标志的管理、使用应当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 办法》的规定。
9.1准许使用的标志式样
获得认证的摩托车乘员头盈产品应使用安全类(S)认证标志 式样如下图:
结合GB811摩托车乘员头盔中标志要求的相关内容,摩托 车乘员头的CCC标识应采用印刷、模压方式,认证标识应能永 久保存,在不破坏头盔和认证产品的情况下清晰可见。根据产品 和工艺特点,印刷、模压标志可在产品形成的各阶段完成。 CCC认证标识下方应标注产品序列代号,代号结构为: 工厂编号+生产日期+产品流水号
必要时加施电子代码。
必要时加施电子代码。
认证收费项目由指定认证机构按照国家规定收取。国家没有 规定的,按照指定认证机构公布的收费标准收取。
认证机构应当对认证结论负责。 检验检测机构应对检测结果和检测报告负责。 认证机构及其委派的工厂检查员应对工厂检查结论负责。 认证委托人应对其所提交的委托资料及样品的真实性、合法 性负责。
认证机构应依据本实施规则的原则和要求,制定科学、合理、 可操作的认证实施细则。认证实施细则应在向国家认监委备案后 对外公布实施。认证实施细则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认证流程及时限要求; (2)认证模式的选择及相关要求; (3)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要求; (4)认证委托资料及相关要求: (5)样品检测要求; (6)第一次获证后监督要求; (7)获证后监督要求(包括利用生产企业资源实施检测的 要求); (8)认证变更(含标准换版)的要求; (9)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清单及相关要求; (10)收费依据及相关要求;
(11)与技术争议、申诉相关的流程及时限要求。
附件 11.产品描述(需进行电子化填报,认证机构应保证其系统中并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序号项目0总则0.1产品商标:0.2 产品厂标:0.3产品型号:0.4种类(A类或B类):0.5形状(全盔或半盔):0.6头盔质量kg(含附件)0.7规格尺寸:1壳体1.1生产企业:1.2材质(玻璃钢、工程塑料、其他材料):1.2.1主要原材料配比:1.3厚度(mm):1.4反光材料(喷涂或粘贴)2缓冲层2.1生产企业:2.2材质:2.3厚度(mm):3舒适衬垫3.1生产企业:3.2材质:3.3厚度(mm):4佩戴装置4.1生产企业:类型(系带、双D环、滑动棍等):— 12 —
5护目镜5.1生产企业:5.2材质:5.3护目镜透过率:壳体、缓冲层、舒适衬垫为多层时,按头盔从外到内的顺序依次填写。2.照片及产品图纸:足以识别产品主要特征的照片及表明头盔壳体、缓冲层、舒适衬垫的切图
工厂应确保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持续符合本规则和相 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注:本实施规则中的工厂涉及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 造商)生产企业。 1生产一致性检查是通过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审查和 工厂现场检查,确认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和型式试验样品的 致性,以及与认证标准的符合性。 2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是工厂为保证批量生产的认证 产品的生产一致性而形成的文件化的规定。应包括: 2.1工厂应建立文件化的规定,确保批量生产的认证产 品与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确保认证标志的妥善保管和使用 2.2工厂按照实施规则制定认证产品必要的试验或相关 查的内容、方法、频次、偏差范围、结果分析、记录及保 存的文件化的规定。以及按照认证标准识别关键零部件、原 材料和关键制造过程、装配过程、检验过程并确定其控制要 求。对于不在工厂现场进行的必要的试验或相关检查以及控 制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和关键制造过程、装配过程、检验 过程,应在计划中特别列出,并说明控制的实际部门和所在 地点。认证标准中对生产一致性控制有规定的项目,工厂的 控制规定不得低于标准的要求
2.3工)对于2.2涉及的产品试验或相关检查的设备和人 员的规定和要求。 2.4工厂对于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变更、审报与执行的 相关规定。 2.5工厂在发现产品存在不一致情况时,如何落实在认 正机构的监督下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尽快恢复生产的一致 生的相关规定。 2.6工厂在发现产品存在不一致情况时,所采取的追溯 和处理措施的规定。 2.7工厂质量保证体系应根据工厂实际情况,并参考本 付件附录1的要求制定。 可接受工厂的符合IS09001IS0/TS16949等标准的证书 (其中的范围应覆盖委托认证的产品)或其他满足本附件附 录1要求的等同的评价标准。认证委托人须提供符合附录1 中的相关内容,将其作为质量保证能力控制计划提交,并承 诺在发生影响其有效性或应用范围的变化时通知认证机构。 未获得IS09001,IS0/TS16949等标准的证书或其他等同的评 介标准证书的工厂,可参考附录1的规定建立质量保证体系 同时工厂应接受认证机构对其质量体系符合性的检查。 3生产一致性现场检查 第一次获证后监督是对工厂提出并经认证机构审查确 认的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的执行情况的审查。 4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执行报告
工厂是产品质量的责任主体,其质量保证能力应持续符 合认证要求电动汽车标准规范范本,生产的产品应符合标准要求,并保证认证产品 与型式试验样品一致。工厂应接受并配合认证机构依据本实 施规则及相关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细则所实施的各类工现 汤检查、市场检查、抽样检测。 1职责和资源 1.1职责 工厂应规定与认证要求有关的各类人员职责、权限及相 互关系,并在本组织管理层中指定质量负责人,无论该成员 在其它方面的职责如何,应使其具有以下方面的职责和权限 (a)确保本文件的要求在工厂得到有效地建立、实施和保 持; (b)确保产品一致性以及产品与标准的符合性; (C)正确使用CCC证书和标志,确保加施CCC标志产品的 证书状态持续有效。 质量负责人应具有充分的能力胜任本职工作,质量负责 人可同时担任认证技术负责人。 所有班次的生产操作,应指定确保产品质量的人员。 负责产品质量的人员,为了纠正质量问题,应有权停止 生产。
1.2资源 工厂应配备必须的生产设备、检验试验仪器设备以满足 稳定生产符合认证规则要求产品的需要;应配备相应的人力 资源,确保从事对产品认证质量有影响的工作人员具备必要 的能力;应建立并保持适宜的产品生产、检验试验、储存等 必备的环境和设施。 对于需以租赁方式使用的外部资源,工厂应确保外部资 源的持续可获得性和正确使用;工厂应保存与外部资源相关 的记录,如合同协议、使用记录等。 2文件和记录 2.1工厂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确保对本文件要 求的文件、必要的外来文件和记录进行有效控制。产品设计 示准或规范应不低于该产品的认证规则要求。对可能影响产 品一致性的主要内容,工厂应有必要的图纸、样板、关键件 清单、工艺文件、作业指导书等设计文件,并确保文件的持 续有效性。 2.2工厂应确保文件的充分性、适宜性及使用文件的有 效版本。 2.3工厂应确保记录的清晰、完整、可追溯,以作为产 品符合规定要求的证据。与质量相关的记录保存期应满足法 建法规的要求,确保在本次检查中能够获得前次检查后的记 录,且至少不低于24个月。
2.4工厂应识别并保存与产品认证相关的重要文件和质 量信息,如型式试验报告、工厂检查结果、CCC证书状态信 息(有效、暂停、撤销、注销等)、认证变更批准信息、监 督抽样检测报告、产品质量投诉及处理结果等。 3采购与关键件控制 3.1采购控制 对于采购的关键件,工应识别并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其 技术要求,该技术要求还应确保最终产品满足认证要求。采 购文件中还应包括对关键零部件或材料供应商实行产品和 制造过程批准的要求 工厂应建立、保持关键件合格生产者/生产企业名录并从 中采购关键件,工厂应保存关键件采购、使用等记录,如进 货单、出入库单、台帐等。 3.2关键件的质量控制 3.2.1工厂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程序中应包括 验项目、方法、频次和判定准则,在进货(入厂)时完成 对采购关键件的技术要求进行验证和/或检验并保存相关记 录。 3.2.2对于采购关键件的质量特性,工厂应选择适当的控 制方式以确保持续满足关键件的技术要求,以及最终产品满 足认证要求,并保存相关记录。适当的控制方式可包括: (a)获得CCC证书或可为最终产品强制性认证承认的自愿 性产品认证结果,工厂应确保其证书状态的有效。
(b)没有获得相关证书的关键件,其定期确认检验应符合 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细则的要求。 (c)工厂自身制定控制方案,其控制效果不低于(a)或(b) 的要求。 3.2.3当从经销商、贸易商采购关键件时,工厂应采取适 当措施以确保采购关键件的一致性并持续满足其技术要求。 对于委托分包方生产的关键部件、组件、分总成、总成、 半成品等,工厂应按采购关键件进行控制,以确保所分包的 产品持续满足规定要求。 对于自产的关键件,按4进行控制。 4生产过程控制 4.1过程准备 4.1.1工厂应对关键生产工序(过程)进行识别并确认; 关键工序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能力;如果该工序没有文件 规定就不能保证产品质量时,则应制定相应的工艺作业指导 书,使生产过程受控。 4.1.2对关键的生产过程进行过程研究,以验证过程能 力并为过程控制提供输入。 4.1.3以适当方式进行作业准备验证。 4.2产品生产过程如对环境条件有要求工厂应保证工作 环境满足规定要求。 4.3必要时,工厂应对适宜的过程参数进行监视、测量。
4.4工厂应建立并实施生产工装管理系统和关键设备预 防性维护系统,以确保设备的能力持续满足生产要求。 4.5必要时,工厂应按规定要求在生产的适当阶段对产 品及其特性进行检查、监视、测量,以确保产品与标准的符 合性及产品一致性。 4.6工厂应建立并实施产品的可追溯系统。 适当时,确定并应用统计技术。 5检验试验仪器设备 5.1 基本要求 工厂应配备足够的检验试验仪器设备,确保在采购、生 产制造、最终检验试验等环节中使用的仪器设备能力满足认 正产品批量生产时的检验试验要求。 检验试验人员应能正确使用仪器设备,掌握检验试验要 求并有效实施。 5.2校准、检定 用于确定所生产的认证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试验 义器设备应按规定的周期进行校准或检定,校准或检定周期 可按仪器设备的使用频率、前次校准情况等设定;对内部校 准的,工厂应规定校准方法、验收准则和校准周期等;校准 或检定应溯源至国家或国际基准。仪器设备的校准或检定状 态应能被使用及管理人员方便识别。工厂应保存仪器设备的 校准或检定记录。
对于委托外部机构进行的校准或检定活动,工应确保 外部机构的能力满足校准或检定要求,并保存相关能力评价 结果。 注:对于生产过程控制中的关键监视测量装置,工厂应 根据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细则的要求进行管理。 5.3实验室管理 工厂应定义内部实验室实验范围,包括进行检验、试验 或校准服务的能力。 为工厂提供检验、试验或校准服务的外部/商业/独立实 验室应有定义的范围,包括有能力进行的检验、试验或校准 服务。 6不合格品的控制 6.1对于采购、生产制造、检验等环节中发现的不合格 品,工厂应采取标识、隔离、处置等措施,避免不合格品的 非预期使用或交付。 工厂应制定返工、返修作业指导书,内容应包括经返修、 返工后的产品需重新检测。对重要部件或组件的返修应作相 应的记录。 未经确定或可疑状态的产品,应列为不合格品。 废旧产品必须以对待不合格品的类似方法进行控制。 应保存对不合格品的处置记录。 6.2对于召回、国家级和省级监督抽查、产品召回、顾 客投诉及抱怨等来自外部的认证产品不合格信息,工厂应分
析不合格产生的原因,并采取适当的纠止措施。工厂应保存 认证产品的不合格信息、原因分析、处置及纠正措施等记录。 6.3工厂获知其认证产品存在重大质量问题时(如召回、 国家级和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等),应及时通知认证机构。 7内部质量审核 工厂应建立文件化的内部质量审核程序,确保工厂质量 呆证能力的持续符合性、产品一致性以及产品与标准的符合 性。 对工厂的投诉尤其是对产品不符合认证规则及标准要 求的投诉,应保存记录,并应作为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的 信息输入。 工广应以适宜的频率审核每个制造过程,以决定其有效 性。 工厂应以适宜的频率,在生产的适当阶段对其产品进行 审核,以验证符合所有规定的要求。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 工厂应采取适当的纠正措施、预防措施。工厂应保存内部质 量审核结果。 8产品防护与交付 工厂在采购、生产制造、检验等环节所进行的产品防护, 如标识、搬运、包装、贮存、保护等应符合规定要求。必要 时稀土标准,工厂应按规定要求对产品的交付过程进行控制。 工厂应按适当策划的时间间隔检查库存品状况,以便及 时发现变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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