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63/T 1777-2020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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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工艺末端,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的相关要求, 范化排污口施工管理标准规范范本,并宜按规定设置永久性排污口标志;设计处理规模小于20m/d的农村污水处理设 不要求设置永久性排污口标志:特殊情况下的监测监管要求可根据实际另行规定。
DB63/T17772020
经具有一定净化功能的自然湿地、生态沟渠、小溪等间接排入受纳水体时,可将所流经的人工湿地工程、 自然湿地、生态沟渠、小溪等的出水作为农村污水处理排放的末端出水进行监测考核。 3.3监测频次和采样时间等要求,应按照HJ/T91的有关规定执行。 3.4农村污水处理排放水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按照表2执行。有新发布的国家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其 方法适用范围相同的,也适用于本标准对应水污染物的测定。
表2水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
.1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9.2除不可抗力情况外,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设施应遵守本标准的规定,采取必要运维管理措施保 正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3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可依据当地生态环境保护需要,提出并执行更严格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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