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深圳市政府令第319号 市长 陈如桂2019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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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涉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违法行为的, 衣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房屋安全责任人未申 报登记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 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 或者其他受托管理单位未制止违法行为并向房屋所在地街 道办事处及时报告的,或者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由区主 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 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建设单位未委 托专业机构对工程周边房屋进行安全影响评估并采取风险 防范措施的,由工程建设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 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安全责 任人单独或者会同第三方责任主体未委托鉴定机构对房屋 进行安全鉴定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 一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房屋 安全责任人将危险房屋用于出租的,由房屋租赁管理部门依 照有关规定处理;房屋安全责任人将危险房屋用于生产经营
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 规定处理。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 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安全责任人未按规 定或者鉴定报告意见采取措施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对个人处以一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 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 四十条规定,房屋安全责任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专门 从事建筑幕墙维护和管理的专业机构未履行建筑幕墙安全 检查、安全性鉴定、隐患修等维护和管理责任的,由区主 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一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以 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鉴定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主管部 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从鉴定机构 名录中除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房屋安全检测鉴定人员,处 一千元罚款,且三年内不得在本市从事房屋安全检测鉴定工 作。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出具虚假鉴定报告; (二)未按国家相应规范、标准进行检测鉴定且对鉴定 结果造成明显影响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条房屋安全责任人、承租人及其他主体拒绝、 阻碍专业机构进行正常的房屋安全隐患排查、评估、检测鉴 定活动,或者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房屋安 全管理职责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一条市区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和区人民政 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锅炉标准,由有权 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向房屋安全责任人发出《房屋安全隐 患治理告知书》《危险房屋停止使用通知书》或者未按照规 定跟踪督促、指导、协调房屋安全责任人实施解危措施的; (二)未按照规定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或者未按照规定对 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进行动态监测和重点巡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将危险房屋及其解危信息向社会公布 的; (四)未按照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或者抢险救援措施的; (五)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询私舞彝行为的。 教育、公安、民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市场监管等部 门明知作为生产经营或者公益事业场所的房屋为危险房屋, 仍办理相关证照或者登记、备案手续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房屋安全,是指房屋主体结构安全。 (二)房屋结构,是指由基础、墙体、柱、梁、板等连 接而构成的能承受作用的平面或者空间体系。 (三)安全鉴定,是指对房屋承载能力和整体稳定性等 的安全性以及适用性和耐久性等的使用性所进行的调查、检 测、分析、验算和评价等一系列活动, (四)应急鉴定,是指为应对突发事件,在接到预警通 知时,对建筑物进行的以消除安全隐患为目标的紧急检查和 鉴定,或者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对建筑物的破坏程度及其危 险性进行的以排险为目的的紧急检查和鉴定。 (五)危险房屋,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者承重构件已 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 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六)建筑幕墙,是指由玻璃、石材、金属板及人造板 等板材与支承结构体系组成,相对主体结构有一定位移能力 或者自身有一定变形能力、不承担主体结构所受作用的建筑 外围护墙。 (七)例行安全检查,是指对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状况进 行的常规检查
(八)定期安全检查,是指对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状况进 行的定期抽样检查。 (九)专项定期安全检查,是指对既有建筑幕墙索杆张 拉结构预拉力或者硅酮结构密封胶粘接性能单独进行的定 期抽样检查。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2019年3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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