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目录(第一版)(应急管理部等四部委2020年第1号公告 应急管理部、工信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等2020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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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目录(第一版)(应急管理部等四部委2020年第1号公告 应急管理部、工信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等2020年5月)
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目录(第一版
二、有毒化学品(包括有毒气体、挥发性有毒液体和固体剧毒化学品)
三、严格安全生产准入 对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从严审批,严格从业人员 准入,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产业布局规划的建设项 目一律不予审批,对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产业布局规戈 的建设项目,依法依规予以审批,避免“一刀切”。 四、强化运输管理 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充装和发货查验、核准、记录制度,加强 运输车辆行车路径和轨迹、卫星定位以及运输从业人员的管理,从 源头杜绝违法运输行为,降低安全风险。利用危险货物道路运输 车辆动态监控,强化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运行轨迹 以及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的在线监控和预警。加快推 动实施道路、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电子运单管理,重点实现特别管控 危险化学品的流向监控。 五、实施储存定置化管理 相关单位(港口、学校除外)应在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内划定 特定区域、仓间或者储罐定点储存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提高管理 水平,合理调控库存量、周转量,加强精细化管理,实现特别管控危 险化学品的定置管理。加强港口危险货物储存管理,危险货物港 口经营人应当在危险货物专用仓库、堆场、储罐储存特别管控危险 化学品,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实施隔离,建立作业信息系 统,实时记录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货主信息等,并在 作业场所以外备份
六、其他要求 通过水运、空运、铁路、管道运输的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应依 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的管控措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 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科学实验必需的试剂类产品暂不纳入本目录管理,但有关 单位可根据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的实际情况和存在的风险,采取措 施加强管理。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要求,城镇燃气不适用本 目录及特别管控措施。
汽车标准(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2020年6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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