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1128-2020 核动力厂核事故环境应急监测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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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3场外应急状态下的

    5.3.1继续实施5.2场区应急时的监测,根据布点原则和释放情况确定监测范围,并根据需要布设投 放式自动装置。

    应根据前述第4章、第5章的要求,确定不同应急状态下的监测范围和监测布点。场外应急状态下 按下述要求实施。场区应急和厂房应急状态下,应根据事故潜在影响,进行简化和缩小

    5.1.1原则上,在早期阶段,陆地重点监测范围为30km,根据放射性污染情况,监测范围可逐步扩大 至50km;对热功率≥1000MW的反应堆严重事故引起的大量放射性释放,监测范围可能需要扩展至80km 甚至更远距离

    铆钉标准3.2应急监测布点原则

    6.2.1环境Y辐射水平

    a)原则上,30km范围内按16个方位划定的每个陆地扇区至少布设一个?辐射连续自动监测点, 并应在10km范围内主导风向的下风向、居民密集区适当增加布点。在释放前,可根据核事故后果预测 平价在下风向预计会产生撤离和隐蔽的高辐射水平地区,预先补充布设投放式自动装置。发生放射性物 质释放后,根据核动力厂核事故放射性物质释放情况、气象条件以及核事故后果预测评价结果,在拟实 施或者已经实施撤离或隐蔽的下风向和侧风向区域补充投放式自动装置,至少使该陆地扇区10km, (10~20)km,(20~30)km范围均有辐射连续自动监测点。 b)在(30~50)km范围内,原则上县级以上城市均应布设一个辐射连续自动监测站,在没有固 定式自动站时,条件允许时采用投放式自动装置补充。 c)在(50~80)km范围内,原则上地级以上城市均应布设一个辐射连续自动监测站,在没有固 定式自动站时,必要及条件允许时,采用投放式自动装置补充,也可采用人工、车载巡测的手段实施机 动监测布点;在该范围根据监测数据,核动力厂核事故放射性物质释放情况、气象条件以及核事故后果 预测评价结果,自然和社会环境状况,经综合研判可适当减少辐射测量的点位和频次。 d)原则上应及时获取300km范围内的地市级以上城市固定式自动站的环境监测数据 e)核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性监测方案中设定的监测点位均应作为应急监测点,除非出现不可实施 的情况,如路况、气候和辐射水平等使人工测量不可实施。 f)不应改变已确定的丫辐射测量点位或者巡测路线,除非出现不可实施的情况,如路况、气候和 丫辐射水平等使人工测量不可实施。考虑可能存在的放射性烟羽扩散方向的改变,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 周整巡测路线。 g)居民已经撤离的区域,在早期阶段取消辐射人工测量点位。 h)辐射测量点应尽量选择在露天开阔地面,即原则上应满足GB/T14583监测技术要求;如无法 满足要求,应在报告数据的同时描述测量点的环境特征。 i)10km范围内的海域方向,有人居住的海岛、放射性烟羽扩散方向或敏感区域,应实施辐射水 平监测

    6.2.2大气及沉降物

    a)在厂区边界处、厂外烟羽最大浓度落地点处、半径10km范围内的居民区或者敏感区域 个点位,进行气溶胶、气态碘等监测;在主导风向下风向,设置沉降物采集点。 b)根据应急响应的需要,在认为有必要的地区进行监测。

    6.2.3土壤、地表水和陆生生物

    表层水和陆生生物。 b)在80km范围内所有湖库类集中式供水水源地及江河类中型以上集中式供水水源地进行采样。

    a)在开始早期阶段监测时,应根据污染物排放情况,在5km监测范围内按近密远疏的原则,扇形 布点,进行海水监测;根据污染情况,监测范围扩展至30km,按16个方位划定的每个海上扇区至少布 没一个海水采样分析点位,必要时在海水采样同点位进行沉积物采样。 b)在进入中、后期阶段监测时,应综合各种情况,监测范围有必要向可能受污染的更远海域扩展, 并增加代表性海洋生物监测

    6.2.5地面放射性沉积

    必要时,在中、后期阶段监测,通过网格式布点加密环境辐射水平或土壤放射性监测,以掌握详 细的地面放射性沉积水平。根据早期阶段监测结果、释放情况及环境情况确定网格的密度。

    6. 2. 6 指示生物

    中、后期阶段监测,应根据实际情况

    场外应急状态下按下述监测内容实施。场区应急和厂房应急状态下,应根据事故潜在影响,进行简 化和缩小。

    7. 1. 1早期阶段监测方案

    .4早期阶段监测方案见

    表1早期阶段监测方案

    水堆核电站增加3H、14C的采

    7.1.2 中、后期阶段监测方案

    中期阶段监测从早期阶段监测结束至应急响应行动终止,监测方案见表2。后期阶段辐射环境监 见表3,需进行环境恢复地区的监测按照环境恢复相关要求制定监测方案。

    表2中期阶段监测方案

    注:*重水堆核电站增加3H、14C的采样分析

    表3后期阶段监测方案

    水堆核电站增加"H、14C的

    正到1米处的值,并在监测报告中注明实际测量高度。 7.2.4不同监测阶段的环境辐射水平测量设备应具备合适的灵敏度和量程,用于早期阶段监测的 福射测量仪量程应高于100mSv/h。 7.2.5早期阶段监测30km范围内的环境辐射水平测量结果应结合核事故后果预测评价,在地图上 显示一段时间的积分剂量或者某个时间的周围剂量当量率分布。对其他阶段及范围的测量结果也应尽量 提供剂量或周围剂量当量率分布图

    7.4.1在早期阶段监测申,首先对超过OIL2(见附录B)的测量点周围的土壤及沉降物进行迅速采样, 其次对大气监测点周围土壤及沉降物进行采样,必要时进行核素分析。其他备选采样分析点应根据地理 位置(可到达)、社会状况设定。 7.4.2在早期阶段监测中,土壤样品采集对象为表层土壤,在中后期阶段监测中,应根据工作目标确 定采样对象

    7.4.3应急监测各阶段,土壤及沉降物放射性分析的方法除采用实验室(或者移动实验室)能谱分析 外,也可以采用高纯锗就地?能谱的方法实施测量,

    应急监测各阶段,为掌握饮用水受污染的情况,在确认放射性物质释放后,应迅速在80km范围内 所有湖库类集中式供水水源地及江河类中型以上集中式供水水源地进行采样。重要水体至少每天采样 条件允许时可考虑布设水体放射性自动监测系统。按照周围剂量当量率高低设置采集优先次序

    7.7.1应急监测各阶段,对海水样品测量的核素主要是事故释放的137Cs、134Cs和131I等裂变产物。 7.7.2对海底泥样品测量的核素主要是事故释放的137Cs、134Cs和131I等裂变产物。 7.7.3对核动力厂排放口海水,至少每天采样,进行总α、总β和能谱分析,在早期应尽量获得实时 监测数据。条件允许时可考虑布设水体放射性自动监测系统。 7.7.4对代表性海洋生物样品测量的核素主要是事故释放的137Cs、134Cs和131I等裂变产物。 7.7.5对污染区域的定性界定,可采用船载巡测或航测手段,进行辐射水平测量

    7.8.1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河底泥、湖底泥和潮间带土等其他环境样品的测量,通常情况下在辐射环境 质量监测和监督性监测方案的基础上,根据防护措施的实施情况,优化监测方案,实施监测。 7.8.2后期的专题调查,应按照专题调查相关要求,遵循辐射防护的原则开展监测。

    早期阶段监测中,对采集的样品不作水洗、烘干、灰化、蒸发和浓缩等前处理,直接封装测量 中后期阶段监测中,按核素种类、活度水平选择处理方法

    要记录完整的样品信息,实验室应建立应急样品保留、复测管理等制度。需特别注意防止样品 染,不同活度样品应分区储存管理,

    1应急监测准备阶段的原

    应急监测应纳人实验室质量保证体系,配备有效的应急监测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应取得有效的计量 期源证明。确保仪器量程满足应急监测要求,避免采用外推方法标定仪器量程上限。应配置必要的核应 急监测标准源与标准物质,建立针对性的应急监测作业指导书,定期进行培训、演练、能力验证与比对。

    9.2应急监测实施阶段的质保工作

    9.2.1对监测设备要采取预防污染的措施。每次测量时,在便携式X、剂量仪表外套上塑料套。要 建立识别受污染导致本底变化的措施,并建立应急监测仪器本底校核的方法。 9.2.2没有核素识别能力的投放式自动装置、便携式辐射水平测量仪及便携式α/β表面污染仪在进入 亏染区测量前,应事先在未污染区进行测量,读取本底,并将一台设备留在未污染的“干净区”,建立 仪器本底现场参考数据

    A.1应急监测人员应建立个人健康监护档案,在整个应急响应过程中所受到的剂量不得超过应急指 根据辐射防护国家标准设定的最高值,该值为综合外部剂量,并假定采取了所有必要的措施防止内! A.2应急监测人员应根据指令服用碘片,佩戴个人剂量计和个人剂量报警仪,每次执行完监测后, 行表面污染检查。 A.3已怀孕或可能已怀孕的女性职工不得从事现场应急监测工作。 A.4如果某区域周围剂量当量率超过100mSv/h时: a)仅在执行救生行动时方可进入; b)总停留时间控制在30分钟内。 A.5除非必要,不可进入周围剂量当量率超过1Sv/h的区域。 A.6在仅限于生命救助行动时,才可以在以下范围执行操作: a)可疑危险放射性物质/源的1m范围内; b)火灾或爆炸的100m范围内。 A.7当怀疑或确认放射性物质(烟/尘)扩散或污染时,应该采取以下防护措施: a)根据指令使用呼吸防护器具,如遇突发状态,应迅速用口罩或手帕捂住嘴巴,快速撤离: b)双手不能触碰口腔、不抽烟、不饮食,定期洗手

    附录B (参考性附录) 操作干预水平(OIL)初始设定值

    附录B (参考性附录) 操作干预水平(OIL)初始设定值

    表B.1操作干预水平(OIL)初始设定值

    这些OIL初始值适用于轻水堆或者RBMK堆芯或者乏燃

    技术交底附 录 C (参考性附录) 不同阶段各类样品放射性水平测量要求

    附录 C (参考性附录) 不同阶段各类样品放射性水平测量要求

    表C.1大气样品测量要求

    表C.2沉降物样品测量要求

    表C.3土壤和表面沉积样品的测量要求

    iso标准表C.4食物、饮用水、陆生和水生生物样品的测量要求

    注1:表C.1一C.4参考来源:RadiationMonitoringforProtectionofthePublic afterMajorReleaseof Radionuclidestothe Environment, ICRU Report 92, 2015. 注2:表C.1一C.4中后期阶段中各分析项目/核素的探测限,均指环境恢复地区的监测要求,其他地区的监测要求按 照HJ/T61的规定

    注1:表C.1一C.4参考源:RadiationMonitoringfor Protection ofthe Public afterMajorReleaseof Radionuclides tothe Environment, ICRU Report 92, 2015. 注2:表C.1一C.4中后期阶段中各分析项目/核素的探测限,均指环境恢复地区的监测要求,其他地区的监测要求按 照HJ/T6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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