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1/ 1953-2020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 DB41/ 1953-2020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为pdf格式
  • 文件大小:356.5K
  • 下载速度:极速
  • 文件评级
  • 更新时间:2020-06-08
  • 发 布 人: 13648167612
  • 原始文件下载:
  • 立即下载

  • 文档部分内容预览:
  • 适用于使用氨水、尿素等含氨物质作为还原剂,去除烟气中氮氧化物的情形 适用于采用独立热源的烘干设备。

    4.1.2除储库底、地坑及物料转运点单机除尘设施外,其他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m。排气筒高度应 高出本体建(构)筑物3m以上。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有建筑物时, 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4.1.3对于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排气、采用独立热源的烘干设备排气,应同时对排气中氧含量 进行监测,实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按公式(1)换算为基准氧含量状态下的基准排放浓度,以此 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其他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按实测浓度计算,但不得人为稀释排放

    DB41/ 19532020

    0基一—干烟气基准氧含量,单位为百分比(%);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排气为10,采用独 立热源的烘干设备排气为8; O一—实测的干烟气氧含量,单位为百分比(%)。

    4. 2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4.2.1水泥工业企业应加强物料储存、输送及生产工艺过程的无组织排放控制。物料应进库存放,原 料、燃料均在全封闭式料场内存放;散装原料、燃料卸车、上料、配料、输送应密闭作业,输送落料点、 给料点应配备集尘装置和除尘系统;生产环节应在封闭良好的车间内运行,生产环节产尘节点应配备集 尘装置和除尘系统。

    表2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限值

    5.1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和HJ819、HJ848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 订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 监测结果。 5.2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排气筒、水泥窑窑头(冷却机)排气筒应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 施乳制品标准,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按HJ75、HJ76、DB41/T1327、DB41/T1344的规定执 行。 5.3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孔、采样测试平 台和排污口标志。 5.4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GB/T16157、HJ/T397的规定执行。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的 监测按HJ/T55的规定执行。 5.5大气污染物的分析测定采用表3中所列的方法标准。本标准实施后国家发布的污染物监测方法标 准,如适用性满足要求,同样适用于本标准相应污染物的测定。

    DB41/19532020

    表3大气污染物浓度分析测定方法标准

    6.1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企业是实施排放标准的责任主体,应采取必要措施,达到本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5.3本标准中未作规定的内容和要求,按国家或地方相关标准执行。国家或地方标准严于本标准时执 行国家或地方标准。

    ....
  • 工业标准
  • 相关专题: 大气污染物排放  

相关下载

常用软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