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1/ 1955-2020 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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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完整的围护结构内进行物料输送作业,围护结构的门窗、盖板、检修口等配套设施在非必要 闭,如皮带通廊、封闭车厢等,
在装载设施与储罐之间或储罐与储罐之间设置的气体连通与平衡系统, 3.13 现有企业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炼焦化学工业企业及生产设施 3.14 新建企业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或备案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炼焦化学工业建设项目 3.15 排气简高度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简出口计的高度。
温度为273.15K、压力为101.325k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均以标准 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炼焦化学工业企业的法定边界。若无法定边界,则指企业的实际
然烧时排水标准规范范本,烟气中含有的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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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2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mg/m(注明的除外)
“采用氨法脱硝、氨法脱硫设施的氨逃逸浓度不高于8
P一大气污染物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单位为毫克每立方米(mg/m); 0一一干烟气基准氧含量,单位为百分比(%); 0*一一实测的干烟气氧含量,单位为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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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排放氰化氢的排气筒高度不低于25m,其他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m(因安全考虑或有特殊工艺 要求的除外)。现有和新建焦化企业应安装荒煤气自动点火放散装置。 4.2.4当执行不同排放控制要求的废气合并排气筒排放时,应在废气混合前进行监测,并执行相应的 排放控制要求;若可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对混合后的废气进行监测,则应按各排放控制要求中最严格的 规定执行。
4.3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4.3.1物料储存与运输系统
4.3.1.1煤场、焦场应采用密团料仓或封团料棚等方式储存,并配备喷淋(雾)等抑尘措施,企业边 界内不得露天堆放物料, 4.3.1.2采用汽车、火车卸煤的,翻车机室或卸煤沟应采用封闭形式,并采取喷淋等抑尘措施。 4.3.1.3焦粉、除尘灰等粉状物料,应采用管状带式输送机、气力输送设备、罐车等方式密闭输送; 炼焦煤、焦炭、脱硫石膏等块状或粘湿物料应采用管状带式输送机等方式密闭输送,或采用皮带通廊等 方式封闭输送;确需车辆运输的,应使用封闭车厢或苦盖严密,装卸车应采取加湿等抑尘措施,相应料 场出口应设置自动感应式车轮清洗和车身清洁设施。 4.3.1.4各料槽、筛分室、转运站等物料输送落料点应配备集气罩和除尘设施。 4.3.1.5除尘器灰仓卸灰不得直接卸落到地面,卸灰区应封闭。 4.3.1.6氨及氨水的储存、卸载、输送、制备等过程应密闭,并采取氨泄漏检测措施。 4.3.1.7厂区道路应硬化。道路采取清扫、洒水等措施,保持清洁
4.3.2装煤、推焦与熄焦
4.3.2.1炼蕉炉装煤应设置除尘地面站或采用无烟装煤技术综合管廊标准规范范本,推焦应设置除尘地面站,宜采用装煤车 封闭技术、推焦车封闭技术、高压氨水喷射技术、导烟技术、单孔炭化室压力调节技术等清洁生产技术。 1.3.2.2干熄炉装入、排出装置等产尘点应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4.3.2.3湿法熄焦塔应设置双层捕尘板并保持完整,
技术,推焦应设置除尘地面站,宜米用装煤车
炼焦炉炉体及其与工艺管道连接处应密封,正常炭化期间,不应有可见烟尘外逸。炉门顶部设 对炉头烟进行收集处理。
4.3.4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放
4.3.4.1冷鼓各类贮槽(罐)及其他区域焦油槽(罐)、苯槽(罐)等有机贮槽(罐)排放气体应接 入气相平衡系统或收集处理。 4.3.4.2炼焦化学工业企业酚氰废水处理站格栅井、调节池、预处理系统、厌氧系统应加盖并配备废 气收集处理设施。 4.3.4.3炼焦化学工业企业有机贮槽(罐)排放气体、酚氰废水处理站废气等含VOCs废气处理设施排 放的废气应符合表1的要求。 4.3.4.4炼焦化学工业企业其他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应符合GB37822规定,
4.4炼焦炉炉顶、企业边界及周边污染监控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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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1.2企业是实施排放标准的责任主体,应采取必要措施,达到本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6.1.3本标准中未作规定的内容和要求,按国家或地方相关标准执行。国家或地方标准严于本标准时 执行国家或地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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