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51329-2018 城市环境规划标准(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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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51329-2018 城市环境规划标准(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
3.0.1城市环境规划主要包括城市生态空间规划和城市环境保 护规划,应综合研究城市生态条件和环境质量现状、资源承载力 和发展趋势,合理确定城市生态空间布局和环境保护目标,划定 主态控制线、规划各类环境功能区,优化城市布局:提出生态空 间保护、控制、修复和污染防治措施。 3.0.2城市环境规划范围应包括市域、城市规划区或城镇开发
3.0.3城市生态空间规划宜包括下列内
1依据土地资源、水资源等影响城乡持续发展的资源承载 方及其空间分布特征,提出资源保护与利用的自标和要求: 2进行生态功能重要性评价,提出生态空间分布特征、管 控要素和管控措施; 3结合已确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 在城市规划区或城镇开发边界内划定生态控制线,确定需要进行 生态保护和修复的区域范围,构建城市生态安全格局: 4提出城市生态保护、修复和建设的措施和要求
管道标准规范范本3.0.4城市环境保护规划宜包括下列内容:
1环境功能分析和现状环境质量评价,提出环境保护总体 目标以及具体的水环境、大气环境、声环境和土壤环境保护目 标,提出固体废弃物处理与处置、其他环境污染防治要求; 2划定城市水环境、环境空气质量、声环境和土壤环境功 能区,对各类功能区提出保护要求; 3优化确定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布局: 4提出达到环境保护目标的规划措施,包括优化城市用地 布局和功能分区、节能减排措施、污染防治措施等
4.1.1城市生态空间在市域应包括:国家公园、
4.1.1城市生态空间在市域应包括: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 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世界自然遗产保护区、基本 农田保护区、湿地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源涵养区、公益 林保护区、地质灾害防治区、水土流失防治或土壤侵蚀地区、地 震断裂带及其保护区、郊野公园、沙漠化地区、盐渍化地区、石 莫化地区、海水侵陆域地区、重要河流水系、湖库、湿地、坑 塘、蓄滞洪区、其他生态廊道、其他类型禁止和限制开发区等重 要生态空间
与市域生态空间相衔接的国土空间外,还应包括城市绿楔、城市 绿隔、城市绿道、集中连片的林地中需要集中保护的地区、海绵 成市建设中确定的排水防涝安全需要保护和保留的地区、主要排 水渠系及滨水空间、具有生态保护价值的海滨陆域地区、为保护 成市生态安全确定的生态廊道、为改善城市环境确定的通风廊 道、为保障城市安全确定的城市防灾公园和绿地类固定避难场 所,以及其他具有较高生态保护价值的区域
边界内山水林由湖草等生态系统的统一性和连续性,构建生态安 全格局。
1.5城市生态空间规划应明确生态空间保护和修复的范 略和主要措施
类需要保护的重要生态用地
4.2.3市域划定的生态控制线应以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
呆护红线为基础,将具有重要生态价值的山地、森林、河江 白、湿地、海岸带等现状生态用地和水源保护区、自然保 风景名胜区等法定保护空间划入生态控制线
4.2.4城市规划区或城镇开发边界内的生态控制线宜在
需要保护的重要生态用地基础上,提出改善人居环境、提高 安全水平需要保护和修复的生态空间
1城市绿楔、城市绿隔、郊野公园、湿地公园、各类风景 区、城市湿地公园和集中连片的林地中需要集中保护的地区; 2、主要自然河流、湖库及湿地、排水渠系及滨水空间、坑 塘和具有生态保护价值的海滨陆域地区: 3城市蓝线和城市绿线: 4海绵城市建设中确定的排水防涝安全需要保护和保留的 地区; 5为保护城市生态安全确定的生态廊道、为改善城市环境 确定的通风廊道、为保障城市安全确定的城市防灾公园和避难 场所;
6其他具有较高生态保护价值的区域
划、城市蓝线和水系规划、城市绿线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充分衔 接,对纳入生态控制线的区域,应明确其类型、功能、控制范围
和边界,提出管控要求和保护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应符合其相应保 护和管控要求; 2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 地公园、地质公园、地震断裂带及其保护区、城市湿地公园等保 护空间应符合相应保护要求; 3城市蓝线和城市绿线应按国家现行相关规定进行管控; 4其他类型的区域应提出具体管控策略,避免有与该区域 生态保护功能不适应的建设行为和永久性建(构)筑物
4.3.1城市生态空间规划应对受损的山体、绿地、水体、岸线 和滨水空间进行生态修复:应对城市废弃地和污染场地进行生态 修复和合理利用。
体自然风貌,根据山体受损情况恢复自然形态,恢复原有植被生 境,重建生态群落,提出山体生态修复的原则、策略和措施
境,重建生态群落,提出山体生态修复的原则、策略和措施。 4.3.3水体、岸线和滨水空间生态修复应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 设理念,加强对受损水体、岸线和滨水空间、湿地等的生态修 夏,加强对受纳水体排水分区的控源截污,恢复和保持河湖水系 的自然联通和流动性,恢复水体和滨水植被群落,强化水体自净 能力,提出水体、岸线和滨水空间生态修复的原则、策略和 措施。
4.3.4绿地系统生态修复应拓展城市绿色空间,推进绿廊、绿
绿楔、绿心建设,优化城市绿地均衡布局,落实海绵城市 要求,提升城市生物多样性水平。
4.3.5城市废弃地和污染场地土壤修复应根据受拉
需求,优先采用生态技术,按修复后的士环境质量确定 用地功能
5.1.1水环境目标应包括水环境质量目标、水环境保护自标和
水环境整治自标三类。水环境质量自标应根据水环境功能制定。 同一水域兼有多类使用功能的,执行最高功能类别对应的标准 直:并不应低手水域的现状水质类别:水环境保护自标应包括饮 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地表水质达到功能区要求的比例、近岸海 或水质达到功能区要求的比例、城市规划区黑臭水体比例等;水 环境整治目标应包括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再生水回用率、工业 废水处理达标率等
5.1.2城市水环境功能区划应根据城市规划、水环境质
及区域水环境功能进行划定。城市水环境功能区划应包括地表水 环境功能区划、地下水环境功能区划和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 适活用于有近岸海域城市),应分别按现行国家标准《地表水环境 质量标准》GB3838、《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和《海水 水质标准》GB3097的相关规定执行
1.3城市规划区内应合理规划工业布局,加强工业废水排 理,严格控制新污染源产生。现有污染较重的企业应有序搬 造或依法关闭
5.1.3城市规划区内应合理规划工业布局,加强工业废水排放
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不得破环沿海滩涂湿地:填海造 地和围垦滩涂应在符合海域专项规划的前提下经过科学论证和依 法审批。
局、出水水质要求和尾水排放口的选址条件。污水处理设施卫生 方护距离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
GB50318的规定。
5.1.6规划应依据划定的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城市饮
用水水源各级保护区的污染防治管理规定,提出相应的保护措 施:严控地下水开采量,保证地下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合理利用 江河湖库水量,确保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
5.1.7规划应提高水的重复利用和循环利用率,最大限
新鲜用水量和污水排放量
湖生态带建设,加强城市重点区域受污染水体的环境整治禾 修复。
5.1.9对重点流域的城市水域控制区,或对某一类水
1.9对重点流域的城市水域控制区,或对某一类水污染物
需特别限制的城市水域控制区,水环境规划应结合污染物排放许 可证制度,控制城市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应完善城市污水收集及 处理系统:并应根据水环境质量自标提出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 放标准,防治水体污染
,按照海绵城市建设要求,提出城市点源控源截污和雨水行 源污染控制的措施
5.1.11规划应提出农村生活污水
5.2.1大气环境保护目标应包括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目标和大气 环境综合整治目标。
5.2.2环境空气功能区可根据用地性质划为一类区和二
据区划面积、污染源分布、大气扩散能力确定,且不宜小 于300m。
城市用地中的二类、 三类工业用地宜规划在城市主导风
5.2.4城市用地中的二类、三类工业用地宜规划在城市
向的下风向,全年有两个盛行风向时,宜布置在盛行风向的
5.2.5 城市、区域空间布局规划宜根据自然条件,结合绿地、
5.2.5城市、区域空间布局规划宜根据自然条件,结合 水系、道路交通、景观等规划设置通风廊道,通风廊道宜 主导风向一致。
5.2.5城市、区域空间布局规划宜根据自然条件,结合绿地
能源逐步替代燃煤,并应因地制宜地推进可再生能源利用。 5.2.7城市应采用集中供热与清洁能源分布式供热相结合的供 热方式。
5.2.8交通设施应满足公共交通及步行、自行车交通等绿色交 通方式的需要
5.3.1规划应结合城市用地布局、人口分布、敏感群体等的变 化,确定城市声环境保护与防治自标。 5.3.2声环境功能区划应以城市规划为指导,按规划用地的主
5.3.5规划应分析城市主要噪声污染
优化城市用地布局和道路系统,城市铁路、轨道交通线路、高速 公路、快速路、高架道路、主干道等主要噪声源应避开噪声敏感 建筑物集中区域,不能避开时应设置缓冲区和噪声防护设施
强对生活噪声污染的治理与防护,因地制宜设置隔声屏障和绿 化带。
用地规划中应实施基 襄环境质量的建设用地准
入管理,严格管控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治炼、石油加 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的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 更为居住、商业和学校、幼儿园、医疗、疗养机构、养老机构等 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
5.4.2已经受到污染的场地,应按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开展土壤
染治理,提出修复措施;并应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严控亲 壤污染
5.4.3已污染的土壤,在总体规划编制前应按有关规定开展土
污染扩散,结合土壤修复程度和建设用地开发时序确定适宜的用 地功能,治理达标前应限定用地性质和用途
5.2城市固体废物处理与处置应推行减量化、资源化、天 原则,逐步实现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贮存和分类处 集储运和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应遵循统筹规划、分期实施、区 调和共建共享的原则
情况较为稳定、取土条件方便、具备运输条件、人口密度低、土 地及地下水利用价值低的地区:且用地边界距20方人口以上城 市规划建成区应大于5km,距20方人口以下城市规划建成区应 大于2km,距居民点应大于0.5km。填埋场四周宜设置宽度不 小于100m的防护绿地或生态绿地
5.5.8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购存、处置场应布置在工业
区主导风向的下风向,场界距居民区的控制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的规定。严禁选在江河、湖泊、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 地和洪泛区。
地和洪泛区。 5.5.9危险废物烧厂规划布局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危险废 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的选址规定。危险废物填埋、 广存场规划布局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危险废物填理污染控制标 准》GB18598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的选 址规定。 5.5.10医疗废物的处理处置应遵循环境健康、风险预防、安全
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的选址规定。危险废物填理、 贮存场规划布局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危险废物填理污染控制标 准》GB18598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的选 址规定。
无害、废物减量的原则。医疗废物处置厂规划布局应符合国家现 行标准的相关规定。城市应规划设置医疗废物焚烧处置设施,其 服务范围可为一个城市,也可多个城市共同设置
5.5.11规划应建立电子废弃物回收系统,废物量较天的城市应 规划布局废弃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处置厂和废电池再生资源 工厂
5.5.11规划应建立电子废弃物回收系统,废物量较天的城市应
5.5.12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处置应在专业部门指导下
5.6.1规划应根据各类产生电场、磁场、电磁场的设施
5.0.1规划应根据谷类广生电、磁场、电磁物的设施(设备) 的辐射强度和影响半径,加强空间管控,降低公众曝露,并应提 出逐步建立电磁辐射环境监测体系的要求。 5.6.2规划应加强对光污染的预防控制,限制玻璃幕墙、釉面
的辐射强度和影响半径,加强空间管控,降低公众曝露,并应提 出逐步建立电磁辐射环境监测体系的要求。 5.6.2规划应加强对光污染的预防控制,限制玻璃幕墙、釉面 砖墙、磨光大理石墙、金属板材等可能造成光污染的建筑外墙材 料在城市中的大面积应用,避免对历史文化街区、风景名胜区、 居住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交通干道造成光污染。 5.6.3规划应防止城市夜景照明、广告照明对历史文化街区 风景名胜区、居住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交通干道造成光 污染,已经造成光污染的应提出治理措施
的辐射强度和影响半径,加强空间管控,降低公众曝露,并应提 出逐步建立电磁辐射环境监测体系的要求
5.6.2规划应加强对光污染的预防控制,限制玻璃幕墙
墙、磨光大理石墙、金属板材等可能造成光污染的建筑外 在城市中的大面积应用,避免对历史文化街区、风景名胜 住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交通干道造成光污染。
评任城川 居住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交通干道造成光污染、 5.6.3规划应防止城市夜景照明、广告照明对历史文化街区 风景名胜区、居住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交通干道造成光 污染,已经造成光污染的应提出治理措施
景名胜区、居住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交通十道造厅 染,已经造成光污染的应提出治理措施
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 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 “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 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 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 “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 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总则 20 基本规定 21 城市生态空间规划· 23 . 4.1 城市生态空间· 23 4.2 生态控制线 24 4.3 城市生态修复 25 城市环境保护规划· 27 5. 1 城市水环境· 27 5. 2 城市大气环境·· 28 5.3 城市声环境· 29 5.4 城市土壤环境 30 5.5 城市固体废物· 31 5.6 城市其他污染 33
1.0.3随着以“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为基础的生 态文明理念的提出,我国逐渐走入新型城镇化的道路,城镇发展 也逐渐转向“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城市总体规划 中生态、环境规划的内容显得更为重要。将生态空间规划与环境 呆护规划一并作为标准的主要内容,生态以空间管控为主,环境 保护以预防为主的思路,结合规划的特点,明确优化布局、污染 防治为规划环节的重点。
.0.4与城市环境规划相关的标准主要包括生态空间、水环境 L体±应国虑物中短欲
1.0.4与城市环境规划相关的标准主要包括生态空间、水环境
1.0.4与城市环境规划相关的标准主要包括生态空
3.0.2本条规定了城市环境规划的两个层次范围。由于
区和城镇开发边界自前在总规试点工作中尚未完全明确, 有些地区总体规划中已经不再有城市规划区的层级,因此, 规定第二个层次可以是城市规划区,也可以是城镇开发边易
划区和城镇开发边界自前在总规试点工作中尚未完全明确,考虑
3.0.3本条规定了城市生态空间规划的编制内容。资源
资源平衡重点是在城市规划区中进行核算,确定合理的城市综合 用水指标和各类用水指标,核定供水水量,同时要根据水系统特 征和节水、循环用水的要求以及分质供水的可行性,在城市规划 区进行水资源二次平衡,合理确定水资源承载力。按照住房和城 乡建设部、原国土资源部对于土地资源核算的方法计算,城乡建 设用地要采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于建设用地的计算方法,市域 其他类型用地采用原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利用分类的标准进行核 算。计算承载人口时,可以采用限定条件下的农业人口人均粮食 核定农业人口和供给城乡人口规划,涉及市域人口承载能力时, 可根据生态敏感区人口密度法进行测算。上述几种人口核算方法 应进行综合校核,计算得到一定区域内的土地资源承载力。生态 功能重要性分析是城市生态空间规划的重要内容,是生态控制线 划定、生态格局构建的基础。生态控制线划定城市需要进行生态 保护、限制的区域,城市发展不得利用或者有条件、有限制地利 用生态控制线以内区域,生态控制线为城市的健康发展提供重要 保障,同时为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提供支撑。在资源承载力、生态 功能重要性评价、生态控制线、生态安全格局的基础上,对城市 生态保护和修复提出与城市总体规划密切相关的具体措施和 要求。
境保护目标、环境功能分区及其保护要求、优化确定环境保护基 础设施布局、防治环境污染的规划措施等。
4.1.1本条规定了城市生态空间在市域中包含的要
关生态要素管理部门的规定确定,并参照《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 南》(2017版)及近期我国城乡总体规划的实践,明确提出城市 生态空间在市域范围内包含的各类生态要素
4.1.2本条规定了城市生态空间在城市规划区或城镇升
内的要素。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原国土资源部在城市规划区或 城镇开发边界中对于城市生态空间保护的实践和探索,参照北 京、深圳、武汉、厦门等城市在城市生态空间保护、建设中的经 验和教训,提出城市生态空间中应包含绿楔、绿隔、集中连片的 林地:参照近期我国海绵城市建设中构建山水林田湖草生态系统 和保障城市排水防涝空间的实践,提出城市需保护的生态空间: 参照北京、南京、贵阳、福州等城市为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 提高城市宜居性、降低城市热岛效应等方面的实践,提出预留城 市改善天气扩散生态功能的廊道空间:参照日本东京、天阪、神 卢和我国北京、成都、海口等城市在城市综合防灾方面的实践 提出城市生态空间应包含防灾公园和避难场所。 4.1.3本条规定了城市生态空间规划中关于生态空间评价的主 要内容和方法。按照生态服务功能进行重要性评价:本条生态服 务功能按照生态功能区相关功能类型确定。城市中生态空间的生 态服务功能是不同的,其重要程度也不相同,因此需要进行单 要素和综合要素评价。单一生态服务功能重要性的评价方法宜参 照《生态功能区划暂行规程》中对于不同类型生态功能的评价 综合要素评价宜采用多因子加权方法,各要素权重宜采用层次分
要内容和方法。按照生态服务功能进行重要性评价:本条生态服 务功能按照生态功能区相关功能类型确定。城市中生态空间的生 态服务功能是不同的,其重要程度也不相同,因此需要进行单一 要素和综合要素评价。单一生态服务功能重要性的评价方法宜参 照《生态功能区划暂行规程》中对于不同类型生态功能的评价, 综合要素评价宜采用多因子加权方法,各要素权重宜采用层次分 析法确定
4.1.4本条规定了城市生态空间规划中关于生态安全格局的 内容。 4.1.5本条规定了城市生态空间规划中关于生态空间保护和修 复的要求。
4.2.1本条规定了生态控制线的覆盖范围,包含市域、城市规 划区或城镇开发边界。城镇开发边界是与生态保护红线互不交叉 的控制线。各城市在城市规划区或城镇开发边界中均可划定或仅 选择一个层次划定城镇内的生态控制线。生态控制线主要包含生 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由保护红线等禁止建设的区域,还包含 有关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法定限制性建设的 区。
4.2.3本条规定了生态控制线在市域内需要划定的生态空间区
域,生态控制线以落实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由保护红线为 基本要求,结合其他需要保护的重要要素进行划定;各类具有重 要生态价值的现状生态用地和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法定保护空间 均纳人生态控制线范围
4.2.4本条规定了生态控制线在城市规划区或城镇开发边界内
4.2.5本条规定了生态控制线在城市规划区或城镇开发
划定的生态空间。为保障城市生态安全,维护生态系统的完整性 和连续性,防止城市建设无序蔓延,在尊重城市自然生态系统的 前提下,结合城市生态系统特征,通过生态安全格局优化,确定 需要进行生态保护和修复的生态空间。生态控制线应覆盖各类具 有生态功能的法定保护空间。城市规划区或城镇开发边界内的生 态控制线需在明确各类需要保护的重要生态用地的基础上,提出 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城市安全水平需要保护和修复的生态空间
4.2.6本茶规定生态控制线的划定应与用地布局、相天规划 相衔接,并规定了生态控制线的空间管控要求。生态保护红线 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等区域的管控要求参照《关于印发《生态 呆护红线划定指南》的通知》(环办生态12017148号)、《关于 全面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 0号)、《关于全面实行永久基本农由特殊保护的通知》(国土资 12018「1号)等政策文件确定。法定保护空间按各自对应的 管理规定、办法等确定管控要求。“其他类型”的区域管控要求 以有利于宜居环境建设、保障其生态功能不受损失为宜。 城市蓝线管控应按《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5 号)执行,城市绿线管控应按《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 第112号)执行。
3.2本茶规定了山体生态修复的主要工作内容和要求,强 护优先,受损山体优先自然恢复。
4.3.3本条规定了水体、岸线和滨水空间生态修复的要
先应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的理念和相关技术要求,尤其是重视 水及涉水空间的系统性;其次应统筹水体、岸线和滨水空间生态 修复;再次是控源截污、水体治理和水体生态修复结合;最后是 提出措施,实现蓝绿交织、清新明亮的生态修复目标。
4.3.4本条规定了绿地系统生态修复的工作内容和要求,强调
4.3.4本条规定了绿地系统生态修复的工作内容和要求,强调
城市应拓展城市绿色空间,开展以绿廊、绿环、绿和绿心为系 统的绿色生态空间建设和修复,实现城市绿色空间的均衡布局: 提升城市优质生态产品的供给,实现人居环境的改善。同时,在 建设绿色空间时,要综合海绵城市建设中绿色空间对水的自然积 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功能进行修复建设,综合考虑提升城市 的生物多样性
4.3.5本条规定了城市废弃地和污染场地的土壤污
求:鼓励优先采用生态技术,并要求用地规划功能应依据修 约土壤环境质量合理确定
后的土壤环境质量合理确定
5.1.1水环境保护的自的主要是减少水污染物排放并实现水环 境功能区达标,分为水环境质量目标、水环境保护目标和水环境 整治自标。水环境功能区达标是指水质达到相关功能区的标准 多种使用功能的就高不就低;而水环境整治自标主要是水污染物 约束性指标,水环境整治目标是达到水环境质量目标和水环境保 护且标的各种途径和手段
5.1.2按照城市规划需求和水环境功能合理划定水环境功能区
5.1.3本条从功能布局的角度强调治理城乡水环境污染源中的 工业点源
蝶阀标准5.1.3本条从功能布局的角度强调治理城乡水环境污染源中的
5.1.4本条提出对滨海、海洋开发进行前置
技术指南》进行了该区域的地表/地下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工作, 规划可参照其开展空间识别和规模核算工作;同时根据《水污染 防治行动计划》(简称“水十条)提出利用和调节水资源时,应 保障基本生态用水,维护水体的生态功能
5.1.7本条对雨水资源循环利用、污水资源化再生分质利用等 提出要求。
的保护与修复,针对受污染水体的治理治理,强调从环境整治与 生态修复两个层面进行。
辽河等七大重点流域提出主要控制指标,因此本条结合污染物排 放许可证制度,针对区域内特定污染物的限排问题,提出污染物 的总量控制,并基于该要求,通过完善收集系统、提高污水处理 厂出水水质,满足总量控制的要求。 5.1.10根据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限制的要求水利软件、计算,结合 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对城市点源控源截污提出治理措施,对地表
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对城市点源控源截污提出治理措施, 初期雨水污染采用低影响开发设施为主、雨水系统初期雨 为辅的方式进行雨水径流污染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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