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 2260-2020 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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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1本标准将浙江省划分为太湖流域地区和其他地区,按所在区域执行相应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2太湖流域地区,依据《关于太湖流域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行政区域范 围的公告》确定,包括湖州市、嘉兴市、杭州市区(上城区、下城区、拱墅区、江干区、余杭区、西湖 区、临安区的钱塘江流域以外区域)。 4.3其他地区,除太湖流域地区以外的行政区域。

    5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5.1.1太湖流域地区。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现有和新建电镀排污单位和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 水处理厂执行表1规定的太湖流域水污染排放要求。 5.1.2其他地区。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电镀排污单位和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按 照表1规定的太湖流域地区水污染物排放要求审批,执行表1规定的其他地区水污染物排放要求。自 2021年7月1日起,现有电镀排污单位和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执行表1规定的其他 地区水污染物排放要求;其中工业集聚区外列入入园清单的现有电镀排污单位自2022年1月1日起执 行表1规定的其他地区水污染物排放要求。 5.1.3根据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需求,其他地区执行表1规定的太湖流域地区排放要求的具体时间,由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2.1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和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见表1

    施工安全资料DB33/22602020

    表1水污染物排放要求

    单位:mg/L(pH值除外)

    注1: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适用于电镀企业,其他含电镀工序企业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应按照GB21900和环境影响评价 批复文件相关要求从严执行。 注2:间接排放要求见条款5.3,未规定限值的污染物项目可商定。

    5.2.2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不高于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情况。若单位产 品实际排水量超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将实测水污染物浓度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浓度,并以水污染 物基准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 5.2.3基准排水量浓度换算按公式(1)计算。产品产量和排水量统计周期为一个工作日。在企业的生 立设施同时生产两种以上产品、可适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且生产设施 产生的污水混合处理排放的情况下,应执行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最严格的浓度限值,并按公式(1)换算 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

    DB33/22602020

    式中: C基一一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mg/L) Q总一一排放总量(m3) Y,一某种镀件镀层的产量(m) C实一一实测水污染物浓度(mg/L) Q基一—某种镀件的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m) 若Q总与Y;Q的比值小于1,则以水污染物实测浓度作为判断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

    5.3.1排向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

    电镀排污单位向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排放废水时,表1中第1~20项水污染物的间 排放浓度,在满足下列条件时,可与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商定,商定的标准应对接 的电镀排污单位保持一致: 一电镀废水的分类应不限于含氰废水、含六价铬废水、含镉废水、含镍废水、含铅废水、含银废 水、含铜废水、含锌废水、前处理废水、酸洗废水、磷化废水、综合废水等;且应满足第一类 污染物分类收集、分质处理。 电镀排污单位、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涉第一类污染物、含氰废水排放时,必 须分类收集、专管输送,单独处理,并满足第一类污染物在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口、总排口达 标要求;对其他难处理、易络合的重金属和其他污染物也应依据需求进行分类收集、专管输送 及预处理。

    5.3.2排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当电镀排污单位、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时,应 水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处理能力等,商定间接排放限值;原则上商定的间接排放限值不宽 78、DB33/887等规定的间接排放限值,

    6.1.1电镀排污单位和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 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5.1.2电镀排污单位和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应按照有关法律、《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HJ985、HJ819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 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 5.1.3新建和现有电镀排污单位和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 备的要求,按照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5.1.4对电镀排污单位和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排放废水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 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 5.1.5镀件镀层面积的核定,以法定报表为依据

    6.2水污染物监测与分析

    DB33/22602020

    6.2.1水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HJ91.1、HJ493、HJ494、HJ495的规定执行。监测分析时应注意分析 方法的测定范围 6.2.2测定化学需氧量时,应注意氯离子的干扰和影响。含氯离子浓度超过1000mg/L时,应对废水进 行稀释或采用HJ/T70的方法测定。 6.2.3水污染物的分析测定采用表2所列的方法标准。

    表2水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

    DB33/22602020

    表2水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续)

    6.2.4本标准实施后国家发布的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如适用性满足要求,同样适用于本标 物的测定。

    7.1采用手工监测时,按照监测规范要求获得的监测结果超过本标准规定的限值,判定为超标。 7.2采用在线监测时,按照监测规范要求依法获取的自动监测数据计算得到有效日均浓度值(除pH值 外)超过本标准规定限值的,可结合其他证据判定为超标。自动监测的有效日均值应满足HJ355和HJ 356等相关文件要求, 7.3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 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7.4非正常或特殊工况下的达标判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企业是实施排放标准的责任主体,应采取必要的措施,达到本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污染物排放口位置

    混凝土标准规范范本电镀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口位置见图A.1所示

    DB33/22602020

    图A.1电镀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口位置

    A.2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口见图A.2所示。

    风电场标准规范范本DB33/22602020

    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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