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3/T 1558-2018 湖南省铝粉生产安全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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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3.1应在停机、切断动力电源及通风良好的情况下对系统进行及时清扫。设备可用湿布清擦;除 尘器中的集尘应及时排空。 4.5.3.2加工和搬运时泄漏出的各种粉尘应立即用不产生火花的导电铲及软扫帚或天然纤维硬毛刷清 理,并收集到专用容器中。
4.5.3.3在生产区不宜用水清洗;如用水清洗少量粉尘时,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经技术负责人批准,并规定用水时间; 务平台 操作人员应经专业培训; 具备使氢气浓度低于爆炸下限的良好通风; 将清洗粉尘的水完全排放到安全地点。 4.5.3.4应采用负压清扫积尘,不应采用压缩空气清扫积尘。 4.5.3.5应定期采取让生产设备空转的方式清除设备内的积尘。
4.6.1对作业人员应采取个体防护措施,配备专用的劳动防护用品。 4.6.2易燃易爆场所作业人员应配用防静电工作服、防静电鞋、防尘口罩、工作手套等。 4.6.3不同岗位作业人员配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应符合GB/T11651的规定。 4.6.4在工艺流程中使用惰性气体的场所应配备呼吸保护装置或加强通风
二建标准规范范本4.7.1灭火人员应经过专门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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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3不应使用使积尘扬起的灭火方法。 4.7.4不应使用水、泡沫或二氧化碳灭火器。 4.7.5企业应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4.7.3不应使用使积尘扬起的灭火方法。
4.8.1生产区应按GB2894的规定设置安全标志,或在建(构)筑物及设备上按GB2893的规定涂安 全色。 4.8.2厂房(仓库)的紧急通道和出入口,应设置醒目的标志;生产区入口及其他产生火花的场所应 有“禁止烟火”“严禁用水灭火”的安全标志。 4.8.3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按GBZ158的规定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标志,
4.9.1.1生产过程和设备,应尽量考虑机械化和自动化,加强密闭,避免直接操作,并应 艺采取通风措施,使生产场所有害物质及粉尘的浓度符合GBZ2.1和GBZ2.2的规定。 4.9.1.2应根据作业特点和防护要求,确定配置事故柜、急救箱或个体防护用品。
.2.1应从声源上控制生产过程和设备噪声,以低噪声的工艺和设备代替高噪声的工艺和设备。 .2.2生产过程和设备的噪声应采取隔声、消声、隔振及管理等综合措施。作业场所噪声声级白 艮值,应符合GBZ1的规定。
4.10.1企业应以保证铝粉生产过程安全、卫生为目标,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相应的安全管理体 系。 4.10.2 企业应结合实际,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并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实行标准化管理。 4.10.3 企业应制定粉尘防爆实施细则和安全检查表。 4.10.4防雷、防静电、气体、温度、压力等检测仪表应定期校验及检定。
4.11机构、人员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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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企业应根据所生产的产品编制生产工艺技术规程、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规程。 5.1.2生产车间的生产物料、产品、半成品的堆放,其储存量不宜超过1叠夜的需要量;应用黄色和 白色标记在地面上标出存放地点,堆放整齐,保证通道畅通。 5.1.3生产设备、加热设备、分散设备、辅助设备(各类泵、空气压缩机、通风机、电动葫芦)等应 按照设备安全操作说明书进行操作。 5.1.4铝粉生产和装卸过程中,应有防电气火花、防摩擦碰撞火花和静电导除措施。 5.1.5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作业及检修应使用不易产生火花的防爆工具。 5.1.6在工房内进行煌接、切割等明火作业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按GB30871的要求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作业开始前,设备应停止运转并彻底清扫设备内或作业场所的粉尘和易燃物。 作业开始前,应将盛有产品的桶(袋)全部运出工房; 应将进行明火作业的区段与其他区段彻底隔离: 在高处进行明火作业时,应有防止因火花飞溅而引起周围易燃易爆物质燃烧或爆炸的措施; 进行明火作业期间应有安全人员在场监督: 进行明火作业期间和随后的冷却期间,不允许有粉尘进入明火作业场所。 6.1.7进行各项工作时,不应使粉尘飞扬或泄漏。 5.1.8易燃易爆场所作业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5.1.7进行各项工作时,不应使粉尘飞扬或江
禁止穿着能产生静电火花的化纤织物工作服和带铁钉的鞋; 共服 禁止使用铁质工具及撞击会产生火花的其他工具; 禁止使用打火机、手机、相机等发火和电子设备; 禁止在水泥地面拖动、滚动桶装物品; 禁止使用易燃溶剂等擦洗设备、地坪、工具和衣物等。 5.1.9工房、成品库房内不应存放与铝粉性质不相容的物质或汽油、煤油、苯等易燃物。
5.2.1铝粉加工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附有设备安全操作说明书; 轴承防尘密封; 设过载保护装置; 内外便于清扫,无粉尘集聚的空隙; 一良好接地; 一密封良好,无粉尘泄漏。 5.2.2在可能有金属或其他异物进入处应安装永久磁性分离器、风力分离器或筛分机等。 5.2.3设备的泄爆应执行GB/T15605的规定。 5.2.4企业应根据设备运行情况,规定设备定检周期、停修时间和维修标准,并严格执行。 5.2.5检修设备的施工单位应制定安全技术方案, 5.2.6检修用的材料、填料、润滑油等应符合相关安全规定。 5.2.7检修前应清扫检修部位,检修时除拆卸指定的设备或部位外,不得触动未经安全处理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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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同时,检修部位与非检修部位应隔离。 5.2.8干式收尘器检修时应先排空粉料(尘),彻底清除其内残留的积尘,拆下并封闭导入收尘器的管 道。
5.3.1在进料及运行前,应将设备与
系统内应充氮气保护。设备启动时保护气体的含氧量为2%~5%。经一段时间进入正常运转后, 保护气体中含氧量为2%~8%,当多次调整仍不能达到此数值时,应立即停车处理; 球磨机出口气体和粉尘混合物温度:磨制铝粉不得超过80℃; 球磨机系统鼓风机运转时,入口的表压应保持200Pa1500Pa,当多次调整仍不能达到此数 值时,应立即停车处理; 启动制粉设备前,应通知各有关岗位人员。正常运转后,每隔30min~60min应检查一次运 转情况,当各测点温度、压力或气体成分不符合规定时,应及时调整,如调整无效,应立即 停车处理; 球磨机的启动或停车时,球磨间不准许有人; 当球磨机系统使用选粉机时,应检查选粉机的转子同外壳有无摩擦及异常现象; 启动设备的顺序应为:选粉机、鼓风机、油泵、球磨机、给料机,停车顺序则相反; 球磨机、鼓风机密封填料温度:磨制铝粉不超过75℃; 更换密封填料前应停止设备运转,待系统温度降至室温时再更换填料;更换填料时应备好定子 油或机油,取出的填料应立即浸入油中; 当处理球磨机系统堵料等工作需打开球磨机系统时,应使球磨机系统温度降至室温时方准进 6.3.3铝粉抛光、筛分及破碎时均应执行5.3.2相关规定。 5.3.4铝粉粒化应遵守下列规定: 不应将潮湿的铝锭加入熔炉: 加工过程中,熔炉周围不得有火焰冒出; 进行粒化; 一粒化室内不应产生正压; 发现火花喷出时,应立即停止粒化。 6.3.5铝粉分选应遵守下列规定: 启动前检查各调节风阀,调至相应的位置; 启动时须两人同时作业,一人操作变频器,一人在现场紧急停机旁听和观察离心分级器以及风 机的启动情况,如有异常情况立即按下停机按钮; 为防止风机启动时电机电流过载,应关闭风机入口,使风机在空载下启动,然后逐渐开启阀门, 直至风机在额定负荷下运行; 生产系统启动时,系统内的氮含量不能低于95%; 一雾化生产过程中,系统内的氮含量必须高于97% 出料时须关闭集料罐与系统相连的碟阀,以免破坏整个系统的平衡; 为防止粉尘在管道中沉积,停止雾化或进料十分钟后才能停机; 平衡罐、零化室人孔散开二小时后,办理《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后方能进行检修作业。
别墅标准规范范本5.3.5铝粉分选应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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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于盛装铝粉的包装物或容器均应采用不产生火花的导电材料制作 .2装料和出料时,盛粉包装物 谷器一 与设备电气连接并静电接地,
盛装铝粉的包装物或容器均应采用不产生火花 和出料时,盛粉包装物或容器应与设备电气连
5.5.1所有轮式容器及装载容器的手推车、自动装卸车等均应设静电倒除设施。 5.5.2包装好的铝粉应及时入库。 5.5.3装有铝粉的包装物或容器应堆放稳定并置于距门窗1m以外,每两排容器间应留有不小于0.5m 的通道且不应堵塞安全门或防火通道。 5.5.4为避免产品局部发热产生火灾市政定额、预算,应定期检查(如用手触法进行检查)。发现温度升高,应立即将 产品转移至安全地点观察,直至冷却为止。
6.1企业应编制应急救援相关制度,并按GB/T29636的要求编制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6.2应对本企业生产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危险源辨识。 6.3企业应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应对本企业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并定期监测、评估、监 控,应将其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当地应急管理局和有关部门备案。 6.4企业重大危险源的辨识按照GB18218的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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